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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索中国法学的本土特色

时间:2024-08-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其实,“中国传统法律重实体轻程序”这种似是而非的结论的流行,就像冰山一角,已经表明了中国法学的非中国化倾向。这样的倾向,既妨碍了对于中国固有法律的理解,也难以支持中西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同时还不能较好地回应中国现实社会的需要。

深入探索中国法学的本土特色

12.客观的了解与中国法学的中国化

题目很大,不妨从一个具体问题开始说起。

在追随时贤著作的过程中,我注意到一个现象,那就是大家总是在不约而同地强调:中国传统法律“重实体轻程序”,并常常以此来概括中国固有法律的特征。初见这种结论,觉得很有道理。反复思考之后,发现这个众口一词的说法并非天经地义,更不是颠扑不破的绝对真理。

为什么会得出“重实体轻程序”的结论呢?原因有三:其一,论者习惯于把程序等同于诉讼程序,把诉讼程序作为唯一的程序。传统中国有贞观律、永徽律,但却没有贞观诉讼律、永徽诉讼律,可见是“实体重而程序轻”了。其二,把现代形态的法律不加反省地套用于传统中国。现代中国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等,如果把这样的“法律体系”套用于传统中国,能够找到的对应物就只有刑法了,宪法、民法都没有,遑论什么诉讼法或程序法了。其三,在现代西方的法律体系中,诉讼程序比较发达,庭审过程中,一招一式严格认真。相比之下,我们的诉讼常常比较灵活,特别是在送法下乡的途中,怎么方便、怎么实用就怎么来,不那么较真。在一些学者看来,这就是诉讼法不发达、不成熟的表现。因此,加强正规化建设,像西方国家那样“认真对待程序”,就成了一个普遍性的理论诉求了。

然而,这样的分析与论证是有疑问的,以“重实体轻程序”来概括中国固有法律的特征,也是不确切的。因为,一方面,传统中国有相当发达的程序,只是这些程序并不是诉讼程序,而是表现在其他的领域。譬如,祭祀程序、丧葬程序、皇帝临朝程序、结婚离婚程序,甚至是生孩子的程序、建房子的程序、饮酒吃饭的程序等等,都有极其严格的规定。这些有关人们行为的环节、步骤的规则,虽然不见于某部“法典”,却在儒家著作中编述历历。一个“礼”字,可以说是对中国古代程序的高度概括。在繁琐不堪的礼仪规则面前,谁能说中国古代没有程序呢?谁能说中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呢?

另一方面,当代被人看重的诉讼法,在传统中国确实不甚发达。但是,这种不发达并不是一种缺陷,而是中国传统法哲学的必然结果。简而言之,传统中国在特定的经济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尤其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支配下,“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成为朝野上下的一个普遍性的追求,“无讼”也因此成为一个终极目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夫子的这句话,再清楚不过地表明:诉讼的最高境界,并不在于精致的诉讼过程,而是“消灭诉讼”!连诉讼本身都在消灭之列,诉讼程序还有发展的必要吗?可见,传统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不但不是一种令人遗憾、需要弥补的缺陷,反而表征了传统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

现代学者用“重实体轻程序”来概括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其实是以现代西方法律样式作为标准,来对中国传统法律加以衡量的结果。看似“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其实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它是把两种基本不相干的事物加以比较。就像“企鹅”与“天鹅”,虽然都是“鹅”,但把这两种“鹅”拿来比较,说天鹅能飞,而企鹅不能飞,因此企鹅“重行走轻飞翔”,甚至没有天鹅那样的飞翔技能乃是一个缺陷,云云。如果说,这种关于企鹅与天鹅的“比较研究”令人啼笑皆非,那么,以西方近现代法律中的诉讼程序来对照传统中国,宣称传统中国的法律“重实体轻程序”,不也就在“五十步”与“百步”之间吗?

