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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哲学:论三类最基本价值形态的价值问题

时间:2024-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事物存在的事实”的价值问题。关于“物质体系内部的相互作用、物质和物质相互作用”的价值问题。关于“物质流”价值问题。

信息哲学:论三类最基本价值形态的价值问题

三、关于“三类最为基本的价值形态”的价值问题

邬先生说:“如果我们采取三分法的原则,那么,我们便可以说,物质价值、自在信息价值和精神价值乃是三类最为基本的价值形态。”[1]379表8-4以“水中月”为案例,列出了“信息本体论”对物质价值、自在信息价值、精神价值“存在方式”的规定,并做了扼要的点评,下面逐一对这三种价值形态进行分析。

表8-4 物质价值、自在信息价值、精神价值三种价值形态、“存在方式”与扼要点评

1.关于“物质价值”问题

“信息价值论”在探讨信息价值时,提到了某些“物质价值”问题,兹将有关要点摘出,以便逐一对这些涉及“物质价值”的问题进行分析,看看“物质”到底有什么“价值”。(表8-5)

表8-5 “信息价值论”里列举的有关涉及“物质价值”的问题

注:“[1]258”等引文是邬焜《信息哲学》(商务印书馆2005)里的出处(页码)。

(1)关于“事物存在的事实”的价值问题。根据“信息本体论”的规定,“实在、直接存在”的客体(物质)自身没有信息,信息在中介粒子场里。这里说“舍弃了某事物内部或与它事物相互作用关系”,就是说:在“舍弃”中介粒子场中认知“信息(凝结着种种复杂关系)”的前提下,“事物存在(客体)”还有可“被考察的事物存在的事实”,即关于“事物存在的事实”信息(意识精神)可“被考察”。其实,邬先生也承认:“我们对‘自存事实’——‘有一块巨石存在’——的反映,就其直接性的内容而言,除了获得巨石自身存在的信息之外,我们不可能得到其他方面的信息……”,[1]360即承认从“巨石(客体)”存在中,可获得“巨石自身存在的信息”!这显然与客体(物质)自身没有信息、“我们永远只能借助于第三者来把握我们的对象”或“借助于”中介粒子场“来把握我们的对象”不符。[1]157为了避免健忘,不得不提醒的是,假如这“一块巨石”是月亮上的石头,它可获得“巨石自身存在的信息”,然而遗憾的是在“信息本体论”里,作为“直接存在”“实在”的“天上的月亮”是没有信息的,所谓“客观信息(自在信息)”仅赋存于“间接存在”“不实在”的“水中的月亮”里,或者说“巨石自身存在的信息”只能是赋存于“巨石”自身在水中的影像(中介粒子场)里。这也再次证明,邬先生试图用自在信息(客观信息)来替代事物本体(客体)是多么困难!邬先生用这种不屑的语气强调“除了获得巨石自身存在的信息之外,我们不可能得到其他方面的信息……”,无非是想说认知事物必须依靠“信息思维”,依靠“第三者”,然而关于“一块巨石”的重量、比重、密度、成分、硬度、矿物、粒径、磁性、岩性等相关属性与规律,人们只能从“一块巨石”的本体中获得,而不能从所谓的中介粒子场(第三者)中获得。

(2)关于“物质现象”的价值问题。“现象”是指事物可观察的事实或事件;或者指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形式。“物质”的“现象”是需要通过“观察”去认知的,也就是说“物质现象”是有信息(意识精神)可被认知的,但是根据“信息本体论”的规定,“实在、直接存在”的客体(物质)自身没有信息,信息是“不实在、间接存在”,寓于中介粒子场里,或者在“信息现象”里。

(3)关于“物质体系内部的相互作用、物质和物质相互作用”的价值问题。根据“信息本体论”的规定,“实在、直接存在”的客体(物质)自身没有信息,信息是“不实在、间接存在”,寓于中介粒子场里中介粒子场里。“信息哲学”认为“物体的相互作用是通过物体自身辐射或反射的中介粒子场来完成的,”可是,地球或地球上的万物,绝大多数是不发光的,它们只反射太阳光,就反射的太阳光的物质形态与性质而言,它们不存在“辐射或反射粒子的种类和形式的无限多样和无限差异性”,只是反射数量多寡上存在差别。其一,通过反射的太阳光的数量,无法认知地球或地球上万物的“无限多样和无限差异性”。其二,仅凭两个不发光的物体(譬如张三与李四),互相通过反射太阳光发生作用,对它们自身的影响微乎其微,它们的演化要靠内部的自组织

(4)关于“物质和信息相互作用”的价值问题。这里所说的“信息”,应该指自在信息(客观信息)。如上面分析所指出,“信息哲学”里的“自在信息”是指事物发生作用的一种中介物中的“复杂关系”,它属有待被人认知的“观念形态”的意识或精神。试问当“物质和信息相互作用”时,作为一种体现“复杂关系”的信息,是怎样通过“自身辐射或反射”转化为中介粒子场里的粒子的?地球上万物反射的都是太阳光,太阳光是怎样与信息(复杂关系)发生作用的?

