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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走出困局,实现多元化

时间:2024-06-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要还原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自主性。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参与自治活动的最主要组织。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性。对此,徐勇教授指出,村民自治的茁壮成长,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村民自治的成长基础”,着眼于村级组织的多元发展。这就是要进行农村社区微观自组织的再造,即打破村民委员会这一农村自治组织的唯一性,而建立起多元化的农村自组织。

村民自治:走出困局,实现多元化

三、走出困局:村级组织的自主性与多元化

徐勇教授认为,“农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实际上包含两重含义。其一是参与影响执掌村域公共权力的村民委员会活动,如村民委员会选举、村务决策、村务监督,其二是将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不同于县乡等地方行政区域的地域性自治平台,是不同于县乡地方行政体的村庄自治体。在这其中,农民通过各种自组织开展自治活动。以往我们对村民自治的理解只限于前一方面,村民自治主要是围绕村民委员会组织展开,如村民委员会选举等。事实上,村民自治的最主要方面和有强大生命力的是后一方面。只是这一方面要依托各种自组织的产生。”[16]这一观点突破了以往对于村民自治的理解,同时也说明,村民自治要获得新的活力、取得新的进展,一方面必须要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增强其自主性和“草根性”;另一方面也要在村级组织上突破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单一性,以村级组织的多元化推进村民自治的新发展。

首先,要还原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自主性。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参与自治活动的最主要组织。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性。村民群众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事务。村民委员会与乡镇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村民委员会只对本村村民负责。但长期以来村民自治难有进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村民委员会过多地受到乡镇行政权力的干预和控制。如果说在农业税费收取时代,村民委员会受到行政权的干预是由于收取税费这一“天下第一难”的工作压力所决定的话[17],那么,在农业税免除后的当前,则应该说具备了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的“草根性回归[18]的内外部条件。一是过去比较难办的一些工作[19],如今已不再是头疼的问题了,乡镇政府的工作压力随之减少,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强制性要求也相应减小了,由此而给了村民委员会更多的自主空间。二是村民委员会不再需要承担来自乡镇的沉重的税费收取工作[20],可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村庄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上。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干部与农民、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多重关系也由于农业税费的免除而得以改善。这些都为村民自治向“本我”复归创造了条件。三是“经过20多年的实践,农民逐步学习和掌握了村民自治的知识和技能,培育起自治的意识,并运用村民自治法律维护和扩展自己的民主权利。一些地方的基层选举由村向乡镇延伸的实践,说明农民在学会管一个村的事情以后开始学习管一个乡的事情,这为消除村民自治的体制性障碍创造了主体性条件。”[21]

其次,村级组织要向多元化发展。一方面,国家要对村民委员会进行行政放权,使村民委员会回归其自主性,但另一方面,仅有国家的行政放权与村民委员会的自主性发展又远远不够。例如东部沿海地区的村民委员会面临的行政压力就比中西部地区的农村要小得多,但村民自治的成效也不尽如人意。同时,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税费改革的推行,中西部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压力也比以往要小得多,但村民自治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村民委员会的自主性空间,看成村民自治取得较好成效的唯一条件。对此,徐勇教授指出,村民自治的茁壮成长,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村民自治的成长基础”,着眼于村级组织的多元发展。这就是要进行农村社区微观自组织的再造,即打破村民委员会这一农村自治组织的唯一性,而建立起多元化的农村自组织。“如果将现有的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主要的、甚至唯一的组织资源,则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成长。”[22]

从村民生产生活和村庄的治理需要来看,“经济合作组织、文化娱乐组织、社区公益组织,这些都是村民自治要依靠的力量,他们发育起来了,才会达到村民自治的效果。”[23]下面,我们对这三类组织略作分析。

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这是农民基于发展生产的需要而自发成立的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农民虽然仍然属于“小农”,但却日益被卷入到了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和传统的小农已有很大的不同,是一种“社会化小农”[24]。“社会化小农”的特征,就是面临着一个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社会环境。依靠个人的、或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很难抵挡这种不确定性和风险,因此农民需要组织起来共同应对。农民组织起经济合作组织,一是可以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在原料、化肥、种子等购买环节,组织起来的农民大批量的购买,总要比个体的小量的购买单价要低,从而平摊的成本就少。而在产品的销售环节,则由于经济合作组织进行统一销售,或联系厂商上门统一收购,减少了单个农民自主出售的交通、人工等方面的费用。而且,组织起来的农民谈判能力也要比单个的农民要强大得多,处理风险的能力也要强,因此常常可以减少农民的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自身的利益。二是组织化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促进信息共享、风险共担,降低农民的心理成本。在个体化的农民经济行为中,为了赢得比他人更多的利益,人们容易倾向于信息方面的保守。而在合作组织里,由于结合成了共同的利益,农民形成了共同的利益要求,只有组织获得利益,个人才能获得利益。因此,个体的农民就开始为组织的利益考虑而积极打听信息并献计献策、群策群力。同时通过组织起来的村民获得了集体行动的可能,在集体行动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风险是共同的、共担的,这就降低了单个的农民独自面对风险的心理成本,容易使农民获得安全感,这对农民生产和生活都是极为重要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存在,既弥补了村民委员会的不足,又反过来对村民委员会的服务意识形成冲击与压力。例如徐勇教授到安徽省北部农村调查时,发现一个村子自发组织成立了养鸡协会。协会成立后,在农民购买便宜的饲料、鸡病防治、出售鸡产品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受到农民的极大欢迎,获得了极高声誉,由此对村民委员会干部产生很大压力,促使他们也要更多地为村民提供服务才能获得相应地支持,从而村民委员会有可能向群众性回归[25]。另一项对四川省步云乡某村的调查也表明,某村成立了中药材协会后,在组织和带领农民发展经济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也分担了村民委员会的很多工作,在村里有很大的号召力与影响力[26]。据农业部有关方面介绍,到2004年,我国各地农村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已超过15万个。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与一般农户比较,人均年纯收入通常要高出10%至40%[27]。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我国农村的主要专业性组织,在农村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www.xing528.com)

