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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法律思想的探讨及结论

时间:2024-08-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如此,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依然值得专门探讨。在多次谈话中,苏格拉底对于守法的途径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在讨论不成文法时,苏格拉底同意不成文法就是那些到处都得到一致遵守的法律。苏格拉底认为,如果不遵守人所制定的法律,还有可能利用躲藏或暴力等方式逃避处罚;但是,如果不遵守神所制定的法律,是无法逃避惩罚的。苏格拉底的结论是,神也喜欢把正义和守法看做同一回事了。

苏格拉底法律思想的探讨及结论

3.苏格拉底论守法

在阅读几种西方法律思想史著作时,我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特点:第一个被专题讨论的思想人物总是柏拉图。至于柏拉图的老师苏格拉底,虽然其历史地位并不在柏拉图之下,但却总是轻描淡写,语焉不详。我想,导致这种奇怪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二:一是因为苏格拉底“述而不作”的风格,没有给后世留下他亲手写成的文字,给后来者的研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譬如,要分辨哪些是苏格拉底本人的想法,哪些是假借苏格拉底之口所表达的柏拉图或色诺芬的想法,就是一件颇伤脑筋的事。不过,这大概不是最重要的原因。因为在罗素以及其他人撰写的哲学通史著作中,苏格拉底又得到了浓墨重彩的描绘。因此,另一个因素也许更为重要,那就是“苏格拉底哲学中之法理学成分很少”[1],以至于提不起一些研究者的兴趣。

尽管如此,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依然值得专门探讨。因为,作为一个不断探索人类自身的、爱智慧的思想家,苏格拉底涉猎的范围既广泛又深刻。而法律思想,则构成了苏格拉底思想多棱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维度。在他的人生历程中,他不仅多次跟别人讨论法律问题,而且还亲自处理过一些法律事务,甚至他自己生命的终结,也是一个有争议的司法判决的结果。

那是公元前399年,年届七旬的苏格拉底被雅典的法庭判处了死刑,其理由是:“他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而且还引进了新的神,他的违法还在于他败坏了青年。”[2]只是由于作出死刑判决的“那个月正逢德利阿节,按照法律规定,在朝圣团未从德拉斯回来之前,不得处死犯人,苏格拉底就不得不在判刑以后又活了三十天”[3]。在判决下达与最后执行之间,他的朋友一直都在劝他越狱逃离雅典,但都被苏格拉底所拒绝。苏格拉底毫不犹豫地直面死亡,不仅有理智上的避免老年痛苦的考虑,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遵守城邦法律的信念。对此,当代英国学者莫里森评论道:“苏格拉底之死,特别是他面对死亡之时的勇气与安详,为人类在面临绝望时控制感情提供了很好的范例。”[4]

回顾苏格拉底的一生,他曾经与人讨论过多种多样的人生与社会政治问题,但在他生命的最后时刻,实践的却是他极为关心的一个话题。那就是,恪守城邦的法律。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如果要叙述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那么他对“守法”的认知,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认为,作为西方思想长河的重要源头,苏格拉底的守法观不仅影响了他身后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对于理解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守法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这里谨以色诺芬、柏拉图等人的著述作为基本素材,整理出苏格拉底关于守法及其相关问题的基本看法,并在此基础上阐明这些看法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意义。

苏格拉底做过一番自我总结,他认为他这一辈子除了考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并且实行正义和避免非正义以外,任何别的事都没有做过。[5]当有人请求苏格拉底表达关于正义的意见时,他说他从来没有停止过表示他自己对于正义的看法。只是他没有用言论,而是用行动把他的看法表示出来了。他认为,行动比言论更可靠,更值得信赖。因为,有许多谈论正义的人,所做的事却是非正义的;而一个躬行正义的人则绝不可能是个不义之人。由于没有人在任何时候觉察到苏格拉底做过假见证,或诽谤过什么人,或在朋友或同胞之间挑起争论,或做过任何其他不义的事,这种远离不义其实就是正义的一种体现。因此,他自己的行为就是在阐明什么是正义。当别人要求他更明确地表达什么是正义时,苏格拉底终于给出了一个简捷的命题:守法就是正义。换言之,守法与正义是同一回事。既然城邦的法律是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规定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那么,按照这些法律行事的人就是守法的,而不按照这些法律做的人就是违法的。守法的人就是行正义,而违法的人就是行不义;行正义的人就是正义,行不义的人就是不义;这样看来,守法的人就是正义,而违法的人就是不义了。[6]这些话表达了苏格拉底关于法律的一个核心观点:守法即正义。或者说,所谓正义,就是不行不义之事。而且,只有通过“不行不义之事”这种行为本身,而不是通过言论,才是对正义的更可靠的表达。

