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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服刑人员道德知识读本

时间:2024-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集体主义作为一种现代的价值观,非但没有过时,仍然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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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纲要》强调指出:“要把集体主义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作为服刑人员,在加强道德修养的过程中,应该特别重视加强集体主义道德建设,自觉树立集体观念,共建健康和谐的狱内改造氛围,坚决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以促进自我改造,告别过去,走向新生

一、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集体主义是指一切言行以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为最高标准的思想,是社会共同利益在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积极反映,它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一切道德要求。其内容为:一是广大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们的一切言行都必须以这个社会的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二是在保证社会集体利益的前提下,要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尽可能地保证和满足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三是当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集体利益,必要时甚至应该牺牲个人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有人甚至怀疑集体主义是不是已经过时了,还要不要坚持集体主义?甚至认为市场经济以突出个性为前提,以个人利益的追求为动力,集体主义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集体主义作为一种现代的价值观,非但没有过时,仍然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一)集体主义体现了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

作为道德规范,其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协调人与人之间复杂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与人之间关系平等,每个人的利益都和他人、集体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社会提倡“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把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通过实现集体利益从而实现个人利益。我国社会出现的大批先进人物和全国评选表彰的道德模范如雷锋、徐虎、李素丽、文花枝、袁隆平、方永刚等,正是在集体主义精神孕育下产生的。雷锋精神所体现的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先人后己、无私奉献和为人民服务的优良品质,正是集体主义处理人际关系的具体典范。

(二)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发展的方向

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之所以倡导集体主义,是因为集体主义能够鼓励人们献身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在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指导下,许多先进模范人物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上谱写了一曲曲集体主义精神赞歌,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楷模。

(三)集体主义是新时期社会主义健康发展的道德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竞争、利益、风险、自我、创新等社会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这些意识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容易助长利己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如果任凭这些不良意识腐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将遭受挫折。再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是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发展的社会,每种所有制经济都代表着一定的利益群体,种种群体的利益还客观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从道德建设着手,只有以集体主义为道德原则,充分发挥集体主义的有效调节作用,用集体主义去统一各种利益关系,用集体主义去克服各种不良意识,才能处理好各种群体的利益关系,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二、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极端个人主义是与集体主义根本对立的道德价值观,是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的。坚持集体主义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极端个人主义是一种以个人为核心,一切从个人利益出发,一切以个人为目的,专注于谋取和扩大个人利益的思想体系。极端个人主义者,在考虑个人同他人和社会关系时,只强调个人的权利,不考虑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只考虑个人的自我价值而不考虑集体和社会的价值。有的人甚至为追求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和牺牲社会和他人利益,走上危害社会和国家的犯罪道路。极端个人主义作为一种价值目标的理论,在个人同社会的关系上,特别强调个人本身就是目的,社会、集体、国家和他人,只不过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一句话,极端个人主义,是一切以个人的特殊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一切为了个人的一己私利。

极端个人主义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它把个人引向追求个人私利、满足个人私欲的错误途径,这与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格格不入,它对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极大的腐蚀和诱惑作用。在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意识的诱引下,一些人迷失了人生的航向,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如,有的民工为体面地回家过年,在街头或车上实施抢劫;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住房,大肆贪污受贿;有的子女为了获得父母的保险收益,惨无人性地杀害自己的亲人;有的为了转嫁自己在生意上的损失,巧舌如簧地欺骗其他个人或单位的钱财。类似于这样的犯罪事例不胜枚举。

作为服刑人员应该痛定思痛,清醒地认识到极端个人主义的危害性,要看到极端个人主义不仅对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也对自己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并不仅仅表现在葬送自己本应有的美好前程,也会表现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对自己改造进步的直接影响。这一点尤其值得每一个服刑人员引起注意。应该指出,服刑人员在改造期间,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在不少人身上依然存在,如有些服刑人员不顾家庭经济的困难,经常向家庭要钱要物,以满足自己不切实际的生活消费;有些服刑人员在狱内强拿索要他人财物,供自己使用;有些服刑人员为了达到不劳动的目的,装病或是自残;有些服刑人员甚至利用狱务公开,与监狱进行所谓的“人权”斗争,不考虑自己还应承担的改造义务。这些极端个人主义的表现,势必制约着他们对改造的正确认识,影响着他们的改造行为。服刑人员只有充分认清极端个人主义的危害性,努力克服和抵制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才能在改造中正确看待自己的过错,实施正确的改造行为,从而逐步培养起集体主义的观念。

