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文化资源与村庄共同体
在中国,城市与乡村的分离是经过了夏代的发萌期、商周的起步期、秦代的定型期三个阶段最后形成的,期间经历了长达数千年的漫长历史[1]。伴随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出现,文化也开始了二元化分离,“城市与村落形成两种不同的文化形态,知识分子的人生观、生活格调及行为模式与农民无不大异其趣”[2]。受研究主题限制,本文主要侧重于对乡村文化[3]进行分析。
传统中国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乡土社会,乡土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村落[4]。村落是特定区域内的人们共同生产、生活的基本社会单元。在长期的生产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乡土社会的村落文化。“一般而言,村落文化概指农业人口在特定的地域长期生活和劳动过程中形成的集体意识,乃是信仰禁忌、价值取向、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文化现象之总和”[5]。在村落文化的形成与演进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有中华民族特色的乡土文化、家族文化与礼俗文化等形态的传统乡村文化[6]。
首先,我们来谈谈乡土文化。自从古代社会定居型农业形成以后,农民便对生于斯、长于斯的一方土地有着特殊的感情,形成了独特的乡土文化。正如费孝通所言:“乡下人离不了泥土,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办法。……远在西伯利亚,中国人住下了,不管天气如何,还是要下些种子,试试看能不能种地。”[7]这种建立在对土地依恋基础上的乡土文化,使得农民对土地有着特别的感情,充满着崇敬与依恋,造成了农民普遍具有的安土重迁的心理与行为特征。“民之为农者,莫不重迁,其坟墓庐舍桑麻果蔬牛羊耒耜,皆为子孙百年之际”,以及“兄弟析饮,亦不远徙,祖宗庐墓,永以为依”,都是这种行为特征的绝妙写照[8]。受这种文化的影响,除非万不得已,人们一般是不会迁徙的。即使发生了迁徙,那些身处异地的人们也总是念念不忘故土,总是期盼着有一天能“落叶归根”,而且其后的几代人中都还可能保持着溯祖念乡的不变情感。
接着,我们来认识家族文化。传统中国社会,是由一个个相互独立的家族聚合而成的。家族是家庭内父子轴血缘关系扩展和世代聚居而来的,它的基础是家庭[9]。家族组织,或者说“家族系统”[10],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关系网络。这个关系网络由相互间复杂的称谓加以说明,它们不仅是一些简单的称谓或符号,也是一种相互联结的组织。正如恩格斯所说:“父子、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11]家族文化是支撑“家族系统”的重要资源,规定着“家族系统”内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维系着家族内的团结、互助和秩序。在传统中国,家族文化始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固有成份,对中国社会发展影响深远。当年孙中山先生力图改造中国社会时,深刻地感受到了家族文化掣肘力量的强大。在《三民主义》中,他一方面哀叹中国是“一盘散沙”,同时又以一种十分无奈的口吻写道:“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而没有国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至于说到对于国家,从来没有一次具有极大牺牲精神去做的。所以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还没有扩张到国族。”[12]
家族文化内涵丰富,主要包括“孝亲敬祖、夫妇人伦和传宗接代”等方面[13]。其中,孝亲敬祖,起着强化一个家庭或家族的血缘关系的作用。在孝亲敬祖这两者中间,最能体现一个家族延绵不绝的是敬祖。按许烺光先生的说法,中国人对祖先的崇敬原因起码有三:一是认为包括自己在内的一切都是由祖宗遗留下来的;二是认为生活在另一个世界里的祖先有着和常人一样的要求,因此,应该通过供奉让其得到享受;三是已故的祖先能够像生前一样给予自己以庇护[14]。为了表示对祖先的崇敬与怀念,中国人一般都很重视对祖先的祭祀。为了祭祀的需要,就修建了祠堂和祖坟。祭扫祖坟也是敬祖的具体表现,否则就是“不孝”,在乡村社会名声就差。同时,“为了确认血缘关系的亲疏,防止血缘关系的混乱,每个家族都要修撰记录本家族世系的血缘关系的家谱”[15]。王铭铭在闽南农村的田野调查发现,族谱有两大功能,“其一是教化族人有关社会秩序(长幼、亲疏)的知识,二是造成族人之间和谐的关系,减少家族成员之间的不平等(齐家)”[16]。在修建(撰)祠堂、祖坟及族谱的过程中,都要举行一定的仪式,如祈求、答谢、献祭等。仪式的举行,既有有助于增强家族内部团结的一面,又有向外显示家族实力的一面。
