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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亮幸福之光:扶贫开发规划责任到户

时间:2024-06-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刍议广州市司法局陈延荣一、关于贫困贫困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时代、发展阶段的不同,其内涵不断变化。广州市司法局帮扶的兴宁市龙田镇凉伞村,70户贫困家庭,221名贫困人员,除现仍在学校接受初中以上学校教育的25人,其他人员60%是文盲,40%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主要是依据“马丁法”辅之以恩格尔系数,并根据农村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点亮幸福之光:扶贫开发规划责任到户

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刍议

广州市司法局 陈延荣(1)

一、关于贫困

贫困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时代、发展阶段的不同,其内涵不断变化。世界银行报告指出:贫困不仅意味着收入低、消费低,而且还意味着缺少受教育的机会。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认为,贫困真正的含义是贫困人口创造收入能力不足和缺少获取和享受正常生活的能力。联合国开发署《人类发展报告》和《贫困报告》中认为,贫困指的是缺乏人类发展最基本的机会和选择。国家统计局对贫困下的定义是:缺乏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综合以上各种关于贫困的概念,我以为贫困首先是一种生存状态,一种基本生活得不到满足、缺少选择就业和创造收入能力的生存现状。

贫困,从程度、形成原因、结构等因素来看,分为五种类型:一是绝对贫困(不能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和相对贫困(已解决温饱但收入低的个人或家庭);二是生存型贫困(赤贫,生存受到威胁)、温饱型贫困(生活水平低,抗灾能力差)和发展型贫困(温饱解决后自身发展过程中的相对贫困);三是区域贫困(地区性的大面积贫困现象)、阶层贫困(不同阶层的分散性贫困现象)和个体贫困(个人和家庭);四是城市贫困(城镇非农业生产人口中的贫困)与农村贫困(农村农业生产人口中的贫困);五是物质、精神和政治贫困。

二、关于贫困的根源

导致贫困的原因有很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致贫的因素有所不同,但贫困的根源却有诸多共性之处:一是人口挤压致贫。马尔萨斯在《人口学原理》中认为,由于人口过多,增长速度过快,物质资料难以满足需要,因此贫困是“绝对必然的结果”;或者当人均收入提高时,人口增长率也随之上升,导致人均收入又退回到原来的水平。广州市司法局帮扶的兴宁市龙田镇凉伞村,2002年有村民1214人,截止2010年底有村民1653人,人口年均递增6‰,而全村可耕土地面积一直维持在630亩,人均不到0.4亩,大大少于目前全国人均1.5亩的水平。二是资本短缺致贫。纳克斯在“贫困恶性循环”论中认为,资本短缺是阻碍经济发展和导致贫困的关键因素。对于农村百姓来说,尽管他们不知道这一理论,但是,“巧妇难为无米炊、没有钱就办不成事”却是普遍接受的观念。农村土地房产不能用作贷款抵押,农民很难从城市银行得到贷款,加上乡村金融又不存在,农村、农民得到资本支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简单的农业生产,加上土地资源匮乏、生产率低下,导致了贫困人口的产生。三是环境恶劣致贫。就目前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所处的地理位置来看,大都位于自然环境较为恶劣的地区,如山区、边缘地区、热带地区等,这些地区远离城市、平原,普遍环境恶劣,自然条件较差,不是土地贫瘠,山高路远,就是缺水少电,缺乏可供开采和满足人们生产与生活需要的自然资源。四是素质低下致贫。贫困人员普遍综合素质低下,绝大多数属于文盲,即使有一定文化的也只是初小毕业,技能上也缺乏专门培训,只会进行简单重复的生产劳动,普遍感觉他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的能力很差,正如英国经济学家哈比森指出的,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如果不能发展人民的技能和知识,就不能发展任何别的东西”。广州市司法局帮扶的兴宁市龙田镇凉伞村,70户贫困家庭,221名贫困人员,除现仍在学校接受初中以上学校教育的25人,其他人员60%是文盲,40%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五是分配不公致贫。多种因素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也是贫困产生的原因。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贫困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是按资分配的结果;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尽管原则上是按劳分配,但处于价值链低端的纯手工简单生产劳动,是体现不出劳动价值来的。现代反贫困的实践反复证明,政策失误或体制不合理也会导致分配不公,进而产生贫困。如贵州省毕节地区有一个乡,全乡14000人,有各种矿藏资源,每天从这个乡运出去的矿值约40万元。开矿的是外省“大老板”,这些开矿企业每年给乡政府提供的税收不足50万元,但每天往来的运矿车辆,致路面损毁的年维修资金就不少于150万元。矿开了,资源没有了,环境破坏了,乡GDP上升了,官员得到了提拔,而每月不到300元的本乡矿工却一直处于贫困的边缘,同时在矿井里工作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六是贫困文化致贫。美国社会、人类学家奥斯夫·刘易斯在1959年首次提出“贫困文化”这一概念。他认为,贫困虽然表现为一种经济过程,但它同时也是一种自我维持的文化体系。穷人由于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形成了一套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客观上,大多数贫困人员因所处环境比较恶劣,自然条件较差,自身文化不高、年龄较大、缺乏劳动能力等因素致贫,但主观上更重要的还是观念、习惯和思路的问题。有的贫困农民安于贫困,只希望给钱给物,不愿通过艰苦的劳动摆脱贫困。这样,即使他们能在短期内通过得到钱物实现脱贫,可几年后可能又会返贫。

