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宗教观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础之上的,是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指导我国宗教工作与宗教研究实践,并在这个过程中密切结合我国宗教实际而不断发展的科学宗教观,这一发展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更为显著。现在,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会更加能够推动我国科学宗教观的发展和完善,从而推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我国实现创新性发展。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科学发展观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观,也是尊重客观规律的发展观,其所依据的是发现矛盾、认识矛盾、解决矛盾,或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强调事物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要求全面、发展地看待事物,反对片面、静止的方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还强调正确认识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性的关系。历史唯物主义则强调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和动力。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正是全面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精神实质。本着科学发展观完善科学宗教观,也同样要充分体现这一精神实质。获得进一步完善的科学宗教观,必须能够全面地、发展地看待宗教和宗教的本质、功能及其规律,必须能够用来有效地发现、认识和解决宗教问题,能够用来顺利地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相适应,从而使宗教为创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阻碍作用。
本着科学发展观来完善科学宗教观,实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我国的创新发展,就需要:
第一,认真协调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与宗教有神论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与宗教有神论是我国的一项重大的社会结构性矛盾,这在意识形态上虽是不可以妥协的,但在实践中却不是不可协调的,也丝毫不妨碍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人权的尊重。实际上,在我国,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与宗教有神论之间的矛盾,只是意识形态上的分歧,而不是重大利益上的矛盾,这是其可以协调的根本基础。事实上,我国在充分尊重宗教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正是在协调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与宗教有神论方面,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与宝贵的经验。不过,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有效地协调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与宗教有神论的关系,亦要不断进行。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永世良方,不变的只是必须协调这项原则。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今后我国在协调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与宗教有神论关系的问题上,必须充分尊重宗教发展规律,必须充分尊重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其中,包括他们宗教信仰的要求。在这里,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恐怕是,如何对待宗教神学思想发展的问题。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宗教意识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它们不会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自行停止。新的宗教意识的出现,往往是新兴宗教、新兴教派兴起的前提,也往往会滋生新的宗教矛盾和问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从而成为不稳定的社会要素。不可否认的是,神学思想的发展,还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时代精神和要求,也体现着信教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有的甚至伴随着某种宗教改革,所以,这是一个很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第二,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的新发展现象。(www.xing528.com)
宗教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宽松的环境下,宗教的发展变化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预测。可是,如果缺乏宽松的环境,则容易导致宗教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在我国,保持一种适度的宽松环境是很重要的。无论如何,宗教的发展变化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宗教的发展变化是一个全面的过程,可以说,宗教的各个方面都可能会发生变化。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的社会环境较为宽松,宗教的变化也日趋复杂化,不仅宗教神学思想变得复杂起来,新兴宗教、新兴教派甚至所谓的“邪教”也时有出现。我国宗教的新的发展现象,极大冲击着我国原有的宗教结构,也考验着我国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诚意和能力,并对进一步完善科学宗教观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即要求科学宗教观,不仅能够合理地解释已有的宗教存在,还要能够科学地认识宗教的新的发展现象,尤其是能够认识改革开放后呈现出来的复杂的发展现象,这是实行有效的宗教管理所必需的。
第三,对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必要作出适时解释。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国尊重宗教发展规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对待宗教的产物。这是一项已经受住实践检验的非常正确的政策。这项政策的正确执行,为我国宗教的正常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有效地解决宗教问题提供了依据,从而为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作出了贡献。然而,宗教信仰显然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政策理念,其具体内涵还要通过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来给予不断的丰富发展,以使之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中国宗教情况。还有,政策的执行是以政策的解释为前提的。尽管政策和政策解释都要求有相对稳定性,但是,比较而言,政策解释需要更加灵活,这有利于政策在变化的条件下不断获得适用。尊重宗教信仰是中国共产党悠久的传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我们尊重宗教人权的极大体现。这项国策在不同时期也都有适时的解释,从而保证了其基本有效地顺利执行。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根据我国宗教的新的发展现象亦作出适时而有意义的解释,即使这项政策更适用于对新兴宗教、新兴教派等的管理。科学地认识和对待宗教的存在,科学地认识和对待宗教的发展(这一点在我国的现阶段似乎更为重要),才能更全面深刻地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也更符合科学宗教观的要求。
第四,充分重视宗教创建我国和谐社会中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社会,宗教或与政治相结合,或作为政治统治工具,都是一种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宗教或作为国家意识形态,或作为民族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的重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现在,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存在着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与宗教有神论的矛盾和对立的情况下,丰富的宗教资源能否成为社会发展的某种推动力量,也应该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课题。事实上,我国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不应该忽视宗教的存在的。从政治文明建设方面看,对于国家或许多少数民族而言,宗教能否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爱国主义能否被广大信教群众所认真接受,历史上的宗教爱国主义传统能否在当今得到继承和发扬,都是关系到国家政治统一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看,当代的精神文明应该是一个多元统一的文明体系,它不仅要崇尚科学文明和科学精神,同时也要包含各国各地区各民族原有的文明传统,尤其是那些有益于发展和进步者,其中就包括宗教文明的传统。在我国同样如此。其实,在我国所要建设的文明体系中,马克思主义应该属于政治文明范畴,除此之外,中华民族及各民族原有的传统文明,包括其中的宗教文明,凡是有益的成分,都应该在现代文明建设中得到继承和发展。只有将宗教文明有机地整合在我国的现代文明中,宗教才能够在创建我国的和谐社会中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当前,我们既然承认宗教包含有丰富的和谐思想(我们对于回族伊斯兰教和谐思想的研究已证明了这一点),认为宗教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那么,就应该创造条件和机会,鼓励并引导其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有所作为。这些无疑也赋予科学宗教观以新的内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