最后,我们来谈谈礼俗文化。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礼俗对传统农民的人格和社会心理的塑造起着重要作用。一定意义上讲,传统中国表现为一种礼俗秩序。“礼俗这种对日常生活和行为的维系力量本身也是由乡土和家族本位意识引申而来的,它是家族或地缘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代代相袭的风俗和习惯。”“礼俗涉及祭祀、婚丧、耕种、岁时、闲暇、家政、教养、宗教和人际交往等各个方面,它既是乡民日常生活的总结和提炼,又是乡民日常行为的参照。”[17]在代代相袭的过程中,礼俗文化也逐渐内化于心,成了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
在传统中国,礼俗文化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并形成了一种重“人情”轻“法治”的社会行为模式。“人情”,从本质上说,是“中国人人际关系中包含血缘和伦理成分的交换行为”[18]。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传统乡土社会,社会交往并不限于家族内部,家族外的交往也很频仍,“人情”就是维系彼此关系的重要纽带。重视和讲究“人情”,是传统中国人尤其是乡民们人际交往的基本法则,所以,它在很大程度上就构成了礼俗文化的一部分,是乡民们处理和维持相互关系的基本社会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反过来又支配和规范着普通乡民的一言一行,这种支配效力在传统社会甚至高于国家王法(法律)。受这种人情观念的支配,则形成了乡民们的“无讼”意识[19]。在传统社会,士绅常常借助于礼俗文化来调解乡民纠纷与冲突,“由绅士解决的争端大大多于知县处理的”[20]。
乡土文化、家族文化和礼俗文化,是传统乡村文化的重要内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层层递进,相互影响的:乡土文化中的乡土观念使血缘关系凝固化,这种凝固化形成了家族文化,家族文化中的尊敬、团结、互助、秩序等观念及其扩展,又形成了礼俗文化。
中国社会历史源远流长,上下五千年,由乡土文化、家族文化和礼俗文化构成的传统乡村文化,始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固有成份,绵延数千年。传统乡村文化的延续,既得益于人们对其的推崇与传承,更是缘于其与传统乡村社会相容的特性。具体来说,传统乡村文化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区域性认同。这由村落社会的地缘性和血缘性所决定。在传统社会,乡土观念中的“老乡”意识常常使人和人关系向前递进一层而深化。外出的乡民一般都很看重同乡关系,即使在等级森严的军队中,由于官兵中农民占主体,同乡关系也十分讲究,“亲不亲,故乡人”、“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就是这种情感的写照。而本族人则又比外族人关系更近一步,“亲朋好友”或“亲友”这样的词汇的排序就说明了这点。这一特点使得乡民们对家族、村庄或乡里这些血缘或地缘性的区域性共同体的认同,甚至要远远高于对本区域以外的国家体系的认同。毕竟“国家”离他们似乎还很遥远,而村庄才是真实的存在。(www.xing528.com)
第二,家族文化占主导。家族文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要受乡土文化的影响或制约,但乡土文化体现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家族文化体现的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每时每刻都能深刻感受到、无处不在的,相对而言更为明显;礼俗文化则是家族文化的扩展而形成的,具有从属性。因此家族文化在村落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王沪宁认为“村落家族文化构成中国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理解中国社会必不可少的透视角。……村落家族文化构成中国社会的基本特质。”[21]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在分析20世纪20年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时,则把中国社会干脆称为“家族结构式的社会”。他认为,在中国,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家族组织在社会生活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在同一地域中生息劳作的家族依靠地缘关系组成村落共同体,构成以共同的风俗习惯和规范为纽带的自治群体,在内部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一个一切以传统为准绳的封闭、自律的社会生活组织,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自上而下都打上了父系家长制的烙印[22]。这一论断颇为精辟。
