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美国独立、法国大革命与拿破仑民法典几乎是一气呵成地发生在18世纪后期,而余波却一直荡漾到19世纪之后。无论是从平等到自由或者独立,还是从私有财产到个人自由,财产权都是不可或缺的焦点,但却总被隐藏于其中。实际上,仅仅为了争取财产权就导致了这样一场革命。—这与中国截然不同。中国的政治传统是暴政导致暴乱,游民与流民揭竿而起,顺势而反,直到全盘颠攫为止,循环往复,了无止境。
启蒙运动为后来的法国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虽然饱受启蒙主流的鄙视与排挤,但却在革命中唱了主角;民主主义虽然贡献了《人权宣言》,但仍无法扼制血腥与杀戮。
17世纪的思想者霍布斯、洛克等人都喜欢契约论,而实际上所谓的契约论不过是他们自己一厢情愿的想象而己,因为从当时来说,国家都是来自于暴力,来自于血腥的镇压和屠杀:至少并没有哪个国家建国之时是以契约论来组建的。—除了后来的美国。
霍布斯和洛克们都立足于自然权利、自然法,以契约论想象出国家职能与政权组织,但得出的结论却大不相同。霍布斯对“君权神授论”的攻击几乎是釜底抽薪,“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但还是拥护君主专制:洛克为“光荣革命”辩护,提出了·分权等一系列具有现代意义的政治学说,拥护议会控制之下的立宪君主制(议会主权制)。—霍布斯和洛克在当时就将缔结契约、建立国家视为“进步”。
显而易见的是,自然法提出过“平等权”的理念,而法国启蒙运动则将天赋人权作为自己的口号,使之转变为一种权利诉求,所谓的天赋之权—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启蒙时代的思想家虽然将平等权放在财产权之前,然而平等权最终还是要取决于财产权。
启蒙运动被称为现代政治的始点,从自然状态转向政治状态。可以说,自然状态是理解政治状态的起点,在自然状态下,人的本能仅仅是自我保存;而政治状态之下,是根据思想者的人为智慧去合理安排社会秩序,政治的核心仍然是如何确定财产权。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引领了启蒙运动,尽管他的智慧仍然存在诸多的缺陷。
启蒙运动中的各种学说所要搭建的政治秩序显然是人类理性的利益算计。像契约论之类就是算计的产物,而社会道义也照样在这样的算计之上。卢梭很天真很幼稚地认为,人的不平等也被社会化了,更容易使人虚伪、堕落、欺骗……无法再谈道德了。—这当然是很幼稚的表现,连道德也照样被社会化,所以政客们说话可以没有什么真话,因为没有一点道德顾忌。同样生活在18世纪的康德还在以空洞无物的抽象思辨追求道德,结果肯定是失望之极了,因为在民主主义狂热的思潮之下,现代政治已经没有道德可言了。当然之前的政治也不过是因为道德顾忌而有所收敛,以伪善的面貌出现。德性、道德和品质—这些古希腊罗马贤人政治的要素远离了政治学的核心。
财产权仍然是启蒙运动的主题,只不过被平等权的热闹劲头掩盖了而已。没有财产权整个政治逻辑就无从谈起。从自然状态下人的自我保存,一直到政治状态下的契约,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私有财产权的界定。—革命定性为哪一个阶层的革命总有简单化的嫌疑,投身于每一场革命的人总是各有各的需求。
平等权将不同阶层的思想者会聚到了启蒙运动的旗帜之下。天赋人权是一个笼统之极的口号,但是,对于平等权,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解。从伏尔泰、孟德斯鸿到百科全书派,大家都承认人类天生就是平等的自由的,甚至连天赋的能力都是平等的,还承认法律面前人民也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对于经济上的不平等—私有财产权则忽略不计,认为法律上的平等是真正的平等。卢梭更进了一步,他指出了人类不平等的根源,要求人民能够尽可能平等地享有政治立法权和财产占有权。—平等权就成了各阶层的共识,因此联合向封建特权、等级制度以及君主专制发起攻击。
法国大革命:财产权背后的血腥杀戮
从英国在北美大陆弗吉尼亚建立第一个殖民点算起,100多年之后就爆发了美国独立战争。
不难察觉,个人主义精神觉醒之后便裹挟了当时欧洲大陆的所有前卫理念,当即要求自由平等也在情理之中。实际上,捍卫自己的个人财产虽然还可能有点难以启齿,但却是其中的主因。1775年4月,列克星敦打响了独立战争的第一枪。1776年7月4日,第二次大陆会议通过了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1783年,美英签订《巴黎和约》,美国取得英国的承认之后宜告独立。
