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是通过实施政教分离原则步入现代化历程的。现代化在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为世俗化。然而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伦理缺位”的问题。面对伦理缺位,是不是要放弃政教分离的原则呢?究竟怎样才能发挥宗教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呢?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历史。
“政教分离”的构想的形成与西方宗教改革运动以来宗教多元化和宗教冲突有关。在同一国家里形成天主教与基督教新教之间,以及新教各派之间的对峙和冲突,甚至发生延续数十年的战争。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西方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想到要把国家与教会分离开来,国家在世界观上保持中立,国家不袒护任何一种宗教,但确保每一教派的信仰自由不受侵犯。随着政教分离的实施,西方社会出现一个世俗化的过程。宗教被置于私人领域的范围,宗教不能在公共场所中宣传自己的信仰。宗教被认为属于每个人自己“良心”的问题,你在自己的头脑里相信什么,是你自己私人的事情,你不需要被“洗脑”,不允许别人干预你的信仰。各派宗教在自己的活动场所进行传教和礼拜活动,也是被容许的。但若宗教进入到公立学校中,成为国民义务教育的一部分,就不被容许了。宗教也不能进入到政府的行政活动和议会的决议中去,政府不能宣称支持或反对某一宗教,议会不能形成支持或反对某一宗教的决议。若这样的话,国家就不能保持在世界观上的中立了。
政教分离和世俗化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多元宗教的和平共存。然而,这也带来新的问题。最明显的是公民生活中的伦理的缺位。伦理涉及人生态度,这与世界观联系在一起。国家为在世界观上保持中立,就放弃了伦理教育的职责。学校被认为是对学生传授知识和进行职业技能教育的场所,伦理教育就被丢在一边。我们知道,人的道德意识的培养,与人所受的教育密切相关。在国家的义务教育中,由于伦理的缺位,公民的道德意识日益下降。或许有人会说,在国民义务教育体系中,存在法制教育,告诉学生要做守法的公民。然而,法律的基础在于道德。如若失去道德,公民就只知道为自己争权和维权,不知道帮助别人争取和维护合法的权益。法律之争也就成了利益之争,法律就从主持公道演变为争夺私利的工具。
现代西方国家的一项成就是福利社会的建设。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体系被建立起来。按理说,现代福利国家的生存,要靠公民的团结来维系。没有公民间的互相帮助,社会的医疗保健体系、养老体系、失业救助体系、义务教育体系,就要崩溃。现在由于公民道德意识的缺失,人人都想多获取而少付出,致使政府为维持这样的福利体系债台高筑,难免有一天陷入“国家崩溃”的境地。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伦理缺位,拜金主义就乘虚而入。对精神层面上的东西的追求少了,对物质消费层面上的东西的追求就甚嚣尘上。国家原想在世界观上保持中立,而其结果是扶持了一种新的世界观,即消费主义、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的世界观。对超越者的宗教信仰被“商品拜物教”的信仰所取代。因此有人说,世俗化并没有导致宗教在世俗社会中的消失,而是培育一种“商品拜物教”的宗教。精神性的神圣之神被打倒了,物欲横流的消费之“神”、财产之“神”被请了进来。宗教信徒对现代社会中这种倾向日益不满,他们在有关家庭伦理、生命伦理、经济伦理等一系列问题上表现出与世俗公民不同的看法。而世俗公民也开始意识到道德沦丧所带来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果说现代西方国家凭借其高科技的优势还能维持高福利的社会,缓和社会矛盾,取得一种表面上其乐融融的景象的话,那么在那些欠发达的国家,其社会景象就十分凄惨了。在那些国家中,生产力低下,经济萧条,生活水准低下,社会矛盾尖锐。那些国家中的一些忧国忧民之士想重整旗鼓,迎头赶上,又发现整个社会缺乏精神上的凝聚力。他们感到西方国家资本的力量摧毁了他们国家的原先的经济支柱,西方国家的世俗主义的文化观又摧毁了他们国家原先的精神支柱。他们想到不能再模仿西方国家政教分离和世俗化的模式,而想通过恢复他们传统的政教相结合的模式来恢复他们的精神支柱和国民的凝聚力。这种呼声在一些穆斯林国家中最强烈。某些极端主义者甚至不惜采用恐怖暴力的方式来实现他们建立宗教、政治、军事一体化的国家的意图,以期与西方相抗衡。
