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宗教的“共融性”就是在积极对话中消除各宗教间的隔阂,以发扬各宗教教义中的真善美
安伦极为关注全球化时代人类共同文明的崛起。他坦言,人类共同的精神信仰和核心价值不可能由一种传统宗教独家垄断和提供,也不能人为地凭空创设。事实上,没有人生来就得自由,真理是依据人类普遍经验而获得的。自由不是抽象的概念,也不是一件东西,而是一份礼物。人类社会发展有其相同的本质,而这种相同内质存于人的本性之中。当人们追求物质财富并以此构成社会经济关系时,社会应促使人们尽快摆脱对道德伦理更新的束缚。如果今天的中国发展仍是因着数千年前的道德为基础的话,那么其制约社会道德的负面影响就很难消除。此外,今天城市化进程的突飞猛进,农村经济收入和农民社会地位过低,也在客观上造成中国社会贫富分化。如何整合社会关系转型,降低转型成本,重新合理配置社群利益关系,同样需要共同的精神信仰和核心价值作为支柱。
在《圣经》中,上帝与人和好,并未否认人与人之间存在敌意与怨恨的情绪。在《马太福音》第5章23~24节中,耶稣强调:“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这里所指的弟兄,即是感觉受害的心中怀怨者。上帝虽然不是那怀怨者,但上帝却设法促成人与人的和好。
现代社会日趋公共化的扩张和挤压,给予人们巨大的压力。一种普遍认可的公共规则及政策的确定,并不意味着可以对人的行为及宗教做出曲解。约束必须是公正而平等的!美国宗教学家贝拉(RobertN.Bellah)在论及宗教与社会关系时,将个人与社会行为的关联建立在道德的共融基础之上,即对宗教道德认知的基础之上。宗教从产生之日起,就以和谐的眼光看待世界。尽管如此,在社会不断发展和变革中,社会道德共融构建的任务依然艰巨。安伦在述及中华文明复兴时说:“精神思想文明或软实力是大国崛起最重大的内在因素,能够引领和凝聚本国国民,并能被人类社会广泛认同的先进精神思想文明是全球化时代大国崛起的首要内在因素”。(6)其中宗教是社会道德伦理和精神文明构建的重要条件。
马丁•路德(MartjnLuther,1483—1546)将改教伦理从个人层面带至社会舞台的中心。他认为,人始终镶嵌在各种维系群体的社会关系中,这一定义给予人严格的社会地位。而对于中世纪的思想家而言,伦理概念始终与个人在社群中的角色、功能、身份息息相关。个人重要性在于他(她)是社群的缩影,也是群体的一分子。对此,路德引用了圣经《罗马书》第13章1~5节而加以说明。第一,在灵性层面,应诉诸真理而非武力,为善行义;第二,世俗的政府不应以武力制约不愿为善行义者,不应以武力伸张正义。路德尝试建立一套完整的基督教社会伦理系统,例如:造物秩序(ordersofcreatjon)、家庭、社群等等,但路德对于自然秩序重要性的个人行为观点,几乎与经济及社会秩序失之交臂。他似乎假定了社会制度乃是依照上帝安置于这个世界的“世俗”律法而运作的。正如恩斯特•图根德哈特所言,“如果一种行为的最终目的不是自己的幸福,而是他人的幸福,那么,人们就称它为利他的行为”。(7)德国社会学家卢克曼在其《无形的宗教——现代社会宗教问题》一书中,对于将宗教与信仰和行为分离的现象深恶痛绝。他认为,那并非“天真地”坚持宗教整体性要求社会成员,而是将具体的宗教与非宗教行为规范与他们自私的要求有意联系起来。
公共生活领域取决于不同的家庭与社会,其目标在于人群安宁与和睦。当社会更多地寻求民众生活安宁和福祉时,必须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公正平等的体现。这是人类对社会公正秩序的期盼,也是宗教所共同追求的“大同”。笔者以为,安伦是智慧的,他在中国社会畸形地向物质利益单边倾斜时,以学者的良知强调,精神文明不能成为社会的稀缺物;在社会信仰缺失、道德衰败、精神空虚、诚信缺位、官场腐败、教育弊端等现象严重时,精神文明应当成为社会的新诉求。人类在共同发展信仰,提升人类的精神境界中,应当注重各宗教教义与社会人群的“共融性”,从而对社会发展产生共享效应。(www.xing528.com)
