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浙江省各地市示范社建设条件
第一节 杭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
1.股权结构、社员人数:认股社员50个以上(含联合认股的社员,但联合认购1股的社员不超过5人)。
2.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社员出资:有社员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的清册。
4.股金设置:单个社员认购股金占股金总额的20%以下(1户中多人认购股金的,按单个社员认购股金计),生产者社员认购股金占股金总额的50%以上。
6.规章制度、章程:内容符合省《示范章程》要求,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岗位责任:有生产、收购、销售等岗位责任制,履行职责认真有效。
8.财务管理:有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并执行现金管理及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按季公布财务状况。
9.会计核算:有兼职或专职会计,按省《核算办法》建立账簿、设置科目并准确核算,每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10.组织机构: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各自职权正确行使。
11.管理机构:有财务、生产、收购、销售等业务机构。
12.社员代表大会:每年2次以上,产品收购、销售、年终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
13.理事会会议:每年3次以上。
14.监事会会议:每年2次以上。
15.生产经营、办公及服务场所:150平方米以上。
16.生产性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
17.生产标准: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社员标准化生产率在80%以上。
18.生产基地:有示范基地200亩以上。
19.产品质量:有注册商标,有无公害或绿色食品的认证。
20.统一服务、业务培训:每年4期以上。
21.经济技术信息:每年10条以上,合作社有网页。
22.投入品供应:统一供应社员农业投入品50%以上。
23.产品包装:统一包装社员产品50%以上。
24.产品销售:统一销售社员产品50%以上。
25.运行绩效:年销售总额600万元以上。
26.年盈余总额:30万元以上。
27.提取风险金:占年盈余总额10%以上。
28.按交易额返利:占年盈余总额40%以上。
29.社员人均纯收入:2万元以上。
30.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说明:其中1,4,8,9,10,12,22,23,24,28为必须达到的指标。
第二节 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评选条件
一、基础条件较好
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成员50户以上,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股金结构合理,办公、服务场所100平方米以上,生产性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产业(产品)优势明显
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其中种植类合作社示范基地500亩以上,设施农业150亩以上),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所占比例在80%以上;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有统一的注册商标,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知名商标)称号的优先考虑。
三、运行机制规范
章程制度规范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会计核算和财务公开规范;成员账户完整规范,盈余返还制度健全;各项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按要求及时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等资料。
四、服务劳动范围广
合作社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2次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占成员投入总量60%以上,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产品总量60%以上,且生产记录台账完整。当地一半以上专业大户加入,带动非成员农户100户以上。
五、市场竞争能力强
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产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00万元以上,合作社成员人均增收20%以上。
对有突出成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取消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
第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二,已被取消“规范化合作社”资格的;
第三,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未按规定参加监测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被取消市级示范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三节 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评选条件
一、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登记,诚信经营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成员出资比例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无不良诚信记录,已经县级规范化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认定。
2.组织健全,管理民主
有规范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与之适应的组织机构,在成员及理事、监事的构成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农民理事和农民监事达到50%以上;重大事项做到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以上,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正常有力,重视信息化建设,组织档案管理有序,业务活动台账齐全,社务公开规范。
3.财务规范,产权清晰
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务独立,会计核算规范,建立积累、风险基金提留机制,落实盈余返还制度,成员账户建立完整、记录准确,财务公开规范。
4.依托产业,运转协调
与特色产业发展和现代农业功能区建设相结合,主要产品符合温州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一般应具有注册商标,提供优质农产品品牌服务,按照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组织生产、销售,标准化生产(产量或面积)覆盖率在60%以上,统一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户农产品销售总量的50%以上,核心基地或主产品一般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无公害农产品以上的认证。
5.带动力强,绩效良好
与成员形成稳定的服务关系,成员数在30人以上(粮食、渔业、农机以及创新型服务类专业合作社在15人以上),带动非成员农户在100户以上,统一服务项目的成员覆盖率达到60%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年经营服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农产品的附加值显著提高,带动成员增收明显。
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申报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登记,诚信自律
依法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年检合格。
2.依托产业,服务充实
与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和现代农业功能区建设相结合,形成专业化会员人才队伍,具有一定的专业权威性,服务措施切实有效,业务活动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
