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到了战国时代已经影响较广,商鞅时有了严格的法治思想,而后来的韩非则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商鞅与韩非的思想已经相当可观,遗留的文献也最为丰富,堪称法家的代表。
商鞅喜好刑名之学,曾经在秦国以变法著称于世,十多年间道不拾遗,世无盗贼,所谓家给人足。后来被告谋反,处以车裂而死。韩非也喜好刑名法术之学,少时与李斯就学于荀子门下。
后来出使秦国被留用,遭到李斯等人的诋毁,屈死于狱中。其时离秦灭六国不过十二三年。商韩之死,相距百年。法家功利之士多半死于非命,即使是春风得意的李斯也难逃此劫,害人以害己告终,被腰斩于咸阳,不到两年,秦帝国也随之覆灭。
尊君重国是法家思想的极致,也是专制天下前夕流布于诸侯各国的功利之学。既非创自于一人之手,也不是一蹴而就。春秋战国时代,维系宗法社会的纲纪伦常已经失效,诸侯争强,攻伐兼并已蔚然成风。然而,侵犯邻国与防御来敌都有赖于国家富强,法家手段较儒家更为强硬,也容易被君主采纳。
法家的治国理论中法治思想的渊源最早,脱胎于儒之礼法;尊君思想随之而起,或者并驾齐驱。两者都是发轫于春秋之时,而法家的术治思想到了战国时代才露出苗头,兴盛于诸侯各国。
郑国、晋国先后采取任法策略,遭到儒家始祖孔子的讥笑;而楚国则更早,春秋之时已经风行于世。
社会空前动荡之时,治国方略也为之大变。或力挽狂澜如儒家孔子,欲以正名复礼等手段力劝王公贵族抛弃骄奢淫逸的恶习,安定社会;或任其自生自灭如商鞅、韩非之流,弃封建而立专制。两派之间,荀子、管子糅合礼法,算是过渡的中介。萧公权先生认为,礼与法之间彼消此长,时间在公元前6世纪末至4世纪末之间,约为200年。
尊君抑民
夫马之所以能任重引车致远道者,以筋力也。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韩非子·人主》
春秋之前封土建侯制度盛行,君主与王族世臣分权驻守各地,君主未能独尊。君主与诸侯之间的联系不过是朝贡财物、尊王攘夷等,后来诸侯四起,君主之令无人遵从,弑君篡国者也不少见。再到后来,诸侯争霸,专制集权已成大势,法家尊君之说流行于世,功利之士游走各国,广为传播。
法家所谓的“尊君”,并不是尊重君主本人,而是其所在的权位,正如管子所说,“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法家经常借用此句来抬高君主的权力,到了韩非的手中,尊君之论更为昭彰。
韩非认为,操纵权力实在有赖于君主所处的地位,人民承认君主的地位才会服从他,君主凭借他所处的地位而号令人民。这也是韩非所说的“势”或“势治”,与君主本人的私人道德并无关系。如果人民要计较君主个人的品格的话,那么,他发出的命令就会失去效力,无人理睬。所以,韩非主张尊君之说,认为臣民必须效忠于暴君,极力反对孟子的“一夫可诛”之论,确定了“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就是天下的人伦之道。
韩非将私人道德划到了政治氛围之外,认为两者毫不相干,这与儒家截然相反。儒家认为做官全凭私人道德,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也。韩非认为,私人道德与君国利益是两回事,君主即使有再好的德行或名誉也不足取,政治社会中根本没有个人生活的余地。儒家倒与之相反,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隐也可以安贫乐道,是道德高尚的表现。韩非则认为,隐士是国法所不能容的,不臣天子者可杀。
法家的尊君之论并不至于此。荀子认为人性恶但可以有善的可能,但法家却认为,人性之恶根本就没有向善的可能,因为人类的本性就是自私自利,即使是家庭成员之间也照样如此,何况整个社会。“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而且,民众的智慧也不可用,“禹决江浚河而民聚瓦石,子产开亩树桑,郑人谤訾。禹利天下,子产存郑,皆以受谤。夫民智之不足用亦明矣”。既然人性如此,那绝对不是仁义道德所能够教化得了的,只有专制君威才是治民的唯一手段。儒家说家齐而后国治,韩非则认为只有国治而后家齐,彻底抛弃了儒家的德化民本之说。
奖农励战
法家诸子认为,君主以权势治理臣民,君主专制的制度就此而立,所谓的政治社会不过如此。
不过,春秋时代的诸侯各国相互虎视眈眈,侵掠凌辱已经司空见惯,所以国力强大与否成了国家存亡的关键。商鞅认为,“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力也”;韩非子也说,“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者务力”。
务力之道就是要人民投入耕作、积极备战,与这两项任务无关的事都在政府的禁止之列。商韩两人力主耕战两事,而且几乎想动用一切学术文化摧毁儒家、管子等先贤有关富强为民的论调。(www.xing528.com)
他们认为,富强不过是为了扩张君主的权势而已,所谓“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是也。
所以,那些游食坐谈之士都必须靠边站,有害于农战二事的言论都必须予以法办,有关的典籍也必须收缴。
商韩主张奖励农战,“边利尽归于兵,市利尽归于农”。推行此一政策,韩非子的办法就是,“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而在他之前的商鞅则推行了“壹赏”和“壹教”之法:“富贵之门必出于兵。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而且要将全国男女编制为部队,主张全国皆兵,“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壮男之军,使盛食厉兵,陈而待敌。壮女之军,使盛食负垒,称而待令。老弱之军,使牧牛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获其壮男女之食”。
