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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法学的兴起与江平

时间:2024-08-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段话表明,中国当代法学是在两个重要因素的作用下孕育起来的。高等教育部通过发布紧急指示,选拔了中国当代法学的第一代学习者和研究者。从1957年至1976年,20年间,既是江平的人生低谷,何尝又不是中国当代法学的低谷?江平那条被火车轧断了的腿,似乎象征着中国当代法学也被一架庞大的机器给压断了。

中国当代法学的兴起与江平

16.江平和中国当代法学的兴起

1885年,德国哲学博士施达克在斯图加特出版了自己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一书。1888年,针对这本著作,恩格斯写成了他的经典名篇《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透过费尔巴哈,恩格斯看到了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德国古典哲学为什么终结?如何走向了它的终点?费尔巴哈是亲历者,也是见证人。

2010年,法律出版社推出了陈夏红博士整理的、江平教授口述的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以下简称《自述》)。透过这本书,我们能看到什么呢?我们可以看到的主题是:江平和中国当代法学的兴起。中国当代法学为什么兴起?为什么断流?为什么复兴?江平既是亲历者,也是见证人。一个人的法学史,与一个国家、一个时代的法学史结合到如此水乳交融、丝丝入扣的程度,无论如何,都是一段极其罕见的历史际遇。

按照主流的观点,“当代”是指1949年以来的时代。按照这样的历史分段,“中国当代法学”即为1949年以来的中国法学(指中国内地的法学,下同)。在这种特定时空条件下萌生的法学,与此前的法学存在着一个明显的断裂。它既不同于民国时期的法学,更迥异于传统中国的律学。这种已经延伸了60年的中国当代法学是如何兴起的?如何演进到今天?它经历了什么样的波折?它的特质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可以借助于这本《自述》来回答。

在《自述》的第68页,开始透露这方面的信息:“1951年7月6日,高等教育部发出《急速选拔留学生的指示》,要求各单位在六天之内选定‘政治上可靠’的学生,并‘由保养部门首长亲自签字负责’。我们这批派到苏联留学的学生共三百多名,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次派学生去苏联。那次派出非常仓促,出国之前都没有像以后派出的那样,先经过初步的俄语学习。我很快得到通知,派我去学的是法律。我对法律一窍不通,而且也没有兴趣,体育分会的同志们鼓励我去学体育,我也赞成。他们也按照组织系统往上报,请求改变我的专业方向,但那时候一切都按计划,没有个人志愿,计划中没有‘体育’一项也就作罢了。”

这段话表明,中国当代法学是在两个重要因素的作用下孕育起来的。第一个因素,是新政府的主导与规划。高等教育部通过发布紧急指示,选拔了中国当代法学的第一代学习者和研究者。而且,“一切都按计划,没有个人自愿”,这样的选拔机制本身就表明,谁去学习法学,学习什么样的法学,到哪里去学习法学,都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取决于组织上的安排,而不取决于个人的自主、自愿。日后影响深远的国家主义法学观,在这个环节已经露出了它最初的端倪。第二个因素,是苏联法学的支配性影响。“不是去欧美国家求学,而是到苏联老大哥那里求学”(《自述》页71),“我们去苏联是学习革命的法律,中国的旧法已经完全被废除,旧法体系也被打烂,旧法的思想更不能继承。”(《自述》页92)这就意味着,另起炉灶的中国当代法学,要完全抛弃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思想学说,要把自己的思想学说坚定不移地挂在苏联法学的火车头上。

那么,苏联法学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学呢?“苏联的法学著作(包括教科书在内)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意识形态控制很严。涉及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法(即宪法学科)、行政法等学科的内容千篇一律,极少有独立观点的著作。”“第二个特点是八股现象严重、水分严重。所谓八股现象,就是套式化东西太多。每本书都必须引经据典,首先是马恩列斯,尤其是列宁和斯大林的话(1955年批判斯大林后,斯大林的话不引了;在斯大林生前,不引斯大林的话,会被看做大逆不道),然后要引最新召开的党代会决议是怎么说的,现任最高领导人是怎么说的,然后才能表述自己的观点。”(《自述》页94—95)这样的法学著作,不正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当代法学曾经盛极一时的主要范式吗?

1956年,江平结束了留苏生涯,回到了中国,也把取自苏联的法学火种带回了中国。按照当时的说法,这批法学火种的携带者,也就是培育新的中国法学的“母机”。“派去苏联之前就告诉我们,我们是要作‘母机’培养的,我们也有了心理准备,回国后要去作‘母机’的。要作‘母机’当然是去高等学校。毕业前使馆教育处也征求本人的意见,我也表示愿意去高等学校。这样,我就被分配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自述》页114)这段话意味着,以江平为代表的这批留学苏联的法学人才,构成了中国当代法学的根红苗正的“第一代”,要充当中国新法学的“孵化器”。

