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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与和谐回族社会

时间:2024-07-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主内和谐的最大特点是本质和谐,这是一种深刻的和谐,具有永恒之义。至于这个达致和谐的过程本身,则又体现着和谐的本质要求。(二)现象和谐:无涉本质的虚幻和谐实际上,绝对本质之超越现实存在及其和谐的特征,只是指的化生天地万物之前的情况,当化生出复杂多样的现象世界后,和谐的问题就被凸显了。

伊斯兰教与和谐回族社会

四、和谐存在的特征:主内和谐

传统回族伊斯兰教存在哲学强调存在的绝对统一性:存在即主。造物主是独一的客观存在,是绝对真实、永恒的存在,之外的一切存在,则都是不真实的,是虚幻的,是唯一真实存在显现出来的虚幻影像。于是,传统回族伊斯兰教所讲之存在的和谐,便只能是一个与造物主自身的存在有关的命题,换言之,这是一个关乎“主内和谐”的问题。主内和谐的最大特点是本质和谐,这是一种深刻的和谐,具有永恒之义。所以,存在之不和谐,只是偶然的,短暂的,是非本质问题,属于变化范畴。同样是在变化之中,不和谐却又可以最终达致和谐。至于这个达致和谐的过程本身,则又体现着和谐的本质要求。

(一)造物之主:超越和谐的和谐主体

根据伊斯兰教的造物论与存在论思想,存在事物虽然复杂多样,他们却同质同构,都是造物主在自为变化。造物过程开始之前,只有本质——造物主,而无现象——天地万物。造物主这个实有的存在本质是独有、单质、纯洁无染的。王岱舆讲道:“独一至尊,别无一物……”[22]刘智亦讲道:“当其无理可名,是为最初。其造化之本然,不可以名称。诸家以其无称,而遂谓之为无,奚可哉!……圣人于此不曰无,而曰无称;性理家于此不仅谓之为有,而谓之曰实有。实有者,无对待而自立者也,真幻不分,体用无别,一无所有,而实无所不有也。”[23]伊斯兰教把造物开始之前的造物主,努力描述为一个绝对超越的最高存在,并以其绝对超越性,来突显其无限丰富性。他的无限丰富性,丰富得可谓“无所不有”,以至于成为全部存在的最高来源。而他的超越性,则不仅超越存在,也超越存在和谐,造物主这个绝对的“一”,是无所谓和谐不和谐的。和谐的反义概念是不和谐,他们的存在有相互依赖性,显然不适合用来状写绝对本质。也或许正是这种超越性,保证了他的针对现实存在(“多”)之和谐的权威性。我们注意到,在安拉的99个“尊名”中,大致与和谐有关的有“拉赫曼”(普慈的主)、“色兰”(赐安宁的主)、“哈基姆”(公断的主)、“阿德勒”(公平的主)、“拉蒂夫”(仁厚的主)、“厄富尔”(至赦的主)、“哈利姆”(宽容的主)、“穆吉卜”(有求必应的主)、“瓦杜德”(至爱的主)等。[24]这些汉译名称中的“主”字,刻意突出了名称主人——造物主——的威权地位。

(二)现象和谐:无涉本质的虚幻和谐

实际上,绝对本质之超越现实存在及其和谐的特征,只是指的化生天地万物之前的情况,当化生出复杂多样的现象世界后,和谐的问题就被凸显了。绝对本质也就是存在事物的本质,绝对本质的超越性也就是存在事物本质的超越性。超越则因此又意味着存在事物本质自身无所谓和谐不和谐。这样,辩证地看,正是由于存在的绝对本质超越和谐,才有了和谐又不和谐的现象世界。否则,绝对和谐的本质会规定只有和谐的世界,而没有不和谐的世界;绝对不和谐的本质也会规定只有不和谐的世界,而没有和谐的世界。当然,人们仍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怎样理解绝对本质与普遍事物的本质的超越和谐,与普遍现象既有和谐又有不和谐之间的关系?从伊斯兰教立场上看,答案大概是发展变化的结果,而不是事物之本质的必然。还有,既然现象世界只是虚幻存在,而不是真实存在,所以,所谓和谐与不和谐,也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即,从造物主的角度来看,这不是一个真实的问题,它只是事物的幻象,而非真相;从被创造的普遍现象的角度来看,则是一个真实存在的问题。所以,追问“真”与“幻”之间的关系好像没什么意义。而且,还是从伊斯兰教立场上看,这些问题,实际上只是信仰问题,而不是理性探讨的问题。所以,剩下来要做的事情,就是秉持信仰来建构现实和谐,防止不和谐,要做好这件事,也只需关注过程,而无需深挖本质。

