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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专政的建设-马克百思年主义在中国的历程化

时间:2024-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毛泽东在开幕词中宣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决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事宜。在广大的新解放区,地方人民政府尚未建立。

人民民主专政的建设-马克百思年主义在中国的历程化

二、新的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建设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及其国家机构的建立

1.国家机构的设计与建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这项制度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而创造出来的,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这一制度与人民共和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目标并不冲突,它不仅规范和指导了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各项工作,而且为社会主义中国后来的一切发展和进步奠定了基础。

1949年9月21日到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毛泽东在开幕词中宣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决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事宜。9月27日,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政协组织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国家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29日,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30日会议选举毛泽东等180人组成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等为副主席周恩来等56人为委员,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北京就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之际,解放战争虽然已经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但尚未完全结束。在广大的新解放区,地方人民政府尚未建立。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一方面指挥人民解放军继续追歼残余的国民党军队。另一方面在新解放区普遍开展政权建设工作。至1950年10月,解放战争基本结束,这为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民主专政创造了条件。

各新解放区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首先建立了临时过渡性政府——军事管制委员会,以接管国民党的一切公共机关,建立革命秩序,组织恢复生产,避免新旧政权交替时期可能出现的社会动荡。在社会环境初步稳定,其他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帮助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人民参政议政的初步形式。此后,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地方人民代表政府。同时讨论与审查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一切重大问题。为了保证中央政令的统一和执行,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五个行政区。至此,新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创建工作基本完成。

随着全国范围内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各种社会改革基本完成,随着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和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的逐步展开,人民群众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迅速提高,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逐渐成熟。1952年12月,周恩来在全国政协常委会上代表中共中央提出,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着手起草选举法宪法的准备工作。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选举法》。至1954年8月,经过选举的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自下而上先后召开,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做了重要的组织准备。同时,宪法草案初稿也经过了广泛充分的讨论修改。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大会听取并批准了周恩来所作的《工作报告》。

这个报告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各个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任务,特别是提出了建设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国防的任务。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董必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还根据毛泽东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并根据周恩来的提名通过了国务院组成人选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结束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及其授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以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共同纲领》暂代国家宪法的过渡状态。这在新中国的民主建设上跨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此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成为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2.“议行合一”的原则与民主集中制的运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这是巴黎公社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各国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基本原则。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借鉴了巴黎公社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议行”合一的原则做了进一步的发展。毛泽东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各级政府集中地处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这种“议行合一”的原则具体表现是: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构成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在全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的大事,制定法律和重要制度;在地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本地区的一切重大事务,作出必要的决议。

其次,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领导和监督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保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的贯彻执行。这一制度体现了立法、行政、司法的高度统一,保证了国家权力的集中行使。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协助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实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根据有关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人民贯彻实施这些法律和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体现了马克思提出的“议行合一”的原则,又体现了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主要体现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一切权力都集中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都是民主的,决议事项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一切机关、团体、政党、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种体制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既能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又能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使国家的各项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是真正的民主、人民的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

(二)政党制度的建构

政党制度在政治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尤具特色。正如江泽民所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同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2]因此,中国的政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

1.历史的选择

从世界历史上看,政党制度有多种类型和模式。在一党制中,有法西斯主义的一党制,也有社会主义的一党制;在两党制中有英国议会制的两党制,也有美国总统制的两党制;还有法、德、日等各具形态的多党制。因此,在新中国成立时,可供中国共产党参考的有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三种类型。实行两党制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势均力敌、互能轮替的两个政党,国民党的反共内战政策及其在大陆的崩溃否定了这一选择。而实行多党制的前提是一个国家中必须存在三个以上的并立政党,中国也不存在这样的客观条件。所以说,当初中国共产党在政党制度选择上没有现成答案,换言之,政党制度的选择不取决于任何政党或个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客观的历史发展所决定的。

早在1941年11月6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就提出了多党合作的思想。他说:“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由于“中国是一个两头大中间小的社会,无产阶级和地主大资产阶级都只占少数,最广大的人民是指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其他的中间阶级。任何政党的政策如果不顾到这些阶级的利益,如果这些阶级的人们不得其所,如果这些阶级的人们没有说话的权利,要想把国事弄好是不可能的”。所以,“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3]。在抗日战争后期,为打败日本侵略者和建设新中国,并为防止内战,中共提出了立即废除国民党一党专政,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和各阶层群众的热烈拥护。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提出:“中国现阶段的历史将形成中国现阶段的制度,在一个长时期中,将产生一个对于我们是完全必要和完全合理同时又区别于俄国制度的特殊形态,即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形态和政权形态。”[4]