(5)关于“物质和精神相互作用”的价值问题。这里所说的“精神”,应该指主观信息(主观不实在)。试问:其一,主观信息(主观不实在)是怎样转化为中介粒子场里的粒子的?其二,不发光物体反射的太阳光,如何与主观信息(客观不实在)转化而来的粒子发生作用?

(6)关于“物质流(包括质量流、能量流)”价值问题。根据“信息本体论”的规定,“实在、直接存在”的物质(物质结构)的相关“信息”,全部在“间接存在”的自在信息(信息结构)里,唯有认知“信息流”才能获得信息(意识精神)。试问,既然认为“物质流”包括“质量流、能量流”,难道它们没有可被认知的信息吗?至少还应该有关于“自身存在的信息(事物存在的事实)”嘛!

2.关于“自在信息价值”问题

(1)“自存事实、效应事实”不能“直接生发出自在信息”

邬先生说:“如果说,在客观世界中所存在和演化着的自存事实、效应(价值)事实、各类事实直接生发出来的自在信息还都属于客观世界领域的物质或信息活动现象的话,那么,价值反映和非价值反映、认知性发现和评价性发现则都不再属于客观活动的过程,而隶属于人的主观信息活动的领域了。”[1]361“我们对‘自存事实’——‘有一块巨石存在’——的反映,就其直接性的内容而言,除了获得巨石自身存在的信息之外,我们不可能得到其他方面的信息,这一反映就不是价值反映;而我们对‘效应事实’——‘有一块巨石把地面砸了一个大坑’——的反映,则可能获得巨石对地面作用的价值——‘把地面砸了一个大坑’,这一反映就是价值反映。”[1]360在以上表述中,涉及“信息哲学”的3个概念,在“存在方式”上,它们是有区别的,兹归纳为表8-6。

表8-6 “自存事实”、“自在信息”、“自在信息”三个范畴的区别

由表8-6可以看出,自存事实(如“一块巨石”)、效应事实(如“巨石砸出坑”),它们都属于“客观实在(物质)”,不是“客观不实在(自在信息)”。“自存事实、效应事实”不能“直接生发出自在信息”,它们与中介粒子场里的粒子影像(水中月)是两码事,它们不是“一块巨石”、“巨石砸出坑”在中介物中的影像或粒子。因此,不能把“自存事实、效应事实”的价值混同于“自在信息”的价值。

(2)物与自在信息、自在信息与自在信息、自在信息与精神相互作用的价值问题

邬先生说:“在人道价值中不仅仅是物与物、物与自在信息、自在信息与自在信息的相互作用之效应,而且还增加了物与精神、自在信息与精神、精神与精神的相互作用之效应。”[1]371在这段表述里,从自在信息的角度,涉及物与自在信息、自在信息与自在信息、自在信息与精神相互作用的价值问题。(www.xing528.com)

“物与自在信息”涉及事物本体与中介物的关系问题,它们两者之间不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问题,由于前面已讨论过,不赘述。

“自在信息与自在信息相互作用”涉及两个或更多的中介粒子场发生相互作用问题,譬如“水中月”粒子场与“水中花”粒子场发生作用。当然,利用水面的镜像原理还可以增添新的影像,如“花”旁边还可以有人,人旁边还可以有房屋,即出现水中人影、房影等。水中月影、花影、人影、房影(粒子场)发生相互作用,对月亮、花朵、房屋(的演化)不会产生影响;对人而言,则可以感知水中的月影、花影、人影、房影,但对人体自身的物质成分、性别、体重、身高、年龄、籍贯、民族、健康状况等均无影响。

“自在信息与精神相互作用”或称“自在信息向自为信息转化”涉及两种信息,即自在信息与主观信息(精神)的相互作用问题。这两种信息都要转化为中介粒子场里的粒子后才能发生作用,颇为荒诞。此外,还存在用中介物替代事物本体、用外观外貌替代事物整体、用即时替代过程等以偏概全问题,由于前面已有讨论,不赘述。