三、关于贫困的标准

贫困标准是以贫困线来刻画的,所以,贫困标准又称贫困线。这其中有两个重要的参数,一个是基本生存需要,一个是必须的营养标准。贫困线一般有两种表示方法,一种是以实物来表示,一种是以实物核定成货币来表示。目前通用的是后一种方法。世界各国都有各自的贫困标准,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目前,世界银行规定的国际贫困线有两条:一条是每人每天支出不足1美元为绝对贫困线;一条是每人每天支出在1美元至2美元之间为低收入贫困线。我国则是以年人均纯收入能否达到维持正常的生存需要的最低生活费用来衡量农村贫困人口,并主要用于划分绝对贫困的。那么,我国怎样确定人均纯收入呢?主要是依据“马丁法”辅之以恩格尔系数,并根据农村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所谓“马丁法”是指美国经济学家马丁·雷布林对一些有影响力的方法进行提炼,在过去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结合食品能量法和食品分配法的基本原理,提出的一个食物与非食物结合的比较理想的确定贫困线的方法。所谓恩格尔系数是指德国统计学家恩斯特·恩格尔提出的个人或家庭的食品支出额占全部生活费支出额的比重。国际上根据恩格尔定律对生活水平的划分大致是:60%以上为贫困,50-60%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30%以下为极为富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经济不发达,农村尤其不发达。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扶贫工作必须要有一个比较现实的贫困标准。

目前,中国贫困标准为1196元,但这些年不少学者和社会人士一直在呼吁上调贫困标准。一方面,25年来,相对于中国国内生产总值40多倍的增速,贫困标准却仅有5倍有余的涨幅;一方面,与国际标准相比,中国差距仍然很大——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采用的国际贫困标准是每人每天消费低于1美元,世界银行则把国际贫困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天生活费不足1.25美元。此外,不少专家认为,在消费者物价指数不断高企的情况下,1196元的标准“已经过低”,且不少脱贫人口有“被脱贫”之嫌。

在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中,广州市根据梅州、阳江、茂名三市335个贫困村经济发展实际水平,制定了2500元的贫困标准。即从2009年开始,用4年时间,确保被帮扶贫困户基本实现稳定脱贫,80%被帮扶贫困人口达到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2500元以上,被帮扶村基本改变落后面貌。广州市在对口帮扶从化市122个贫困村中,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制定了5000元的贫困标准。即从2010年开始,用2年时间,确保被帮扶贫困户基本实现稳定脱贫,全部被帮扶贫困人口达到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5000元以上,被帮扶村基本改变落后面貌。

四、关于扶贫

扶贫是一项有组织的活动,是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计划有目的的一项扶助行为。狭义的扶贫,通常指政府和社会通过某些措施,增加具有正常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的就业机会,增强其创造收入的能力,达到缓解和消除贫困的目的。广义的扶贫,则是指使用包括生产性和分配性的措施,直接或间接增加所有贫困人口的收入和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如国家取消农业税、对农民种地进行直接补贴、增加对农业的转移支付等措施。

扶贫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政府主导性。虽然造成贫困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但归根结底它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应也不能由个人、企业或其他的社会组织去承担和解决,因而扶贫是政府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对象确定性。扶助的对象,从人口上看必须是“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属于救助扶贫对象,不属于开发扶贫对象。因赌博、懒惰等原因造成的贫困人口,也不属于扶贫对象,只能通过矫正这些人的行为加以扶持。三是方式开发性。扶贫的方式很多,但最关键是搞好经济开发,增加农民收入。即把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自力更生和国家、社会的扶助结合起来,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增加就业机会,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达到缓解并消除贫困的目的。

