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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治国:中华新文明崛起

时间:2024-08-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荀子虽为先秦最后的儒家大师,却一直被认为是礼治与法治之间的极力调和者,企图糅合礼治、法治,被看做是礼治走向法治的过渡者。不过,荀子对儒家片面强调礼治、夸大道德而轻视法律有点不以为然,但也反对法家纯粹追求法治而忽视礼治。不过,荀子认为,礼就是法,是一切法规条例的总纲,“礼者,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也”。荀子认为,礼治的关键是君主能够以身作则,“身正则令行”。

管理治国:中华新文明崛起

春秋战国500多年间,孔老夫子率先谋求从政,不过想用以德治国的“君子政治”复辟周代的治国理想,并没有得到诸侯君主的青睐,几乎是郁郁而终。不过,他所开创的儒学却也能在时势迁移中繁衍生变。墨子的治国之术走的是儒学的另一极端,平民色彩浓厚,讲究简便实用,很被自诩高尚的人所鄙视,所以一直也不吃香,沦落到没人理的地步。倒是以子产、商鞅为代表的法家,顺应时势,将封土建侯制度抛进了垃圾堆,任其消亡,推行的是郡县制而且还有以法治国的理想,因此崛起于秦国政坛。

荀子虽为先秦最后的儒家大师,却一直被认为是礼治与法治之间的极力调和者,企图糅合礼治、法治,被看做是礼治走向法治的过渡者。这一过渡当然也有数十年之久。管子从政,有实干精神,以辅佐齐桓公成就春秋五霸之首而著称,被研究先秦法家的学者奉为法治的先驱。

法家虽然致力于谨守“不分亲疏,不别贵贱,一断以法”的法治信条,但对于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却持有无限卑躬屈膝的奴态,难免得罪权贵,也不讨好于天下百姓,所以往往最终死于非命,徒留天地之恨。

荀学:引法入礼

今人之性.生而好利需.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斋:生而有疾恶森.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森;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需.顺是.故淫乱生币礼义夂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犬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基。

——《苟子·性愚》

战国末期,百家依然争鸣,法家己列卿相。荀子活跃在文化人成堆的稷下学宫,曾三为祭酒,有点学术声望,著有《荀子》一书,思想比较混杂。其时,正是法家功利人士春风得意的时代,儒家不受法家的影

响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否则恐怕连饭碗都端不住。所以,在儒家学者群体中,他的法治思想占据了上风,但最终又归之于礼仅这一点才显示他还算是儒门中人。

荀子对于人性的看法是悲观的。既然“人性恶”,那就只能以法治来纠正了。除了法治以外,他仍然认为教育能“化性起伪”,变性恶为性善,“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天下为一,诸侯为臣”,这显然与儒家的思想是一贯的,他们怀念封土建侯制度,而且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对于君臣之间的关系,他说的那句名言后来也被唐太宗李世民反复引用:“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攫舟。”重视民生也是儒家的一贯传统,国家的安稳就在于民心的向背。

不过,荀子对儒家片面强调礼治、夸大道德而轻视法律有点不以为然,但也反对法家纯粹追求法治而忽视礼治。说起来,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不是“一断于礼”就是“一断于法”,而荀子则兼容并蓄,也算是儒家与法家之间的折中者,所以被人看做是儒家向法家的一个过渡,是儒法两家走向合流的一个标志。

性恶论”,是荀子礼法论的理论原点。这一点他看得很透彻,一点都不含糊,“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他认为如果放纵人的本性,必然会与辞让、忠信、礼义等礼治的理念相抵触,导致人伦秩序的混乱。另外,如果放任人的欲望膨胀,也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及政权的稳定。

既然人性之恶会导致混乱和争夺,那要消除无序和混乱,就必须对人性进行改造,所谓“化性起伪”,礼和法就是为了“化性起伪”而出现的。“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圣人所制定的礼义和法度就是用来改造人性,使之弃恶从善的,而法治则是推行礼治的工具。

如果说孔孟推崇的是礼的内在精神,那么荀子强调礼的外在规范,使礼治成为一种具体可操作的制度。所以,他以身份、地位确立人的等级,使人各就各位,安守本分,上下不相争,社会也就不乱,所谓“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犹规矩之于方圆,既错之而人莫能诬也”,而且他还以“举贤能”来确立官僚制度。选拔官吏要看德行和才能,不能光看他们的血缘和出身,“无德不贵,无能不官”。只要德能兼备就可以打破个人的出身,步入等级森严的国家官僚体系。

