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作社专项扶持政策
第一节 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1]
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金融支持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三是财政扶持政策,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安排。四是涉农项目支持政策,2010年农业部等七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五是农产品流通政策,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六是人才支持政策,从201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鼓励引导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创办合作社。
解读:
国家从税收优惠、金融支持、财政扶持、涉农项目支持、农产品流通、人才支持等入手,全方位支持、扶持合作社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标准化示范项目内容、资金使用方向及实施区域[2]
一、项目内容
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标准化示范项目对每个列为补助对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20万元,重点支持粮食、油料、蔬果、茶叶、奶牛、生猪、淡水养殖等专业合作社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
二、资金使用方向
1.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包括引进改良和推广新品种、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在基地建设中建造或改造圈舍、池塘以及开展疫病防治。
2.农产品品牌建设
包括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其生产基地和原产地标志等认证申请、注册商标、包装设计和品牌策划,开展品牌宣传和推介活动。
三、实施区域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标准化示范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第三节 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内容及资金使用方向[3]
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内容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以及部分省份实施的农产品产销对接试点项目(具体试点范围在下达分省分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申报方案时明确)。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
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规模化、工厂化的种植养殖及加工、流通类项目。
2.扶持重点
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2013年扶持重点为:鲜活农产品经营项目,特色及主导产业培育项目。
3.扶持对象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二、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1.鼓励的项目
鲜活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通过相互入股等方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2.限制的产业和项目
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3.不予扶持的项目
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3年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三、扶持方式及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全部采取补助扶持方式。
1.资金规模
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国家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项目控制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产销对接试点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为不低于60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总额的6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同时,龙头企业或联合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300万元,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万元~150万元。
2.配套比例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项目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3.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少量用于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少量用于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5)产销对接试点项目:除可用于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用于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产品社区网点、农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设施建设。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从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四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4]
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重点任务
1.加强流通规划指导,促进市场合理布局
制定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指导文件,明确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鲜活农产品网点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的鲜活农产品市场网络。
2.加快培育流通主体,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
推动鲜活农产品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流通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促其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
3.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
加强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建设。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平价商店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发展电子商务,扩大网上交易规模。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模式。加快农产品流通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
4.大力推进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
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鼓励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流通企业,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降低对接门槛和流通成本,扩大对接规模。多措并举,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推动在人口集中的社区有序设立周末菜市场及早、晚市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
5.强化信息体系建设,引导生产和消费
加强部门协作,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及时发布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联通主要城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时交易系统,加强大中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6.完善储备调运制度,提高应急调控能力
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完善农产品跨区调运、调剂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耐贮蔬菜的动态库存数量,保障应急供给,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7.加强质量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口
加快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鲜活农产品经常性检测制度,实现抽检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三、保障措施
1.完善财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集散地和主销区,升级改造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加强金融支持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为农产品经销商等集中提供初级农产品收购资金,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发挥地方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解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不足问题。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保险产品,积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保费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3.保障合理用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4.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降低收费标准。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可以按法定程序将有关收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做好外资并购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审查工作。
5.提供运输便利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积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www.xing528.com)
6.健全相关制度
加快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布局、规划、监管和政策促进等问题,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7.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提高大中城市鲜活农产品自给率。充分发挥农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协调和服务作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要会同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加强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解读: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各项任务,要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菜市场为流通主渠道,以农超对接等多种产销衔接为方向,以周末蔬菜直销市场等直销直供业态为补充,突出重点,着力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着力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企业,鼓励开展直销配送;引导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经营成本。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运输企业,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企业开展共同配送和统一配送,提供仓储、运输、包装、加工等增值服务,提高物流效率和物流服务水平。扶持培育一批产销联营的大型鲜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推动产业化经营。
二要着力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强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检验检测和电子结算等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扩大网上交易规模,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模式,加快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尽快完成重要鲜活农产品流通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开展好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三要着力加强产销衔接。要创新流通发展方式,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大力发展农超对接模式。进一步扩大农超对接规模,鼓励超市增加对接合作社和品种数量,增大对接销售额。积极发展农批对接模式。鼓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销商通过代理、投资合作等方式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切实发展产销一体化模式。推动流通企业实现两头落地,在产地建设集配中心,在销地建设交易配送专区;积极打造“南菜北运”“西果东送”等产销链条。探索发展直销直供模式。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区、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学校企业食堂等直接对接。
四要着力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综合运用储备调节、区域调剂、进出口及加工贮藏等手段,确保主要鲜活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稳定。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加强对中央、地方两级储备肉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健全农产品信息网络,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加强市场应急保供骨干企业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投放网络。
五要着力加强市场规划布局。要规划发展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围绕全国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禽蛋、花卉等鲜活农产品主产地,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和北京、武汉、成都、西安、沈阳等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一批全国大型集散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和产地批发市场。要统筹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网络。一方面,要健全菜市场、直营直供菜店等城市零售网点,新建社区配套建设菜市场,努力打造居民一刻钟生活圈。另一方面,健全农贸(集贸)市场网络,加快县城、乡镇农贸(集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彻底改变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贸(集贸)市场的落后面貌。要探索发展公益性市场网络。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多种公益性实现方式,加强公益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的建设。
