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识大国责任
要认识大国责任,我们首先需要理解什么是国际责任。从字面上来看,所谓“责”,就是分内应做的事情;所谓“任”,既是指担当,又是指给予一定的职权。与国家义务相对应,国际责任是指出于道义上、法律上、政治上以及社会上的考虑,基于国际义务、准则等基础之上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国家对外行为,体现的是对本国与国际社会所肩负的应有职责、所采取的必需行为、所付出的积极努力。恰当地履行国家责任,对国际社会有利,对国家利益有助,可望赢得国家声誉、塑造国家形象。
应当指出的是,国际责任具有阶段性、时代性与相对性的特征。每个时代的国际责任,是由当时的具体国际环境与条件、国家认知程度、国际社会成熟度、国际体系完备度来决定的,因此表现出各自阶段的不同特点。在近代国际体系形成之初,国际责任的基础是西方世界对上帝的信仰,体现了教皇与王权对臣民的“关爱”,在法理层面上是对条约体系的缔结、遵守与承认。随后,国际责任发展为西方几大列强的大国追求与抱负。两次世界大战后,现当代国际体系确立,国际责任的内涵与外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和平与发展取代了战争成为时代的主题,国际制度与规范取代了世界无政府的无序,联合国的成立使得国际责任第一次拥有了真正的、明确的含义,在维持和平、促进发展、推动治理、保障各国稳定与人们福祉方面,都发挥了史无前例的作用。这样,在国际关系逐渐走向民主化、国际格局逐渐呈现多极化的时代,国际责任开始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各国所需要履行的一种国际职责。当然,这个国际责任应该是公认的,而非由大国特别是超级大国定义。冷战结束以来,全球性问题急剧抬头,全球治理的责任任重而道远,迫切需要各国参与多边舞台,相互合作治理,发挥负责任的作用。同时,地区矛盾浮出水面并持续发酵,冲突、动乱不断,地区的稳定成为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尤其需要大国、地区有影响力的中等强国担此重任,体现负责任的作用。
就当前来说,国际责任的基本内容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承担全球治理,稳定国际体系与世界秩序,为地区和平与发展营造总体稳定的环境与局面。基于此,我们对国际责任进行分类,大致有三个维度:一是政治责任,即维护和平稳定,保障各国人民生命安全。相对来说,政治责任是一种更高级别的责任,需要能够提供政治、安全保障的强有力的国家实力和能力,因此政治责任的要求更高,在这方面大国、中等强国的责任更加突出。二是发展责任,即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众生活,维护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与规则,参与解决日趋严重的全球失衡和环境问题,扩大金融开放、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及增加国际援助等。发展责任的覆盖面广,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责任。三是道义责任,即推动全球治理,呵护人类共同的家园。前两种责任早已是人们的共识,是大家都懂得的道理,而对于道义责任,有必要指出的是,这是20多年来世界发展所面临的新的重大命题,也是一种广泛参与的责任,不具有门槛和排他性,具有基础性的特点。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地球高峰会议上,世界各国共同参与规划21世纪的环境与发展计划,期使21世纪达成永续发展之长程目标、促进各国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经济发展及保护全球。各国共同发表《21世纪议程》,作为各国推动永续发展的行动方案。这首次确立了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予以正式的、具有长远规划的确认。
通过对国际责任进行分层,不难发现,根据国力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以及在国际体系中所处位置的不同,国际责任有着不同层级的属性:全球性大国的体系责任或领导责任,中等强国或地区大国的区域性责任,小国的基础责任。对于一般国家而言,遵守国际规范,履行条约义务,为国民谋福祉,以及不破坏地区和平,就大致可以完成基本的国际责任,即基础责任。对于地区大国而言,它们具有仅次于全球大国的责任,是地区体系安排维护者、地区合作参与者,应确保地区发展与稳定,这些地区大国有中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但是对全球大国(主要是美国)来说,国际责任中有些是无法回避的,比如是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国际体系的塑造者、国际多边行动与合作的发起者等。国际体系的霸权国家,拥有塑造体系、维护体系、发展体系的领导责任,在它们看来,拥有这一责任是不言而喻的,而由自己来定义这一责任也是理所应当的,可以自己决定怎样是负责任的、怎样是不负责任的。这就是超级大国对其在国际体系与世界秩序中应承担的特殊的责任的看法,也是西方一直奉为圭臬的理念,即“实力多大、责任多大”,体现的是国际行动担保人的角色和作用,即提供安全与稳定的各类国际公共产品。(www.xing528.com)
