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履行条约义务
认真履行条约义务不仅是一国承担国际责任的重要表现,而且是其学习国际规范、助推自身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正是考虑这种双重作用,中国在国际履约方面也取得了突出成绩。迄今,中国已参加了10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签署了近300个多边国际条约。[15]
中国于1984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旨在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多边努力。中国积极参加公约审议大会,提交了关于遵约情况的报告。从1988年起,中国一直按照公约审议会议的决定,每年向联合国提交《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中国还积极参与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议定书的谈判以及缔约国年会和专家组会议。
中国还积极参与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谈判,并力主将禁止使用化学武器和妥善处理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纳入公约范畴,最终促使公约成为一个真正全面禁止化学武器的国际法律文书。
作为公约原始缔约国,中国为有效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及增进其普遍性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建立并不断完善国内履约法律体系和国家履约措施,加强国家履约机构能力建设。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和本国国情,中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履约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在部分化学工业发达地区,还建立了市、县级履约机构。中国根据公约规定,按时、完整地提交了初始宣布和各类年度宣布。截至2005年6月底,中国接受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95次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均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公约义务。
中国政府还不断推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2004年,香港特区完成了有关履约立法,特区政府通过中央政府提交了宣布,履约工作已经启动。澳门特区相关的履约筹备工作,包括履约立法正在有序进行。中国政府重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实施问题,将继续努力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寻求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16]
自加入《地雷议定书》以来,中国也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仅2006—2007年就陆续销毁不符合议定书规定且不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杀伤人员地雷及其他爆炸物品50余吨。中国军方已组建8个专业机构,负责老旧地雷和爆破器材的技术检测和销毁处理工作。另外,中国军方还在北京、沈阳、南京等地建立了多个地雷履约技术试验室,开展地雷可探测性、自毁技术及地雷销毁技术等专题研究并取得了积极成果。中国军方对不符合议定书技术附件要求的杀伤人员地雷进行了技术改造,在新型杀伤人员地雷替代武器研制方面也取得了进展。同时,中国国防部还与中国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了《地雷履约知识》大型宣传教育片并在全国播出,同时将此片制成光盘下发全军工兵部队,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中国外交部和国防部还在各军区陆军、空军空降部队和海军陆战部队进行了地雷履约宣讲和集训活动,全面普及地雷履约知识,进一步增强了部队官兵依法用雷意识。
此外,中国继续支持并参与非洲国家的人道主义扫雷进程,在中非合作论坛框架内为安哥拉、布隆迪、乍得、几内亚比绍、莫桑比克五个非洲国家举办了为期一个半月的人道主义扫雷技术培训班,并为其无偿提供一批人道主义扫雷器材。同时,中国赴黎巴嫩维和扫雷工兵分队积极参与黎境内的扫雷行动,顺利通过了联合国驻黎扫雷行动协调中心组织的资质认证,共清除地雷及未爆弹万余枚,在黎维和扫雷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7](www.xing528.com)
作为WTO的一员,中国在“入世”时就作出过许多庄严承诺,如减低5 000种商品关税,取消100多种商品非关税限制,统一外汇市场,大幅减让2 000多种纺织品和化学产品关税,自1997年开始8年内逐步废除轿车、小公共汽车和机动车零部件配额,6年内逐步废除摩托车、照相机和压缩机配额,在“入世”时废除66种食糖、雪茄和某些羊毛及棉制品配额,同时在配额逐步废除期间增加其额度,在“入世”时不再出台农产品补贴政策,2005年时平均关税减至10%等。[18]另外,从加入之日起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是中国“入世”的一项重要承诺,中国已在此方面取得了重要成绩(见图7—5)。
图7—5 中国政府搜缴的各类盗版制品数量增长趋势(1998—2005年)
资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1998—2005年),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在2009年,中国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937件,受理其他专利纠纷案件26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30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548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总计51 044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7 448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3 596件;查处商标涉外案件10 461件;共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1 353.4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商标犯罪案件92件,犯罪嫌疑人109人。全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67 051次,实际扣留侵权嫌疑货物65 810批,与2008年相比,分别增长了4.1倍和4.9倍,实际扣留侵权货物2.8亿件,价值4.5亿元人民币。在海关总署统一部署下,全国海关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提高执法效率。2009年6—12月,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邮递和快件渠道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针对境内不法分子利用邮递和快件渠道,化整为零,大肆出口侵权商品的行为,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出境邮递物品和快件的实际监管,对寄往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邮包或者快件,适当提高查验比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100%过机查验,简化对侵权邮包和快件的扣留程序以及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海关在邮递和快件渠道共扣留侵权物品37 918批次,涉及侵权商品261.29万件,货值6 166.27万元人民币。[19]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非附件一成员,中国不仅按规定认真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时递交国家信息通报,积极开展公众教育,而且还自主在国内进行了重要制度改革,最突出的就是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这使中国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为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国家。而在机构建设方面,首先是2007年6月国务院成立了由温家宝总理为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29部委的“一把手”,目的就在于增强部门间协调、整合资源、提高应对效率。其次是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部,这一举措被法国《欧洲时报》视为当年中国大部制改革“亮点中的亮点”,表明“中国政府已经把环境保护提升到与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部门同样重要的地位,使之成为维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产业工程之一”[20]。
另外,中国还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等重要社会和环境条约履行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并以此为纽带通过积极发展伙伴关系与其他国际社会成员一起共谋和谐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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