为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党在抗战胜利后作出了不懈努力,为此毛泽东甚至亲赴重庆同蒋介石谈判。1946年1月召开的各党派政治协商会议,确定了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的制宪原则和“军党分立”、“军民分治”的整军原则,确定了由改组后的多党联合政府召开国民大会等一系列决议。然而,蒋介石撕毁政协决议,发动全面内战,并违背各党派共同协商的程序,召开了由其一手包办的“国民大会”,并进而实施“戡乱总动员”,宣布民盟为“非法组织”,残酷镇压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其结果使争取民主的各党派密切了彼此的合作关系,坚定了彻底推翻国民党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政权的信心和决心。

当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进攻后,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一文中明确宣布:“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就是人民解放军的、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5]随着国民党政权即将全面崩溃,中共在1948年发布“五一口号”,正式向全国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贤达发出“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得到了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热烈响应。1949年1月22日,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55人联合发表《对时局意见》,积极拥护中共的建议,并明确表示“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共策进行,以期中国人民民主革命之迅速成功,独立、自由、平等幸福的新中国之早日实现”[6]。这个庄严声明的发表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格局已基本形成。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共同纲领》的通过以及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客观历史条件所选择的多党合作的政治模式变为现实。

2.理论的发展(www.xing528.com)

多党合作制度既是中国近代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必然结果。

马克思、恩格斯根据欧洲19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历史条件,以及特殊的国际环境和具体的革命实践,提出了无产阶级政党与其他政党合作的思想。他们指出:“共产党人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调。”[7]并强调:“只要资产阶级采取革命的行动,共产党就同它一起去反对君主专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小市民的反动性。”[8]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代之后,列宁进一步发展了上述思想。他认为:“无产阶级决不应该把其他阶级和政党看做‘反动的一帮’,恰恰相反,它应该参加整个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应该支持进步阶级和进步政党去反对反动阶级和反动政党。”[9]在列宁看来“没有工人民主派和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步调一致的行动,就不可能取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是绝对的真理”[10]。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些思想为各国无产阶级政党争取联合其他民主政党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各国的无产阶级政党,还要根据各自不同的阶级状况、不同的历史条件和不同的革命进程以及各党派的具体情况,来寻求和建立适合本国特点的政党体制。

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曾设想在俄国建立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但是,由于外国的武装干涉,同时又进行着国内战争,俄国资产阶级和其他党派都离开了苏维埃,因此,在苏联就没有完全实现列宁提出的各党派合作的设想。不过列宁在1920年特别交代,共产党“要善于针对各阶级和各政党相互关系的特点,针对共产主义客观发展的特点来运用共产主义普遍的和基本的原则;要看到这种特点每个国家各不相同,应该善于弄清、找到和揣摩出这种特点”。[11]换言之,列宁并没有认为苏联的一党制是社会主义唯一适合和唯一可靠的模式。

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列宁的相关论述,从近代中国社会各阶级状况及其政党在革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发展革命的统一战线过程中,同中国各民主党派建立了团结合作关系,并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确定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一新型政党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是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光辉范例。

3.制度的建构

第一,明确了多党合作中各党派所处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初期,不少民主党派认为民主革命的目标已经实现,已没有必要再存在下去之时,毛泽东明确指出:“新中国的建立,如‘大厦将建、独木难支’,不能光靠一个党派……需要多党派齐心努力,共建大厦。”[12]对于当时共产党内出现的轻视民主党派的关门主义倾向,毛泽东进行了严肃的批评:“从长远和整体看,必须要民主党派。民主党派是联系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政权中要有他们的代表才行。认为民主党派是‘一根头发的功劳’,一根头发拔去不拔去都一样的说法是不对的。从他们背后联系的人们看,就不是一根头发,而是一把头发,不可蔑视。”[13]1956年6月,李维汉代表中共中央在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指出:“应当严格地尊重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宪法赋予的权利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和组织独立性,任何党派和团体对其他党派和团体的这种自由和独立都没有权力加以干涉。”[14]

