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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管理实践:构建和谐回族社会

时间:2024-07-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这项艰难而极富挑战性的工作,激发并结晶了他们独有的管理智慧,并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为我国卓有成效的宗教管理工作积累了许多实际有用的经验,很值得认真总结。

中国宗教管理实践:构建和谐回族社会

二、实践智慧: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管理经验

我国的宗教问题层出不穷,敏感复杂,影响面广,处理难度之深,极大地考验着从事宗教管理工作的各级干部。在此情况下,我国今天所呈现出来的难得的宗教正常存在与发展的局面,则又有力地证明了我国的宗教管理工作是很有成效的,这不仅与我国有正确的宗教认识,有合理的宗教政策有关,而且与广大管理干部知难而上,认真扎实的工作与奉献是分不开的。正是这项艰难而极富挑战性的工作,激发并结晶了他们独有的管理智慧,并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为我国卓有成效的宗教管理工作积累了许多实际有用的经验,很值得认真总结。课题组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伊斯兰教管理工作的考察中,对此是颇有感受的。总结他们的管理智慧与经验,主要有引导伊斯兰教当代解经(宣讲“新卧尔兹”)行动(这方面的内容有专章进行探讨)、办宗教人士培训班、制定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对宗教实行规范化管理、“双五好”评比、坚持宗教自治自养独立办教、动员并引导宗教人士服务社会,等等。

(一)抓纲之举:举办宗教人士培训班

宗教人士是行教的支柱力量。回族伊斯兰教的宗教人士包括广大的在宗教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宗教领袖和广大阿訇以及追求伊斯兰教知识的满拉(宗教学生)。他们是回族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实中,无数事实证明,回族社会的稳定,离不开他们中绝大多数人发挥积极作用,然而,回族社会的某种不稳定,则与他们中个别人的消极影响有关。人们似乎有一种不约而同的想法,就是在任何社会情况下,只要做好阿訇等人的工作,回族社会的稳定就有望得到建立和巩固,否则,就会出现问题。因此,和谐回族社会的构建,有一支以阿訇群体为核心的和谐的伊斯兰宗教人士队伍是非常重要的或关键的。回族社会因此似乎应遵循这样一种潜在的和谐逻辑,这就是,只有阿訇的和谐,才有伊斯兰教的和谐;只有伊斯兰教的和谐,才最终有回族社会的和谐。根据我国的制度安排,伊斯兰教的上层人士作为统战对象,可以通过进入人大和政协,成为国家政治体制内的重要成员;对于开学的阿訇,则开始尝试由国家发给他们生活补贴(银川市已于2008年开始在本市进行试点,有的县可能更早),也使其享有某种体制内的待遇。这样的安排和待遇无疑有助于动员伊斯兰宗教人士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然而,仅有这些安排,还难以保证他们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意识就自然获得了提升。思想觉悟决定人们的社会行为,阿訇也不例外。所以,关键还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提高他们的政治或思想觉悟。现在我国宗教管理方面尝试的一个重要做法,就是开办宗教培训班。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这是一个被有关干部认为很有效的方式。宁夏针对伊斯兰宗教人士的做法是,除认真组织人员参加中央和自治区社会主义学院、经学院的培训学习及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外地参观学习外,还经常性地开办市(地)县等不同级别的培训班,并形成了所谓“三定”(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学习制度。

(二)维护正常:依法加强宗教管理

宗教作为重要的社会现象,必须依法加强管理,这是我国宗教管理的重要理念,也是宗教管理的重要经验。无数事实告诉我们,尽管宗教的基本面或根本面是教导人们向善的,但是,其有两点是必须密切关注的,一是宗教受极端分子推动而出现偏离发展,一是宗教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起到破坏作用。所以,宗教的正常存在和发展,是要依靠维护的,而且要依法予以维护。我国的宗教立法,经过长期努力,现在已基本上比较系统而全面,尤其是国家颁布的宪法、专门的《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刑法教育法婚姻法等其他法律所涉及的宗教内容等,对于我国依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对宗教加强管理,起到了根本的规范指导作用,在此基础上而创制的各种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等,更形成了从国家到地方的相互配套的宗教立法体系,基本上实现了我国各级宗教管理的有法可依。地方上的相关宗教立法,还与部门的制度建设相辅而行。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海原县伊斯兰教协会为例,协会所制定的“机关工作制度”保证了机关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海原县伊协还制定了清真寺、拱北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具体包括:海原县清真寺(拱北)民主管理办法、海原县模范清真寺(拱北)、五好阿訇评比办法、海原县阿訇培训学习考核管理办法、海原县清真寺阿訇聘任管理办法、宗教信访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宗教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等等。[1]宁夏的海原县是一个回族人口大县,伊斯兰教派门宦情况复杂,宗教管理任务繁重,该县伊协的上述规章制度建设如此系统完善,保证了该县伊斯兰教依法管理方面的成功。县级单位在我国的宗教管理中可谓处于“前沿阵地”的位置,宗教立法工作如海原县能够贯彻到县这一行政层次,说明了我国宗教立法的深入程度。(www.xing528.com)

(三)力争上游:进行“双五好”评比

清真寺是所在坊穆斯林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合法场所,开学阿訇则在其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开展五好清真寺和五好阿訇(“双五好”)的评比活动,可以形成一种竞争激励机制,使一寺带动一坊,一名阿訇带动一坊穆斯林群众,出现一种力争上游的局面,这对构建和谐回族社会无疑是很有推动力的。尤其是五好清真寺的评比活动,需要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与开学阿訇的共同努力,也需要整个教坊穆斯林群众的积极参与,所以,这项活动的开展其辐射影响乃是全教坊性的,而不仅是关涉到一寺一人而已。“双五好”评比还是一项在中国伊协的直接指导下进行的全国性的活动,所以,其意义也是全国性的。清真寺的五好标准是:民主管理好、教职人员素质好、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好、兴办自养事业好、环境卫生好;五好阿訇的标准是:相互学习政策宣传好、相互尊重教派团结好、相互信任遵纪守法好、相互支持勤俭办教好、相互谅解民主作风好。从这些评比的标准可以看出,活动认真开展的结果,将会推动伊斯兰教向着民主行教,团结合作,遵纪守法,自养自办的方向发展,也自然会推动我国回族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风景这边独好:自治自养模式下的伊斯兰教

我国的宗教属于中国公民个人信仰范畴,因此,必须走自治自养之路,这也是我国宗教管理的重要理念和原则。宗教自治在我国就是要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办教,而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对此规定道:“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的伊斯兰教,与天主教等相比,情况虽有所不同,但是,也要针对国外宗教势力渗透的可能,坚决贯彻自治的原则。宗教自养的目的则主要在于减轻信教群众负担,这其中包括反对某种宗教活动、场所修建规模等过分攀比、张扬的不良风气。为此,我国的伊斯兰教五好清真寺的评比标准中就专门有一条,讲到“兴办自养事业好”,并要求各清真寺“利用各种条件兴办清真寺自养及公益事业,守法经营,坚持以寺养寺,减轻穆斯林群众的经济负担”。[2]海原县伊协制定的《海原县清真寺(拱北)民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款还具体要求各清真寺,“结合本清真寺实际,因地制宜举办生产生活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逐步做到以寺养寺”。[3]在减轻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方面,我国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还特别具体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该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但在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接受境外捐赠时“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正是坚持了自治自养,我国的伊斯兰宗教,才有了今天之充分自由自在发展的局面,这难道说不可以比做一道美好和谐的风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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