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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视角下的中国法律史-在法律思想的密林里的探索

时间:2024-08-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女性主义的平台上展示中国法律史,第一个出场的中心人物是东晋名人谢安的夫人刘氏。周公制礼,可以视为中国法律史的开端。在周姥看来,中国法律史的基本特征就是父系伦理的法制化。按照北魏皇室的意见,侵害了皇族利益的刘辉,应当以谋反大逆罪的名义处以死刑。因为,刘辉的伤害行为导致了公主及胎儿的死亡,是对皇室成员的伤害。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中国法律史-在法律思想的密林里的探索

14.女性主义视角下的中国法律

浏览过一些中国法律史著作,也了解一些中国法律史的写法。梁治平的长文《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还对中国法律史的写法,做了比较全面的梳理:大陆的,港台的,海外的;清末的,民国的,当下的,分门别类,一目了然。但是,李贞德的这本《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还是超出了我的阅读预期,同时也越出了梁治平的长文所限定的“视界”。

标题就有些先声夺人。因为,说起中国法律史,你我多少都知道一些。再说,愿意打开这本书的读者,大多是法律史学的研习者,至少也是爱好者,他们对于中国法律史,不能说毫无所知吧。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本书的副标题,就有耸人听闻的嫌疑。不过,待我把全书读完,便感到释然。对作者的良苦用心,多少也有一些理解。大致说来,倘若把中国法律史比作一个庞大的风景区,那么,这本书则给我们指示了一条全新的进入这个风景区的道路。由于导游开辟了一条新的观光线路,游客看到的风景,肯定就会焕然一新,映入取景框中的图景,当然也就是“你所不知道的”,或者说是“你没有见过的”。从这个角度上说,本书的副标题也算名至实归,不能算作“忽悠”。

正标题“公主之死”,已经暗示了作者所选取的视角:女性主义。这里的公主,是指北魏武帝时期的兰陵长公主。她在宣武帝即位之初,就嫁给了北魏贵族子弟刘辉。由于刘辉的“婚外恋”,两人先离婚,后来又复婚。经过多年的折腾,公主终于怀孕了。然而,就在公主怀孕期间,刘辉又移情别恋,和另外两位女士“染”上了。公主终于按捺不住,和刘辉再起争执。愤怒的刘辉把主公推到床下,并用脚踩她的肚子,导致公主先是流产,后来终因受伤过重而死亡。这就是所谓的“公主之死”。

按照现在的法律,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刘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上十年有期徒刑,或更重一些的无期徒刑,也就罢了。虽然死者的血统要高贵一些,但也无改于这个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可见,倘若单从法律适用的层面上说,这样的刑事案件实在平淡无奇。即使放在北魏时期,由于犯罪嫌疑人伤害了皇室成员,冲击了君主或皇室的至尊地位,应当加重处罚,就算是处以极刑,也不过是一起伤害皇室成员的刑事犯罪案件,顶多可以为“君权至上”增添一起例证,仅此而已。

如果从犯罪构成、刑法适用甚至一般法律理论的视角来观察这个事件,我们就只能得出上述法律结论。但是,这本书避开了这种专业性的法律视角,甚至也没有过多地依赖史学的视角,而是特别凸显了受害者的性别特征。这种观察视角的挪移,让同一个事件从“刘辉伤害致人死亡”,戏剧性地变成了“公主之死”。以刘辉的刑事责任为中心的问题变成了以公主的性别特征为中心的问题,这就意味着:一个法治主义的问题转换成为一个女性主义的问题。