第二,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列宁指出,要利用一切机会争取大量的同盟者,这“对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前和以后的时期,都是同样适用的”[15]。根据这一理论的指导,总结已有的实践经验,毛泽东说:“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16]。1956年9月,中共八大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一方针以党的决议形式确定下来。将多党合作提高到长期的战略高度,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策略和战略的层面上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关系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第三,选择了“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来处理共产党同民主党派之间的矛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体制中,共产党同民主党之间以及各民主党派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或发生一些矛盾。但是,统一战线内部普遍存在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不具有对抗性,必须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来解决。毛泽东说,在1942年,我们曾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具体化为一个公式,叫做“团结—批评—团结”,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对民主党派和工商界也采取了‘团结—批评—团结’这个方法。”[17]事实证明,这种方法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包括共产党同民主党派之间的矛盾或民主党派之间的矛盾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四,明确了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在新中国成立之际,中国共产党明确表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代行了全国人大代表大会职权,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仍然长期存在,成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团结的形式和协商的机关。

人民政协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中国化的伟大成果。它以党派团体为基础构成,有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和会议形式。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组织各党派按照政协章程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各民主党派可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项活动,促进政党间的团结合作。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可以说,人民政协的这一功能是中国共产党的独创,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之一。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这项制度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探索和实践的结果,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举。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思考,经历了联邦制的构想、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双重思考、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后认定等三个阶段。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二大的宣言中就曾指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18]1923年中共三大通过的《党纲草案》也指出:“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民族自决。”[19]到了土地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仍然主张用联邦制解决民族问题,1928年中共六大提出的民族纲领就是“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20]。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在二大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是把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的。很显然,这样的设想仅限于理论层面的探讨,忽略了中国的现实,因此是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这与党当时还处在幼年时期,对于中国的历史状况和社会状况、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规律都懂得不多,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还没有完整的、统一的了解有关,同时这样的设想也与党受苏联经验的影响有关。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红色政权的建立以及党对国内民族问题的不断探索,中国共产党开始设想用联邦制和区域自治制度两种方式并存的方法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就提出了这样的主张:“凡住在中国境内的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有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1936年5月,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宣言主张:“凡属回民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民族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开始由主张联邦制变为主张民族区域自治为主,主张各少数民族在共同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前提下,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1938年9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各少数民族“与汉民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的前提下,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21]。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发动了全面内战,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内蒙古人民的解放斗争提上议事日程。1945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在绥远蒙人地区,可以组织地方性的自治政府,并建立蒙人的军队。1945年10月,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对内蒙古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在解放战争炮火中诞生。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地区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实现了由党的民族政策到国家基本制度的转变,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

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为使自治区的形式和规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自治机关的组建和职权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2年8月批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等做了详尽而完整的规定。《纲要》强调各民族自治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从而确定了各民族自治区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关系;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从而明确了各民族自治区的行政隶属关系;规定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有采用通用的民族文字、发展民族文化教育事业、培养民族干部、自由发展地方经济事业、组织自治区公安部队和民兵、制定自治区单行法规的权力;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的名称一般由民族名称冠以地方名称组成。1954年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行使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能外,还享有各项自治权力。并将原来按人口多少及区域大小区分各民族自治区行政地位的笼统提法,具体化为民族自治地方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赋予其依法自治权限、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从而使民族区域自治更趋完善亦更具有可操作性。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上长期的民族隔阂、民族纠纷,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对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不甚了解。为了尽快地疏通民族关系,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决定,派出中央民族访问团前往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访察和慰问,同时宣传《共同纲领》规定的民族政策,征求各少数民族对于中央人民政府实施各项政策的意见。

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民族识别。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少数民族实现民族权利的平等,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特别是为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里落实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在少数民族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迫切需要对众多的族体名称和民族成分加以识别,以掌握少数民族的基本状况。1953年以后,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及其有关地方的民族事务机关组织专业人员和民族工作者深入各民族地区,就各个族体的名称、分布地域、经济生活、语言文字、心理素质和社会历史等进行综合实地调查。在此调查的基础上,遵循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中国的民族实际,综合考虑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等民族特征,并采用“名从主人”的原则,按照各民族的意愿确定民族属性和民族名称。至1954年全国人大开会之前,共确认有38个少数民族,1964年又新确认了15个少数民族。至1990年,国家正式确认有55个少数民族,连同汉族共56个民族。

在确认民族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在民族区域逐步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和自治机构。最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是内蒙古自治区,早在1947年5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帮助下建立了自治区。195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至1956年9月,全国大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除两个自治区外,还建立了27个自治州和43个自治县。1958年广西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同年又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在拉萨宣告成立(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是1965年9月)。

实行统一共和国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新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成功创举,对于促进祖国统一和共同繁荣,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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