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存在,就其对于社会自身的价值而言,可分为两类,这就是有益的社会存在和有害的社会存在。既无益又无害的事物似乎是不存在的,存在价值可以为零和,但不可以是无。相应地,社会存在的价值实现也分为有益于社会和有害于社会两种。作为社会存在物的宗教同样具有两面性,其对于社会既可以发挥有益的作用,也可能发挥有害的作用。趋益避害,从本质上讲,是所有宗教的主观追求,但是,由于各式各样复杂的原因,宗教存在的客观影响却并不都对社会起到有益的作用。许多事实告诉我们,当宗教被极端分子所左右,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时,其对于社会确实存在着某种威胁或危害。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管理,就是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使宗教坚决杜绝其有害的一面,而发挥其有益的作用。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要说在本质上与资本主义等非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有什么区别的话,就是应当能够而且也必须发挥对社会有益的作用。我国回族伊斯兰教目前在有益社会的实践方面,已作了很好的尝试,取得了明显的进展,这集中体现在宗教人士(主要指阿訇)为社会服务方面。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吴忠市也是一个回族人口大市(地级市),回族人口占全市人口近50%,伊斯兰教派门宦关系复杂,并有哲赫忍耶门宦的板桥和鸿乐府两个道堂。在最近一次行政区域划分之前,虎夫耶的洪岗子道堂也曾在该市辖区范围之内。红寺堡作为新的移民开发区,教派门宦更是杂居一地,其复杂程度有东方的“耶路撒冷”之称。该市所属XX县还有部分回民参与贩毒,由吸食毒品进而导致艾滋病传播,都成了地方上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我们调查发现,该市的伊斯兰教管理工作却在某一方面做得极为出色,这就是动员伊斯兰宗教人士参与社会治理,而且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很有典型意义。
(一)伊斯兰宗教人士参与禁毒工作
在民国时期,宁夏的马鸿逵家族把持的地方军阀政府就曾有过贩卖毒品的不光彩的历史。改革开放以后,XX县等地的部分回民受物欲支配,铤而走险,再次开始了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并致使吸毒现象难以禁止,成为当地社会的一大痼疾。伊斯兰宗教人士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禁毒工作,作出了特有的贡献。他们的具体做法,是从伊斯兰教经典和教义出发,通过撰写和宣讲“新卧尔兹”,指出伊斯兰教严禁贩毒吸毒,并劝诫穆斯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清真寺固然是他们最为有力的讲坛,但他们也走出去在更广阔的社会舞台上进行宣传。苏泽林在其撰写的《毒品的危害》卧尔兹中,就分析了贩毒吸毒给回族社会带来的危害:“在一项调查资料中显示:我区某县某乡在十个回民村中无一村幸免毒灾。在当地除了个别有工作、有职业的家庭之外,大多数家庭都有毒灾留下的伤疤和隐患,不是有毒贩子就是有瘾君子;不是有劳改犯,就是有死刑犯”。因此,他告诫穆斯林同胞,要做一个洁身自爱、敬主爱主的穆民。[4]
(二)伊斯兰宗教人士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贩毒吸毒是导致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个吸毒的人,由于无法抵抗毒瘾的折磨,他(她)的人格尊严几乎完全无存,若由吸毒再染上艾滋病(这是非常容易的),他(她)的宝贵生命则受到了双重威胁。对于任何一个正常或非正常的人而言,当其人格尊严和宝贵生命面临双重丧失的情况下,这种对于人生的无望无助简直是无法承受的。他(她)们是作孽者,也是无辜受害者。贩毒吸毒与艾滋病传播本质上毕竟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不是个人问题。所以,关爱吸毒人员和艾滋病患者,乃是人道主义的最深切的呼唤。伊斯兰教珍视人的生命、尊严和价值,所以,宗教人士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完全符合伊斯兰教的经典和教义精神。吴忠等地伊斯兰宗教人士的具体做法除利用清真寺讲坛,撰写以防治艾滋病为主题的“新卧尔兹”并出版专集、制作宣传板报和图片,宣传相关防治知识外,还成立了“新月”爱心社,深入患者家中送关爱。由于艾滋病的另一重要传播途径是通过性,尤其在已有艾滋病传播的地方更要阻断这一传播途径,所以,关心穆斯林生殖健康也成了防治艾滋病工作的主题。吴忠市伊斯兰宗教人士积极宣传如何防止艾滋病通过性传播方面的知识,这一防治工作很有成效。
吴忠市的伊斯兰教人士参与禁毒、艾滋病防治和穆斯林生殖健康工作,已引起联合国等有关国际组织及一些国家(如孟加拉)的重视,他们前来考察,共同探讨经验,充分肯定这一现象的积极意义。吴忠市的伊斯兰宗教人士除参与上述特殊的社会治理工作外,还同其他回族地区一样,参与下述社会管理工作,成绩也是显著的。