五、关于扶贫开发

扶贫开发是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政府主导下,在各类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社会或个人必要参与下,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利用当地资源,搞好产业开发,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走出一条符合实际、富具特色的发展道路。

扶贫开发一方面通过为贫困人群创造机会,提高贫困人口的发展能力,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帮助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可以控制农村低保和救济对象规模始终保持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低保和救济对象”越来越多。同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可以为低保和救济对象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也为低保和救济制度的执行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六、关于扶贫开发“双到”工作

为创新对口扶贫开发方式,缩小城乡和贫富差距,统筹解决区域、城乡发展问题,广东省委在十届六次全会上作出了扶贫开发“双到”工作部署。这个设想一改先前单一的“给钱给物、层层帮扶”的扶助思路,采取跨越式“点对点、一对一”方式,实行“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着眼培养“造血”功能,确保整体长效推进。

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是以政府扶助为主导,在社会各方面资源积极参与,充分调动贫困村民自力更生基础上的一种开发式扶贫方式,是对扶贫开发工作内涵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它以贫困村、贫困户和具体的贫困人口为工作对象,实行“四定(定单位、定人、定点、定责)”原则,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和每名贫困人员,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实时掌控。

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关键和优势在于把资源直接或间接地配置到户,把帮扶责任明确落实到人。通过状大村集体经济实力、改善村容村貌、推动文化建设、扶持产业发展等具体举措,不断增强贫困户(人口)创造收入的能力,增加贫困户(人口)的收入,达到整村推进、整村脱贫的目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与单纯性扶贫开发工作相比,有四个不同特点(以广州市司法局帮扶的兴宁市龙田镇凉伞村为例):一是定向式扶贫。按照省事先确定的年人均收入在2500元以下的贫困标准,我们对帮扶村全体人员进行全面摸查,在此基础上,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并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表决确定了70个贫困户和221名贫困人员,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就是对这些经过摸排后确定的人员实行定向帮扶,把具体的帮扶对象落实到户、到人。二是跨越式扶贫。这种跨越,不是自上而下的层层帮扶,而是省去帮扶单位与帮扶村之间的若干中间环节,直接在被帮扶单位建立三方共管帐户,直接把帮扶实惠送到户,送到具体需要帮扶的个人手中。三是包干式扶贫。在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实施过程中,通过广州市对口包干梅州、阳江和茂名,市直帮扶单位对口包干各村,各帮扶单位确定个人对口包干到各贫困户和贫困人员,落实并明确了市、部门一级以及到村、到户的具体责任人,确保按“贫困户不脱贫不脱钩”原则开展帮扶。四是综合型扶贫。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不是单一的对某个方面进行的扶持,而是集科教、文化、产业、医疗、技能、金融、水利等多种帮扶措施于一体的综合型扶贫方式。如广州市司法局在对口帮扶兴宁市龙田镇凉伞村的过程中,除引入社会帮扶资金外,共投入292万元,从八个方面对帮扶村进行了扶贫开发(见图示一)。

七、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前提是要解决资金来源与使用管理问题

开展扶贫工作,就要有投入,这种投入主要是资金方面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资金的投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一是政府直接投入。每年中央财政都安排了各项扶贫专项资金,2010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了财政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共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222.68亿元,较上年增长12.87%。广东省在2010年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中,在本级财政也安排了7.14亿元专项扶贫资金给予支持,同时要求珠三角挂钩帮扶地市,也要在新年度财政预算中,列入扶贫资金专项预算,重点支持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二是帮扶单位自筹、个人和企业捐赠。自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以来,去年“扶贫济困日”,广东省共募集资金19.7583亿元(含物资),广州市司法局在这项活动中,共募集资金57.8531万元。三是发动社会力量支持。组织发动各类基金会、非营性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民间组织,定点进行专项扶贫。自2009年广州市司法局对口帮扶兴宁市龙田镇凉伞村以来,共投入资金300万元(含广州市级财政50万元、市级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示范村奖励25万元、社会帮扶资金8万元),从来源上来看(见图示二),政府财政投入仅占25%,大部分投入资金来自单位自筹,或面向系统内干部职工募集。

