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4 衢州市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的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10月底前向当地县(市、区)供销社提出申请,递交《衢州市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等申请材料。各县(市、区)供销社在每年的11 月30日前,对当地提出申请并基本符合《衢州市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试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自评后上报到衢州市供销社,由衢州市供销社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采取百分制,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不参加衢州市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根据得分排名,好中选优,综合评定衢州市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文公布表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并在扶持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
一、示范合作社的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加盖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盖印章的章程、成员名册、联系电话、成员入股原始清单复印件、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以及合作社活动记录。
4.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等复印件;
6.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和取得成效等)。
二、示范合作社实行每二年复审制度
1.复审工作由县(市、区)供销社负责实施。
2.县(市、区)供销社于复审年度第一季度对示范合作社进行检查复审后,报市供销社审定,作出复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www.xing528.com)
3.对复审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保留其“衢州市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荣誉称号。
4.对复审不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市、区)供销社以文件形式上报到衢州市供销社,由衢州市供销社审核后发文公布取消其“衢州市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荣誉称号。
复审时,县(市、区)供销社根据《衢州市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试行)》,重点检查复审年度内的相关情况,示范合作社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示范合作社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到县(市、区)供销社备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县(市、区)供销社要定期报市供销社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衢州市供销社发文取消示范合作社的资格:
1.不能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
2.合作社在申报和年检自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当年申报的不予认定;对已认定的合作社,取消其资格,二年内不得申报。
3.合作社逾期不按要求规定提供申报、年检自查材料,拒绝参加年检的,作自动放弃认定资格,不予认定示范合作社。
4.合作社生产经营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示范性合作社的认定、年审等工作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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