据说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是以一句名言开始,又以另一句名言结束的。卢梭在他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中劈头而来的第一句话是:“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而罗兰夫人目睹了革命的血腥后感叹:“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而行!"—这前后两句名言也许就是以人民名义发动法国大革命的最好注脚。
启蒙思想风行于18世纪中叶以后的法国,在沙龙和市井迅速传播,启蒙思想者主宰着社会话语中心,而卢梭更是其中的风云人物,虽然屡被驱逐,而且被启蒙运动的主流所抛弃和辱骂,但他那一句呐喊震撼了多少渴望自由的心。当时的法国,第一等级的天主教教士和第二等级的贵族是特权阶级,第三等级是资产者、农民和城市平民。波旁王朝的国王路易十六则在特权的巅峰。
其时,法国各地已经出现了许多手工工场,资产者最富有;而三级会议早已被国王束之高阁,从17世纪到18世纪己经有100多年没有召开过了。
朝野上下纷纷要求平等的呼声尤其强烈。1789年5月国王被迫召集三级会议。随后第三等级单独组成国民议会,准备制定宪法。7月14日,巴黎群众佩带红白蓝三色徽,挥舞着武器,攻占了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正式爆发。8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确立人权、法治、公民自由和私有财产权等基本原则,颁布法令废除贵族制度,取消行会制度,没收并拍卖教会财产。
革命之初,君主立宪派取得政权。1791年6月20日路易十六乔装出逃,企图勾结外国力量扑灭革命,中途被识破押回巴黎。人民要求废除王政,实行共和,但君主立宪派主张维持现状,保留王政,制定了《1791年宪法》。第一、二等级和资产者达成了妥协,但农民和城市平民依然两手空空。1792年8月10日,人民再次起义,推翻了君主立宪派,吉伦特派掌握了政权,逮捕了国王路易十六。9月21日召开国民公会,次日宜布成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吉伦特派颁布宪法,强迫贵族退还非法占有的公有土地,将没收的教会土地分块出租或出售给农民,严厉打击教士和逃亡贵族。1793年1月2旧,国民公会以叛国罪处死了路易十六。吉伦特派与罗伯斯比尔为首的雅各宾派、巴黎公社和平民势不两立。此时,商人投机物价高涨,平民要求严惩投机商,全面限价,吉伦特派却颁布法令镇压运动。内忧外患随之一起爆发。1793年5月31日,巴黎人民发动第三次起义,雅各宾派专政并颁布《雅各宾宪法》,废除封建所有制,平定吉伦特派叛乱,抗击国外武装干涉;但仍保持反劳工的《列·霞飞法》和《农业工人强迫劳动法》,并镇压忿激派和埃贝尔派。(www.xing528.com)
雅各宾派过激的恐怖政策引发了分裂和内讧,被孤立的罗伯斯比尔未能完全守住革命的成果,而国外武装反复围剿法国革命。1794年7月27日,雅各宾右派势力发动政变,逮捕了罗伯斯比尔,“热月”党人组建新政府—督政府,清除罗伯斯比尔时期的革命恐怖政策和激进措施,在1799年n月的“雾月政变”中,拿破仑上台执政。期间发动了一系列“拿破仑战争”,击退了各国封建势力的围剿。1815年,欧洲反法联军再次反扑,拿破仑兵败滑铁卢,法兰西第一帝国筱灭,法国大革命宣告终结。
革命时期的空气里弥漫着枪弹的硝烟。废除王政实行共和之时,数千犯人脑袋落地。甚至反对死刑的罗伯斯比尔也公开宣称:“没有美德的恐怖是邪恶的,没有恐怖的美德是软弱的。”先前呼唤自由、抨击暴政的革命者,以自由和平等的名义屠杀保皇党与贵族;以共和国的名义控告吉伦特派;以救国的名义处死巴士底狱的发动者德穆兰;以道德的名义枪杀丹东等革命战友。自由成了一场血腥的狂欢,每天有近50人死于断头台;自由成了一场暴虐的杀戮,战友越来越少,敌人越来越多。罗伯斯比尔在他的最后一次演讲中似乎有所感悟:“美德!没有美德,一场伟大的革命只不过是一种乱哄,是一种罪恶摧毁另一种罪恶。”
英国的光荣革命,虽然也是新政府取代旧政府,但却充满了各种智慧的妥协;法国革命全然不同,它是“历史上最大的一次革命”。亲历革命的潘恩指出:“以往号称的革命,只不过是更换几个人,或稍微改变一下局部状况。革命的起落是理所当然的,其成败存亡对革命以外的、地区并没有多少影响;而美国和法国的革命使自然秩序焕然一新,一系列原则就像真理一样和人类共存。”后来,托克维尔也说:“革命摧毁了若干世纪以来绝对统治欧洲大部分人民的封建制度,代之以更一致、更简单、以人人地位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政治秩序。”