不过,荀子认为,礼就是法,是一切法规条例的总纲,“礼者,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也”。

在他看来,礼与法是相通的,都是治国不可或缺的手段。所以,他主张“隆礼尊贤而王,重法而霸”。隆礼重法,亦即所谓“礼与刑,治之经”。他还认为,治理国家,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者而不是法律制度。荀子是先秦儒家的最后一个大师,也是“人治论”的代表之一。他认为只有善于治国的人,而没有治理好国家的法度,法是人拟定的,没有人来推行,没有圣王和君主,天下就大乱。“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一句话就是“圣贤决定礼法”,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源也。”

荀子认为,礼治的关键是君主能够以身作则,“身正则令行”。如果统治者能严格地以礼法“正己”,那他自己的模范行为已经足以感化民众。儒学向来提倡修身,而荀子则从法理学的角度,认为君主应该是能够用礼义约束自己的人,而且依法理政,明察善变;既能坚持传统的宗法等级制度,又能秉持“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的原则选拔贤能之人进入官僚体制;还能坚持节用的财政制度与政策,富民强国,励精图治。

管学:法治先驱

法津政令者.文民双矩绳王也;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妓之所龙命也:法奢.天下之程序也.万事之仪衰也。

令于人丈所能为则令行.侠于人丈所能为则事成: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侠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

——(管子)

管子本来应该算是无门无派,但后世的学者将他归之于法家当然,从他们的法治观来看,也挺有道理。对于人的看法,管子早就绕开了性善性恶的论战,他可能觉得讨论这样的话题实在有点迂腐。无论性善也好,性恶也罢,人绝对都是功利主义者,趋利避害才是人类的一种本性,只要他不傻,他就会追求自己的利益,“民利之则来,害之则去。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

他分析社会上的各种职业人群,见解颇为深刻细致,以至于汉代史官司马迁也不得不大加佩服,转身就将其点化入文,抄录到了自撰的《史记·货殖列传》,“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弗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

管子的“功利论”几乎与其同时代的柏拉图类似,可谓英雄所见略同。柏拉图在他的《法律篇》毫不偏祖地指出,“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蛮的兽类无异。”人类对利益的追求,无论中西,概莫能外。

管仲在他的著作《管子》中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政策方略,他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意即君主的治国之术,并不需要像儒家宣扬的那样讲究什么礼治,只要能够保持自己的权威始终如一,不政出多门让人无所适从的话,那么只要紧握法律之柄,即可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管子是先秦时代最早提出“以法治国”口号的,既不像儒家诸子那样谨守礼仪之道,也不像后世法家诸子那样滥用法度激起众怒,所以也被尊为法家先驱。

管子是尊君重法的,虽然他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但是法令不过是君主发号施令的权力而己,“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他第一次提出“法出乎权”、“法自君出”,将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归之于“君权”这一点与法家诸子没有两样。中国古代法治始于君主的脚下,而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与西方法治的民主性标志径渭分明。也就是说,中国的法治从来就不是“法的统治”,而是“君主脚下的法治”。

虽然管子的法治出于君权,但他还是认为法律首要的作用就是除攀安良,扶弱济困,力求社会公正,“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弱,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所以,源于君权的法律就是治国之术,除了除暴安良,也是平息民间纷争的手段,使民众知道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法者所以兴功俱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危害社会、颠授政权的各种行为大致都纳入到了法治的视野之中。(www.xing528.com)

不过,与法家诸子看法不同的是,管子认为,立法应考虑民情的好恶,“量民力”,“毋强不能”,·这样才能“令顺民心”,因为“令虽出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者也”,所以,“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而且管子还认为,“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行使法令与爱护民众并行不悖,管子觉得,理想的君主就该如此。仅此一点,即可区别于法家诸子的功利性法治。

在管子看来,法令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体现在君主执法,而臣民守法。当然,如果“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如果君主能够客观持中地行使自己的法令,就可以稳坐自己的王位,不以一己之私而枉法,实际上也就等于保住了自己家天下的私利;而大臣因为守住了自己的本分才有可能办事公正。为使“令行禁止”,管子惩戒官吏,“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以“五死”之禁迫使官吏听命于令。