苏格拉底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据苏格拉底的学生色诺芬回忆,在私人生活方面,苏格拉底总是严格遵守法律并热情帮助别人;在公众生活方面,在法律所规定的一切事上他都服从首长的领导,无论是在国内还是从军远征,他都以严格遵守纪律而显著地高出于别人之上。当他做议会主席的时候,他不让群众作出违反法律的决议来。为了维护法律,他抵抗了别人所无法忍受的来自群众的攻击。当三十僭主命令他做违背法律之事的时候,他曾拒绝服从他们。当他们禁止他同青年人谈话并吩咐他和另外一些公民把一个人带去处死的时候,只有他一个人因这个命令不合法而拒绝执行。当他因别人的指控而受审的时候,别的被告都习惯于在法庭上说些讨好法官的话,违法地去谄媚他们、乞求他们,许多人常常由于这种做法而获得了法官的释放,但苏格拉底在受审的时候却决不肯做任何违法的事情。尽管如果他稍微适当地从俗一点,就可以被法官释放,但他却宁愿守法而死,也不愿违法偷生。[7]

守法既然就是正义,那么,怎样才能培养守法精神,如何才能做到守法呢?在多次谈话中,苏格拉底对于守法的途径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

首先,要注意遵守不成文法。在讨论不成文法时,苏格拉底同意不成文法就是那些到处都得到一致遵守的法律。这些法律不是人类为自己制定的,而是神明为人类制定的,因为所有的人都以敬畏神为第一条法律。这样的法律还包括:孝敬父母,父母不可与子女结婚,等等。苏格拉底认为,如果不遵守人所制定的法律,还有可能利用躲藏或暴力等方式逃避处罚;但是,如果不遵守神所制定的法律,是无法逃避惩罚的。比如,不遵守“父母与子女不能结婚”这一条神法,将受到的惩罚是生出不好的子女。再比如,“以德报德”也是一条神法,那些违反这条法律的人,遭受的惩罚是丧失好朋友、被人所恨。如果法律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的话,那么,非正义的法律肯定不是由神所制定的。因为,如果神都不制定正义的法律,就很难指望有什么别的人能制定这样的法律。苏格拉底的结论是,神也喜欢把正义和守法看做同一回事了。[8]正如德尔菲神庙里的神对于人们向他提出的“怎样讨神的喜悦?”这个问题的答复是:遵从城邦的风俗。[9]

其次,要注意自我克制。苏格拉底并不要求他的学生口才流利、有办事能力和心思巧妙,而是认为,对他们来说,必须首先培养的是自制能力。苏格拉底认为,一个人虽有多种能力,但如果没有自制能力,那也只能多行不义和多做恶事罢了。[10]他还认为,促使一个人自我克制的工具是理性与法律,法律会以某种方式告知:遇到不幸时尽可能保持冷静而不急躁。因为,有些事情的好坏是不得而知的,不克制也无济于事。[11]无论在个人方面还是在国家方面,如果不注意自我克制,奉行极端的自由,所获得的结果不会是别的东西,只能是奴役。[12]苏格拉底不仅以克制精神教育学生,同时还以身垂范。苏格拉底之死,可以说就是极其注意自我克制的一个典型事件。在苏格拉底自己及其朋友看来,以“不敬神”或“败坏青年”的名义被判处死刑,无论如何都是不公正的。然而,苏格拉底并不因为这个判决不公正就拒绝服从或越狱逃避,而是坦然地接受了这个判决。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苏格拉底接受这个不公正的判决固然还有其他方面的考虑,[13]但自我克制的守法精神无疑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

再次,即使可能被废弃的法律也要遵守。如果说守法就是正义,是一件真正重要的事情,那么,制定法律的人自身就常常废弃或修改法律,人们又怎能把这些法律或把遵守这些法律看得很重、很高呢?在这个问题上,苏格拉底阐述了守法与法律变迁的关系。他认为,不能因为法律可能发生变化就不遵守法律。比如,城邦之间在战争结束之后,经常都会讲和,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后来的讲和,而去责怪先前那些英勇作战的人。既然我们不能谴责那些为支援祖国而投身于战斗中的人们,我们也不能因为法律可能被废弃而轻看那些遵守法律的人。[14]