第五节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5]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林业、渔业,下同)生产经营的新型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运行日益规范、功能不断拓展、竞争力逐步增强,但也存在运行质量和生产要素利用率不高、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增强经营活力和实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动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不偏离,坚持为社员服务方向不改变,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和重组,创新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和市场竞争力;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到2015年,力争全省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4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生产总量的80%以上;培育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家,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2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在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全面实施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建设(以下简称“五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工商登记、组织机构、股金设置、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成员账户设立等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经营权、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各地要组织开展以“五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快规范化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并建立复评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从2011年起,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各市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个以上市级示范社,省从市、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200个左右省级示范社,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要求各级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为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某一区域的示范社。
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与重组
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建设的途径,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
四、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机制
积极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包装和品牌、统一产品销售等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和注册农产品证明商标、名优农产品商标等,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并引导品牌资源整合。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出去”战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促进农产品销售。
五、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培训纳入全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百万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分期分批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养,选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到专业院校进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着力建设一支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队伍。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会)列入农业技能培训基地,承担农民培训任务。全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实施“专家进社”服务行动计划,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
六、营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政策环境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分别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或非成员收购自产农产品及销售自产农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有条件的市、县财政要设立并努力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农业服务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建设以及开展资金互助、风险救助、信用贷款担保试点、贷款贴息等方面补助。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财政支农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拓展农产品市场。
3.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选择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等服务。从2011年起,每年推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岗位500个,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省财政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连续两年经费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优化金融信贷等服务
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实施“便农支付工程”,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对于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给予利率优惠。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开展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试点。支持和引导农业担保机构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各级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予以优先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快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工商部门要加强登记材料审查,在注册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一站式服务。
5.落实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使用农地面积千分之五规模控制,视作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桑、茶、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
6.减免有关规费
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对大学毕业生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会同林业、渔业等部门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规划,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制定和认定实施工作。各级林业、渔业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和产业发展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供销社要积极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工商、质监、商务、科技、环保、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加强协作,优化服务,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
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林业、渔业,下同)生产经营的新型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同时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载体。浙江省一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之际,浙江省人民政府更是从政策层面保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
第六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6]
为了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
当前,浙江省农业已进入转型升级关键时期,迫切需要一大批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人才。随着农业商品化、规模化、机械化的逐步形成,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的条件逐步成熟。但是,由于农业生产条件艰苦,风险较大,效益相对偏低,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的人数仍然偏少。各级政府要从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把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重点来抓,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围绕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坚持自愿选择、政府扶持原则,建立和完善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机制。力争到2015年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1名以上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一批有实践经验的大学毕业生成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的领头人,全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大学毕业生达到5000名左右。
三、支持对象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原则上是本省户籍的大学毕业生,自愿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经主管部门评定的省、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
2.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3.在省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具体由县级政府规定),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的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
四、支持政策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在享受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浙人社保〔2010〕180号)规定的相关政策的同时,可再享受以下政策。
1.省对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大学毕业生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万元、5000元,连续补助3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保障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也可制定财政补助政策。
2.各级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相关现代农业扶持项目。
3.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浙江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4.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报考事业性质的县(市、区)和乡镇农技(农经)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从事基层农技服务工作3年以上的、群众满意的大学毕业生,可以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方式充实到县乡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
6.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创业富民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及时满足大学毕业生农业创业项目的融资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列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农业小额担保方面优先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把支持对象生产的品种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7.县级农业等主管部门优先提供土地流转服务,确定人员联系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纳入创业创新实用人才培养计划,搞好创业知识培训。
8.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凭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免费为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其户口关系可以转到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的集体户,也可以转到当地城镇亲友处。
五、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1.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明确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林业、渔业等部门,做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2.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名录,比照农业科技人员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将日常表现及考核情况及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同时,要建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岗位需求库,搭建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农业经营主体招聘信息,举办面向农业领域岗位的专场招聘会,为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服务。
3.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大学毕业生,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在生活上切实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为他们安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解读:
现代社会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浙江省人民政府适时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有力的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持。另一方面,也使得大学毕业生有了广阔的出路和锻炼的舞台。
【注释】
[1]资料来源:《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http://www.woa.gov.cn/2t2l/l62c2c/201102/t20110325_1955097.htm。
[2]资料来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标准化示范项目指南》,http://wcwy.ahxf.gov.cn/village/Content.asp?WebID=14240&Class_ID=160412&id=670056。
[3]资料来源:《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http://nfb.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206/t20120627_662368.html。
[4]资料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http://www.gov.cn/zwgk/2011-12/19/content_2023641.htm。
[5]资料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http://www.gov.cn/zwgk/2011-12/19/content_2023641.htm。
[6]资料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http://www.zjrc.com/News/Show/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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