启蒙运动的思想是法国革命的一个直接诱因。思想者绝对没有想到革命的后果,人权宣言和血腥杀戮共存于一个时代,宛如一个硬币的两面,令人吊诡。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宜言》宣告:人生来就是自由的,而且始终都是自由的,权利方面也是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一切压迫是天赋的,而且还是不可剥夺的人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公民有权亲自或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著述和信仰自由;最重要的是,财产权已被确定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拿破仑民法典:财产权就是自卫权
1804年,拿破仑执政的法国诞生了第一部资产者的私法典—《拿破仑民法典》。虽然不敢说拿破仑当时是不是好大喜功,有着罗马皇帝一样流芳百世的野心,但民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的确是罗马法复兴之后的一个里程碑。其之所以伟大,是因为它开创了有史以来民法的制度化、条例化先河。即使是现在,除英美法系外,许多国家法律的条例条规,都明显受到了这部法典的影响。显然,民法典见证了“从身份到契约”的伟大转变。无论站在哪个时代都可以说,拿破仑民法典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它恰恰从私有财产权的角度来看待人的一切行为。
法国大革命非常明显的一个标记,就是欧洲人的社会身份等级制被轰轰烈烈的革命所击破和粉碎。人文主义与启蒙运动一再张扬自然法的天赋之权,意气风发地呈现在《拿破仑民法典》的条文中。立法者从自然权利享有者的角度来看待人的一切问题,认为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等都属于天斌的不可剥夺的人权。法律开始以自然法的思想看人,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具有超越一切动物的特质—人类理性。人人都具有理性,所以人人平等,终于实现了从“人为非人”到“人之为人”的伟大转变。自然法所倡导的无差别的“人类理性”使得“生而平等”的价值观念得以落地。
拿破仑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是古代民法转向近代民法的转折点,罗马法一直延续了千百年的“人为非人”的状况至此得以终结。“人之为人”的确立就在于私有财产权,革命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跨越,原先追求平等的诉求在革命情绪平静之后出乎意料地转向了财产权的起点。“1789年宜告的自由、平等和财产所有权原则,是革命的原则……如果我们说这是一部组织新社会的法典,是一些组织新社会的法律,那这种说法既符合理性,也符合想象……在欧洲还有哪一个王国、哪一个立法会如此阐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以及法律的世俗化呢?"《拿破仑民法典》确立了资产者的三大神圣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这恰恰就体现出“人之为人”的本质要求。编纂民法典的最初是第三等级—市民为主的社会群体,他们经受了大革命的洗礼,所以给民法典打上的烙印,不是小人物、手工业者,而是有产者乃至市民阶级,侧重的恰恰就是人的经济关系。在民法的眼中,所有的人—不论知识、社会地位、权势以及经济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差异—都是理性的人,而且更多地体现在经济活动中。
民法典虽然是革命暴力的产物,但反映的是商品平等交换时的社会客观需要。财产权获得民法典的确认以后,人格平等就被视为交易和占有财产的先决条件。平等交易的准则就是市民社会经济交往中的最基本规则。经济上的自由所要求的竞争环境改变了古代社会的家族本位,个人自此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极大地促进了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近代民法将财产权摆到了首要的统帅地位。