最后,要培养孩子的守法精神。苏格拉底认为,孩子必须参加符合法律精神的正当游戏。因为,如果游戏是不符合法律的游戏,孩子也将会成为违反法律的孩子,他们不可能成为品行端正的守法公民。因此,如果孩子们在开始游戏的时候,就能借助于音乐养成遵守法律的精神,而这种守法的精神又反过来遏制不法的娱乐。那么,这种守法精神就将处处支配孩子们的行为,使他们健康成长;一旦国家发生什么变故,他们就会起而恢复固有的秩序。[15]

为什么要遵守法律?在苏格拉底看来,守法不仅是正义的体现,它还包含了丰富的思想意义、实践意义与象征意义。

从思想层面上看,遵守法律的依据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苏格拉底把法律与国家看做一个整体:雅典人如果对国家和法律不满,可以带着自己的财物离开雅典,到别的地方去。去殖民地也行,去外邦也行。可是,“凡亲见我们如何行政、立法,依然居留的人,事实上就是和我们订下合同,情愿服从我们的法令。不服从者,我们认为犯三重罪:一、不服从所自生的父母;二、不服从教养恩人;三、不守契约,既不遵命,又不几谏我们的过失,虽然我们广开言路,并不强制执行——既不能谏,又不受命,两失其所当为。”[16]这段话,为雅典人与城邦国家之间,建构了一种契约关系:一个雅典人,如果没有选择离开,还留在城邦内生活,还在享受城邦提供的权利或利益,就意味着他(她)愿意服从城邦的法律——这是他(她)对城邦作出的一个无言的承诺。在这样的承诺面前,如果不遵守法律,就意味着“不守契约”,这既是一种道德上的过错,同时也是一种法律上的过错。

从现实的方面来看,守法首先是一个城邦安全与幸福的保障。他举例说,卢库格斯如果不是在斯巴达最牢固地建立了守法精神,他就不可能使斯巴达和别的城邦有什么不同。那些最能使民众守法的城邦领导人就是最好的领导人。城邦民众如果习惯于守法,那么,在和平时期,他们的生活就会很幸福;在战争时期,他们又是不可抵抗的。苏格拉底认为,对城邦来说,同心协力将是最大的幸福。在希腊,到处都有要求人民立誓同心协力的法律,而人们也都在立誓这样做。这样做的原因,就是为了使他们都遵守法律。人民习惯于遵守法律的城邦,就是最强大、最幸福的城邦;反之,如果没有同心协力,任何城邦都不能得到治理,任何家庭都管理不好。作为一个公民,除了遵守法律,还有什么方法能够使自己少受城邦的惩罚、多得国人的尊敬呢?还有什么方法能够使自己在法庭上少遭受失败呢?除了按照法律行事的人,全城邦的人,还能把谁当做是更值得信任的人呢?父母、亲属、家奴、朋友、同胞或异乡人能够从谁的手里更可靠地得到公正的待遇呢?敌人在停战、缔约或和谈时宁愿信任谁呢?除了遵守法律的人,人们会愿意做谁的同盟者呢?同盟者又宁愿信任谁为领袖,为要塞或城镇的统帅呢?除了遵守法律的人,人们还能指望谁更会受恩必报呢?除了那些被认为会报恩的人,人们又宁愿向谁施恩呢?[17]显然,从功利的角度上看,守法的人将得到最大的回报。

守法不仅会给城邦或个人带来实质性的好处,它同时还可以成为判断政体性质的一个标志,构成一种良善政体或政治的象征。在苏格拉底看来,君主制与僭主制是两种彼此不同的政体。如果统治者征得了人民的同意,并按照城邦法律来治理城邦,这样的政体就是君主制;如果统治者违反了人民的意志且不按照法律,只是根据统治者的个人意愿来治理城邦,这样的政体就是僭主制。苏格拉底还认为,如果官吏是从合乎法律规定的人群中选出来的,这样的政治就是贵族政治;如果是根据财产的多寡而指派官吏的地方,就是富豪政治;如果所有的人都有资格被选为官吏,那就是民主政治。[18]按照这样的划分,如果统治者具有守法的精神且尊重人民的意志,这样的政体就是君主制或贵族政治,反之就会沦落成为僭主制或富豪政治。可见,统治者是否守法,就成了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了。因此,苏格拉底要求,“城邦的治理者和他们的辅助者如果都名副其实的话,辅助者必须愿意接受命令,而治理者必须发布命令——在一些事情中按照法律发布命令,在另一些我们让他们自己斟酌的事情中根据法律的精神发布命令”[19]

