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的传统与传统的美德——“以德治国”纵横谈
王俊峰
江泽民一向重视道德建设,不仅提出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而且把它和“依法治国”相提并举,当作一项重要的治国方略。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又一次重申和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其中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并具体指出,所谓思想道德,就是“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
为深入而全面地理解“以德治国”这一重要思想,本文着重就德治与法治、传统道德与传统美德、社会主义道德与共产主义道德,等一系列问题,从其由来,内涵、相互关系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作一粗浅的诠释与探讨。
一、“德治”与“法治”的异同
江泽民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可见,德治和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相辅相成,有其不能替代的作用。道德和法律或德治和法治,相比较而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有相同共通之处,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二者在目的功能上来说,可谓异曲同工、殊途同归,都是为了理顺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都是为了国家治理。但在具体的方式方法上,却是各有特色。法律是硬要求,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主要靠“他律”,靠外在的强制来发挥作用。道德则是软要求,具有非强制性,主要靠“自律”,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等非强制性力量来起作用,其效果可能是内化的、潜在的、长久的。就二者的作用和相互关系而言,“德治”在于治本,“法治”在于治标,道德对社会具有积极的规范、导向作用,重心在于提示人们“应该干什么”;法律呈现的则是较为消极的防止、限制功能,重心在于规定人们“不许干什么”。
由于上述的异同,“德治”历来被儒家看做是治国的根本,而把“法治”视为一种不得已的辅助手段。即所谓“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也,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导民,而以刑禁之。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用刑矣”。因而坚持“德主刑辅”、“大德小刑”。法家则认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认为单一的“德治”有缺陷:“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只有辅之以法治的威严,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法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敢怨富贵,富贵者不敢凌贫贱。”只要人们依法守法,就会确保万无一失。即“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随着社会的实践,儒法两家也逐渐趋于统一,认识到了“德治”与“法治”的相依互补,不可偏废,最终形成了全二为一的“王霸相杂”、“德法并重”的治国之道。千百年来,虽经朝代更迭,时代变迁,这一治国之道不但没有被埋没,反而愈来愈显现出其无可替代的功力,成为传世之宝。即就是今天,作为我们“民族传统”的精髓,仍有其值得“吸收”、“继承”的历史价值和借鉴参考的现实意义。
二、传统道德与传统美德
传统道德与传统美德,虽是两个概念,却属同一范畴,也无严格的划分标准。简而言之,前者是总称,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后者从属于前者,是分说,专指其“精华”一面而言。
中国的传统道德,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古代思想家千百年来在实践的过程中对民族道德的汇总与凝结。这一道德熔铸了从先秦到清末包括儒墨道法三教九流各派关干伦理道德的观点、主张为一身(以儒家为主体),是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文化、民族心理有着巨大的影响和作用。总而言之,它在维护社会秩序、改善社会风尚、协调人际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有其不可磨灭的功绩。
当然,毋庸讳言,中国传统道德具有鲜明的矛盾性和两重性,它既有民主性的精华,又有封建性的糟粕,既有积极、进步、革新的一面,又有消极、保守、落后的一面。而且在有些情况下,精华与糟粕交织,积极与消极一体,良莠混杂,瑕瑜互见。
就其“糟粕”一面来说,抛开其尊崇帝王权威、维护封建等级不论,传统道德最大的悲剧就在于它对人性的扼杀:大如修身立命的根本准则——“忠孝节义”、“存天理、灭人欲”,小如言谈举止的日常规范——“坐如尸、立如斋”等等,这些置人的本性而不顾的虚伪说教,使道德沦为封建统治的御用品。这种缺陷在清代即遭学者抨击,戴震批道:“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合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五四时期,鲁迅等人痛斥封建礼教泯灭人性,一言以蔽之,便是“吃人”,对其进行了大张旗鼓的批判,使传道道德威风扫地,声名狼藉!五四猛士们这种毫不留情的批判精神固然可钦可佩,但却也走向了另一极端:不论可否,凡传统道德,统统扫荡;不分曲直,凡孔孟礼教,坚决唾弃。这种“矫枉过正”、“虚无主义”的批判,对后世影响极大。长期以来,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斯文扫地、道德沦丧等等,这些负面的苦果,不能说与这种“批判”毫无干系。
毛泽东早就说过,“我们这个民族有数千年的历史,有它的特点,有它的许多珍贵品。对于这些,我们还是小学生。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继承这一份珍贵的遗产。”事实上,传统道德中,“精华”性的东西一直是主流,也正是这些主流,才使中华民族以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而著称于世。而所谓“精华”性的一面,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厚重的传统道德资源中,“美德”真可谓琳琅满目,美不胜收。概而论之,如“国而忘家,公而忘私”、“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舍己为公情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感;“位卑未敢忘忧国”的爱国精神;“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东而乐”的忧乐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准则;“人无信则不立”的信誉品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尊老爱幼传统;“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的助人精神;“童叟无欺”的职业道德观;“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刚直气节;“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自我修养意识,等等。这些千百年传承下来的美好品德,像一颗颗璀璨的珍珠,是我们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宝贵财富。对这些丰厚的历史遗产,我们必须倍加珍惜。以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给其以客观公正的评估和定位。拂去其不应有的蒙垢,还其真正的本色,让其在新的时代里重新发光放彩。
三、社会主义道德与共产主义道德
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人,从毛泽东、邓小平到江泽民,三代领导人前后承接,矢志不移,为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由于三代领导人的德治观点与主张,特点不同,风格各异,因而也使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经历了一个梯次推进,逐渐完善的过程。
