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制度构建阶段的成果也表现在经济制度的创新方面。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在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艰苦的探索,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并付诸实践,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制度保证。
(一)新民主主义经济秩序的建立
1.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营经济
新中国成立前夕,官僚资本约占全国工业资本的66%,占全国工矿、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80%。官僚资本是国民党统治的经济基础,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不仅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秩序赖以建立的前提。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经把反对官僚资本主义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的基本内容。在1947年12月明确提出的新民主主义三大经济纲领中,没收官僚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即为其中之一。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也同样规定了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的内容。
官僚资本有国民党掌握的国家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鉴于官僚资本企业虽然是国民党政权的经济基础,但主要的社会功能是从事物质生产,其组织系统基本上是按生产要求而设置的,并且新生的人民政权还缺乏管理现代企业的人才和经验,中共中央决定对官僚资本的接收采取不打乱企业原有的组织机构,先由军管会原封不动地整体接管过来,保持原职原薪制度,实行监督生产而不是由军代表直接管理生产,等条件成熟时再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实行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依据这样的原则,没收官僚资本的工作顺利进行。
1950年初,共计接管官僚资本的金融机构2400余家、工矿企业2800余家,同时接管了大陆的全部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十几家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贸易公司。它们构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国营经济的主体成分。对于私人所有的或在私人企业中的官僚资本的没收,中共中央规定在摸清情况前先暂缓处理,后来制定了严格的审查没收程序,并将最后审批权收归政务院。1951年1月5日和2月4日,政务院先后发布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和《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等相关文件,各地据此清理了隐藏在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本。
在没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加上解放区原有的公营经济,替代了旧中国官僚资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控制了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和部门。为国家进一步统一财政、平抑物价、恢复国民经济、开始有计划地推进经济建设奠定了基础。
2.整顿经济秩序,平衡财政收支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较低。1949年,国有工业占工业总产值的26.2%,集体工业占工业总产值的0.5%,两者合计占26.7%。[22]到1950年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全民所有制也只占33.4%,集体所有制占0.3%,加上公私合营(0.4%)也只占财政收入的34.1%。而私营经济占30.2%,个体经济占34.5%[23]。再加上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财政税收体系,人民政府所掌握的经济资源十分有限。如上海解放初,政府掌握的大米、煤炭和棉花一度只能分别满足15天、7天和一个月的最低需要。尚未结束的战争开支、安置旧政权人员的开支,恢复生产、救济灾民等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收不抵支的人民政府不得不暂时依靠过量发行货币来弥补财政亏空,引起了市场物价上涨。而投机商人利用国家财政经济困难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进一步加剧了物价的上涨。
在此背景下,人民政府一方面加强金融管理,以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限期兑换金元劵,明令禁止金条、银元、外币的流通;另一方面调集主要物资,集中抛售,使粮、棉等价格下跌达30%~40%。这两项措施有力地打击了投机资本。但要从根本上解决经济问题,必须实行全国财经工作的统一管理和领导,以实现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和物资供求平衡。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全国财经会议,决定把国家财政收支统一起来。3月3日政务院作出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要求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统一现金管理。政务院的《决定》迅速见效,至1950年4、5月间,国家财政状况开始好转,收支接近平衡,通货膨胀受到抑制,物价趋于平稳。
这一系列的工作促进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秩序的建立,也为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想
1.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构想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整个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决定着人们在产品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的关系,并决定着上层建筑乃至整个社会的性质。因此,确立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对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有关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构想是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和完善的。
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进行过深入研究。其主要思想有:
第一,他们认为未来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精辟的名言:“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24]。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的一个基本思想。1872年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又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这就是19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追求的人道目标。”[25]
第二,在建立公有制方式的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把剥削阶级的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没收,即对于生产方式已经高度社会化的资本大工厂和大土地占有者,用没收的办法无偿剥夺,使他们的财产变为社会公有财产;第二种方式是赎买,即在特殊的条件下,可以用赎买的办法对他们占有的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化。恩格斯指出:“我们的党一旦掌握了国家政权,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占有者,就像剥夺工厂主一样。这一剥夺是否要用赎买来实行,这大半不取决于我们,而取决于我们取得政权时的情况,尤其是也取决于大土地占有者先生们自己的态度。我们决不认为,赎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容许的;马克思曾向我讲过(并且讲过好多次!)他的意见:假如我们能赎买下这整个匪帮,那对我们最便宜不过了。”[26]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社会所有制是全社会唯一的公有制形式。在自由联合体中,劳动者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实现了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马克思说:“以一种集体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的所有制。”[27]而“无产阶级要做的事情就是改变这种有组织的劳动和这些集中的劳动资料目前所具有的资本主义性质,把它们从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手段改变为自由联合的劳动形式和社会的生产资料”[28]。