管子的法治还是系于君主一人。“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凡私之所起,必生于主”:“天不为一物枉其时,明君圣人亦不为一物枉其法”,“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君主当然不能因为自己一时的好恶而改变法令,否则就会丧失自己的尊严了,“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废,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如果君主朝令夕改的话,那就毫无威信可言,管子直说,“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措又移之,如是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然而君主毕竟也是凡人,而不是神仙。管子死后,齐桓公的齐国照样崩溃得一塌糊涂,很快就淹没于春秋战国的滚滚烽火硝烟之中。

商韩之法七君主专制的极致!所该立开奢.刑无等级.自御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幕、乱上制奋.非死不教。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预别;有菩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巨李予有过.犬以其数断。

——商君书

明主之治国也.使民以法幕而不以廉止。

故法之为道.前苦而后乐;轻出其大利.故用法大相走

仁友为道.愉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而弃仁人之相怜也。

圣人者.法.陈严刑.

申于是非之实.案于治乱之拚也。故其治国也

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侠强不凌肠.

正明众不瓜舍老浴遂.幼孤浴长.边晚不俊死亡系虏之尾。此亦功之至厚奋也。

君巨相亲.父子相保.

——韩非子)

法家诸子最后的结局都是身首异处,令人慨叹。忠君尊君都没有落得好结果,这大概是文化人交出了自己的独立人格之后的一种宿命。

实际上法家所谓的“法术之士”,不过就是为主人出谋献策充当帐后幕僚,跟随君主鞍前马后打点一切而已。说得客气一点,那还算是治国安邦;放得低一点,吃的不过是政治饭而已,自己的脑袋照样朝不保夕。一味地抬高君主的身价,结果却陷自己于不利之境,法家诸子聪明盖世却还是断送自己的小命,可悲也可怜至极。

法家诸子中,以思想和实干经验著称于世的,商鞅在前,李斯随后。韩非只有思想,尚未出道就死于李斯之手。商韩两人前后相距虽有百年之久,而结局不是暴虐而死就是死于非命。从不想想如何限制君主的权责,法家诸子耗尽自己的聪明才智,最后还是任君宰割,堪称捉刀自伤的反讽。

商鞅与管子对人的趋利避害特性看法一致。“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既然人类都有共通的好恶,“故民可治也”,那就加以赏罚。倒是韩非子直言不讳:“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所以,政令条律不仅要张榜告知天下民众,还要写得通俗易懂。商鞅认为这是施行法治之前的未雨绸缪之举,“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故圣人立,天下而无死刑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

将法律推行天下,使民间社会口耳相传,商鞅推出了这样的不成文制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如此一来“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

法家诸子勒令将个人生活与国家公务分开,两者不可相混。这一点是法家诸子流传于世唯一值得称道的地方。商韩之前的法家人物慎到就明确地指出,法就是为了“立公弃私”,“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而商鞅要求明“公私之分”,主张“任法去私”,反对“释法任私”。传说中的尧、舜、三王、五霸也成了他称赞的对象,“皆非私天‘下之私也,为天下治天下”,并指责“今乱世之君臣,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贡,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后来的韩非也深表同感,“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

商鞅率先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无论官吏民众,没有人可以逍遥于法律之外,“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者,罪死不赦。”

韩作的设想是,“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商鞅甚至奢想君主也应该受到法的制约,“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盆矣。”韩非也反对“释法行私”,认为“释法术而任心治,尧舜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商韩之前的慎到,说法更为大胆,他说“古者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立天子以为天下也,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也,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也,非立官以为长也。”所以,他主张臣下“以死守法”和“尽忠守职”,但不是忠于君主个人。至于君主,他的期望是“大君任法而弗躬为,则事断于法矣。”

法家诸子向来主张“信赏必罚”,但各人的程度似乎仍有轻重差别。商鞅有过数十年的执政经验,所以出手较狠,罚恶而不赏善,“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法不立而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而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而韩非虽未从政,书生之见也颇为生猛狠辣,主张用刑宜重不宜轻,“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

法家甚至毫不留情地推行愚民政策,强力禁锢人民的个性、创造力和自由思想。商鞅认为,“民愚则易治也”,“圣人之治也,多禁以止能,任力以穷诈”,所以他率然断言,“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韩非则鄙视民众的智力,认为民众只能做“农战”之用,“民智之不可用也,犹婴儿之心也”,“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言谈也要按照法律来行事,所以就需要压制民间的议论,亦即“法而不议”。“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法家的“以法治国”只能是自上而下的,断无自下而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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