不是说在中西法律之间,不能进行必要的“比较研究”,而是说,不能把一方的逻辑作为绝对权威的“巴黎米尺”,用来丈量另一方。那样的“比较”不仅简单,而且粗暴,严重地妨碍了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理解和尊重,同时也没有真正地理解西方法律内在的逻辑。

比较研究的前提,是对中西法律有客观的了解。在《客观的了解与中国文化之再造》一文中,牟宗三说:“所谓‘客观的了解’,细言之,比如说先秦儒家,就好好正视它如何形成,里面基本义理是什么?这种属于哲学义理的了解是很难的,了解要‘相应’,‘相应’不单单靠熟读文句,也不光靠‘理解力’就行。文句通,能解释,不一定叫做了解。此中必须有相应的生命的性情。”[1]牟先生在此所讲的原则及其方法,虽然是针对中国传统的文化而言,但它也适用于当代中国的法学状况。接着牟先生的话题,本文还想阐明一个内容不同、思维格式相似的命题:通过客观的了解,实现中国法学的中国化。

为什么要强调中国法学的中国化?原因就在于:当代中国主流法学的中国化程度较低。这个判断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www.xing528.com)

第一,中国法学习惯于以西方法学话语作为标尺,用以评判中国法律的“词与物”。在这样的思维定式之下,凡是与西方法学话语不符的,都是错误的;凡是背离西方法学话语的,都是应当反对或抛弃的。西方法律“重程序”而中国法律“轻程序”,这就是中国固有法律的病症。在这样的比较研究中,西方法学话语,既仿佛“大写的真理”,又令人回想起20世纪70年代一度盛行的“两个凡是”。当代中国主流法学中各种或隐或现的“两个凡是”,导致中国法学偏离了“中国”。

第二,由于西方法学的逻辑支配了中国的法学话语,致使中国法学在相当程度上表现为“西方法学在中国”。形式上看,中国法学是用汉语表达的法学,但它的内容和实质,是在以汉字重述某种西方的法学话语。由此造成的结果是,法学研究类似于西方法学文献的翻译或编译。这样的中国法学,实质上是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是“唐僧西天取经”在当代的又一次重演。倘若我们不能把唐僧的取经、译经、讲经作为中国思想文化的主要内容,那么,编译、解释西方法学文献,似乎也不宜作为中国法学的主要内容。

其实,“中国传统法律重实体轻程序”这种似是而非的结论的流行,就像冰山一角,已经表明了中国法学的非中国化倾向。这样的倾向,既妨碍了对于中国固有法律的理解,也难以支持中西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同时还不能较好地回应中国现实社会的需要。

面对这样的法学状况,有必要提出一个根本的任务:逐步使中国法学回归中国,逐步实现中国法学的中国化。要实现这个目标,有赖于牟先生所强调的“客观的了解”。

牟先生站在哲学史家的立场上所说的“客观的了解”,是要正视比如儒家思想的形成过程,及其所包含的基本义理。由于哲学史研究的对象是思想的演变,中国法学关注的对象是社会秩序,因此,与牟先生不同的是,本文所谓的“客观的了解”,就是要尊重、正视中国法学秩序的形成过程,及其所包含的基本法理。只有客观地了解这两样东西,才可能促成中国法学的中国化。

此外,牟先生还强调:“文句通,能解释,不一定叫做了解。此中必须有相应的生命的性情。”这个意见颇有玩味的价值。因为,对中国固有法律的了解,尤其是“客观的了解”,不能仅仅在文句方面下的功能,而要注意生命的性情。换言之,就是要把中国固有法律诞生、演变的过程,作为一个有机的生命现象来看待;要走进这种生命现象的内核,按照她自身的逻辑,客观地考察她自己的生长机理。

在中国法学界,倘若什么时候出现了这样的比较研究:以传统中国“重礼轻法”为标准看现代西方的“重法轻礼”,也许才标志着中国法学的文化自觉开始初步形成,中国法学开始回归中国。

【注释】

[1]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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