因此,我们判断,只有大国才具备全面承担国际责任的资格,原因如下:一是大国有着更强的实力,比其他国家更有能力来承担超越直接国家利益之外的责任,为国际社会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公共产品;二是大国有着超越本国和地区之外的全球利益,为自身利益服务的意愿和动机更强;三是开放的国际体系需要稳定的国际秩序及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大国更有资格担当规则、制度的发起者与维护者。在二战之后,联合国成立过程中之所以专门设立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席位,当时的一个考虑就是大国对世界的和平负有特殊的责任。当然,正如前文所述,根据实力的不同,各国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层次理应有所区别,所作的贡献也因此会有所差异,这是国际责任的合理性,否则如果一国过多地承担超越自身能力范围之外的国际责任,就很可能导致该国不仅不能为国际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反而自身将陷入困难境地。
不过,随着各国实力的发展变化,美国地位相对下降,一批新兴大国崭露头角,大国责任的外延也随之扩充。作为一个经济和人口大国,中国也要承担与自身地位相适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就是发展经济,摆脱贫困,改善民生,增进福祉,让国民享受到改革发展与现代化的成果,这也是对人类社会的一个巨大贡献。对外首先是推动经济发展,尤其是推动亚太地区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国发展对周边的外溢效应,让世界都搭上中国发展的快车,分享中国发展的红利;同时,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中国对亚太地区特别是东亚地区和平稳定作出的巨大贡献。自1972年中美关系正常化以来,东亚地区保持了长时间的和平稳定,这也直接为日本经济的快速崛起以及“四小龙”的经济腾飞创造了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这是中国对世界与地区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体现了一种担当有为的大国责任。对于这一点,国际社会应当是有共识的。
在阐释分析国际责任的内涵时,应该看到,对于国际责任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争议,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的兴起。这一个概念是新近出现的,并在2005年的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上得到了认同,“保护的责任”主要是指当一国政府没有能力保护本国国民免于大屠杀、战争罪行、种族清洗以及反人类罪行时,国际社会可以采取保护的行动,履行保护的责任,其行动形式是多样的,包括经济制裁、武器禁运甚至军事打击。“保护的责任”首次正式的实践是2011年对利比亚的动武,最后颠覆了卡扎菲政权。然而,在实践中,“保护的责任”常常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发生冲突,一些西方国家往往也以此为旗号,行“新干涉主义”之事,如所谓的人道主义干预。应当说,“保护的责任”提出的初衷是应对人道主义灾难,尤其是针对当事国政府的不作为,但它必须遵守五个前提:国家的主权必须得到尊重;适用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制于四种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即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所采取的军事手段必须慎用,不能造成新的人道主义灾难;必须在联合国的框架内由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必须首先敦促当事国政府履行首要责任而不能一开始就越俎代庖。在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界限日益模糊的情况下,国家的主权观念将受到较大的冲击,因此,如何衡量国家主权与人道主义保护之间的关系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本书认为,“保护的责任”是全球化时代西方对责任论的新界定,体现出了西方的主权观、安全观与人权观加诸国际事务新的价值标准。对此,我们不可回避,但也要对之保持审慎的态度,一方面应肯定它在处理一些地区热点难点问题上可能具有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坚决防止它被滥用,超越了其行动界限,更要防止这种新的观念演变成为颠覆政权的合法说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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