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示范社建设标准
一、民主管理好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经营规模大
1.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2.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3.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4.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产品质量优
1.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社会反响好
1.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2.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第二节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
2.入社农户300户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3.年实现销售总额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
4.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二、规范化管理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制订了章程,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4.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
5.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6.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
7.在专业合作社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合作社产品包装上,正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标准化生产
1.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5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
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品牌化经营
1.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
2.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五、市场化对接
1.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2.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或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对接。
第三节 浙江省农业厅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条件[2]
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市级示范(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并符合以下基本评选条件。
一、管理规范化
1.章程制定好
章程制定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完善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工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年以上;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
2.带动成员多(www.xing528.com)
成员数100名以上(其中农机、植保、水产类合作社成员50名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成员产权明晰,每个成员都应出资且出资总额50万以上,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生产者成员出资比例占50%以上。
3.财务制度全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及时准确记载相关内容。实行社务公开制度。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4.基础设施强
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合作社资产50万元以上。
二、经营品牌化
1.产业有优势
产业属县级主导或特色产业,生产基地主要位于现代农业园区或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带动非成员农户500户以上。
2.生产有规模
合作社生产规模种植业类的达到1000亩,畜牧业类饲养量生猪达到5万头、家禽50万羽(只)、奶牛500头,水产养殖类的达到400亩以上;海洋捕捞类有250匹马力以上捕捞渔船10艘以上,并配有固定的渔运船,其中符合《渔船设施卫生基本要求》(DB33/658-2007)的渔船不少于10%;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统一耕种、收割、植保等作业面积分别达到5000亩次以上。
3.成员收入高
合作社年统一经营销售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合作社本级年均盈余3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和本级盈余分别为300万元和10万元以上。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20%以上。
4.品牌有影响
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且获得县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称号。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占总销售量60%以上。
三、生产标准化
1.生产有标准
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农产品生产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面积、饲养量)占总产量(总面积、总饲养量)的80%以上。
2.技术应用先进
配有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技术顾问。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农作制度创新和生态化建设,生产废弃物基本达到循环利用,列入县级各类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示范点。
3.统一供应物资比例高
建立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80%以上。
四、成员技能化
1.培训社员多
每年组织社员参加各类生产技能、标准化、营销等知识培训不少于2次。
2.成员文化程度高
合作社理、监事会成员1人以上达到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30%以上成员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产品安全化
1.产品通过认证
生产基地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基地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之一。
2.内部控制全
合作社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达到“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品标识、可质量追溯的管理”要求。配备必要的农产品检测仪器,并开展自律性检测。
3.社会反响好
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一,在申报或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二,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
第三,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
第四,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五,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节 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全省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3]
申报全省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通过市、县(市、区)规范化认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合作社工商登记2年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成员出资清晰,股金结构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从事生产者成员不少于1/3。
2.入社成员在100个以上,带动社员500户以上;年经营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
3.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参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4.在专业合作社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合作社产品包装上,正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二、制度建设与规范化管理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盈余返还制度、生产记录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生产记录完整、资料齐全、产品质量可追溯;合作社报表等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主管部门,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
合作社生产基地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或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合作社有注册商标,获得市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称号,统一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全部产品比例80%以上;按照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加工,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或面积)占总产量(或面积)的80%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比例80%以上。
获得过省农业厅认定的“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全国总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专业合作社视同全省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不再参加评定。
【注释】
[1]资料来源:《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http://www.gov.cn/gzdt/2010-06/29/content_1640238.htm。
[2]资料来源:《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www.zjsycopp.com/ecfg/showArticle.asp?ArtideID=890。
[3]资料来源:《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的通知》,http://www.zjcoop.gov.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5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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