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广州市扶贫“双到”办有专门的规定,确定了三个管理原则:一是帮扶资金实行互相监督和共同管理;二是帮扶资金必须用于“双到”工作的帮扶项目(危破房改造在验收后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贫困户个人帐户),并且按项目进度支付;三是设立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专用共管帐户。广州市司法局在帮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问题上,专门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实施细则,从“六个方面”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资金进行了规范管理和监督落实:一是与帮扶村设立帮扶资金专用账户,由双方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二是申请使用帮扶资金,必须由帮扶项目需求方提出申请,经帮扶村村委会负责人、帮扶单位“双到”工作领导小组和驻村帮扶责任人三方审核后拨付使用。三是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消费为目的。四是专项资金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帮扶项目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请,经批准方能调整。项目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帮扶单位统一收回。五是建立严格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依托共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取得报销票据,作为审计和绩效评估的凭证和依据。每一笔开支票据,必须有村干部、镇挂点领导、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三方”签名同意后方能入账。

实践中,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帮扶资金,仍还存在资金不足、来源不广、个别资金不进共管帐户、资金投向零散而不合理、资金层层下拔而被截留挪用等问题。如各级政府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偏少,由各单位自筹或向个人募集已越来越困难;已入共管帐户的资金与帮扶单位上报的帮扶资金不一致,说明有部分帮扶资金没有通过共管帐户而直接“进村入户”;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是很高,有的把扶贫款用到了非扶贫事务上,有的投入帮扶项目多而散、效益不高、成效不大,有的扶贫项目,短期效果明显,但长期效果不佳等。(www.xing528.com)

八、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根本是要解决农民基本温饱问题

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和家庭成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这类“绝对贫困户(人员)”本来是低保对象,不是扶贫对象,对他们来说最根本的是吃饭问题、生存问题,不是摆脱贫困的问题,但就目前农村的低保水平而言,甚至连当地最低生活水平都得不到充分保障,有的地方有的人员甚至还没有被低保所覆盖,如果出现生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这种情况更是雪上加霜。

当前,我省开展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帮扶对象包括所有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其他有一定劳动能力年均收入在2500元以下的人员。比如,广州市司法局对口帮扶的兴宁市龙田镇凉伞村,在所确定的70户221名贫困人员中,有“低保户”20户20人、“五保户”3 户3人、残障人员4户5人,分别占全村贫困户的38.57%和贫困人员的12.7%。对这类人员的帮扶,广州市司法局根据他们已经失去劳动能力、鳏寡独居、无任何收入等特点,采取三种“输血式”扶贫措施给予帮扶,在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的同时,还提高了自身的生活质量:一是投入14万元,在“低保、五保”的基础上,为18个60岁以上的老人一次性购买了最高额度养老保险,平均每人每年增收2180元,提前实现长期脱贫。二是对没有纳入低保而又无劳动能力的其他人员,通过状大村集体收益,每年从村集体收益中能得到一定救济。三是一次性为全村221名贫困人员购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让贫困人员不致因病重新致贫。

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我省对农村贫困群体扶助政策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并不相互排斥、互为替代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对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来源的,可实施低保解决生存问题;因病、因灾、因学致贫的应以临时救助为主;其他贫困人员,主要以开发式扶贫为主,提供发展机会,增强创收能力,提高生活水平。

九、扶贫开发“双到”工作首先是要解决农民教育培训问题

真正的扶贫,是要把教育培训放在首位,从资金投向、体制机制、计划管理、内容安排等方面整合统筹、重点倾斜。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把农村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是新农村建设,也是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不可或缺的条件和基础。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1% ,初中文化程度占48.7%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1.62% ,系统接受农业职业培训的农村劳动力不到5%,这种现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极不相符,在贫困地区甚至更为严重。在我国平均每万人农村劳动人口中,科技人员不到l0人。农村人口尤其是贫困地区贫困人员普遍存在素质低、技能低现象,其结果必然是农业生产力低下,农业生产发展滞后。而发达国家,如美国大部分农场主都是农学院毕业生;日本农民中大学生占59%以上;英国目前每年有30%的农业劳动者接受各种不同类型的农业教育培训活动,并有不少的农学院毕业生加人农业劳动者行列。广州市司法局对口帮扶兴宁市龙田镇凉伞村,70户贫困户221名贫困人员中,除25人正在接受全日制学校教育,其他人员基本上是文盲和半文盲。自2010年“双到”工作开展以来,广州市司法局共安排本村253人次进行了实用农业技术和职业技术培训;邀请兴宁市农业局高级农艺师入村传授龙眼栽培技术,提高了村民的劳动技能和自我发展能力。这些培训是在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期间对一些有帮扶需要的村民进行的简短技能培训,是有针对性的初级培训,具有偶然性,在短期内对农民的生产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但这种教育培训的机制并没有形成,达不到长效帮扶、脱贫致富的目的。

