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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治理体制:社会变迁中的治民与民治

时间:2024-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4农业合作社时期的乡村管理体制我国农村的劳动互助组织由来已久。这实际上是罗列出了合作社的具体形式。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其中,建立最早的是“五一”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分红,宣布土

农村治理体制:社会变迁中的治民与民治

3.4 农业合作社时期的乡村管理体制

我国农村的劳动互助组织由来已久。1942年以前,陕甘宁边区一些地方的农民为了解决劳动力的困难,曾自发地恢复和发展了民间旧有的劳动互助组织,最普遍的形式是变工:几家农户在进行生产时,由于人力、畜力、农具和技术上的需要,互相调剂,互相帮助。陕北人称其为变工,关中一带也叫搭工、换工或插工。变工可细分为人工变人工、人工变牛工、合伙喂牲口、合伙放牛、牛具变工、输送和碾场牲口的变工、搭庄稼、伙种地、稍牲口等许多种类。此外,“扎工队”和“唐将班子”也属于劳动互助性质。扎工是一种以雇工为主,包括一部分自耕农在内的集体劳动互助组织,一般9至10人为一个扎工队,5个人叫半个工队,14个人可算作“工半队”。“唐将班子”是关中特有的一个名称,内容与陕北的扎工队基本相同,但习惯上分为卖工班子、换工班子和混合班子三种。总之,这些劳动互助组织属于自发形成的组织,但在实践中更能显露出其劳动互助的优越性和持久存在的生命力。

在陕北劳动互助合作方兴未艾的背景下,1943年10月到11月,毛泽东先后发表《论合作社》和《组织起来》的重要讲话,向边区人民发出了“组织起来”、“搞合作化”的号召,把劳动互助合作这种自发组织形式推到了理性组织和自觉推动的阶段,并且具体阐明了合作社的性质、形式、方针、方法问题。毛泽东认为,用合作社的方式把分散的个体劳动变为有组织的集体劳动,虽然没有改变生产工具,生产的成果仍归私人所有,但却能使劳动生产率得到迅速提高,使农民走上富裕之路。“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为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而当时边区的合作社还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不同于个体经济,也不同于当时苏联的集体农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群众自愿参加的带有若干社会主义萌芽的集体劳动互助组织。所以毛泽东说:“我们的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的,我们的合作社目前还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为了发展合作社,毛泽东要求“把群众力量组织起来,这是一个方针”,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学会“帮助农民做按家生产计划,组织变工队,组织运输队,组织运盐队,组织综合性合作社,组织军队的生产,组织机关学校的生产,组织工厂的生产,组织生产竞赛……”这实际上是罗列出了合作社的具体形式。毛泽东的号召推动了当时边区的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大生产运动,推动了边区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的发展,也为土地改革后的合作化运动积累了经验和培养了干部。

全国解放前夕,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更清晰地论述了组织、推广和发展合作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认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相当于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更加明确地指出,合作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持其发展,并给以优待。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和《共同纲领》的要求,政府对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的态度是既反对强迫命令,又反对放任自流,而是采取自愿互利的原则,积极引导,典型示范,国家帮助,逐步推广,逐步提高。土改基本结束后,原咸阳县便在群众基础较好的乡开展互助合作示范,帮助农民组织临时性的农忙换工互助组。到1953年,全县境内基本上全面建立了临时或长年互助组。

当时的互助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临时互助组,一般是简单的劳动互助,是临时的和季节性的。这种形式简单易行,适合于农民的互助习惯,所以便于大量存在和大量发展。第二种是常年互助组,其中一部分开始农业和副业的互相结合,有某些简单的生产计划,有一定程度的技术分工,甚至有一部分公有农具、牲畜和小量公有财产。这种形式在各地是少数,在个别地区较多。第三种是以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称土地合作社。这是在第二种形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是因为互助合作的发展引起了在生产上统一使用土地的要求,因而出现了以土地入股的互助合作,是当时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高级形式。(www.xing528.com)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翌年元月咸阳县便在互助组基础较好、领导比较得力的乡试办初级社。其中,建立最早的是“五一”农业生产合作社。该社1954年5月1日成立,起初仅有37户成员,到同年冬季扩大到82户,当时全村除1户地主、5户富农和2户商人外,所有农民全部入社。农业社成立后,土地统一管理,劳动力统一支配,耕畜折价后统一使用,较大程度上发挥了土地潜力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解决了许多互助组时期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提高了农业产量,增加了社员收入。在“五一”社的带动下,全县陆续成立了晓光社、徐家寨社、红星蔬菜社、前进社、曙光社和火光社等,到1955年下半年,全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增加到488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83.5%。

一般来讲,初级社是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收入按土地和按劳动工分比例分配的合作组织。当然各合作社之间不完全相同,合作社的初期和后期也有差别,但一些基本做法是大致相同的: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合作社主任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主任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并对外代表合作社。社员大会的权利包括:修改社章;选举、罢免社主任和管理委员;监督主任和委员权利;决定社里的收入分配;审查生产计划和预算;审查工作定额和重要合同等。社员编成若干生产队作为基本劳动单位,在全社生产计划指导下自主安排生产。

1956年1月,《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公布后,咸阳县便掀起一个扩社、并社和由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的热潮。短短20天里,全县由互助组、初级社一跃而为高级社达374个,入社农户28386户,占到总农户的99.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分红,宣布土地、大家畜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至此,咸阳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终究是全国范围内几年时间里的一个客观存在,其是非功过,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做了比较客观的评价:“对个体农业,我们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以临时互助组和长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在改造过程中,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经济表现了明显的优越性。到1956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工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时间遗留了一些问题。”《决议》坦承“遗留了一些问题”,但在当时还无法揭示这些问题的深刻性。在《决议》做出20多年以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更有条件对当时的农业合作社进行反思和做出公正的历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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