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加强劳动保护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了保证劳动保护各项防护措施能够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劳动法》则设专章规范了“劳动安全生产”,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我国现行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企业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个人在生产经营中,对安全生产应该各负其责任的制度。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即该种计划作为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一项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即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常识、安全技术法制观念的教育和培训,并推行各项技术工作的考核等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即认真执行安全卫生法规,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实施检查的制度。
(5)劳动保护监察制度,即国家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进行监督检察的制度。
(6)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处理制度,即劳动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的制度。
以上各项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确立,保证并促进了我国各项劳动保护法规的贯彻执行,对于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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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小萍:《女主管怀孕被降职》,《工人日报》2003年5月7日。
(2)琳焕:《怕女工怀孕——无锡某公司每月为800女工查“例假”》,《法制文萃》2002年9月26日。
(3)吴厚宽:《女职工工作严重失职,哺乳期照样炒鱿鱼》,《新闻午报》2003年8月15日。
(4)杨志洪:《5万元医疗费谁承担》,《新闻晚报》2002年8月20日。
(5)徐明朗:《S企业为何又变卦了》,《新闻晨报》2002年10月27日。
(6)蔡鸿达:《英国保护妇女权益判例二则》,《法制日报》1992年3月6日。
(7)王强:《未成年人可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家庭生活报》2006年10月。
(8)谢惠仁:《未成年工有特权》,《新闻晨报》20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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