三、和谐的改造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在改造中,服刑人员除了处理好与警察、职工和亲朋的人际关系外,更重要的是要处理好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应该说,与同犯间的人际关系是每个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一种最广泛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影响着狱内改造环境的好与坏。

一般来说,服刑人员之间的人际关系主要有下列特点:一是地位的相同性。服刑人员同处于被监管改造的地位。二是交往范围小,一般只限于监区范围以内。三是存在共同利益。如公用空间如何利用,公用设施如何使用,环境卫生如何保持整洁等。四是受相同监规纪律、行为规范的调整、约束。五是由于空间上的邻近和限制,相互交往具有不可回避性,并容易出现矛盾。

服刑人员之间建立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营造健康向上的改造范围(www.xing528.com)

和睦相处是服刑人员处理个人之间和团体之间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它要求服刑人员顾全大局,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友爱亲善、真诚相待、平等尊重,搞好相互间的团结协作,以实现共同改造、共同进步的目的。

服刑人员之间和睦共处,能够调节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每个人都能具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心情舒畅,从而激发起巨大的改造热情和积极性,同心同德,努力改造,踏实改造。反之,如果服刑人员之间不能和睦共处,缺乏互相帮助、互相促进的良好关系,而是互相拆台,甚至因小事就大打出手,就会导致纪律松弛,人心涣散,改造秩序混乱。这不仅使监狱和分监区的工作受到影响,个人也将受到惩罚。

(二)有利于个人改造的进步

团结互助、和睦共处,是社会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一切社会活动的重要保证。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几乎每一件产品、每一项服务都是不同岗位,甚至不同企业、不同职业、不同工种的众多生产者分工协作的结果,凝聚着许多人的劳动和创造。因此,在改造和生产劳动中,服刑人员建立团结协作、互助互爱、和睦共处的和谐道德情操,对共同搞好改造和劳动是十分重要的。

服刑人员都是因为违了法、犯了罪才被判刑入狱走到了一起接受教育改造的。犯罪入狱可以说是人生的最大挫折,处在人生的低谷,这就需要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共同度过改造生活。在监狱里因自以为是,不能正确处理同犯之间关系而影响改造的事例不少。例如,某监狱服刑人员吴某在一次劳动中因劳动质量问题,被劳动组长“刮”了一顿,吴某认为是劳动组长故意整他,就趁其不备砸了劳动组长两锄头,造成了严重伤害,吴某因此被依法加刑。可见,搞好同犯之间和睦共处的关系,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最终也有利于自身的改造。

俗话说,“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三人同心,其利断金”。这就表明自古以来,人们认识到了团结协作、和睦共处的重要性。一个人能与人和睦相处,对自身有意想不到的促进作用。因为,这样别人才能够帮助你、关心你、支持你。同时,自己也会产生满意、愉快的情绪,进而也会有积极的态度。例如,美国哈佛大学就业指导小组调查结果表明,在数千名被解雇的男女雇员中,因不能与人和睦相处而无法施展其长处的竟达90%之多。美国卡内基工业大学曾对一万人的档案记录进行分析发现,“智慧”、“专业技术”、“经验”只占成功因素的15%,其余的85%决定于良好的人际关系。如果你具备了85%的成功因素,还怕以后找不到合适的职业,发挥不出自己的能力吗?相反,如果服刑人员在改造中不能与同犯和睦相处,则可能重蹈覆辙,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三)有利于身心健康

由于被监管的特殊环境和离开亲人等原因,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恐惧、忧郁、偏执、虚荣、悲伤、挫折、孤独等心理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排解,不仅影响身体健康,而且对自身的改造也是十分不利的,甚至有可能影响监管安全。心理学实践表明,人的各种心理疾患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和能否与他人和睦相处有关。能与他人和睦相处的人心理问题就少,不能与人和睦相处的人常会有孤独、焦虑、悲观等问题。

因此,服刑人员要培养健康心理,就要注意与人和睦相处,多参加文体活动,阅读健康有益的书刊,提高情趣,多与有文化、讲道德、有较高素质的人交朋友,提高交友的质量。如果发生心理问题及时找警察咨询,排解心理障碍,培养心理支柱。