3.组织健全,管理民主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发展原则,有规范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与之适应的组织机构,理事会工作正常有序;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良好,做到议事民主、程序公开、民主管理;重视信息化建设,组织档案管理有序,业务活动台账齐全;年会制度落实良好,会务公开规范。
4.财务规范,经费保障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会计核算规范,活动经费有保障,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合理、合法,财务公开规范。
5.履责到位,形象良好
服务农民意识明确,服务条件良好,专职工作人员至少有1名以上,会员数在50名以上,带动非会员农户在100户以上,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诉求、提供有效的专业服务等方面能积极地发挥作用,统一服务项目的成员覆盖率达到60%以上,增进会员的共同利益,良好履行社会责任,成员和社会评价积极。
三、农产品行业协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申报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登记,行为规范
依法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行为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合格。
2.依托产业,职能充实
与特色产业发展和现代农业功能区建设相结合,有一定的行业覆盖面,具有行业代表性;职能充实,服务措施有效,业务活动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
3.组织健全,管理民主
有规范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服务农民意识明确,服务条件良好,按有关规定配备并优化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应为专职;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正常有力,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良好,做到议事民主、程序公开、民主管理;重视信息化建设,组织档案管理有序,业务活动台账齐全;年会制度落实良好,会务公开规范。
4.财务规范,经费保障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配备专门会计人员,会计核算规范,资金来源有保障,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合理、合法,财务公开规范。
5.业绩突出,评价积极
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能积极地发挥作用,统一服务项目的成员覆盖率达到60%以上,促进行业管理,增进行业的共同利益,形成有特色的核心业务,良好履行社会责任,有效促进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成员和社会评价积极。
符合以下服务绩效和示范带动功能的申报组织,予以优先考虑:
第一,积极参与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深化新型合作机制,创新开展新型合作服务,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得以实践应用,或得到市级以上的试点推广。
第二,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温州名牌以上知名商标或品牌称号。
第三,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或受到省级以上行业表彰。
第四,优化新型合作人才队伍富有成效,建有党的基层组织,或属于大学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农业领域自主创业,领办或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其他由联审联评小组认可的优先条件。
第四节 绍兴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一、有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
1.依法登记设立
合作社法人登记1年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社员50个以上。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2.股权关系明晰
每个社员都认购股金,社员间也可以自愿联合认购。合作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
3.股权结构合理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不超过股金总额的20%。同一户的家庭成员不得重复认股。
二、有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
1.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
合作社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和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场所与设施。
2.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
合作社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配送比例在30%以上。
3.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
合作社制订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的面积(产品产值)占社员总生产面积(产品产值)的比例在50%以上。合作社定期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并开展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
4.统一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
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开展社员产品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
5.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
合作社有产品注册商标,申请条形码,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合作社统一销售社员产品占社员产品总量的一半以上,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
6.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
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
三、有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
1.规范章程和制度
合作社章程符合条例和示范章程规范要求,并建立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2.规范组织管理机构
合作社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活动正常。(www.xing528.com)
3.规范社员管理
合作社有规范的社员入退登记管理手续,核发社员证,健全社员管理及其生产经营档案。
4.规范民主管理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实行一人一票制,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相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的票数最多不超过总票数的20%。
四、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1.规范财务核算
合作社单独建账核算,与社员的产品交易实行专项明细核算。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监督。财务人员持证上岗。
2.规范社员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业投入品的供应价格
合作社按“下保底上不限”的作价原则,向社员收购产品;以无偿或低偿服务为主向社员提供农业投入品。
3.规范盈余分配
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税后利润按交易额和股金额统筹分配,且按交易额分配比例在50%以上。
第五节 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评分表(修订)
1.办公条件:有合作社牌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得2分。
2.组织机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农民成员不少于1/3,并实行换届制度,得2分。