然而,这批法学种子刚刚种植在中国新建的法学院校里,1957年的整风运动就开始了:5月31日,江平写出了自己的第一张大字报;7月,就被认定为“右派”。从此,江平接受批判,投降认罪,开始了二十多年的“夹着尾巴做人”的艰难岁月。其间,新婚妻子因为政治原因被迫劳燕分飞;没日没夜地在梯田里超强度劳动;从山上的梯田下到铁路上拿钢丝,又被火车压倒,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弄残了我的一条腿,更是将我从地狱抛入了它的最底层”(《自述》页141);在后八家的一间小土房里,又差点被煤气熏死……事后回想,“‘强闭喉舌’和‘欲诉无门’就是20年心情的写照”(《自述》页132)。(www.xing528.com)

从1957年至1976年,20年间,既是江平的人生低谷,何尝又不是中国当代法学的低谷?当江平被抛入“最底层”的时候,中国当代法学也是一片空白,一片荒芜:代表中国法学殿堂的北京政法学院名实俱亡,“身与名俱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谢怀?在一次法学界的座谈会上,指出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认为高级领导同志不重视立法工作是错误的,于是被打成右派,发配新疆劳动教养,一去就是21年(《自述》页134)。见一叶而知天下秋,作为法学家的谢怀?被劳教、作为法学殿堂的北京政法学院被撤销,就是中国当代法学在那20年间的真实写照。江平那条被火车轧断了的腿,似乎象征着中国当代法学也被一架庞大的机器给压断了。

1978年8月,北京政法学院复校;11月,江平也回到了北京政法学院; 12月,他就接到了对他的右派问题的“改正结论”。“接到这个改正结论后,我的第一个表示,就是申请入党”(《自述》页176)。那年,江平已经48岁。然而,就在这个时候,充满希望的未来正在他的面前徐徐展开,生活开始微笑:申诉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提升了工资;担任了民法教研室的负责人;开出了罗马法、西方民商法方面的课程;1982年,出任北京政法学院的副院长和稍后成立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副校长;1988年,他又当选为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并出任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长。这两个职务,标志着江平的法学人生已经走上了顶峰,前者意味着居庙堂之高,后者代表了处学林之尊。

江平“归队”之后的这十年,既是他个人的法学事业风生水起的十年,也是中国当代法学迅速爬升的十年。爬升的核心标志,就是新一代法学学者的迅速成长。当今中国处于中流砥柱地位的法学家,大多数都是江平他们归队之后新召进来的大学生。“七七、七八、七九”等前后几届的法科学生,正是在江平他们的培养之下,成为中国当代法学的一个著名“品牌”。中国当代法学,终于迎来了它的黄金时期。

从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他参加世界罗马法大会,与第二罗马大学合作成立罗马法研究中心,推动“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自述》页225);他推动比较法的研究,与安守廉、爱德华、柯恩密切交往,主持“外国法律文库”和“美国法律文库”……在诸如此类的学术活动中,我们已经看不到苏联和苏联法学的痕迹。这就意味着,苏联法学的影响已经全面退去,取而代之的是欧美法学。20世纪50年代留学苏联、学习苏联法学的江平,20世纪80年代以后已经成为欧美法学在中国的主要代言人。中国当代法学,已经走出了苏联法学主导的格局,已经走进了一个全新的“法学托勒密体系”[1]

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到现在,走过了60年历程的中国当代法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段落:50年代初期到50年代中期为第一阶段,大致有5年或6年。其间,中国的主流法学几乎就是用汉语来表达的苏联法学。这个阶段,中国法学界仰望的法学圣地在莫斯科,此时的江平恰好就置身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从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后期,构成了中国当代法学的第二阶段,大致经历了20年左右。这个时期,中国法学处于断流状态,此时的江平则顶着右派的帽子,在黑山白水之间颠沛流离,几经不测之险。从70年代后期到现在,可以视为中国当代法学的第三阶段。在这个“新时期”,中国当代法学迎来了它生机勃勃的繁荣和发展。此时的江平,也随之迈进了自己的法学春天,并成为这个时期最耀眼的法学名家。甚至直到今日,年届八旬的江平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终身教授,依然在指导博士生,依然在“为法治呐喊”,依然活跃在中国当代法学的核心地带,依然是中国当代法学的灵魂人物。

在中国当代法学的每一个阶段,江平都处于法学漩涡的中心。留学苏联,从苏联搬回法学的火种,既标志着中国当代法学的萌生,同时也谱写了江平华彩人生的第一乐章。从反右到“文革”,在中国当代法学的断流期,江平也走向了穷途末路,书写了以“悲怆”为主题的第二乐章。新时期以来,随着中国当代法学的复兴与繁荣,江平的法学人生也随之升至高潮,从而写出了以“绚丽”为主题的第三乐章。可见,即使在写实的意义上,江平与中国当代法学也是同呼吸、共兴衰,江平的沉浮史就是中国当代法学的枯荣史。因此,这本题为“沉浮与枯荣”的《自述》,既是江平一个人的法学史,也是中国当代法学的历史;透过这本《八十自述》,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当代法学蜿蜒而来的足迹

【注释】

[1]详见喻中《走出法学的托勒密体系》,《读书》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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