培养健康心理,增强与人和睦相处的自觉性和能动性,还必须加强与人沟通的能力。在服刑改造期间,有的服刑人员把自己包裹得很严,不愿与人交往,造成了许多误会和纠葛。不但人际关系紧张,还使自己的心理问题日趋加重,这对改造是十分不利的。要消除猜疑的心理,其有效的方法是扩大交友,增大透明度,以加深彼此的理解和信任。并在交往中得到乐趣,冲淡服刑生活中的沉闷气息。同时,与人和睦相处也可以提高自己的心理容量,提高自身修养,使服刑生活变得更有质量。

搞好服刑人员的人际关系,指的是搞好合理的、正当的、健康的人际关系。这种人际关系与为了谋取自己的减刑、假释、好工种、特殊照顾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投机钻营的“庸俗关系学”是有本质区别的。那些抱有“苦干不如巧干,巧干不如围着警察转”、“托上人,使上钱,送上礼”的“关系学”观点的服刑人员,应尽快认清这种庸俗关系学的危害性,把精力用到合情合理地建立、调节健康、正当的人际关系上来。因为玩弄这种庸俗关系学的人,尽管可能会得逞一时,但终将露出马脚,而为他人所不齿。愿每个服刑人员都有搞好合理的、健康的人际关系的能力。

四、狱内小团伙的危害

狱内小团伙,就是指服刑人员在狱内交往过程中,基于某种共同的兴趣、共同的利益、共同的情感、共同的经历等,而自发形成的一种小帮派团伙,具有明显的反改造倾向。它与监狱正式群体格格不入,不仅严重妨害着服刑人员的改造,而且也是监狱机关打击的对象。这种小团伙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拉帮结伙,促成牢头狱霸的产生。一些服刑人员因为地缘关系、共同的犯罪经历、相似的低级志趣等原因,形成了狱内非正式群体。这种群体在狱内,为了扩张群体的力量,建立群体在服刑人员心目中的地位,往往采取拉帮结伙的方式,不断吸收其他服刑人员的加入,群体的中坚人物逐渐变成了群体的核心,成了有“地位”、“权力”、“影响力”的重要人物,任何人对他们稍有冒犯,就会遭到群体的攻击,久而久之,这种核心人物就成了狱内的牢头狱霸。

(2)互相包庇,纵容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狱内小团伙内部成员,他们不是互相督促,共同进步,而是互相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有时甚至为群体内的成员出谋划策。他们对群体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检举、不揭发,更谈不上制止。有些人大讲所谓江湖义气,愿意为群体内部成员两肋插刀,对一些问题大包大揽,甚至实施共同犯罪

(3)无中生有,造谣诽谤,破坏狱内服刑人员正常的人际关系。狱内小团伙对服刑人员正常的人际关系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群体内一些成员常常会搬弄是非,无中生有,造谣诽谤其他服刑人员,挑拨服刑人员相互间的正常关系,人为制造各种狱内人际矛盾。尤其是当哪个服刑人员积极要求改造时,他们则冷嘲热讽,打击其改造的积极性,严重破坏了狱内改造风气

(4)传习犯罪伎俩,交流反改造经验。一些狱内反改造分子在形成狱内小团伙后,经常凑在一起,回忆他们过去的犯罪经历,谈论犯罪的方法,讨论分析失败的原因,传习犯罪的技术与技巧,从而为出狱之后实施进一步犯罪活动作准备。他们在狱内,整天混刑度日,谈论如何对抗管教,怎样破坏改造,用什么样的办法给干警制造麻烦。

(5)强拿索要,欺侮群体外服刑人员。狱内小团伙的一些成员,时常会倚仗群体的力量,欺侮其他服刑人员。平时,他们对群体外服刑人员的物品强拿索要,只要自己看中的,就强行拿来,或者索要获得,对于不从者,或语言谩骂,或暴力相加。他们伙吃伙喝,又胁迫群体外服刑人员向他们“进贡”食物。

因此,每一名服刑人员应充分认识狱内小团伙的实质和危害,加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在狱内人际交往中,要严格执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正确处理好狱内人际关系,坚决反对与抵制狱内小团伙,努力建立健康和谐向上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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