毛泽东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奠基者。早在建国前的革命年代,毛泽东便要求共产党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做一个高尚而纯粹的人。他的道德要求始终围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核心。建国前夕,他谆谆告诫“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建国后,则一再要求“要保持过去革命战争时期的那么一股劲,那么一股革命热情,那么一种拼命精神。”发扬战争年代的“革命传统”和“优良作风”,并将其推广普及到全国人民中,提出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是培养“又红又专”的接班人,所谓“红”,便是“社会主义觉悟”、“共产主义品德”,总的要求便是大公无私,“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要半心半意或者三分之二的心三分之二的意为人民服务”。毛泽东的“德育”方法,便是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改造主观世界,净化人们的内心世界,通过正面引导,树立模范样板,作为人们追求的楷模与目标,如全民学雷锋,干部学焦裕录,解放军学“南京路上好八连”,工人学铁人王进喜等等。这些都充分表明毛泽东为探寻和树立全新的社会风尚,殚精竭虑,倾注了一腔热血。毫无疑义,这种积极的精神和美好的愿望,是难能可贵的,也是无可厚非的。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毛泽东的德育思想和方式方法,都有其时代的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道德要求过于理想化,把“德育”等同于政治,每每把人的道德水平同“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等相提并论,并把这些不加区分地作为全党全民的统一标准或要求,用先进性要求代替了广泛性要求。把“社会主义觉悟”等同于“共产主义品德”。二是,方式方法极端化,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升级,由净化人的内心世界,灵魂深处闹革命,狠斗私字一闪念,发展到声势浩大的政治运动、触及灵魂深处的阶级斗争。三是偏重道德教化,忽视了法治的功能,使他的“德治”走向了“政治”乃至于“人治”。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鉴于以往的教训,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他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五十年代后直到“文化大革命”,“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的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因此,必须依法治国,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社会。在邓小平大刀阔斧的努力下,“依法治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往往法令滋章,则奸诈益甚;国家逾多所兴作,官吏亦愈可借以虐民”的历史性循环令人遗憾地再次出现。改革开放后,由于把注意力和重心都集中于“法治”,忽视了道德建设,如同邓小平指出的,“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什么违法乱纪和腐败现象等等,都出来了”。加上转轨时期各种因素的影响,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对此,邓小平十分忧虑,强调“法治”和“德治”都要抓,决不能一手硬,一手软;要加强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要求和主张,为全面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总结以往“德治”、“法治”过程中或主或次,或偏或倚以及互相脱节的教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江泽民指出:“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为加强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1996年10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2001年10月,又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再次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并提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为使这一新型的社会道德能切实达到上述“相适应”、“相协调”和“相承接”的要求,党中央把现阶段的公民道德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即“共产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www.xing528.com)
这两种“道德”就其要求和适用范围而言,前者是先进性要求,主要是针对共产党人和先进分子而言;后者则是广泛性要求,是对全体公民的基本要求。“共产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各自特征和具体内涵上,也不尽相同。“共产主义道德”以彻底的革命性、严整的科学性、高度的实践性为特征,其具体内涵便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公而忘私,勇于献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无私奉献的精神等。因为这是道德要求的最高境界,对全社会不宜作硬性要求,故而以“提倡”、“引导”为主。“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是根植于五千年传统美德的土壤上,又体现时代特征,是熔传统美德与现代美德为一体的新型社会道德。这种道德密切结合了我国初级阶段的实际和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觉悟程度。其具体内涵便是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要求的:“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这是现阶段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价值取向和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因而必须下大力气,综合运用宣传教育、法规制度、行政管理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使这一社会风尚蔚然成风。把道德做这样的区分,其意义就在于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鼓励先进,照顾多数,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代,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已深深地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只要我们正确把握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社会主义道德的吸引力和感召力,那我们就会必将创造出一个廉洁清明、融洽和谐而又生气勃勃、团结向上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这一风尚必将使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奋发图强,以全新的精神风貌投入到现代化建设之中;全面小康社会的到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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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家语·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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