商鞅的尚武主张使当时的秦国面貌为之一变,特别是对军功的奖励使民间为此俯仰而转,《后汉书》如是记载,“秦用商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女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可见其三军之制,当时就已付诸实行。这一风气甚至还一直延续到了汉代,那时的关西诸郡,“妇女犹戴戟操矛,挟弓负失”。后来韩非子对商鞅的做法略微做了变通,但其内在精神仍然是加官晋爵。
战国时代,诸侯各国纷纷变法图强。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两次变法,为秦国后来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七国之雄,秦为首强,皆赖商鞅”,商鞅是战国七雄中变法最成功的一位,后来韩非子评价其“举法明教,秦人大治”。西汉桑弘羊赞商鞅“功如丘山,名传后世”。北宋以变法失败的王安石对其极为敬仰,赋诗曰:“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布法重刑
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
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
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韩非后来点评申不害、商鞅的政策法令时说,“二子于法术皆未尽善”。倒是韩非自己能够集两家之大成,立法以治民安国,运术以安君驭臣。被其同学李斯施展于秦国之后,影响广泛,也是后世专制君主仿效的样板。
商韩两家的法治思想并未超过管子之学,不过在实施方面另有新意。历史上最早将律令之文向大众宣示,是从刑书刑鼎开始的。商韩承续了管子的布宪施教之说,深入详尽,尤其是商鞅的方法更为完备,使全天下的官吏与民众无不知法,“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而且“法令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商鞅的制度较为周密,法官法吏“以为天下师”,“天子置三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韩非也明确“以吏为师”。
法令的施行必须与赏罚结合,否则就成了摆设。商韩法家思想的特点就是重赏严罚,即使有功劳也不能抵消其罪,而且商鞅的罚恶不赏善的说法就更偏激,“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也。是以上设重刑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商鞅的重刑理论就是用来治理秦国了,“治国刑多而赏少”,“故善为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因为商鞅深信人性并无为善之可能,政治的直接效能是维持社会秩序,而不是推进道德。他认为政治生活虽然有善恶之分,但只能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道德为依据,合法的就是善,不合法的就是恶;善是公民的本分,而恶就是犯罪,守法应该是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商鞅认为,“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所以“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而民善”。
商韩的重刑理论尽管看起来有失于偏激,但也几乎与近代西欧的法律平等原则相近。尤其是商鞅的“壹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这就与封建宗法时代因所谓的亲、故、贤、能、功、贵等事而降低刑罚标准迥异,所以史称商鞅治秦“法令必行,内不私贵宠,外不偏疏远。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即使太子犯法也同样惩戒他的师傅。――商鞅深谙法治的先天不足,就像管子所说的那样“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所谓法治,本来就应该正本清源,即使君主也必须自身守法,但商韩两人所说的法治,君主地位却凌驾于法律之上。――君主专制理论到了商韩之时已经臻于成熟。
商韩的法治思想是法令一旦制定就不能擅自篡改,另行解释,也没有人情可言。商鞅就说过,“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韩非子也特别认同这一点,“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即使是所谓的善言德行,他们认为也会眩惑人心,所以对此深恶痛绝。商鞅说,“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韩非也说过,不仅仅是朝廷大臣行法外之德足以害法,君主如果自己也这样做,产生的恶果则更大。
儒家总是认为仁义有助于治国,而韩非认为,仁义只是空有美名,没有实际的作用,儒家轻视政刑,津津乐道于“天下归仁”,实在是荒谬之极。如果要驾驭人民,除了利诱威胁别无他法。
商鞅在他的《商君书·修权篇》就说,治国须赖法、信、权三者,“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操也。”君主操有生杀之权力,而平民百姓显然毫无权利可言,只有任其宰割。
韩非认为,“明主治吏不治民”,朝廷大臣虽然是君主与人民之间承上驭下的阶层,但他们本身也是君主管理的对象。儒家说过,只有法律是行不通的。所以,韩非力纠其弊,采用申不害的“术”来弥补法治的不足。“术”是君主“潜御群臣”保持自身权势的手段,是君主专门用来驾驭官吏的,只能藏之于君主自己的内心,防止权臣坐大,稳操权力之杖,正所谓“明察臣下之奸,削灭私门之势”是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