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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回族社会:伊斯兰教的贡献

时间:2024-07-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回族伊斯兰教因之称其教为“圣人之教”,称穆罕默德为“至圣”,并以“圣贤治世”为其忠君思想之实质内容。而在现实社会中,这个礼的最高代表,无疑是君王,而使其为最高代表者,则是造物的真主。

构建和谐回族社会:伊斯兰教的贡献

二、和谐社会之社会政治:圣贤治世(公道)

中国的传统宗法社会曾长期以君父统治为秩序象征,以忠孝为齐治家国的根本原则,以“内圣外王”为儒家政治的理想境界,传统回族伊斯兰教受其影响也对这些内容有所全面反映。传统回族伊斯兰教政治伦理思想的这一特征,也有其自身宗教上的原因。众所周知,我国的回族穆斯林在教义学上一般都遵奉逊尼派(所谓“正统派”)教义,在教法上则遵行“四大教法学派”之一的哈乃非教法学派,而这两者又都以遵奉“圣人”为其重要特征,以穆罕默德为最后的圣人(使者)。传统回族伊斯兰教因之称其教为“圣人之教”,称穆罕默德为“至圣”,并以“圣贤治世”为其忠君思想之实质内容。

(一)君权神授

在中国,回族伊斯兰教基本上是一个不反社会现实的宗教,其倡导维护我国统一君主制可以证明这一点。如前所述,王岱舆强调的国必有君还不是其全部思想内容,因为,有君而不忠君,国家社会照样会发生动乱。所以,“忠君”才是其更强调的,这体现着对神意的顺从,而这个神意又落实为“君权神授”。根据传统回族伊斯兰教的造物论,现实社会中的人及其权利、义务、地位都是造物主安排的。与之相一致,君王万人之尊的地位和统治国家的权利,也是造物主给予的。王岱舆讲道:“既此便知君不能自君,有君之者;父不能自父,有父之者;师不能自师,有师之者。若君能自君,人人尽思帝制,无下役矣;父能自父,人人尽期嗣继,无绝灭矣;师能自师,人人尽欲贤智,无愚陋矣。以微渺之身,而欲味(昧)造化天地君亲师之真主,漫无分别,礼乎?非礼业!”[38]岱舆很钟爱礼,他希望人们各安其位,不要做非分之想,尤其不要以人意对抗神意,否则,社会秩序就会受到破坏。而在现实社会中,这个礼的最高代表,无疑是君王,而使其为最高代表者,则是造物的真主。不过,“君权神授”作为一项原则,其所包含的,不尽是授予权,也有剥夺权。这样,才能更充分体现神的权威

从逻辑上讲,与“君权神授”理论相一致,君臣关系也理所当然是造物主安排的,这样,神意才能贯彻到底。可是,传统回族伊斯兰教似乎并不这样认为。王岱舆讲道:“非比君臣父子,不过时节声名,其实不能自主。何也?间有子贤于父,臣转为君,国家成败,互相反复,盖因同类故耳。”[39]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只不过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变化的事物。这如何理解呢?又:“及至此间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师生之礼,盖有不同,何也?因有始终不易,及半途更变者,故有先合而后离,或外亲而内疏。夫始终不易者,原契于先天;表里不一者,唯合于时节。且如师生之礼,原由于未受业时,与途人何异?及其受业,因师有教诲尊高,则生有领受卑下,自兹以前,无尊卑也。以是观之,君臣父子师生之尊卑忠孝,本于仕养受业耳。其仕养受业,即关切,即因缘也。”[40]君臣、父子、师生等关系,都是因缘和合的产物,都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这里没有造物主意志的体现。所不同的是,这层关系一旦缔结成功,便有了尊卑之别。君、父、师因其位尊,在关系的缔结与维持方面,必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夫君为臣纲,父为子纲,故文武之职,必由于君;子孙之名,定出于父祖。”[41]实际上,以王岱舆为代表的上述观点,只是针对具体的人和具体关系而言,若作为一般现象,恐怕还是不出神意之范围的。

尽管具体的君臣关系不是造物主安排的,但是,“君权神授”却不容置疑,也不容许受到什么威胁。“设人中一人,自称与天子同尊,遂与其抗礼,其罪可免乎?”[42]不过,为了使社会统治秩序不致遭到破坏,君与臣在维护双方关系方面,都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义务,也是应该的。“非若君义臣忠,父慈子孝,互相补报之比也。”[43]确定了双方面的责任义务,也算是对君臣关系的一种协调吧。