(三)功能和谐:价值存在的协同共谋

刘智有关“万物全美”的和谐构想中,突出了存在事物的功能,认为存在事物因功能而全美,因功能而和谐,这是因为,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功能,是不可以相互取代的,但在协调互补基础上,它们却构成了一个完备的功能价值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刘智还认为存在事物间有着某种功能上的依赖关系,即每一项功能(事物)都依赖于他项功能(事物)的存在,同时也为他项功能的存在提供根据,这是因为,存在事物在功能上都有全与不全的问题,实质是功能得以正常充分发挥的条件问题。而存在事物功能能否得到正常充分发挥,又直接关涉到存在事物的价值实现问题,关涉到事物存在的合理性与存在意义问题。世界上的事物千差万别,功能也理应无限多样,列举每一事物的每一项功能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但是,根据伊斯兰教的功能理论,大体上可以看出造物主、人及其他被创造物的功能,即,造物主的功能是创造、维持(主宰)万物,并在末日来临时充当审判者;人的功能对于造物主而言是认主,对于其他被创造物而言就是“成物”,即使物各尽其用;其他被创造物的功能则是为人所用。至于存在事物的和谐,就寓于所有这些功能的正常充分发挥上。我们知道,现实世界中,和谐不断被达致,也时常被破坏,这要按照刘智等人的想法,或许应该理解为功能发挥上出现了问题,就是说,事物的功能或者未能得到正常充分的发挥,或者出现了某种紊乱,或者干脆发挥了负功能。这样,达致存在和谐的有效手段,就当从功能上入手,使每一事物各安其位、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就可以了。

(四)差序和谐:神圣秩序的想象安排

伊斯兰教的和谐存在思想把存在视为某种差序格局,认为其中体现着造物主的绝对意志,是神创造安排的结果。其实,这是人们(宗教信仰者)自己想象安排的结果,这是一种宗教有神论的想象安排,是一种对存在事物秩序的“神圣”构想,在此基础上,自然也不忘为其寻找有神论的解释或论证,或为其设计理想的存在模式,包括和谐的存在模式。伊斯兰教对存在事物之差序格局的坚持是认真的、严格的,从大的方面看,他将存在事物从造物主到被创造的人类再到其他被创造物,分成三大差等序列,其中,最突出的是造物主,其次突出的是人,同时也没有忽视其他存在事物。这是一个突出差别的差等序列,只强调层级之差,上下之别,而不强调优劣,因为所有事物都是造物主的化身,都同质同构。与此同时,这样的差等序列也不是价值序列,因为,从前述功能价值理论中,我们注意到,存在事物各有其功能,相互间不能取代,其意义只体现在各自特有的时空条件中。价值有不同,但无大小。这里要指出的是,伊斯兰教的一般存在的差序格局思想与其社会等级思想是有很大不同的,后者受社会等级制度与意识影响,并不是平等地看待所有的人。

【注释】

[1]〔明〕王岱舆:《清真大学》,见《正教真诠·清真大学·希真正答》,余振贵点校本,宁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9页。

[2]〔清〕马德新:《四典要会》,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

[3]〔清〕刘智:《天方性理》,中华民国十二年(1923)刊本,卷四。

[4]〔清〕刘智:《天方性理》,卷五。

[5]〔清〕刘智:《天方性理》,卷五。

[6]〔清〕马德新:《四典要会》,第22页。

[7]〔清〕刘智:《天方性理》,卷五。(www.xing528.com)

[8]〔清〕刘智:《天方性理》,卷五。

[9]〔清〕刘智:《天方性理》,卷五。

[10]〔清〕刘智:《天方性理》,卷五。

[11]〔清〕刘智:《天方性理》,卷五。

[12]〔清〕刘智:《天方性理》,卷五。

[13]〔清〕刘智:《天方性理》,卷五。

[14]〔清〕刘智:《天方性理》,卷五。

[15]〔明〕王岱舆:《正教真诠》,见《正教真诠·清真大学·希真正答》,余振贵点校本,宁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2—33页。

[16]〔明〕王岱舆:《正教真诠》,第61页。

[17]〔明〕王岱舆:《正教真诠》,第64页。

[18]《古兰经》,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19]〔明〕王岱舆:《正教真诠》,第64页。

[20]〔清〕刘智:《天方典礼》,纳文波译注本,云南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21]〔清〕马德新:《四典要会》,第27页。

[22]〔明〕王岱舆:《清真大学》,第233页。

[23]〔清〕刘智:《天方性理》,卷一。

[24]蒋敬编译:《伊斯兰学》,非正式出版物,2000年,上卷,第142—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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