苏格拉底在强调守法的同时,还对法律本身做过一些深刻的省思。譬如,他认为,用豆子拈阄的办法来选举领导人是非常愚蠢的。没有人愿意用豆子拈阄的办法来雇用一个舵手、或建筑师、或奏笛子的人、或任何其他行业的人,而在这些事务上如果出现失误的话,所造成的危害,较之于在管理国家事务方面出现的失误,要轻得多。[20]显然,在苏格拉底看来,尽管用豆子拈阄的方法选举国家领导人是一条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但它却是一条有缺陷的法律规则。在另一次对话中,苏格拉底还认为,在任何政府里,一个统治者,当他是统治者的时候,他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人民的利益,他的一言一行都应当为了人民的利益。[21]城邦的治理与医术、航海术一样,也是一门艺术。只有当统治者能够代表被统治者的利益,制定出符合整体性的社会利益的法律时才称得上正义。

一般说来,法治实践包含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几个环节。在当前的法学理论体系中,司法、立法、执法经常成为学术讨论的主题,相比之下,守法这个环节较少受到关注。在这样的学术格局下,认真对待苏格拉底阐述的守法观,无论是对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还是法治实践,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启示意义。

其一,通过守法实现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在学术史上,有关正义的理论蔚为大观,各种各样的“正义论”几乎汇聚成了一个让人眼花缭乱的理论迷宫。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重温苏格拉底“正义即守法”的简单论断,不能不说是一条通达正义的捷径。从法治实践的诸环节来看,如果说制定法律还只是达到了一种纸面上的正义的话,那么每个人都遵守法律,就是将纸面上的正义变成了现实中的正义。在守法活动中,普通公众遵守法律无疑是必不可少的,而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或遵守法律的精神,则是守法环节的重中之重。可以想象,如果各种法律主体都以守法的精神参与公共事务,那么社会秩序就有了一个基本的保障,法律所蕴含的安全、利益等多项价值都会得到较好的实现。

其二,注重从多个方面培养守法精神。譬如,“从娃娃抓起”,在孩子的游戏活动中就开始培养他们的守法精神,使他们长大之后能够成为守法的公民。再譬如,守法的精神不仅意味着要遵守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而且还要遵守一些不成文的社会规范、普通的道德规则与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等等。这些不成文规则与成文法一样,都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都是必须遵守的规则。此外,守法精神的养成还有赖于培养人们的克制能力。因为,自我克制的能力也是抑制人们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对于人们自觉守法、抑制犯罪的意念是必不可少的。(www.xing528.com)

其三,苏格拉底对于法律的反省也可以提示我们,遵守法律并不意味着一切法律都是十全十美的。因为,任何立法者都不可能表达所有的正义。由于时代的变迁、地域的差异、立法的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完全可能导致纸面上的法律偏离正义的标准,成为所谓的“恶法”。除此之外,立法者如果立足于一己之偏私,也会使法律与正义不相吻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也要遵守法律,但同时也应当在法定程序之内,提出批评与异议,促使远离正义的法律逐渐回到正义的轨道上来。

其四,“守法之言”与“守法之行”必须融为一体。苏格拉底一生倡导守法精神,而他一生的行为则是对守法精神的完美注释。苏格拉底之死足以表明,守法不仅是一种“言”,还必须成为一种“行”。

【注释】

[1]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30页。

[2]〔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85、186页。

[3]〔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85、186页。

[4]〔英〕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5]〔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85、186页。

[6]〔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63—164页。

[7]〔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61—162、167—169、160、155页。

[8]〔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61—162、167—169、160、155页。

[9]〔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61—162、167—169、160、155页。

[10]〔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61—162、167—169、160、155页。

[1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03页。

[1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2页。

[13]参见喻中《自由的孔子与不自由的苏格拉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14]〔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65页。

[15]〔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0页。

[16]〔古希腊〕柏拉图:《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严群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9页。

[17]〔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66、181页。

[18]〔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66、181页。

[19]〔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91页。

[20]〔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页。

[2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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