(3)“自在信息”的演化与事物的本体无关

邬先生说:“自在信息的活动构成了人的信息活动最基本的基础性层次。在这个层次上,自在信息的两种基本活动形式(信息场、信息的同化和异化)都普遍存在着。”[1]114“自在信息是客观间接存在的标志,是信息还未被主体把握和认识的信息的原始形态。在这个阶段里,信息还只是以其纯自然的方式,自身造就自身,自身规定自身,自身演化自身,从而展开其自身纯自然起源、运动、发展的历程。信息场以及信息的同化与异化是自在信息的两种基本形式。”[1]47“间接存在虽然产生于直接存在的相互作用,但是,间接存在一旦产生便以自身独具的特质超越了直接性的本性,并由此展开了自身运动和发展的历程。在此历程中,信息呈现出了自身的不同的形式和形态。”[1]47

前面已多处讨论“自在信息”不是第一性的,如果要说它具有客观第一性的地位,那么它就是“变相的物质”,而传统哲学里的物质就会处于“退休”或被冒名顶替的地位,不赘述。“自在信息”是所谓的中介物(中介粒子场、第三者),中介物只反映事物本体的部分信息,譬如关于事物影像的存在价值。必须指出的是:水中月与天上月亮的演化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认为,水中月(“自在信息”)“以其纯自然的方式,自身造就自身,自身规定自身,自身演化自身,从而展开其自身纯自然起源、运动、发展的历程”,显然是非常荒唐可笑的。

3.关于“精神价值”问题

邬先生说:“认识主体的产生必须以信息凝结为中介。”[1]158“主体也在不断地向外辐射或反射信息场。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中介面(场)上,同时存在着互逆的两种信息流的运动。一种是主体信息向客体方向的运动,一种是客体信息向主体方向的运动。这互逆的两种信息流的运动使客体和主体都会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1]158需要质疑的是:

(1)“主体信息向客体方向的运动”——主体信息即主观信息(精神),先要变成粒子流即“主体也在不断地向外辐射或反射信息场”,这个粒子流与中介粒子场上客体反射的太阳光发生作用,究竟能够获得多少信息(精神)呢?前面对此已有讨论,不赘述。

(2)“客体信息向主体方向的运动”——根据“信息本体论”的规定,客体(物质)自身没有信息,或者说客体根本没有什么“客体信息”,信息在中介粒子场里。只能是中介粒子场上的粒子(中介物的影像),“向主体方向的运动”,主体获得仅是关于事物本体微乎其微的信息(关于影像的意识或精神)。

必须指出的是,所谓“主体也在不断地向外辐射或反射信息场”,涉及人类如何接触(含认知)客观世界的重大理论问题。传统哲学认为,人类接触(含认知)客观世界的途径是劳动(实践)。劳动是人维持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唯一手段。劳动促进了手与脚的分工,使人学会了制造和使用工具;劳动促进了语言、文字的产生,加速了经验、知识的生产和传播;劳动促进了大脑和机体的进化,加速了经验、知识的积累与处理。人类使用各种各样生产工具,除了脑力劳动(如运用经验与知识)外,手和脚要“直接作用”生产工具(如开汽车要手握方向盘、脚踩离合器),生产工具则要“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这两个“直接作用”不是“人向工具”、“工具向劳动对象”“辐射或反射信息场”(“辐射或反射”光粒子),是人的体力劳动,要消耗人的体力。总之,人类为了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唯一手段就是劳动,或者说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体—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相结合,是建立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唯一途径。

笔者认为,脑力劳动对人类的进化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仅凭脑力劳动(信息生产)无法实现人的真正意义上的进化。譬如,当代人类养了许多宠物,最多的是狗和猫,宠物狗和宠物猫与主人朝夕相处,可以观察(感知)主人的一切活动,甚至狗的视觉、听觉、嗅觉比人强,它们可以看电视、听音乐、坐汽车、乘飞机、上医院(宠物医院)、进学校动物培训班)、参加宠物运动会或“选美”比赛,但是它们很难像人类那样实现高层次的进化,原因是宠物狗和宠物猫离不开人类的喂养,它们不能从事维持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即: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体—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相结合。

综上所述,“信息价值论”试图赋予“客观信息”或“自在信息”、“中介粒子场(信息场)”、“间接存在”、“信息结构”等范畴类似物质第一性的地位,或曰“变相物质”的地位,它们能“以其纯自然的方式,自身造就自身,自身规定自身,自身演化自身,从而展开其自身纯自然起源、运动、发展的历程”。但是,在现有理论与实践的检验下,它们只不过是一些充满了逻辑矛盾的主观范畴,尽管高论洋洋洒洒,毕竟仍是鸠占鹊巢、底气不足、先是后非、力不从心。

参考文献

[1]邬焜.信息哲学——理论、体系、方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霍有光.邬焜“信息本体论”再质疑[J].哲学分析,2011(6).

[3]霍有光.邬焜先生“信息认识论”质疑[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6).

[4]霍有光.邬焜先生“信息进化论”质疑[J].东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6).

(原载《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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