(二)理想之君

什么样的君王才是理想的呢?答案为“内圣外王”,就是由“圣人”来当君王。传统回族伊斯兰教坚信,只有圣贤之人才行圣贤之事,而治国就是一件很大的圣贤之事,所以,必须圣贤之人才胜任。王岱舆讲道:“上智者履仁义,循灵性之人心,亦莫过齐家治国,忠孝而已;惟正大者遵明命而体无己之真心,总是指迷归正,为主而已。”[44]这里,上智指贤人;正大指圣人。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贤人能够治国,但不能(凭自己的力量)认主,只有圣人能认主。他又讲道:“圣智能若凡愚,凡愚必不能似圣智。”[45]按此,则圣人也可以治国,唯独凡愚之人,既不能治国,也不能认主,他们生来就是被统治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伊斯兰教的说法,穆罕默德之后将不会再有圣人出世,所以,现实中真正承担治国重任的,也恐怕只有依赖贤智之人了。(www.xing528.com)

无论是圣人也好,还是贤者也好,起码都要做到以下几点才是一个合格的君王。

一是忠。忠,就是忠主。在我国传统社会,“忠”、“恕”二字历来都被当做安邦治国的两大法宝。但这个忠,是臣下对君主的忠,对君主本身则没有什么要求。传统回族伊斯兰教则不然,其所讲的忠,首先是要求君主要忠,这个忠,是忠于真主的忠。王岱舆讲道:“真者,化灭诸邪;忠者,斩除万有,此为人之大本也。……尊独一无二主,方谓之真忠”[46]。忠于真主的忠,不能给予其他,这是“真忠”,也是做人的根本。又:“须知大本真忠。始自天子。”真忠必须由君主做表率。“自斯已下,认己修身,忠君事亲,处夫妇,交朋友,治国齐家,莫不由是本而发,舍此别图,则有歧路之悲矣。夫忠于真主,更忠于君父,方为正道,因其源清,而无不清矣。”[47]有君主对真主的忠,才会有臣民对君主的忠,只有君臣上下都忠,既忠于真主,又忠于君父,才符合伊斯兰为君之道。

二是恕。恕,就是恕人。王岱舆认为,一个恕人的君主,首先应须做到君人先君己,他讲道:“即以君王任重而位尊,亦必始于当身之国土,所以身乱,则国必乱;身治,则国必治,未有身治而国乱者也。……是故圣贤君己,不必君人,而人心自服。”[48]王岱舆相信,一位君主,只要他能把自己管好,就一定能把自己的国家管理好。君己大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具备“智才之勇”:“故勇有二品:曰智才之勇,曰血气之勇。夫智才之勇,能伏自性,则和气滂流,无不被其德泽;血气之勇,力伏万人,盖一时威势,不过惧其法度。”[49]君主要先于律己(“伏自性”),后以律人,谓之“智才之勇”,即动用智慧,而不是耍威风,来使人服从自己的领导。其次是化人先化己:“经云:‘尔先化己,然后化人,不然尔岂不自愧乎’。常有生平劝化,未能开示一人,或有偶闻一字,便即力克自己,当是时不待言而人自化焉。”[50]这里,化是劝化、化导义。想要劝化别人,首先得自己把各方面的事情做好,如此,不待言而他人自化了。再其次是忍怒:“或曰:‘天地间所最惊恐者何?’曰:‘惟真主之怒耳。’‘将何以免乎?’曰:‘尔之怒不加于人则免矣。’真主谕前圣曰:‘凡所见物,尔当食之。’是时遥睹一物,形大如山,其色玄黑,遂奉命举意而食,其物渐近渐小,及其相接,仅可一口,竟尔吞服,其味甘美,究竟不知其为何物。复谕云:‘此即尔之怒也’。始初纳之至难,果能啖之极美。”[51]忍怒非是一件易事,如果作为一位君主他能做到,确是一件极美的事情。王岱舆又讲道:“须知圣贤啖怒,正于能罚而不罚,非若人己相当及卑下比也。何也?人己相当,或受亏而息怒,多因省气省财;若卑下之忍,虽欲报而不能报,惟无奈而已。其怒皆非本意,岂若君长之宽容,由于洪量之自止哉。盖圣贤之容忍如大地,凡诸秽物莫不倾之于彼,及其发露,无非红翠馨香,非世俗之微器可比伦也。”[52]恕人,要求君主对自己严格还是一个前提,它的真正内容自然是宽恕别人,在王岱舆看来,君主尤其要体谅百姓。他讲道:“圣云:‘尔等须体量群下,彼此皆是真主造化,彼之身命,与尔等一同,喜怒自亦不异,凡己所不能受者,切勿加之于人,不然在后世取公之日,真主与我即其知证也。’”[53]君主必须体量百姓,原因是君主与百姓在造物面前都是平等的,在末日审判时也都难逃公道。王岱舆还讲道:“君王故尊,莫非人类,其所有知识与众不异。”[54]君主并不是什么专门的统治人才,因为他们的知识也与百姓是一样的。