第四,在所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过国家所有制、农业集体所有制、租赁制、股份制等多种设想。列宁、斯大林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如果说在马克思、恩格斯时代,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还只是一种理论设想,那么在列宁领导下的俄国,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已变为现实。列宁、斯大林依据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结合俄国的实际情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其具体表现主要有:
第一,列宁提出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思想。1919年11月列宁在《无产阶级专政时代的经济和政治》中指出,过渡时期,“社会经济的基本形式就是资本主义,小商品生产和共产主义”[29]。列宁在这里讲的小商品生产,主要是指农村存在的广大的小农经济,也包括城市的个体经济。列宁讲的共产主义经济形式,则是指按共产主义原则在国有土地和国有企业组织者的大生产。这就是说,在过渡时期,社会的基本经济成分是:国有经济、城乡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
第二,列宁提出了农业合作制的思想。他认为,俄国农村是一个分散的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广大农民在心理上和习惯上不会立即接受集体化,但社会主义的发展又要求逐步改造个体农民,实现社会化大生产。因此列宁认为只有实行合作社,才能使农业逐步转到现代化大生产上来。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民自主经营基础上的生产环节的联合。它仍然保持着参加者很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性质上合作社属于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
第三,列宁提出了利用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发展社会主义的思想。他认为国家资本主义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存在着五种经济成分:即宗法式农民经济、小商品生产、私人资本、国家资本、社会主义。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主义经济比较薄弱,国家资本主义是一种有计划有监督的社会化生产,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不仅不会葬送社会主义,“反而会使我们通过最可靠的道路走向社会主义”[30]。
斯大林则在坚持马克思、列宁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原则的同时,提出了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2.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构想
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最早是由圣西门提出的。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个阶段存在按劳分配。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有三项特殊界定:一是按劳动时间分配,二是在没有商品和货币下实行的,三是它最终要被“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所取代。(www.xing528.com)
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的按劳分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按劳分配的基本观点。他认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不劳动者不得食,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按劳分配因为否定了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剥削他人的劳动,因而能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实行按劳分配是实行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必要过渡阶段;按劳分配的形式是货币工资制;既要反对收入高低悬殊,又要保持适当的差距。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有关所有制和分配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正在建设新国家的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新民主主义的建国纲领中,更体现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想中。
(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设历程
1.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
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已确立的目标,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殊国情,又决定了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必须经历新民主主义的阶段。因此,中共中央曾设想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逐步增强新民主主义内部的社会主义因素,待条件成熟时实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国有化和个体农业的集体化。对于过渡时期的长短,毛泽东曾估计需要20—30年,后来也多次提出需要15—20年。但新中国成立三年后,毛泽东等领导人就依据当时的形势提出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思路。1952年毛泽东在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提出,现在就要开始用10到1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讨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12月,经毛泽东审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中,形成了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完整表述: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一条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总路线,以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为主体,以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战略。这一战略构想体现了发展生产力和变革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的有机统一。
促使党对原有设想改变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一五”计划确定优先发展重工业有内在联系。“一五”计划自1953年开始执行,而1952年中国现代工业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只有26.6%,重工业在工业中的比重只有35.5%。这种落后的经济状况不适应国家的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另外“一五”计划从1951年开始编制,而抗美援朝战争自1950年10月就拉开了序幕。战争的惨烈使改变中国工业,特别是与国防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工业落后状况的要求更为紧迫。从中国经济状况和国家安全考虑,“一五”计划确定了集中力量发展重工业的指导方针。而重工业对资金、物资、人才的要求更高,对国营经济的依赖性更强。因此,通过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限制非公有制经济,被作为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必要条件。
(2)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已经占据明显优势,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和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物质基础。除了国营经济的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也通过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方式同国营经济发生了联系。这不仅是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采取利用和限制政策的体现,也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开始。在农村,经过土地改革,农民普遍地组织起来,40%左右的农民加入互助合作组织。这实际上成为引导个体农业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开端。
(3)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旨在打击资本家经济违法行为的“五反”运动中,受到刑事处分的虽然只有1509人,只占工商户0.15%。但这是严重违法的和完全违法的部分,而半违法半守法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一状况使中共中央进一步认识到在打倒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之后,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因此不应再将民族资产阶级视为中间阶级。
(4)与苏联的示范作用有密切关系。在西方对新中国封锁、禁运的同时,苏联给予兄弟般的支持。意识形态的一致和苏联的快速工业化及其成就,强烈地吸引着中国共产党。中国人不仅借鉴了苏联的过渡时期理论,而且借鉴了苏联模式。内外条件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选择是历史的必然。
