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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域维权防线强化:揭示中国近海石油大图谋

时间:2024-08-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中国一方面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海洋法律、法规,扭转中国在海域维权中因为立法滞后所带来的不利。海洋维权防卫力量即海上军事力量,其任务是保护中国所

中国海域维权防线强化:揭示中国近海石油大图谋

第三节 刻不容缓:中国海域维权应多管齐下

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不得已,包括东海、南海等在内的诸多海域,中国在领海权、科学研究以及海底大量石油、天然气等矿物资源问题上都与相关国家存在着争端,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是,立足现在,放眼未来,必须以合适的战略为指导、采用适当的手段和方法来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保障中国海域范围内的和平与稳定。

为此,中国在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下,可以采取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宣示手段来强化中国国民的海权观念、增强中国国民的忧患意识,可以采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的法律手段以互相补充实现中国海洋权益的法律保护,可以采用防卫力量与管理力量相结合的力量手段来构建兼具高级管理水平和夺取并保持制海权的力量,可以采用争议海域与国际海域相结合的开发手段来实现争议海域与公有海域的“共同开发”,还可以采用共同权益与专有权益相结合的合作手段促进“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发展的局面。

一、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宣示手段

面对各种海洋权益问题,申明中国处理争议的原则与手段,同时也意在增强中国国民的忧患意识、强化其海权意识,从而团结所有可能的力量,助力中国海洋争端的解决。

一般说来,国家领导人或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发言人的“口头宣示”和政府“公文宣示”是政府宣示所常用的两种方式,二者各有特点,互为补充。其中的“口头宣示”具有效率高、语言表达灵活等优势,而“公文宣示”则更正式一些,官方色彩更浓,因此,二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实践证明,在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历程中,不管是政府的“口头宣示”或者是“公文宣示”都发挥了其重要的作用,也在国际社会中获得了相当大的影响。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随着时代的发展,围绕着海底蕴藏的丰富石油天然气等矿物资源所展开的海洋权益之争的形势越来越激烈,而且形势更加严峻,情况更加复杂。所以,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宣示在维护中国海洋权益中应有的积极作用,必须注意以下两项原则:

第一,加强并突出国家领导人和相关部门发言人宣示。新中国成立以后,仅就有关中国海洋、岛屿、海域争端问题,中国政府所发出的宣示声音是坚定的,是强硬的,更是有力的。周恩来总理曾在1951年8月指出,南海诸岛从来就是中国的领土;邓小平同志曾在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有关代表团时也表示,南沙群岛历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这是不争的历史事实。通过政府这些强有力的宣示,向世界表明:中国的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第二,选择最佳的宣示时机予以还击。作战有战机,宣示同样也要注重时机的把握。换句话说,要特别注重政府宣示的时效性。具体说来,对内,中国国家领导人要充分利用重大节日等时机,发挥宣示的宣传作用,有效地增强和强化中国国民的海权意识和观念,坚定国内维权的信心;同时要建立定期制,有效的避免争端产生后的亡羊补牢,增强宣示的作用。对外,首先要在海洋权益受到侵害时坚决予以还击,通过宣示的方式坚决制止其侵权活动;在那些单方面宣称“岛屿主权”的“狂妄之徒”发表“海洋权益”声明时,政府应立即澄清是非,还世人一个真相;在重大的国际外交场合,也要积极宣示,以期获得更多的国际舆论的支持;最后,中国政府要为自己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行为及时宣示声明,铺平道路。

民间宣示则是民间的个人或组织通过前往争议岛屿张贴标语、驻插国旗等方式表达主权的方法。这样一来,既可以团结海内外的炎黄子孙以民族利益为核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国家的权益。另外,也可以通过此举向世人证明岛屿本就属于中国的事实。

相比于日本,中国在民间宣示这个方面做得还相当不够,除了“保钓联合会”之外,基本上再难看到类似的组织和机构。这既反映了中国国民海权意识的淡薄,也提醒中国政府要注重宣传,加大投入与支持力度。

首先要增强并强化国民的海权意识。然后要有针对性的推进、成长一些民间组织,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海洋权益争端解决中的积极作用;为此,政府还应大力加强对民间组织的政策、资金、物质等方面的支持。最后,政府要引导民间组织的宣示活动要把握好时机,与政府的宣示互相配合,互为补充。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的法律手段

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有关法律而进行的海域维权是国家在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但二者既有差别,也有相同。二者的相同之处就在于能够使法律论证的方式实现海域维权行动的合法化,使世人口服心更服。二者的不同则在于,国际法以各国国内法的实践为发展动力,与签约国对现有海洋法秩序有莫大的关系;而国内法则以国家利益为首要。因此,面对海洋权益问题,尤其要注重将国际法和国内法结合起来,扬长避短,综合运用。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准,表明中国享有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主权权利与管辖权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的其他所有权利,并有力的批判有关国家的非法主张。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拥有300多万平方千米的领海,但约2/3却位于争议区。因此,必须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范围内,充分结合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手段来表明并管理中国领海,构建有序的海洋活动,实现并扩大中国的海洋权益。

但我们必须看到,中国国内在法律维权方面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要走。比如中国缺少一个统一的海洋政策性的法律或制度,来适应新形势下的海洋政治斗争。相比之下,在海洋政策方面,日本已经先行一步,日本先后通过了《海洋基本法》、《海洋构筑物安全水域设定法》等,这样就为开发争议区的海洋资源、维护日本海域的安保等行为提供了政策保障。(www.xing528.com)