对农村农民的教育培训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加以强化和落实:一是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农民教育培训的专门立法,在我国至今仍是空白,甚至未引起足够重视。国家农业部发布的《全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规划(2003~2010)》把“加强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农民科技培训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作为加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有力保障措施之一。应加快建立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关于新型农民培训的政策、法规,以法律、法规形式建立相应的政府管理新型农民培训的工作制度体系,依法推进农民教育培训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在我国参与农民培训的机构很多,但始终没有形成协调统一完善的培训体系。首先,政府应该作为农民教育培训的主体,统筹规划和制定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对农民教育培训的宏观管理力度。政府部门,主要是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民培训工作的协调管理,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考核与认定,建立和管理统一的农民培训师资队伍,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与评估。其次,应该建立农业科研、农业教育与农业推广为一体的农民教育培训服务体系。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农业科研、农业教育与农业推广体制脱离的情况,已严重影响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对现有的农业科研、农业教育与农业推广机构的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合力。要建立以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依托,县、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各类培训机构为基础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网络。第三,不仅要发挥社会团体积极组织教育培训,而且还要广泛发动和依靠农业产业协会、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兴办农民教育培训事业,积极推动农民教育培训的开展。三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筹措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的新机制。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经费总体投入水平偏低,受此影响和制约,农民教育培训的投入更是严重不足。因此,加大农民教育培训的投入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要多方筹措经费,逐步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受教育培训者和社会共同分担、多种机制并存、多渠道筹措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的新机制,不断增加农民教育培训投入。四是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实效性。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培育新型农民目标的提出,在实践中因地制宜地探索出了许多新的培训模式,如“项目式”培训模式、“示范基地式”培训模式、“校企合作式”培训模式、“超市式”培训模式、“中介式”培训模式、“订单式”培训模式、“创业式”培训模式、“校校联办式”培训模式、“新农民学校”培训模式、农业远程教育培训模式及社区工作培训模式。这些实践探索虽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对农民教育培训的规律性研究,大多数培训模式仅仅局限在经验和案例层面,缺乏推广性。在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要不断优化农民教育培训模式,加强新模式的理论研究,大力推广新模式的研究成果,加快推进培训新型农民的步伐。

十、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重点是要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

“配第-克拉克定律”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农业)向第二、第三产业等非农业部门转移,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所以说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将逐渐减少,农业产值所占比例也将下降。在业界,有一种被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贫困地区的农民主要是缺少就业机会,通过加大产业布局,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可以有效解决农村贫困问题。

农村劳动力转移根本是转移农业、农村人口,实现农业劳动力的非农业、非农村就业。相关的建议包括:一是大力推进城市、城镇化建设,吸纳更多的农业、农村人口。二是提高现有劳动力素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的转移支付。三是实现产业政策倾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四是取消户籍限制,降低农村人口迁移到城市的成本。在业界,有一种影响广泛的观点是“大力推进城市、城镇化建设,吸纳更多的农业、农村人口”。相关国家实践表明,经济的发展意味着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

广州市司法局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对口帮扶兴宁市龙田镇凉伞村,自2009年以来,该局从布局产业规划项目出发,全面启动扶贫帮扶工作。通过在帮扶村推动落实“扩大村办电子厂规模、征地创建‘穗司惠民创业基地’、修建1.5公里排灌水渠、建立名优特‘五谷杂粮’种植基地、修复运行村溪唇河水电站、以及为村引进安全饮用水工程”等六大产业工程。到目前为止,在该村落实运行的产业帮扶项目,共实现近500名本村或邻近村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每年每人可增加收入近万元,同时每年可为该村增加集体经济收益近10万元。这样贫困农村劳动力不脱村不脱离自己土地就可以就近就业实现脱贫,并使村集体经济实力得到显著增强,反过来又促进村这一级组织有能力提升自已服务群众、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积极性。

参加文献:

[1] 中央扶贫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期评估政策报告.

[2] 国家财政部.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3] 国家财政部.中央财政2010年财政扶贫开发基本情况.

[4]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201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1年预算草案报告.

[5] 2010年中国发展报告.

[6] 世界银行2010年度报告.

[7] 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7).

[8] 广州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 责任到人”工作——驻村工作手册.

[9] 钱纳里,赛尔昆等.发展的型式(1950—1970).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

【注释】

(1)陈延荣,男,广州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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