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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与尊尊:探索法律思想密林

时间:2024-08-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这段叙述看似清楚明白,其实并没有准确地揭示出“亲亲”与“尊尊”的内涵。其一,无论是“尊尊”还是“亲亲”,都不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就是“亲亲”原则或“亲亲”之礼的核心内容。不过,由于“尊尊”与“亲亲”的调整范围,主要限于统治集团内部。

亲亲与尊尊:探索法律思想密林

1.“亲亲”与“尊尊”

“亲亲”与“尊尊”,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领域内的一对关键词。对于这两个关键性的概念,有一本颇具权威性的法律思想史教科书是这样解释的:“在周礼中始终贯串着两条基本的原则:一是‘亲亲’,二是‘尊尊’。这两条原则,既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又是奴隶主阶级最基本的道德信条。‘亲亲’的原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的原则,要求下级贵族必须服从上级贵族,不许犯上作乱。奴隶与平民必须畏敬奴隶主贵族,不得反抗。在宗法制度下,这两条原则是相互结合的。”[1]

这段叙述看似清楚明白,其实并没有准确地揭示出“亲亲”与“尊尊”的内涵。其一,无论是“尊尊”还是“亲亲”,都不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下文的分析将表明,这两个原则调整的对象主要限于社会的上层,与当时的草根阶层根本就没有什么关系。其实,所谓“礼不下庶人”,就已经说明了这个道理。其二,“尊尊”的原则,并不是要求“奴隶与平民必须畏敬奴隶主贵族,不得反抗”,它没有这个含义;“亲亲”的原则,也不是“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因而,教科书上的这段话基本上是望文生义的产物,是“想当然”的结果。既然如此,周礼中的“尊尊”与“亲亲”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从源头上看,“尊尊”与“亲亲”出自西周初年。周公(姬旦)是这两条原则的主要创立者。其中,“尊尊”的核心含义是嫡庶制,即后来通行的嫡长子继承制。西周之前的夏商王朝,尚未确立这样的“尊尊”原则,因而,在夏商时代君主职位的继承是以“兄终弟及”为主,以“子承父业”为辅。商代后期的实践证明,这样的继承制度容易出乱子。原因很简单:继承人没有法定,多个兄弟之间的争夺就在所难免,宫廷内部的流血冲突与政治动荡也就防不胜防。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样的政治难题,周公审时度势地确立了“尊尊”的政治原则:只有君主的嫡长子才享有对君主职位的继承权。这样的制度,虽然有可能排斥最优秀的人当政(嫡长子有可能不是最优秀的),但却有助于“定分止争”,有助于维护政治的稳定。从政治影响来看,“尊尊”的原则与制度确立了后世所流行的宗法制。所谓宗法,实为宗族继承法,它的核心条款,就是“尊尊”,就是区分嫡子与庶子,就是嫡长子继承制。此外,在“尊尊”原则之下,由于只有嫡长子享有继承权,君主的众多子嗣,只好由君主册封到其他地方做诸侯。因而,在君主与诸侯之间,就形成了后世所习以为常的君臣关系。而在此之前的夏商时代,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君臣关系,只有诸侯联盟召集人与诸侯的关系——换个角度,也可以视为霸主与诸侯的关系。打个比方:周公之前的国家政体,类似于美国初期的邦联制或现在的欧盟,在周公的“尊尊”原则的规范与引导下,松散的邦联制政体变成了中央集权的单一制政体。可见,具有政制意义的“尊尊”原则,不宜用“不许犯上作乱”、“不得反抗”等空泛之论来解释。

如果说,“尊尊”原则主要是对未来的政治继承人的安排,那么,“亲亲”原则主要体现了对于已经死去了的君主谱系的确认,这种确认主要通过祭祀制度来实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中的这句话表明,那个时代的祭祀,承担着极其显著的政治建构功能。(www.xing528.com)

在周公之前的商代,虽然也有祭祀活动,但是,商代的祭祀活动比较繁杂。在祭祀对象的数量选择、尊卑排序诸方面,并没有进行科学的设计,尤其不能与新建立的“尊尊”原则进行有效的对接。因此,如果要发挥“尊尊”原则的政治效用,就必须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祭祀制度,这就是“亲亲”原则。按照这个原则,祭祀的对象主要限于祭祀者的四个祖先:高祖、尊祖、祖父、父亲,此即为“立亲庙四”。所谓五服,即自己、父亲、祖父、曾祖、高祖这五代。所谓“亲亲”之礼,就是以这五服为限。不过,周王朝比较特殊,祭祀对象除了高祖、尊祖、祖父、父亲之外,还有三个固定的祭祀对象,那就是“小邦周”最初受封的后稷,再加上声名卓著的周文王与周武王。因而,周王朝的祭祀对象就是七个人(三个不变的“常委”,四个随不同的君主而不断地变化的祖先——因为每个君主的父亲、祖父、尊祖、高祖都是不同的)。这就是“亲亲”原则或“亲亲”之礼的核心内容。换言之,“亲亲”原则也是一种具有严格规范意义的政治制度,绝非一般意义上的“父慈子孝”所能涵盖的。

“尊尊”原则与“亲亲”原则结合在一起,共同支撑了周公身后的宗法制国家形态与政治形态。不过,由于“尊尊”与“亲亲”的调整范围,主要限于统治集团内部。仅仅依靠这两个原则,似乎还不足以全面地安顿好家国一体的文明秩序。于是,在“尊尊”与“亲亲”之外,周王朝还确立了“贤贤”的原则,这个原则主要用于选拔为姬周王朝服务的官员。卿、大夫、士,这几种为国家效劳的人,没有领土,不能世袭,必须选能任贤。否则,各种各样的政治事务就无法得到妥善的处理。

概而言之,“尊尊”原则与“亲亲”原则调整的对象是天子与诸侯,这两种人本来就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父子、兄弟、叔侄,他们构成了一个世袭的、分享政权的、拥有土地的大宗族。至于“贤贤”原则调整的卿、大夫、士,则充当了天子与诸侯的雇员。这样的政治框架,这样的文明秩序图景,就是“尊尊”、“亲亲”以及“贤贤”所描述的、所追求的。因而,应当认真对待“尊尊”、“亲亲”所涵盖的制度信息。

【注释】

[1]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6—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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