宗教的生存与发展,不应当随着人意曲解教义,而应当“有以告人的好消息”,与更多的人群分享。而这一分享,既是传播,也是“共融”。例如,基督教教义中上帝的爱,包含着一种“对他人的关怀”,一种对人“无私的体恤”。基督徒必须竭力为邻舍(他人)的益处着想。老子的《道德经》仅约五千字,主张返回自然及无为而治。中国读书人的淡泊、不斤斤计较,可能与《道德经》的“知足者富”、“功成身退,天之道”、“知足不辱”等教诲相关。放弃对一己私利的本能追求,舍弃维护自身利益的思虑,才能实践“受启发的无私”(enljghtenedunselfjshness)。而这种爱的指向,表明一种义务论的理性,能够决定什么是对并且“公义”的,什么是好并且“善”的。抛弃追求绝对自私的放纵享乐,转而寻求与他人的快乐联结,这是社群及各宗教所追求的至善。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学家从社会化、现代化进程中获得灵感。他们对于人群“情感”的研究表面,人往往依据所处的社会位置及差异认同某些类型的“情感”。也就是说,当人们在无意识间观察与体验他人生活态度时,有时会选择一些与自己价值观相同的人,以至于不知不觉地流露出其对该群体形象的情感认同。2010年夏,法国政府以打击吉卜赛人的犯罪行为为名,下令驱除700名吉卜赛人。吉卜赛这一民族自11世纪离开印度之后,过着流浪生活,受到各种歧视,在历史上也曾是纳粹迫害的对象,目前在欧盟各成员国中有大约1000万到1200万人。国际舆论针对法国这一社会问题,呼吁:“法国和其他驱除过吉卜赛人的国家,必须找到与该族共融的方法”。因为吉卜赛人有可能会影响治安,就下令驱除,那么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是否只局限于一种人群?这一做法显得简单而粗暴。我们从另一角度看,国家与民族之间、宗教与宗教之间是否也存在着这样简单而粗暴的做法呢?廖超凡主教在《基督教与其他宗教》一书中,对于研究其他宗教信仰,从而设身处地接受各宗教最具吸引力的信仰价值时重申,这些宗教所具有的高尚的理想、热望和善美之处,我们都须引以为荣。笔者认为,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精神追求和思想境界,并有着不同形式的内容和形式的感动,但是宗教共融所包含的仁爱与善意,则是无私而不带歧视的,也是恒久的。社会在共融于爱与善美的过程中,不应对他人带有敌意或歧视。这是共融的法则。
人心,是一切行为的泉源。当耶稣从旧约传统中总结了两条最大原则:爱神与爱邻舍(太22:37-40)时,耶稣让人的内在生命与外在表现合二为一。爱既是上帝对人类的内在关爱,同时这份关爱也形成外在的善爱之举。我们共同寻求共融,追求至善,在人类生活中凸显宗教共融的价值与行为中体现真理。
每一个社会都试图以某种道德评判规范人类行为,以提倡一种约定俗成的人际关系。这种隐于社会常理之中的道德规范存在于不同文化的人对于道德制约的共融性的要求之中。在此,宗教的共融内质应与“目的的表里合一”(sjnglenessof purpose),即与各宗教信徒的正直美德相一致。
对于恪守宗教信仰的信徒而言,正直的美德与一个人的真实性有关。正直的人表里一致,忠于自己的信念,从内心真切、真诚地流露,使生活和信仰言行合一,即使正直与爱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这表达了不同处境中宗教及宗教信仰者的相同的面貌。诚然,各个不同宗教有不同的教义,但不同的教义并不改变各宗教所折射出的信仰者的正直品格,真正的信仰者以此赢得在社会中的美好声望。如果说个人和社群对道德感知认同的建立至关重要的话,那么一个共融的社会美德和传统以及共同利益的得以代代相传,将会从另一层面帮助宗教信仰者将个人的宗教生活、宗教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统一起来。当今社会应该做的是,摈弃急功近利的做法,积极顺应社群趋同性,调整和改变传统宗教教派间相互排斥的陋习及狭隘的偏见,改革与时代要求不相符合的宗教存在形式,自觉地促进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共融性”,促使宗教信仰者与不信者多元性、包容性的沟通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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