(三)伊斯兰宗教人士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核心。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人口控制是我国人口发展的特殊前提。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我国既是相对欠发达地区,又是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有其相当难以克服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回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得到了广大宗教人士的参与,才相对容易了许多。其实,宗教人士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是面临着特殊的困难的。所以,宗教人士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艰难任务之一,就是挖掘经训中允许实行计划生育的根据,以打消穆斯林群众的顾忌,或否定某些人别有用心的借口。他们指出,伊斯兰教实际提倡优生优育、有病医治,并且根据利害权衡原则,也是可以实行计划生育的。[5]“目前(2006年。——引者注)全市已有327位阿訇担任计生协名誉会长,615位阿訇担任计生协理事,涵盖了各级协会,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6]
(四)伊斯兰宗教人士参与司法调解工作
与计划生育工作相比,伊斯兰宗教人士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几乎没有宗教方面的障碍,也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知识和威信优势。伊斯兰宗教人士在回族穆斯林社会中是一个“道德形象大使”群体,他们的一言一行,既受到群众的监督,也为维护社会的优序良俗起着模范作用。这些人士还掌握有专门的教义、教法知识,他们的传统职责中也本来就包含着社会调解内容,而回族社会的所谓“习惯法”又主要来源于伊斯兰教。所以,在当前穆斯林社会司法实践中,将伊斯兰宗教人士的传统职责与政府的司法工作结合起来,在目标和效果上是可以的,也是可行的。而在这方面的基本做法,一是利用清真寺讲坛开展法律宣传,开学阿訇由于熟悉坊上当前的问题,可以进行有针对性且有效的各种法律知识宣传;一是由有关司法部门(如乡镇司法所)聘请宗教人士(以开学阿訇为主)为义务司法调解员。以灵武市(邻接吴忠的一个县级市)为例,2007年该市就聘请了561名阿訇充当义务司法调解员。灵武市在落实这方面工作中,还邀请市有关部门(如交警大队)和各乡镇司法所所长,利用“三定”学习机会,首先向阿訇等宗教人士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及司法调解技能。灵武市认真开展该项工作的效果是“涌现出了不少阿訇调解能手,不但及时化解(了)邻里之间矛盾纠纷,还成功调解处理了几起棘手的交通事故,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灵武市还有阿訇获得了“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称号。[7]
(五)伊斯兰宗教人士参与民族教育工作(www.xing528.com)
伊斯兰教重视教育,鼓励学习知识。然而,在我国西北回族地区却有这样一种现象,就是有的家长重视传统宗教教育,却轻视现代文化教育;重视男孩教育,却轻视女孩教育,还有的回民家庭干脆轻视所有的文化教育,让孩子很早就学习做买卖,打工干活,甚至在家放养牲畜,尤其在山区农村这种情况更是比较严重。针对这样一种回族教育长期相对落后的状况,宗教人士所做的工作主要有:利用清真寺讲坛反复宣讲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教育对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意义;配合有关教育部门做家长的思想工作,劝导穆斯林群众支持国家教育事业,送孩子上学读书;捐资助学,做在校生的思想工作,坚定他们为远大志向而学习的决心和信心;利用宗教场所开办补习学校,在教授宗教知识的同时,也为在校生补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办专门的穆斯林女学,为她们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在我国的一些民族地区,也包括回族地区,存在着宗教教育与国民教育争夺18周岁以下青少年的现象,这不符合我国法律只允许18岁以上成年人自愿进入宗教学校学习的规定。为了遵守这一法律规定,有的阿訇不仅不招收18岁以下的青少年,还劝诫已入寺学习者回到国民学校去学习。如,海原县蒿川乡浪水清真寺开学阿訇、县伊协委员田玉玺,主持教务不久,就有几位家长把在学校念书的孩子叫回到寺里念经,他就反复做工作,最终使这几家孩子又回到了学校。[8]
【注释】
[1]《海原县伊斯兰教协会志》,非正式出版物,第311—321页。
[2]《海原县伊斯兰教协会志》,第316页。
[3]《海原县伊斯兰教协会志》,第315页。
[4]苏泽林:《毒品的危害》,载《清风》,2006年第2期,第30页。
[5]吴学兴:《伊斯兰教中有关生殖健康及优生优育的经训根据:经典摘录》,见宁夏吴忠市计划生育协会、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计划生育协会和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伊斯兰教协会编:《伊斯兰教与生殖健康:回族宗教人士宣传生殖健康材料汇编》,非正式出版物,2005年。
[6]白秀荣:《充分发挥宗教人士的作用,做好穆斯林群众生殖健康宣传工作》,载《清风》,2006年第2期,第8页。
[7]参见《切实发挥宗教团体作用,为建设和谐宗教和谐社会做贡献》,灵武市伊协2007年度工作汇报。
[8]参见《海原县伊斯兰教协会志》,第244—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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