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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动国际核不扩散的重要责任

时间:2024-07-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国家应该严格履行防扩散义务,不搞双重标准,加强和改进防扩散出口管制。将核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有利于保护中国核材料、核设施的安全和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在反恐领域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核恐怖主义犯罪。1992年3月,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持续推动国际核不扩散的重要责任

三、持续推动国际核不扩散

自1945年第一颗原子弹试爆成功以来,核武器好似达摩克利斯之剑一直悬挂在人类的头顶,人类被核武器毁灭性的威胁笼罩着,因此,人们追求彻底消除核武器的努力就不曾停止过,实现无核化世界的目标从未动摇过。中国积极参与防核扩散多边协商机制,加入并认真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国际社会追求无核化、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使用核能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用实际行动体现了对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感。

1.国际核态势依然严峻

由于核武器的巨大毁灭力量、无与伦比的威慑力以及政治作用,追求绝对国家安全的少数国家积极寻求开发核力量,希望拥核自保。一些存在传统纠纷的地区安全问题影响了核军控和核裁军,如印巴之间的矛盾、朝美朝韩之间的对峙等。核能的巨大潜力,再加上气候变化能源紧缺,越来越多的国家考虑发展核能作为应对措施,有关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诉求在快速上升,这就相应增加了核材料和核技术扩散的风险。恐怖主义影响全球的核安全,恐怖组织一直试图获取核材料甚至核武器。[20]亚洲核态势紧张,全球九个拥核国家中,亚洲占了五个(包括朝鲜),算上俄罗斯和为日本韩国、东南亚部分国家提供“核保护伞”的美国,亚洲特别是东亚地区的确是名副其实的核弹药库。除了公认的五大核国家和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朝鲜之外,具有核开发能力的所谓“核门槛”国家越来越多。由于全球化、网络化、信息化、跨国人员流动以及国际核走私步伐的加快,恐怖组织掌握核人才与核资源的可能性也在加大。

当前,一些发达国家片面强调防扩散,在核裁军领域内努力却不够,在防止核扩散上奉行区别对待的双重标准,强化对(准)盟国的核能出口,密切核技术合作,放任(准)盟国研发或升级核武器或核技术,提高了核技术与物项扩散的风险,却要求其他国家严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削弱了国际防扩散体系的道义基础。一些西方大国屡屡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使得这些国家感到不安全,它们便以各种方式谋求发展核武器以达到反遏制和反威慑目的,造成了核扩散的危险。

2.中国推动无核化的主张和努力(www.xing528.com)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五大核武器国之一,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采取“不首先使用”政策,明确承诺任何条件下都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不参加任何形式的核军备竞赛,在国家安全需要的最低水平上维持核力量,持续推动国际核裁军进程。

第一,维护全球战略平衡和稳定,积极推进核裁军进程。所有核武器国家及其他国家都应该切实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公开承诺不寻求永远拥有核武器。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应该继续率先大幅度实质性削减其核武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应该早日生效,缔结《全面禁止核武器公约》。第二,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切实减少核武器威胁。所有核武器国家应该明确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就此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第三,巩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防止核武器扩散。所有国家应该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强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职能。所有国家应该严格履行防扩散义务,不搞双重标准,加强和改进防扩散出口管制。第四,充分尊重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第五,大力加强核安全,切实减少核风险。各国应该严格遵守核安全领域各项国际法律文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其核设施和核材料安全,有效防止核材料流失。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核恐怖主义。[21]中国认为,积极致力于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大环境对消除发展和拥有核武器的动因非常重要,秉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制裁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更不应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增加各国安全感。[22]

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核裁军主张,在推动解决朝核、伊核等地区核问题中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国内层面,中国始终严格遵守核不扩散政策,不支持、不鼓励、不从事核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禁止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不对其进行核出口和进行人员、技术的交流与合作。[23]1997年和1998年,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加强核出口国家管理,建立全面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体系,对核出口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恪守核出口原则,即有关核出口保证仅用于和平目的并对核材料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未经中方同意不得生产富集度高于20%的浓缩铀[24]高度重视对敏感性军民两用技术的出口管制并出台更新了一系列关于核生化技术与导弹技术出口管制的法规。将核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有利于保护中国核材料、核设施的安全和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在反恐领域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核恐怖主义犯罪。

国际层面,中国参加了防扩散领域所有的国际条约和相关国际组织,严格履行其义务,并加强国际出口控制机制方面的交流与合作。1984年1月,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承诺履行《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规定的以防止核扩散为目的的保障监督方面的义务,积极参加其促进和平利用核能与加强保障监督的活动,并于1985年自愿将本国民用核设施置于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1991年9月,中国政府宣布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2年3月,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3年2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1996年5月,中国承诺不向其他国家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1996年,中国成为《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首批签约国。1997年10月,中国加入国际核出口控制机制之一的“桑戈委员会”。1998年12月,中国签署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3月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是附加议定书最早生效的核武器国家。2004年6月,中国正式加入“核供应国集团”。[25]2009年9月,中国参加联合国安理会历史上首次核不扩散与核裁军峰会,2010年4月,出席有47个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参加的多边核安全峰会。两次会议展示了中国积极参与核领域国际事务的建设性姿态,中国在会议上积极发言和讨论,对推动国际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采取严格有效的核安全措施,保持着良好的核安全纪录。批准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积极参加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制定。中国还积极支持并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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