在女性主义的平台上展示中国法律史,第一个出场的中心人物是东晋名人谢安的夫人刘氏。她要表达的基本观念是:绝不同意谢安纳妾。谢安的侄儿、学生便拿《诗经·螽斯篇》来请教刘氏,并趁机表示:“正因为螽斯这种昆虫有不妒忌的美德,所以才能多子多孙。”刘氏一听,知道他们是在嘲讽自己,便问:“这首诗是谁写的?”他们回答说:“周公!”刘氏于是说了一句千古名言:“周公是男子,相为尔,若使周姥撰诗,当无此也。”根据这个典故,本书的问题意识便呼之欲出:“历史上的政治制度、社会规范、伦理价值,以及记载这些标准的叙述书写,是从谁的视角和位置发言?倘若周姥也有制礼作乐的机会,她发表的成果,会和周公一样吗?这本小书要问的,就是这个问题。”(《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页3)

周公制礼,可以视为中国法律史的开端。然而,假如制礼者不是周公而是周姥,中国的法律史又会怎样?如果历史不允许假设,那么,周姥又会如何看待发端于周公的中国法律史?

在周姥看来,中国法律史的基本特征就是父系伦理的法制化。对任何人来说,生与死堪称最重要的两件事。一个小孩的出生,本来是母亲怀胎分娩的结果。但是,一个小孩的最优先、最重要的身份,却是父亲的儿女。这个小孩与生他(她)的女人的关系,并不一定就是法律上的母子(母女)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要由这个女人和小孩父亲的关系来决定。譬如,按照唐律的规定,如果女人是小孩父亲的嫡妻(大太太),那么,生母就是嫡母;如果生母是妾,那么,小孩的嫡母便另有其人。再譬如,在《红楼梦》中,探春比较有个性,也自视甚高,但却是赵姨娘(她父亲的妾)所生。由于这个缘故,赵姨娘就不再是探春法律上的母亲,探春父亲的正妻王夫人才是她的法定的母亲;探春也从来不承认赵姨娘的兄弟是她的舅父,而是公开宣称王夫人的兄弟才是她的舅父。探春对于生母的这种态度,就是父系伦理长期熏陶的产物,也是父系伦理法制化的结果。

出生如此,死亡亦如此。按照传统《丧服》的规定,一个男人为自己过世的父亲,应当服“斩衰三年”之丧。这是最重的丧,表现的是最深沉的悲痛。那么为母亲呢?母亲去世时,倘若父亲仍然健在,儿子只能为母亲服“齐衰一年”之丧。这就轻得多了!理由就是“父至尊也”。此外,当女性作为女儿,在出嫁之前,为亲人服丧的内容,和男性并无二致;一旦嫁为人妇,情况就不同了。女人出嫁,脱离一个父系家族而进入另一个父系家族,所有原先对娘家亲人的丧服都随之缩短、减轻,而对原先毫无关系的夫家亲人则产生了服丧的责任。最明显的是,出嫁的女儿对于娘家过世的父亲,只能服“齐衰一年”之丧,而她最重的丧,则要保留给丈夫(如果丈夫先她而亡的话)。这是因为“父者,子之天;夫者,妻之天”。既然一个人头上不能顶着两个天,那么女人出嫁就等于“变天”。她的天,也就是她表达至尊至敬的对象,由父亲转为丈夫。这就是父系伦理要求女性的“夫家认同”和“夫尊妻卑”。

本书正题为“公主之死”。这就意味着,死者不但是女性,同时还是皇室成员。因而,对于这个伤害事件的处理,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立场:压制女性的父系伦理的立场,打击谋反的皇权伦理的立场。按照北魏皇室的意见,侵害了皇族利益的刘辉,应当以谋反大逆罪的名义处以死刑。因为,刘辉的伤害行为导致了公主及胎儿的死亡,是对皇室成员的伤害。显然,这是一种君权至上或皇权至上的立场。对于这样的处理方案,普通的士大夫官僚集团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中的代表人物,时任尚书三公郎中的崔纂认为,刘辉既然并未谋反,就不应当以谋反罪惩罚他。他主张刘辉所犯的罪,其实是父亲杀了自己尚未出生的儿女。他引用北魏当时的《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说,倘若父母在教训子女之时,意外杀死他们,也不过判四五年的徒刑。即使因为心怀恶意,故意杀死子女,也罪不至死。崔纂表示,尽管公主身份尊贵,不是一般女性可以比拟,但她既然下嫁刘辉,她怀的胎儿不能说就不是刘辉的骨肉了。既然刘辉犯下的是堕杀亲子之罪,那么朝廷就应该以杀子的罪名处罚他。即使这个胎儿是公主的骨肉,因此也是皇室的成员,但是,从父系伦理来看,这个胎儿和其他所有女人怀胎生产的小孩一样,最优先和最重要的身份,都是父亲的儿女。(www.xing528.com)

