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恢复的乡镇人大制度和政社分设导致治民与民治

恢复的乡镇人大制度和政社分设导致治民与民治

时间:2024-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2政社分设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同时也使农村集体经营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政社分设后不久,中央就提出恢复和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秦都区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陕西省的统一部署,于1986年恢复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7年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使得乡镇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功能得以完善。

恢复的乡镇人大制度和政社分设导致治民与民治

4.2 政社分设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相对独立经济主体,同时也使农村集体经营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在旧的体制业已解体而新体制尚未产生的1979年到1980年,我国农村一度出现了权力真空,社会陷入无组织、无管理、无秩序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广西罗城、宜山两县的村民委员会应运而生。这个村民委员会最初的职能是维持社会治安、调解邻居纠纷、保持集体财产等等,后来适应现实需要逐渐扩大为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事务自我管理,其性质也逐渐向自治组织演变。再到后来,村民委员会如雨后春笋,在四川、山东、河南等省纷纷生长起来,形式上不断规范,职能上逐渐完善。在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第四条中,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管理的基本形式。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进一步肯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地位。

陕西的政社分设从1983年3月开始,先在53个县(市、区)的442个公社进行试点,同年12月,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35号文件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若干问题的通知》,政社分设在全省陆续展开,到1984年底基本完成。陕西省原有2606个公社和镇,政社分设后,共建立乡(镇)人民政府2713个,比原来的社(镇)总数增加了107个,其中,乡(原来的社)减少了165个,镇增加了272个。在总乡数中,以社建乡的2180个,以几个大队建乡的174个,以生产大队建乡的6个。在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的同时,全省还在30756个生产大队设立了32440个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其中以原生产大队建村的27449个,占村民委员会总数的84.6%,村以下大体以原生产队设置村民小组;以自然村建村的4991个,占村民委员会总数的15.4%,村以下一般设立村民小组。政社分设规范了基层政权建设,初步理顺了政权组织与经济组织的关系。当时最明显的效果是精简了农村基层干部。原来全省享受定额补贴的大小队干部共42.66万人,改革后减为24.44万人,减少了42.7%(《陕西省农业合作化简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

秦都区的政社分设是以原有公社的管辖范围为基础建立乡(镇)政府,16个公社变成16个乡(镇)人民政府;大队变村民委员会时设置范围变小,数量增加,由原来的225个生产大队变为348个村民委员会,增加了123个村民委员会;生产队变村民小组设置范围扩大,数量减少,由原来的1292个生产队变为939个村民小组,减少了353个村民小组。属于今秦都区辖区的有9个公社,131个大队,762个生产队,变为9个乡镇,168个村民委员会,593个村民小组(1987年行政区划变更,作为咸阳市所在地秦都区被一分为二,一部分是现在的秦都区,划出的一部分新设置了渭城区)。

政社分设后不久,中央就提出恢复和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秦都区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陕西省的统一部署,于1986年恢复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7年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1人,设副主席1~2人,由本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能为:(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8)听取和审查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9)撤销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2)保障少数民族的利益;(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种权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使得乡镇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功能得以完善。

在这一阶段,乡村管理体制方面的一个变化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完善。1987年中央5号文件明确指出:“乡村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与专业合作社不同,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特点”。陕西省从1985年起,根据当时的需要提出部署设置社区合作经济组织。1987年,为了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置和运行规则,省上还印发了《陕西省农村基层社区合作组织示范章程》(草案)。在实际操作当中,多数地方的经济合作组织是与村民委员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把“村合作与村自治”结合在一起。少数单独设置合作经济组织的,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原生产队设置合作社,原大队称为经济联合社;另一种是在原大队设置合作社,原生产队称为分社。以村设置经济合作组织的特别是村办企业有一定基础的,也有称为农工商公司或农工商总公司的。乡镇的合作组织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一般都依托主管乡镇企业的“企业办公室”建立;而村、组的合作组织,绝大多数还是经济组织与自治组织的结合。到1993年底,全省已有三个层次的社区合作组织6.48万个,其中以乡镇设置的2000个,以村设置的2.74万个,以村民小组设置的3.54万个(《陕西省农业合作化简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www.xing528.com)

秦都区在当时来说,合作经济组织设置比较健全,作用也发挥较好。1993年底,全区9个乡镇都建立了乡级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村级合作经济组织154个,占村总数的91.2%,涉及村民小组的合作经济组织712个,还有村级以下的合作经济组织36个。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2467万元,村及村以下的集体所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1576万元。

当时为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规定的职能主要是生产服务、资产积累、资源开发、兴办企业。但从后来的实践来看,除了少数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作用发挥较好外,多数的作用都很一般,对农户的经营活动真正需要的服务无力提供。相反,以农民自愿合作为主的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却随着农村产业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持续发展,呈现出很强的生命力。这说明,两种合作组织与市场经济相容性有较大区别。前者更多的表现为对农村旧经济体制的继承,后者则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自然发展起来的。

推行村务公开既是缓和村干群矛盾,保持农村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取得的一个重大进展。秦都区在1998年上半年就开始这方面的工作,在陕西省是搞得比较好的。他们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抽调一批干部,集中力量抓此项工作。在向干部群众讲清村务公开的目的是“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的前提下,确定了九项公开内容,即:村组财务公开;宅基地审批公开;各业承包公开;水电费收缴情况公开;计划生育指标发放及超生费收缴情况公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公开;扶贫救灾款物发放公开;干部岗位目标及报酬公开等。在公开程序上,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民主监督小组的作用。需要公开的事项,由村“两委会”提出意见,经两个小组审查签字后,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向全体村民公开。在公开的形式上,以公开栏为主,每个村的公开栏不得小于3平方米,并采取发放明白卡和有线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在公开时间上,财务一般每半年公开一次,其他事项在事前决策和办理结束后及时公开。从秦都区的情况来看,村务公开确实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1997年,全区农民上访案件265件次,主要反映的是财务问题、负担问题、宅基地问题和对干部的意见,1998年上半年,农民的信访案件只有9件。

适应村务公开的需要,秦都区还以群众最关心的农民负担和粮棉油税任务为重点,在乡镇一级开展了政务公开,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