3.社员数:社员100个以上,企事业、社团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得3分;社员每增、减50个加、扣1分;入社社员取得社员证,得3分;社员入、退社按章程规定办理,得3分。
4.带动农户数:特色产业发展加快,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得3分。
5.依法组建: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变更、年检,得3分;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发票,得2分。
6.社员、股金构成: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每个社员认购股金,股金认购额度符合《条例》规定,得4分;农民社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得3分;
7.运作、服务情况:合作社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得3分;合作社有自己的品牌,得3分;每年至少召开1次社员代表大会得3分,未召开代表大会的不得分;以合作社为依托,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统一采购、供应服务,统一供应比例在50%以上,得3分;统一制订产品生产标准或组织实施无公害生产技术标准,社员生产活动有记录,得3分;按标准化生产的产量(面积)占总产量(面积)的50%以上,得3分;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发布农产品供求、价格等信息,每年每个社员接受培训一次以上,得3分;为社员生产提供资金、担保服务,得2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认证,得3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定认证,得3分。
8.制度建设:有规范的章程,得3分;设立成员账户,对股金、公积金、交易额(量)及时记载的,得4分;没设立不得分,记载不完备的酌情扣分;严格执行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开支审批、岗位职责、现金管理等制度,得3分;会计核算正确,与社员、非社员分开核算,财务报表齐全,按规定及时上报,得3分;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或按章程规定执行),得3分;财务会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办法等财务情况向社员公开,得3分;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终了有工作总结,得3分;合作社档案管理规范,会议培训等记录齐全,得2分。
9.销售情况:种植类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养殖类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得3分;种植类每增、降100万元、养殖类每增、降500万元分别加、扣1分;社员生产产品的总量,60%以上通过合作社销售的,得4分;每增、降10个百分点分别加、扣1分;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形式建立销售网络的,得2分;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每参加一次得1分。
10.收益分配:每年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得3分;提取公积金后,每年按交易额(量)等规定量化并记载到社员的账户中,得3分,不量化的不得分;年收益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按交易额(量)返回比例在60%以上,得4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2分,不分配的不得分。
以综合评定得分高低确认优秀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次,设立一等奖2~4个、二等奖5~7个、三等奖8~10个。
第六节 金华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条件
第一,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示范性,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二星级以上标准。
第二,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和产业带动力。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净利润额在5万元以上;社员人均年纯收入比当地平均(年报)收入高30%以上。社员人数在70人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在利润分配中,按交易额分配占分配总额的70%以上。
第三,管理规范。社员出资清晰,有股金认购及相关的出资凭证,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占本社总股金的70%以上;向社员发放规范统一的社员证;社员代表占社员总数的1/4以上,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有社员管理、财务管理、决策议事等规章制度,且在合作社公开栏上公开。
第四,有规范统一的生产标准,标准化产品占总产量的60%以上;有自己的品牌或无公害产品、基地的认证;为社员统一采购农业投入品不少于50%。
第五,配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
第七节 湖州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条件
第一,经工商部门登记,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且成立时间1年以上(规范化建设成效突出的,时间可适当放宽)。
第二,出资入社社员在50人以上,带动农户在300户以上。
第三,有比较规范的章程,坚持“民办、民管、民享”原则,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自我发展,实行社员民主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成员账户记载完整,盈余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运作规范,能有效地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般应做到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经营品牌、统一产品销售。
第八节 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一、基础条件较好
合作社工商登记2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成员出资清晰,股金结构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从事生产者成员不少于1/3。入社成员100个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
二、运行机制规范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财务会计管理、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制度健全。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生产记录完整、资料齐全、产品质量可追溯;合作社报表等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觉接受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产业(产品)优势明显
合作社生产基地通过市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或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合作社有注册商标,获得市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称号,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全部产品比例60%以上;按照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加工,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或面积)占总产量(或面积)的80%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比例80%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的申报条件,在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方面可放宽。
四、成员收入高