按照崔纂的观点,任何胎儿都是父亲的儿女,这是首要的原则,因而也是必须优先适用的原则。即使胎儿是皇室成员,也要适用这条原则。这样的观点,代表了中国士大夫阶层的基本观点。可以相信,在通常的情况下,这样的观点能够得到全面而彻底的贯彻落实。因为,即使在牵涉皇室利益的情况下,即使在跟皇室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士大夫集团都还在为落实这项原则而据理力争。即使在与皇权伦理、君权至上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这项原则依然还是那么坚挺。这就从相反的方向有力地证明:父系伦理在中国法律史的世界里,占据了基本原则的地位,它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原则体系中,属于“高位”的原则,属于“硬通货性质”的原则。

不过,即使官僚集团为全面落实父系伦理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对于刘辉的处罚最终仍然遵循了皇室的逻辑:以谋反罪的名义对刘辉处以极刑。表面上看,这是皇权伦理压倒了父系伦理、男权伦理。但是,得出这样的结论还是过于粗糙。仅仅止步于此,是很不够的。因为,在这个特定的事件中,皇权伦理对于父系伦理的排斥,还有两个特殊的背景:其一,北魏皇室是鲜卑人;其二,皇室的实际当政者是女性。

鲜卑人有什么特点呢?公元5世纪中叶的历史学家范晔,在写《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时,介绍了游牧民族鲜卑人的社会状况:他们逐水草放牧,居无定所。每一代的人各自推举勇敢强健、善于判决是非、精于处理斗讼的人为首领,并没有父死子继、世袭统治的制度。因此,鲜卑社会贵少而贱老,并且未必和父兄比较亲近。相反,由于男女成婚之后,女婿会先在妻子家中居住、劳动一两年,一般人反而和母亲以及她娘家的族人感情比较好。范晔还说,鲜卑人“计谋从用妇人,唯斗战之事乃自决之”,似乎女性才是运筹帷幄的枢纽人物,影响着男性是否能够决胜于千里之外。

鲜卑妇女的政治影响力,在入据中原之前,就有史为证。公元4世纪初,当拓跋氏族仍在草原游牧的时期,一位贵族妇女在政治斗争中杀了她的侄儿,也就是在位的君主,而改立自己的儿子。之后的四年,她亲自掌政,当时被人称为“女国”。公元4世纪中,拓跋的统治者什翼犍打算定都,却遭太后王氏的反对而作罢。王太后的理由是,拓跋自古以来以游牧为业,倘若筑城定居,万一敌人来犯,将丧失行动能力。北魏建国之后,太武帝计划征服柔然,内外朝臣大多不表示赞同,只有崔浩支持皇帝的策略。由于太后窦氏站在群臣的一方,大加阻止,太武帝只好请崔浩和群臣在太后面前辩论,以获得太后的出兵许可。由此看来,拓跋氏似乎还保持了鲜卑“计谋从用妇人,唯斗战之事乃自决之”的遗风。

