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3 台州市规范化合作社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9月15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台州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等申请材料。
二、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化合作社的认定标准,对已提交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核查。
三、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将通过县级检查验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到台州市农业局,并附送申请材料。
四、台州市农业局对县级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
五、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台州市农业局发文公布为台州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颁发台州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证书。
六、规范化合作社的申报材料:
1.台州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加盖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盖印章的章程、成员名册、联系电话、成员入股原始清单复印件、上年度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以及合作社活动记录。
4.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等复印件。
6.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和取得成效等)。
七、规范化合作社实行年审制度:
1.年审工作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规范化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4日至3月31日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审材料。
3.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规范化合作社的年审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4.对年审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在其台州市规范化农民业合作社证书上注明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审的截止日期。(www.xing528.com)
5.对年审不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上报到台州市农业局,由台州市农业局发文公布取消台州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
6.年审结束后,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审情况书面上报到台州市农业局。
八、年审时,规范化合作社应向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台州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审报告书。
2.加盖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台州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证书。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九、规范化合作社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下一年度年审时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台州市农业局备案。
十、规范化合作社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关会议记录。
2.加盖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台州市农业局发文取消台州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
1.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不参加年审的,或年审不合格的。
3.年审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规范化合作社的认定、发证和年审等工作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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