种植、养殖型的合作社年经营销售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生产合作社达到1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5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型的合作社年均盈余在3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生产合作社达到5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0万元以上);成员来自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纯收入高于当地从事同类产业的农民30%以上;带动当地农户数达到入社农户数的1倍以上。
第九节 舟山市市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条件
第一,合作社工商登记2年以上。
第二,入社社员以农民为主体,带动农户50户以上。
第三,产权清晰,成员出资比例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健全。未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账核算或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统一开展技术服务和培训,农产品生产记录完整,产品质量安全,统一销售社员产品占社员全部产品比例40%以上。
第五,统一农业投入品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和产品认证。
第六,2011年新申报的市级规范化合作社应先通过县(区)级规范化专业合作社认定。
第十节 台州市规范化合作社的认定标准
一、设立登记
1.成员构成合理,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成员数30个以上;
2.成员出资清晰,结构合理,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
3.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固定的办公和服务场所,正常运行1年以上。
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2.“三会”活动正常,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以上,理事会、监事会每年召开3次以上,社务公开。
3.有规范的成员入社、退社制度,有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三、经营服务
1.有统一的生产标准及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有完整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成员标准化生产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
2.有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统一采购配送农用物资30%以上,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
3.组织成员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
4.有统一的注册商标,统一销售成员农产品50%以上。
四、财务分配
1.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建账核算。
2.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相关内容。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60%。
4.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
五、运行绩效
1.年经营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粮食和服务型合作社70万元以上)。
2.年盈余15万元以上(粮食和服务型合作社3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第十一节 衢州市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试行)
一、完善七项基本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2.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3.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5.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6.农民专业合作社议事制度。
7.农民专业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
二、创建综合服务新体系(以“三中心、一基地”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新体系)
1.经济服务中心
拓展市场,创建营销网络,构建营销新机制,提供市场经济信息咨询,帮助促销农产品,开展资金合作互助与诚信担保。
2.科技服务中心
提供种子种苗、种养技术、科技咨询等服务,指导新产品开发,通过科技培训提高社员技术和管理水平,为提高产品品质奠定基础,对进入市场农产品从种苗开始进行技术跟踪、编码建档。
3.农资服务中心
配套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推广测土配方,实现科学种植,降低农业成本,为实现农产品绿色化、有机化提供有力保证。
4.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农业设施现代化、集约生产规模化、科技应用先进化、市场营销品牌化,真正起到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达到“五化”新要求(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
1.管理规范化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满2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有1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及办公地点,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有醒目的合作社标牌。
(3)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章程制定和修改完善经全体设立人讨论,一致通过并签名。
(4)入社农户100户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与供销社有产权联结关系。
(5)组织机构健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组织机构活动正常,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以上,理事会、监事会每年召开3次以上,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7)为每个社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
(8)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可分配盈余应按交易额和出资额进行统筹分配。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9)依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
2.生产标准化
(1)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专业合作社,畜禽存栏猪1000头以上、牛200头以上、鸡10000只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80%以上。
(4)统一制定产品生产标准或实施无公害生产技术标准,社员生产活动有记录。
3.产品安全化
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导产品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4.经营品牌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
5.社员技能化
(1)开展信息化建设。配有电脑等硬件设备,有专(兼)职信息员1~2名,应用信息平台了解市场信息和发布本社产品信息。
(2)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发布农产品供求、价格等信息,每年组织社员开展培训活动2次以上,合作社每年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3次以上。
(3)与超市、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或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形式建立销售网络。
(4)在市外积极开拓销售渠道,在省内外设立连锁店、直销点、联销点、专柜、代销点等各类销售网点10个以上,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专业合作社帮助社员增收额达到当地乡镇农村居民年纯收入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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