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平
自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共同体”(德文Gemejnschaft,英文communjty)概念,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后,涂尔干、韦伯、帕森斯等人都在社会理论层面发展了“共同体”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因此,“共同体”的概念发展至今,已有了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关系共同体、民族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等使用方法,而每一种使用方法,都可能内涵有一定的意义指向。如果把此概念用之于宗教与政治、社会、文化诸关系,于是就有了“宗教共同体”(1)概念的提出。
人类社会中不同的“共同体”,具有不同的建构逻辑与发展路径,便有不同的社会结果与发展影响。宗教社会理论所强调的共同体,是一种具有自我存在与发展逻辑的社会子系统。无论其信仰与宗教的特性如何,其基本的构建方法,是基于独立而自立的宗教信仰体系及其认同结构。所以,它们能够作为现代公民信仰与公民社会建设的基本资源。(www.xing528.com)
从宗教社会学的视角来看,信仰是宗教的核心,但信仰与宗教却有一定的分别。信仰,指的是个人作为信仰主体而选择的终极关怀形式,或是作为人与神、人与佛、人与人、人际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信奉关系;宗教则是以信仰为纽带的群体信仰结构,具有社会组织形式,甚至是制度化的信仰实践。
就宗教功能发挥的社会方式而言,信仰主要体现为伦理性的特征,宗教则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信仰,更多地具有规范性的含义。伦理取向的信仰模式,表达的是一种个人的、私人的价值要求,属于个人选择,对于其他人不具有约束影响;规范取向的宗教信仰模式,要求遵守一种以该信仰为核心的价值准则,希望建立一种制度化的信仰规则与价值系统,其目的是为了整个社会所有人而选择、建构。
就佛教信仰而言,其信仰关系最初也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作为社会公共精神的一种表达。构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间佛教”及其信仰实践方式,需要提升私人化的佛教信仰的公共性涵义,解决佛教信仰的现代性问题。因此,佛教如何参与社会建设,或者以什么样的信仰方式进入社会建设的过程,就涉及到一个佛教信仰者的身份建构及其在社会认同、国家认同之间,寻找一个彼此能够整合的认同路径的问题。本文则基于对佛教缘起和功德信仰的讨论,着重分析佛教信仰共同体的构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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