第三,“礼治”大于“法治”。村落文化中的礼俗,讲究的是人情、面子,这被看得比什么都重要。没有“面子”,就意味着一个人在村落里“潇洒”不起来。因此乡民们喜欢把一切事情尽可能办得符合礼俗,有“面子”。“面子”的表现方式有很多,比如才智、土地、金钱、功名、孝悌等等,这是内在的。外在的就是人与人之间打交道时的表现,如慷慨、知礼等。与人发生冲突时,因为会被认为没有教养,而且影响到整个家族的声誉,所以乡民们大都会尽量选择私下解决,依据礼俗来“私了”,从而乡村社会是“无讼”的。因此,费正清认为:“中国帝王的法典主要是刑法,是为惩治缺乏教养的人用的。”[23]林语堂也有精彩分析,他认为,在乡土社会,“人们总是避开法庭,百分之九十五的乡村纠纷都是由那里的长者们来解决的。牵涉到一项诉讼中去,本身就不光彩。体面的人们都以自己一生从未进过衙门或法庭而自豪。”[24]因此,可以说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25]。
传统乡村文化的上述特点,使它在乡村社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是维系村庄共同体。由乡土文化中的安土重迁、家族文化中的家族本位、礼俗文化中的人情、礼俗所组成的纽带,将传统乡村社会构建为牢固的村庄共同体。村庄共同体的内向性、封闭性很强,一般乡民不愿也不能脱离这个共同体,而“外来人”也难以融入这一共同体,即使“外来人”有一定的手艺、财富和知识,也难免会被“本地人”歧视和排斥。费孝通于上世纪30年代在开弦弓村做调查时就发现:“人们并不认为所有住在村里的人一律都是本村人。……当地对于本村人和外来人有着明显的区别”,“外来人的孩子,虽生于本村,仍像其父母一样,被视作外来人。”[26]“外来人”最明显的标志就是他们没有土地,靠“从事某种特殊职业为生”,包括:理发匠、磨工匠、鞋匠、杂货商、篾匠以及和尚等。但他们在“本村人”眼中都是些没有土地的“非正经”农民。在这种村庄内部团结、和睦,而对外提防、疏离的村落文化中,村庄共同体得以牢固地维系着。
二是维系乡村“自治”。在传统中国,“皇权不下县”,“在州县级以下没有任何类型的正式政府存在”[27],乡村社会实行“自治”。造成乡村社会“自治”的原因,除了农村地域辽阔、中央财政不足、地方官员匮乏等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原因以外,如果从文化角度上看,则是因为乡村社会具备了“自治”的文化基础。在传统乡村社会,长老、族长和士绅等传统乡村权威,能够借助于传统乡村文化的意识形态功用,调处乡村社会纠纷,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由于文化是最深层的东西,它造成的乡村自治状态也因此而更持久。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历史上在政治运动风云变幻波诡云谲之时,而乡村社会却难为所动的深层原因。
在传统中国,帝国要想深入乡村社会,控制乡村社会,是异常困难的。首先是中国地域辽阔,交通、通信存在极大障碍,皇权往往“鞭长莫及”;其次是统治成本太高,“小农经济的有限剩余实在难以供给皇权下延必须建立的庞大官僚体系。”[28]因此,“在民族—国家产生以前,国家机构的行政力量很少与业已划定的疆界保持一致”,“传统国家有边陲(frontiers)而无国界(borders)”[29]。
这种对乡村社会的“统治无力”和乡村社会中的“自治”状态,是统治者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为了确保帝国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维持作为帝国根基的乡村社会的秩序,统治者不得不尊重乡村社会的文化传统,并借助于乡村社会的内生资源实现统治目标。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家法、族规的默许与纵容。在传统乡村社会,家法、族规是规约人们日常行为的重要规范,约束着家族成员的言行。如果家族成员逾矩,就会受到家法、族规的严厉惩罚,轻则打骂、下跪、监禁,重则断绝关系、扫地出门,最严厉的就是将其处死。从国家法律来讲,这些惩罚措施有些是有悖于“王法”的,如自行处死违规族人。但是,由于家法、族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约人们的行为,能够起到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作用,因而也得到了国家认可甚至纵容。诚如费正清先生所言:“只要家长活着而脑子还清楚,他就有一切理由来主宰家中的一切。法律许可他鬻儿卖女,甚或处决逆子。……如果家长要肆虐逞威,法律和习俗是并不加以制止的。”[30]因此,帝国法律虽然有“杀人偿命”之类的规定,但是实际上,依据家法、族规“杀人”的人却往往并未受到法律追究。
二是对乡村士绅的利用。由于士绅一般是退休的或预备的官员,他们生活在乡村,但却曾经或将要为官,和地方甚至更高层官员有着大大小小的联系,因而他们上联官、下近民,在乡村社会中是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以其特殊的身份获得较高声望,尤其在乡村礼俗文化中常常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士绅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乐于在村庄中扮演重要角色,否则就难以获得乡民们的认同。为了解决国家难以控制乡村的问题,统治者对士绅也常常加以利用。首先就是地方官尽量搞好与村庄士绅的关系,赋予其在乡里调解时的“官方”色彩;其次是当士绅需要官府出面时,地方官通常会给予支持。当然,地方政府对士绅的支持是有限的,当士绅的势力过于膨胀成为“豪强”时,出于国家安全的考量,政府也会采取措施加以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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