9•11事件爆发后,宗教成为哈贝马斯等西方重要思想家关注的问题。如何才能解决现代社会中人的道德意识的培养问题和宗教冲突问题呢?政教分离是否必然导致伦理缺位呢?如何才能化解政教分离与伦理缺位之间的两难呢?哈贝马斯的基本构想是仍然保持政教分离的基本构架,但容许宗教进入公共领域的商讨。哈贝马斯写道:“施行统治方面的世界观中立化是一视同仁地保障宗教自由的制度预设。公民们必须分享的那种宪法共识(Verfassungskonsens),也延展到了政教分离上。但依据上面讨论过的核心反对意见,将这个制度层面的原理扩展到各组织和公民们在政治公共领域中采取的立场上去的做法,就是一种世俗主义的过分普遍化了。对于每个国民个人而言,从国家权力的世俗特征中产生的,并非一种直接的义务,即为公共领域表达的宗教信念,补充上一种普遍可用的语言中的对应物。对于‘所有宗教公民在进行投票的时候最终都应该由世俗信念来引导’的规范性期待,在一种虔诚生活的现实面前,在一种出于信仰之导引的生存的现实面前,尤其不得要领。这种主张当然会被人以信教者在现代社会的各种以世俗的方式分化了的环境中的处境为据,加以驳斥。”(8)
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指介乎于国家与私人或民间活动范围之间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领域,它促进公民间思想意识的交流,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共识,通过大众传媒扩大影响力,使得公共舆论影响政治的决策。公共领域是大众批判的场所,它能使丑恶的、不合理的东西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推动社会的改革。公共领域是公民互相学习的场所,公民间互相取长补短,使明智的、合理的思想观点被大家接受,使健康的、优良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得以推广。通过把宗教引入公共领域的商讨,可使得信教公民和不信教的公民互相学习。不信教的公民可学习信教公民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信教公民需要学习以公共可理解的理性的方式表达他们对人生和社会的关怀。(www.xing528.com)
我认为,哈贝马斯有关宗教融入公共领域的构想具有启发意义。我们可以比较宗教是否融入公共领域的利弊——
如果宗教不融入公共领域,信教公民的政治诉求、伦理诉求就得不到表达,他们的不满就会压抑在心中。这样,他们就会采取不公开的方式活动,在“地下”形成一种秘密的政教相结合的组织,与公共的社会和政府机构的相对抗。他们甚至会以暴力的方式,破坏公共设施,发泄他们心中的不满,从而引起公众的注意,使得他们从其宗教观点出发的政治主张和伦理主张有表现的机会。
如果宗教不融入公共领域,宗教本身也会变得不健康。宗教萎缩在私人的圈子里,信息闭塞,不能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的新发展中获取养料,更新知识,反思自身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就会变得过时、狭隘、怪异。与外界的隔阂就会越来越大。
如果宗教不融入公共领域,宗教对社会和人生的积极作用就不能发挥出来。一个人内心的思想意识是与一个人外在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人的良心是与他在社会中的待人处事的表现联系在一起的。一个宗教团体的崇高信仰和高贵品格,是与其在社会服务中的贡献联系在一起的。宗教团体通过其社会服务,赢得社会承认,也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哪个宗教团体在社会服务方面做得好,公众看得清清楚楚,因此能在诸宗教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谁在抗震救灾等活动中的无私贡献越多,谁的精神越感人,谁就越受尊重,谁的追随的信徒就越多,谁的队伍就越壮大。
如果宗教融入公共领域,那些装神弄鬼、骗财骗色的拙劣勾当就容易曝光,迷信、低俗的活动就会受到谴责。谁如果敢在大众媒介上公开宣传不要去医院治病,而要靠“唱打鬼歌”之类的方式治病等违背常理的事情,谁就会受到广大有健全理智的公众批判,绝大部分宗教信徒也不会同意这种说法。
如果宗教融入公共领域,宗教中造福于人生和社会的价值观念就会得到充分发掘。宗教不是一代人、两代人的事情,而是凝聚了千百年来人生的经验教训。诠释宗教中的至理名言,回味宗教中的各种故事,能更清楚地把握人世间的是非曲直。这样,宗教就成为广大民众共同的文化财富,可从不同的角度得到开发和提供人生指导。
如果宗教融入公共领域,在信教公民和不信教的公民,以及在不同信仰的公民之间,就可以得到思想交流,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再陌生,他们之间的信任感就会加强。他们不再彼此把对方视为“怪物”,而视为公民同伴。因不同信仰造成的冲突就容易得到化解,公民间的团结和合作就会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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