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决打击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公敌,危害无辜人民的生命、尊严和安全。当前,恐怖主义活动日益频繁,制造了“9·11”事件、巴厘岛爆炸、伦敦地铁爆炸、新疆“7·5”事件等惨绝人寰的流血恐怖事件,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秩序,是对人权、人道的践踏,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是各国的共同任务。作为负责任大国,同时也是恐怖主义活动受害者,中国坚定不移地打击一切形式的国际恐怖主义,加强自身反恐能力,采取防范措施,保持国内稳定,消除恐怖主义根源,重视国际与地区反恐合作,开始联合反恐演习,积极加入联合国打击恐怖主义的共同行动中。
中国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恐怖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形成一股危害人民的邪恶势力,进行着暴力恐怖活动。“东突”、“藏独”势力和境外的恐怖组织联系,获得资金和人员训练等直接支持。比如,在中国境内从事恐怖活动的“东突”分子长期受到国际恐怖组织尤其是“基地”组织的训练、武装和资助,以平民百姓为对象,针对幼儿园、学校、政府机关等,在中国新疆和有关国家策划、组织了一系列爆炸、暗杀、纵火、投毒、袭击等恐怖事件,严重危害了中国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对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了威胁。据中国国务院新闻办数据显示,“东突”恐怖势力仅在1990—2001年间,就在中国新疆境内制造了至少200起恐怖暴力事件,造成各民族群众、基层干部、宗教人士等160多人丧生,440多人受伤。[37]2009年“7·5”事件伤亡千余人;还有“藏青会”[38]等恐怖组织曾于2008年在达赖集团支持下制造拉萨“3·14”打砸抢烧暴力事件。2013年10月28日,“东突”恐怖分子在中国北京天安门附近制造了“爆炸事件”,造成40多名无辜的群众死伤。
首先,在反对恐怖主义的原则上,中国坚持联合国的主导作用。一切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应证据确凿,目标明确,避免伤及无辜,不能任意扩大打击范围。恐怖主义属于极少数极端邪恶势力,不能把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相联系。[39]恐怖主义一直都被列入联合国的议事日程,联合国系统在其框架内制定了13项国际公约,安全理事会也一直以决议的形式积极参与反恐怖主义斗争,并设立了若干个附属机构。[40]同时,联合国系统的许多计划署、办事处和机构一直投身于打击恐怖主义的专项行动。只有联合国主导才能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由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联系日益紧密,全球化进程日益深化,只要“单边”不要国际合作,不可能有效地达到反恐目的。其次,反对反恐双重标准。恐怖主义是对生命的无情摧残,是国际社会的公害。无论何种形式的恐怖主义,不管出现在何地、针对何人,国际社会都应采取一致的反对立场,绝不姑息。[41]恐怖主义没有好坏之分,任何国家或政党、团体不能基于政治目的或其他自私的目的,在对待恐怖主义问题上搞双重标准。某些西方大国常常只注重自己的反恐利益,不关心别人的恐怖主义威胁,对同样一个恐怖组织存在不同的界定,在反恐方面搞双重标准,使国际反恐合作难以有效推进。最后,注重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当前,贫富差距、南北差距在拉大,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导致不少发展中国家正被边缘化,很多民众生活陷入困境,这使得少数恐怖分子有机可乘,他们煽动民众情绪,鼓动恐怖主义行为。冲突和动荡是恐怖主义滋生的温床,贫穷和落后是恐怖主义产生的土壤,铲除恐怖主义,应该在缓和地区及国际紧张局势、消除贫困和加强反恐合作三个方面同时展开[42],反恐应注重从源头上消除恐怖主义威胁。(www.xing528.com)
中国反恐斗争是国际反恐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中国积极加入与反恐怖问题有关的国际公约,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早在2001年前,中国就已加入了一系列反恐怖国际公约。“9·11”事件后,中国支持联合国及安理会通过一系列反恐决议,认真执行有关决议,加入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签署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并与有关国家进行了反恐磋商和对话。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积极推动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号、1373号、1333号、1456号等反恐决议。发起成立上海合作组织,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共同缔结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通过加强地区多边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与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分别签订《打击“三股势力”合作协定》,合作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共同签署了《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后来建立了比什凯克反恐中心,负责收集和分析信息情报,实现国际反恐的情报互享。
第二,加强国内反恐立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作了补充修改,将许多恐怖行为列为刑事犯罪,增加了若干与恐怖犯罪相关的新罪名,加重了刑法处罚的力度,为预防、打击和制止各种恐怖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43]对于被定性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禁止其在中国境内的一切活动,禁止对其进行支持、资助、庇护,冻结他们的资产。
第三,加强反恐预防和应对。早在1982年,中国就已经组建了反劫机特种警察部队;“9·11”事件后,又建立了反恐怖工作协调机制;2002年在公安部成立了反恐怖局,研究、指导、协调、推动反恐怖工作。开展打击恐怖主义行动,将“东突”、“藏青会”、“东伊运”[44]等恐怖组织和重要恐怖头目骨干列入重点打击对象,摧毁恐怖组织活动基地,切断其资金来源。制定处置预案,完善反恐指挥体系,加强反恐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恐怖袭击事件,能够予以高效处置。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生物化学物品等的管理与控制,加大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和控制力度,防止危险物品从境外流入。对群众进行反恐宣传教育,使其掌握应对恐怖活动的知识,提高其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的意识,通过群防群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恐斗争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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