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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伊斯兰教与和谐回族社会

时间:2024-07-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宪法和相关的宗教立法因此郑重承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六条和依据该宪法精神制定的《宗教事务条例》的第二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特色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伊斯兰教与和谐回族社会

一、自由与法: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一)宗教信仰自由体现着我国特殊社会背景下对宗教人权的尊重

宗教信仰属于“天赋”人权范畴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虽然否定神的存在,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但是却非常重视宗教人权问题,尊重人们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我国的宪法和相关的宗教立法因此郑重承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六条和依据该宪法精神制定的《宗教事务条例》的第二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我国公民宗教人权的极大尊重。我国的相关立法还对维护这一原则精神有更具体的规定,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就进一步讲:“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立法是用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合法权益的,是对所谓“天赋”宗教人权的尊重,而不是如社会上一些人所理解的或个别人所散布的,我国的宗教人权是法律赐予的,而不是公民自然拥有的。

以国家根本法——宪法——和专门的宗教立法来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有着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从历史上看,我国几千年以来所崇尚的人文精神,其主流是强调以人为本,敬鬼神而远之;而往后推,30多年以前,我国才刚刚告别极左的年代,在那个年代,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合法权益曾受到过无理的践踏,这对宗教而言,是一段难以抹去的不好的历史记忆。从现实的信仰结构方面看,中国如今似乎被认为是对宗教“不友好”型的国度,这是因为至今学术界流行着一种看法,认为全世界十几亿的无信仰者,大多数都在中国,而其中几乎清一色的是汉族人。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的确,我们看到,几乎没有哪一个有影响的宗教曾统一过全体中国汉族人的信仰,但是,“敬天法祖”意识和民间信仰却在广大的汉族人中广泛分布着。汉族人同世界上其他的人一样,也是有宗教信仰情结的,这就是为什么古今以来佛教基督教等宗教能够在中国汉族人中获得不断传播的重要原因,否则,其传播是不可想象的。当下基督教在中国内地的传播势头之猛对此也是很好的说明,而港台及海外以汉族人为主的华人信仰氛围之浓也能印证这一事实。在我国,以专门的宗教立法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社会背景,还有来自社会意识形态结构方面的必要性。众所周知,我国存在着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与宗教有神论方面的结构性矛盾。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这对主张有神信仰的宗教而言,就是“异教徒”存在,是宗教的偏执心理难以认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承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合法权益,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人民(包括广大的宗教信仰者)一道搞发展建设的必要选择。而且,中国共产党人的这一承诺也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宗教观对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尊重。(www.xing528.com)

(二)信仰选择的充分自由与宗教活动的有限自由

认真分析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们注意到,这个“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信仰宗教的自由,一是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信仰宗教也属于公民的“合法权益”范畴。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国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其充分意义上,只是适用于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选择问题,也包括信仰什么样的宗教或教派的选择问题。早在1982年公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对此就有明确的解释:“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我国的宗教信仰问题属于公民个人选择的私事,这一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中所体现的政策精神,符合当今世界宗教发展的“私人化”趋势,所以不是我国所独有的,它体现着某种时代精神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所倡导的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充分的自由和相对的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而是充分的自由和有限的自由(世界上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绝对自由)。充分的自由如上所述是指公民个人宗教信仰选择的自由,相对和有限的自由是指宗教活动(或宗教行为,指团体、个人、宗教场所内的活动)的自由。这是因为,公民的宗教信仰,充分自由选择只是其内容的一部分,这一信仰最终要落实到行为上,才是更值得关注的事情。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可以是个人的事情,但是,宗教信仰的行为,却不仅是个人的事情,也是社会的事情。宗教行为本质上从来都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社会行为,这跟宗教在本质上不是个人现象而是社会现象是一致的。任何社会行为,都要受社会法则制约。所以,宗教立法是宗教必然的伴生物;宗教活动依法进行管理,也是宗教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我国在《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以宗教立法的形式规定:“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依法对宗教加强管理,是任何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义务,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这样做的原因,来源于宗教自身的两面性。古今无数的事实证明,作为社会现象的宗教,有其正常存在和发展的一面,这是其主流,但也有受极端分子推动而偏离正常轨道,出现异常发展的情况,其结果非常具有破坏性。宗教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搞破坏活动的情况,也是无处不在,是非常恶劣的。我国当下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藏独”和“疆独”分子利用和歪曲藏传佛教伊斯兰教来破坏祖国的统一与边疆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而他们又与西方某些国家利用宗教人权问题来干涉我国的内政合谋进行,这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我国依法加强宗教管理的行动原则,相关管理干部中已形成某种共识,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是很准确的原则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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