维护财产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拿破仑民法典》起草委员会主席冈巴塞莱斯曾经意味深长地指出:“对个人和社会而言,三件事是必需而充分的:成为自己的主人、有满足自己需要的财物、能够为了个人的最大利益处置自己的人身和产物,因此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可以归结为自由权、所有权和契约权”。
财产权实际上还具有对抗国家权力方面的外延与内涵。只有财产权可以保障人民在国家公法权威之下的私法自治。财产权的确立此时无疑提供给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抗衡的有力武器,它是一种保障个人安全的有力手段,足以消除那些危及个人生存的恐惧。所以,后来德国哲学家康德和英国思想家哈耶克再度阐明,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而布坎南也为此提出一个值得人类永远悬想的命题—“私有财产是自由的保证”。
布坎南的想法其实是他后来对法国大革命的一种滥情的反思和阐发。他认为,私有财产既是自由的个人所赖以栖身的“家”,也是唯一能够保护个人自由的“家”,还是每一个独立的个人逃离社会大规模分工的避难所,或者是抵御可能的权力压迫、个人自由受到威胁时的最后堡垒。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之权。所以,民法典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就是阻止或者杜绝国家公权力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否定了财产权,自由就失去了保障。而且,财产权足以保障人民创造财富的自由—这本来就是人类一切自由的前提。可以说,个人自治的核心就是个人对其财产独立而排他的支配,如果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哪里会有治身的权利呢?没有私有财产,个人就会缺乏起码的自由活动空间,个人价值得不到尊重,个人自治的能力也饱受限制。
在保守主义的思想家看来,财产权不仅仅是财产权利,而且还是一种政治权利。财产权是宪政民主的基石。
当然,民法典的诸多意义都是被人扩展开来的,也许当时参加暴动的革命者并没有那么多的想法,只是要求平等权而己,没想到革命之后反而凸显了财产权。
实际上,在拿破仑民法典中,人的解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解放,就像后来学者的评价那样,“对于当时的人来说,《法国民法典》颇似一个革命的创举,但是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仍立足于保守主义和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个人的解放在民法典中主要体现在私有财产权,对于人本身的解放,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无法与后世的民法相比。虽然等级特权消失了,但是“法国革命者期望消灭的性别特权仍然保留了下来,法国人对外国人的特权也被保留了下来。—当然,这也可能是当时法国被四周敌视法兰西的武装列强所包围而生的情绪,所以才产生了现代民法中颇为怪异和特殊的民族主义,所以,在拿破仑民法典中,有关国籍法连篇累牍的民法立场仍然有悖于体系的规定。”
尽管如此,拿破仑民法典仍然是市民资产者扭转自己命运的胜利成果,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民法时代,是公认的自由资本主义初期的民法典。而且,由于民法典颁布于法兰西最辉煌的拿破仑时代,所以,一问世就立刻风靡于欧洲的大部分国家,或直接或间接地波及了许多国家的立法,或径直采纳,或极力效仿。在将近一百年的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之匹敌的民法,直到1896年8月24日《德国民法典》的颁布才得以改变。与拿破仑民法典相比,施行于1900年1月l日的《德国民法典》仍然显得保守,身处世纪之交的时间点上,却没有表现出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的时代特色,反而像是在缅怀一个正在逝去的旧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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