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萍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把依法治国作为13年的基本经验,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明确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着重要意义。
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党的十六大报告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所作出的重要论断。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首先,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党的领导地位,源于党在理论、纲领和组织上的先进性,源于中国近现代各种社会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源于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实践过程中的历史选择。民主政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条政治原则,不可动摇、不能转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在社会主义中国,之所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正是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党是人民群众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党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前提;能否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检验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治理国家的强大武器。党的领导要体现在依法治国的全部过程中,即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体现党的领导,并通过党组织的卓越工作和党员的模范作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坚决制止政府机关存在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行为;司法机关必须公正司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确保司法制度体现正义和公平;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优势。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根本立场、观点和群众路线在政治建设中的体现。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人民当家作主可以有力促进各族各界人士团结,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来;人民当家作主可以最充分地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力,通过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不断实现理论创新,并以此推动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使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当家作主可以充分反映、有效集中各族各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把权力运行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最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护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实施依法治国,是现代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要贯彻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保障。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史无前例的伟大而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事和商事活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宏观调控,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的调整,违法犯罪的处罚,等等,只有由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宪法和法律上作出规定,并使这些规定成为全国人民为实现现代化而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才能形成政通人和的良好局面,才能使各地区各部门各行各业各单位的工作协调一致地向前发展。没有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保障,全国就不能形成安定团结的局面,就不能有序地推进各方面的建设。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就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依法施政;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未经人民授权或超越人民授权去发号施令,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民主与法制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不实行法治就不能确保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www.xing528.com)
总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决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或对立起来。
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首先要有法可依,而且可依的是高质量的法。提高立法质量,关键是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立法工作实践,力求从全局上、发展上和本质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规律性,解决立法工作中带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把立法决策与党关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使立法进程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长远与眼前的关系,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并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适应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通过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其次,加强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得到严格实施。
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在一定意义上甚至比无法的影响还要坏,因为它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在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等,问题不少。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认识问题和制度问题。
1.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权威和尊严,营造民主政治建设所需的民主和法治理念。法治确认着、记载着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确认着、记载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确保民主制度、政治权力、公民权利等具有合法性的根本法律基础。宪法确认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依法治国,首先要确立宪法的权威,做到依宪治国。同样,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人们可以在这些法律的范围内行动,其法定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个人、机构、团体的侵害。依法治国也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国。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民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政治落实和运作的基础。只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权威和尊严,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并从制度和程序上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才能营造民主政治建设所需的民主和法治理念。
2.切实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有权无责、权钱挂钩,这些都对严格执法的冲击很大。解决这些问题,一是不仅立法工作要着眼于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执法也要着眼于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和机制。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二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决不允许利用权力“寻租”。这是一条法律原则,也是一条政治原则。三是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除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外,关键是要让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全面、有效地启动起来。我们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宪法和法律交给群众,自觉地把自己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让群众掌握法律武器,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并且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进行斗争。
3.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铺设民主政治建设的轨道。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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