三是公。公,就是公道,对于君主而言,则是公道治世。王岱舆讲道:“须知治乱之要,惟在公与不公,虽天下皆异端,亦无妨于治也。法枉行亏,则必不可治也。故圣云:‘人间公道,即真主之天平,凡人以公治世,将来取公之日,自无不公之极罚矣。”[55]君主行公道,是末日审判时为自己讨公道的前提。王岱舆又讲道:“是故圣云:‘凡诸君长,若无太过不及,惟以公平治世者,去此而升静天,登于光明宝座,居于至上,俯视诸天,其乐无可逾焉;枉法者去此而堕下极,拘于黑暗禁狱,陷于万苦之中,其难亦无可逾焉。’切思任性不公,取快于一瞬,自不知犯真主之怒,公罚于永久,悲哉。经云:‘凡事以和缓则整齐,以强暴则破碎。’故正人以公为道,以和为美也。”[56]君主的统治不仅有道义可担,而且有审美可言,这就是要“和”,“和”即和缓、和顺、政通人和的意思。

传统回族伊斯兰教所讲的公道,赏罚公道为其重要内容之一。王岱舆讲道:“缘夫赏善罚恶,乃治世要术,非此则尽几于禽兽矣。须知赏一善,可以德泽天下;罚一恶,可以平定国家。法正,则赏罚皆仁;不正,则赏罚皆暴。”[57]王岱舆重视以法治国,主张有善必赏,有恶必罚,但前提是要“法正”,即法律要公正,执法要公道。王岱舆又讲道:“所以杀中有慈,慈中有杀,不可不知也。凡以法令森严,便谓不慈者惑矣。即如忠孝为人之本,坐谈之间,莫不自许,若非经历危难,其不易之诚,将何以证焉。是以圣贤载道,舍一身轻若鸿毛,自不拘于赏罚,理当感谢洪恩,岂敢须臾迟缓;常人载道,行一善重如山岳,固绳之以法律,勉彼践迹圣贤,更使脱离苦海。微细参之,仁慈之至,孰有愈于此乎?”[58]虽言法不避圣贤,但圣凡之区别对待还是要的。法可以促使百姓效仿圣贤,从而起到劝善阻恶之作用,即“自古经教,劝善未尝不赏,沮恶未尝不罚”[59]是也。从王岱舆的一系列论说看,传统回族伊斯兰教的理想君王或仁君,不仅是一位道德仁君,还应该是一位法制仁君。

(三)理想国

传统回族伊斯兰教的理想国自然是伊斯兰教国。不过,在我国历史上,汉族儒家文化历来占据统治地位,伊斯兰教同其他信仰一样,或者是民间信仰,或者是少数民族的信仰,都不可能有机会成为国教。大概正是考虑到这样一种情况,王岱舆在他的著述中,从来都没有提到要在我国建立伊斯兰国家。然而,这不等于说王岱舆没有这方面的向往。因为,他讲过:伊斯兰教“凡命人笃信者,莫非真理;命人力行者,莫非正务;其所禁止者,莫非异端僻行或犯义之事”[60]。既然伊斯兰教如此完美,如此受王岱舆推举,以之治国难道不是他的首选方案吗?王岱舆还指责儒家道:“皆缘不明三纲外之大纲,五伦外之大伦耳。唯正教之五常,仁为感念真主之造化;义为代理真主之普施;礼为拜谢真主之恩赐;智为辨认真主之独一;信为全信真主之明命。其君臣、父子、夫妇、昆弟、朋友之道,皆自此源而发,莫不互有所归焉。彼来无所始,去无所归,虽仿佛纲常,依稀伦典,岂能如正教始终渊源之无尽哉!”[61]儒家只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讲人的前世与来世;王岱舆则认为,除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外,还有真主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主张人有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且在三世中都受真主的主宰,所以,主为人纲乃是至大之伦,至大之纲。这样的话,若以伊斯兰教来置换儒家之三纲五常,不也是很美的一件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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