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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乡村民主管理的性质

时间:2024-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1传统社会主义乡村民主管理的性质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中国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乡村民主政治也进入一个新时期。农民是中国社会人口的主体,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应是中国政权建设的重点内容。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的农村管理体制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管理体制。

社会主义乡村民主管理的性质

3.1 传统社会主义乡村民主管理的性质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中国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乡村民主政治也进入一个新时期。中国固有的国情和新的社会制度决定了中国的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不同于别国的突出特点。

农民是中国社会人口的主体,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应是中国政权建设的重点内容。中国农业人口绝对数量大,相对比例高,使得人均土地拥有量远远低于其他国家,人均耕地数量更低,再加上中国一直以核心家庭作为基本社会单位,使得中国的农业生产是一种小规模的分散经营。经营单位之小,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这就使大规模经营十分困难,也就无法兴办资本主义式的大农场。据咸阳市秦都区志记载:“土改中,占农村人口46%的雇农和贫农,分得土地38647.8亩,由土改前的人均占地2.68亩上升为3.23亩,地主由土改前的12.9亩下降为3.2亩”。这就是说,土改前地主人均土地也只有十几亩,土改后的贫雇农人均占地也只增加半亩多。这是中国农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历史上的农村基层社会基本上是由乡绅主导,官府在乡村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较小。(www.xing528.com)

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走的是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要依靠力量,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因而中国共产党人从革命战争年代就关注农民问题,全国解放以后也时刻没有放松对农村的关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为新中国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的农村管理体制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管理体制。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纲领规定新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这就明确了农民阶级在新的国家政权中的地位,确定了农村民主政治的性质。新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保证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和管理国家的权力。各级人民代表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代表来自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罢免、撤换不称职的代表。这里虽然尚未对农民代表和农村民主政治做出专门的说明,但上述规定无疑适用于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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