因此,中国一方面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海洋法律、法规,扭转中国在海域维权中因为立法滞后所带来的不利。同时,要积极制定可操作性强、符合现实的配套法规、制度及细则,提高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最后,中国还要积极促进法律与新的国际政治、经济、外交等形势的切实,使其更加符合海洋维权的客观需求。

三、防卫力量与管理力量相结合的力量手段

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政治、经济、外交等各种形势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严峻,所以要求必须建立并拥有一支海上管理水平高、并能夺取和保持制海权的可靠力量,从而有力的保障中国海洋维权活动的落实与实施。

海洋维权防卫力量即海上军事力量,其任务是保护中国所属的海岸、岛屿、领土以及领海主权完整,护卫中国专属经济区和所管辖的大陆架权利免受侵犯。在新的形势下,海洋军事力量的重点主要包括:

保卫中国主权领土和海洋安全,为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提供一个安全的海上环境;确保中国与非洲、欧洲以及南亚、西亚在内的地区和国家的贸易往来通道,确保战略性物资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海上通道运输回国,并为中国远洋商船及科考船只护航,保证安全;提高应对海上危机、处理海上冲突的能力,遏制任何海洋侵犯;确保坚实的海上核威慑以及还击能力。

中国目前的海洋防卫与管理力量主要包括公安边防海警、中国海监队伍以及海关、港监、环保、渔政等。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中国海洋维权管理的防卫的力量相当有限,而且力量分散、实力不强、装备落后,无法适应现阶段海洋管辖权的实施、以及控制和监管中国海域并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任务目标和要求。所以,针对目前面对的新形势以及中国海洋防卫和管理力量的现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着手:

整合现有的海洋队伍,取消多头管理,组建一支统一规制、统一管理的中国海洋管理军事力量;更新海洋维权力量的装备,有效增强其执法能力;整肃军威,提高军事化水平,从而可以及时有效的实施海面追逐、检查、护航以及打击海盗等行动,而且可以和有关国家的海防警力进行低强度的军事对抗。

四、争议海域与国际海域相结合的开发手段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都是优先发展陆地,优先发展沿岸近海,搁置争议海域。然而,人们越来越发现海洋蕴藏着巨大的战略性资源,在中国周边的东海、南海就发现有大量的石油天然气等战略性物资。同时,由于有关争议国家所坚持的“守住自己的,分享公有的”原则,造成了中国海洋权益和海洋资源的严重损失,所以,必须首先将争议海域与国际海域联合起来进行“共同”开发。同时,为了有效的保护中国的海洋资源,应该把开发争议海域当成重中之重。

所谓的国际海域是指除了主权范围和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其约占世界海洋总面积的64.2%,约2.31亿平方千米。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海域”是人类共有的公海,所有国家都能平等、自由的使用。

但是,中国近海资源终究是有限的,所以必须要在加强对争议区海域的勘探和开发的同时,大力开展对“国际海域”资源的开采。为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中国海洋科考、勘探开发的能力,加大对国际海底区域优先开采权的申请力度,抢占先机;利用中国在国际社会中逐步加大的话语权,积极参与到公海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条约制定中,改善中国在国际和区域渔业组织的地位,为中国勘探开发公海资源创造有利的条件;积极开辟作业海域,并研发捕捞新工具,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更远的海域进行发展,抢占远洋资源。

五、共同权益与专有权益相结合的合作手段

不管是海洋区域还是海洋利益,都只是各个利益集团围绕海洋所进行的一个小的方面。从宏观角度来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同利益”与“专有利益”共存是当前海洋开发的大局。因此,从经济的角度来说,如果要实现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并维护各国的海洋权益,那么合作乃必有的题中之义。

各国都在围绕海洋展开一系列的争夺,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海洋既蕴藏着大量的资源,但也会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一方面,海啸海浪、厄尔尼诺现象等会给人类带来无法估计的损失,印度洋大地震和海啸就导致20多万人丧生,并给经济发展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影响。另一方面,人类对海洋资源无限制的开采、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等,都事关整个人类的海洋权益和利益。而且,这并不是哪一个国家可以做到的,必须全世界所有的国家团结起来,通力合作,才能使海洋为人类所用。具体说来,就是增加科研投入,共同研究海洋现象,掌握海洋运转规律,提高对海洋自然灾害的预警能力,保障全人类的权益;制定所有国家共同遵守的公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渔业资源;共同投资,实现人类与海洋的和谐相处,促进人类与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站在中国的立场上,首先要保障中国的海洋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要为实现对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利用中国逐渐提高的国际地位以及中国的政治和地缘优势,积极与海洋油气资源丰富的拉美和非洲国家合作,共同勘探开发海洋资源,优化中国油气资源结构;加强与国外优秀渔业资源的合作。由于中国远洋渔业区域主要位于南北太平洋中东、南亚、东非、西非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海,所以只有加强与这些国家的合作开发力度,尤其是阿拉斯加、拉美地区国家和非洲沿岸国家等,才能更好的促进中国远洋渔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合作投资,减弱中国的介入难度;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求同存异”的原则,积极与争议国家进行谈判、合作,以双方的利益共同点为切入,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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