鲜卑原来的风俗,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北魏妇女的地位,乃至女性的政治权力。公元6世纪时从南方迁到北方居住的著名学者颜之推就发现,在北方全靠妇女当家,不论是打官司、讨公道、拉关系、套交情,经常都可以看见妇女的踪影。他们和丈夫谈话的时候,或者喊他们的名字,或者直接称“你”,而不会用“夫君”或者是“您”之类的尊敬的口吻或者用语。这样的现象说明,男性并没有获得相对于女性的优越地位;同时也说明,儒家的父系伦理,在传统的鲜卑社会中,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影响,至少不能占据支配地位。

而且,鲜卑妇女参定计谋的习惯,还致使北魏政权成为不折不扣的女主政治:由女性出任实质的最高统治者。譬如,前文提到的太武帝时的皇太后窦氏,对于军国大事,就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文成帝的皇后冯氏,因为继任的皇帝年幼,就曾两度以太后名义摄政,在历史上被称为文明太后。北魏孝文帝时期的汉化政策,就是由这位文明太后推进的。此外,她还推行了俸禄制、三长制、均田制等相关制度改革,一步一步地改变了鲜卑传统的游牧领导模式,使得整个政治体制能够更有效地掌控华北汉人的农业社会,为北魏后期在中原的统治奠定了政治基础。

文明太后的崛起和政绩,想必引起了后世女性起而效尤之志。孝文帝的儿媳、宣武帝的妃子胡氏,也就是“公主之死”事件发生之时的北魏最高统治者灵太后。她早在孝明帝年幼即位之时,便以太后的身份临朝称制。其中除了因为政变曾经短暂失势外,十多年间,一直主掌大权,政由己出,女性出头的意志相当明显,且特别致力于保护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女性。譬如,宣武帝的兄弟汝南王元悦,经常为小事对王妃发怒,甚至拿木棍捶挞殴打。有一次,汝南王外出,灵太后召见王妃问话,发现王妃挨打受伤,卧病在床,疮口还没有愈合。灵太后大怒,认为非同小可,于是下令:从此以后,凡是亲王、诸侯的王妃,只要患病一百天以上,都要上报朝廷,禀告详情;未来如果还有捶打王妃的事情,亲王一律削除封位。这项政策,生动地写照了灵太后的女权主义立场。正是持有这样的立场,她才可能以朝廷的名义,作出了将刘辉处以死刑的判决。

为什么以崔纂为代表的北魏士大夫集团,试图以父系伦理为刘辉辩护的努力功败垂成?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最高决策者本身就是一个身为女性的女权主义者,她长期浸润在还没有完全汉化,没有完全儒家化的鲜卑社会中,习惯于女主政治,对于儒家的父系伦理并没有真正的认同。因而,在她的主导下,对于“公主之死”事件的处理,并未遵循父系伦理的基本准则。

包括鲜卑以及后来的蒙古、女真在内的北方历代游牧民族,虽然一次又一次地冲击了父系儒家伦理,但它们最后的结果,都是汉化,都接受了儒家的父系伦理。在“公主之死”这个特定的事件中,虽然北魏朝廷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没有遵循父系伦理,但却只能归因于偶然和例外(譬如鲜卑传统、女主政治)。恰恰是这种偶然和例外,更有效地衬托了父系伦理的普适性。因而,从周公的夫人周婆,从谢安的夫人刘氏,从灵太后胡氏,从武则天武氏,尤其是李贞德女士的眼光看过去,一部中国法律史,就是一部父系伦理、男权主义的法律史。这部中国法律史,周公不可能知道,因为他不可能有这样的文化自觉。你与我虽然有一些模糊的意识,但也没有予以系统的深究。从这个角度上说,李贞德以“公主之死”为题,确实给我们提供了一部“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它不仅丰富了法律史学的视界,甚至还可能响应了自周婆以降的历代妇女的某种或隐或显的愿望。

李贞德既然写下了这本“十万言书”,应当算是历代中国妇女的代言人吧!只是,不知道历代妇女地下有知,是否心有戚戚焉?因为女性主义的视角,毕竟来源于一个中国传统妇女闻所未闻的相异的意义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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