2.社会主义工业化
1953年是中国工业化的起点,其主要标志是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
实现中国的工业化,是中国共产党人和全国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在如何实现工业化及工业化的启动时间上,在党内及党外人士中曾有过不同的观点和争论。1950年,刘少奇曾设想,中国工业化要经历几个阶段:第一步是恢复一切有益于人民的经济事业;第二步要以主要的力量来发展农业和轻工业,同时建立一些必要的国防工业;第三步是要以更大的力量来建立我们的重工业基础,并发展重工业;第四步要在已经发展起来的重工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轻工业,并使农业生产机器化[31]。这里,刘少奇首次提出了“农、轻、重”的工业化发展途径。1953年9月在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扩大会议上发生了毛泽东、梁潄溟之间的争论,在争论中梁潄溟说“工人在九天之上,农民在九天之下”,此言正是针对工业化对农业及其他经济部门的挤压而发的。但发展经济对工业的需要,经济恢复期奠定的良好基础以及党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认识的改变,朝鲜战争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苏联工业化的示范作用等,都促使中国共产党最终选择了“重、轻、农”的工业化道路。国家计委在安排“一五”期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时,就是按照“重、轻、农”的思路安排的,其中用于重工业的资金占36.2%,用于轻工业的占6.4%,用于农业的则只占7.1%[32]。
“一五”计划确定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中国设计的156个建设单位为中心的,由限额以上的694个建设单位组成的工业建设,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对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基础;基本上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建立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围绕基本任务,“一五”计划确定了在发展重工业、轻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商业、文教及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的12项具体任务。
在“一五”计划的实施中,人民政府着重注意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前提下,力求使各个经济部门的发展保持适当比例;力求使建设计划同资金积累程度和技术力量相适应;力求使地方计划同中央各部门的计划结合起来,并首先保证重点工程的建设;力求把合理利用原有工业基地和积极创设新的工业基地结合起来,以改变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力求照顾到扩大资金积累保证国家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两个方面。
1956年,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主要指标大都提前完成。到1957年年底,除个别产品外,“一五”计划的各项指标都大幅度超额完成。国家对基本建设的总投资超过了原计划15.3%;工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18%,超过原定年均增长14.7%的计划;农业总产值完成原计划的101%,年均增长4.5%;全国铁路通车里程比1952年增加了22%,公路里程比1952年增加了1倍;高等院校由1953年前的181所增加到了229所,在校大中小学生增加了33%;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全国人均消费水平比1952年提高了33%。实践证明“一五”计划是成功的。
3.社会主义改造
作为工业化的“两翼”,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在1953年全面展开。
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通过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来实现的。列宁曾经指出,广大农民在心理上和习惯上不会立即接受集体化,但社会主义的发展又要求逐步改造个体农民,实现社会化大生产。因此只有建立在农民自主经营基础上的在生产环节联合的合作社,才能使农业逐步转到现代化大生产上来。中国同样是一个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小农经济既无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又容易产生两极分化,也不能满足工业化对农业的要求。
中共中央在1951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上,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要求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农业互助合作。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又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强调农业个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工业化之间的矛盾。《决议》强调党在农村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促进农民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其基本道路是:经由简单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实行完全社会主义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互助合作运动大致经历三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以发展互助组为中心,同时试办初级社;从1954年到1955年春,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从1955年下半年起,农业合作化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到1956年年底,入社农户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
粮食征购也是对小农经济进行改造的措施之一。1953年秋,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发出指示,决定在促进农业互助合作和技术改良以增产粮食外,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此后对食油、棉花、棉布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这一措施一方面缓解了粮食供求矛盾,满足工业化对粮食的需要;另一方面以此把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对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了与农业合作化类似的方法。通过手工业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组织形式最终实现对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年底,91.7%的手工业者加入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这标志着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国家采取了和平改造的方针。这是因为,一方面和平改造在经济上有利于国计民生,在政治上有利于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发挥其技术专长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优势、国营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私营企业中工人监督的加强以及工农联盟的巩固,使民族资产阶级意识到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大势所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53年6月,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确定了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改造资本主义工业的方针,随后又决定对资本主义私营商业也采取国家资本主义的方针,即“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分三个阶段逐步完成:1953年以前主要实行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即工业中的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和商业中的委托经销代销;1954年1月,国家开始重点发展公私合营的国家资本主义,主要是在一些规模较大、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的;1955年11月,中共中央通过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代表会议作出逐行逐业、分期分批实行公私合营的决定,由此推动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到1956年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数的99%和私营商业户的82.2%实现了公私合营,标志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三大改造”的完成,使社会主义经济成为国家的主体经济成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国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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