文化娱乐组织。当前农民的一个普遍特征是“温饱有余、小康不足”。这里的小康如果说是指物质生活方面的话,那么对于农民的精神生活来说,则许多还处于“温饱不足”状态。许多农民在农闲之余,无所事事,精神生活匮乏。这也是许多地方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死灰复燃的重要原因。在现代社会,农民越来越趋向个体化,但由此导致的隔离与孤独感却让人渴望回归公众生活,在公众生活中找到做人的乐趣。这就是马克思所讲的“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28]。而在一般条件下,农民的主要集体组织生活就是每三年一届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热闹的选举俟一结束,农民的日常生活又归于平静。而且村民委员会选举这一类组织生活还只是政治生活,更多的体现着竞争或斗争,对于被拉进这种“场域”的农民来说,所感受到的只能多是紧张和焦虑,而不能得到愉悦和轻松。而农村中所能接收到的广播、电视节目不仅少,而且许多节目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有一定的距离,难以为农民所接受。因此,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农村文化娱乐组织非常重要和必要。它能够按照农民的兴趣、爱好、特长等的不同,依据自愿原则,组成不同的村级文化组织,村民自愿参加其开展的活动。这种组织,纯粹是精神生活而不涉及其他,因而不但可以打破村组的界限,而且可以打破村庄的界限,邻近的村庄村民也可以自由参加,在其中相互熟悉、学习和娱乐。这样的自我组织、自我娱乐的文化组织,能深刻反映农村、农民生活的实际,真正满足农民精神生活的需要。当前,农村中的主要文化娱乐组织有老人协会、乐队、腰鼓队、舞蹈队或武术队等。这些组织的存在,大大丰富了农民的业余生活,使老年人老有所乐,年轻人和妇女也找到了生活的乐趣和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圈子”。在参加组织的过程中,村民增进了相互了解与信任,相互关系也得到了提升,有利于团结互助风尚的形成,减少了村民的孤独感与无助感。如一位村主任所说:“老人协会的存在,活跃了农村文化氛围,使留守于村里的老人老有所乐,妇女也在闲时找到了娱乐场所,不再像以前那样打麻将,从而提高了身心素质,也缓解了邻里矛盾,对于新农村建设有良好影响”[29]

农村公益组织。农村公益组织的存在,将会为解决当前乡村社会面临的一些公共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也会对村民自治实践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此类农村公益组织还比较匮乏。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的思想观念等。但是,我们也应欣喜地看到,在当前一些地方的农村也还是存在着一些公益组织。如,一些社会治安状况不太好的村庄,村民们自发组织起来组成治安巡逻队一类的组织,进行义务的村庄治安巡逻,有效地保障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的村庄公益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文化娱乐组织有所重合,即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出资助学、兴办老年福利设施等活动,体现出公益性;一些老年协会、妇女协会、或舞蹈队、文艺队等也在村庄的红、白喜事中义务帮忙或演出,发挥其重要作用。今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文化素质各方面的提高,农村的公益性组织将会更多地出现。而这些公益组织的涌现,势必会对农村社区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此外,近年来,在农村地区还有一些传统组织的恢复与重新发展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如农村宗族(家族)组织和宗教组织。这些传统组织,曾经在中国乡村社会长期存在,并在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格局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虽然说“传统的家族组织是不可能成为村民自治的社会组织基础的。”因为传统家族组织“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带来的结果是“家族派系及派系之间的争斗”,而且由于其以家长制权威为特征,“如果将这一权威体制引入村域公共权力,势必进一步强化历史上固已有之的公权私有的倾向”,从而“使村民自治沦为村主任自治”[30]。但笔者认为,传统家族组织经过历次政治运动的改造,早已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丧失了其固有的内在特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社会的环境中,家长制权威已经消失,所具有的只是仪式上的外表而已。而且这些仪式有利于重新团结和凝聚族民(村民),使分散化的村民重新联合进行合作互助,提供必要的农村公共产品。家族组织的这些功能是可以利用的。当然,对于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违背的家族活动,则应坚决制止与打击。对于宗教组织也同样是如此。只要是合法的宗教,教义教规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宗教,在农民自愿自主参加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存在,并引导其在鼓励农民抑恶扬善、团结互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凡是宣扬假、丑、恶的宗教组织或伪宗教组织则应予以坚决打击。

同时,近年来,学界对农村是否应重建农民协会这样的组织的讨论开始增多。笔者以为,农民协会的成立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农民的组织性和凝聚力,从而壮大农民的力量,对农村的发展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只是,由于受到诸多制约性因素的影响,目前这类组织的成长恐难有较大的突破。所以,笔者以为,在推进当前农村自组织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似宜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经济合作组织、文化娱乐组织和公益性组织的成长上。毫无疑问,这些组织的成长,离不开国家的支持与扶助;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国家只能扮演“倡导者”和“推进者”的积极角色,从社会舆论宏观政策上,着力为这些组织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能担当“包办代替者”的角色,插手、干预这些组织的内部事务。农村社会自组织的成长,需要国家的推动,但同时国家也应为他们留出充分的“自主性空间”,保持这些组织的“自主性”和“草根性”。

总之,农村自组织资源的开发,最主要的是按照共同居住、相互联系、有共同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标准建设乡村社区,进行社区重建。如湖北省秭归县的农村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设立农村社区组织,社区组织成立理事会,由本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不拿任何报酬,每届任期一年。社区理事会根据村民的需求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如民事调解、举办科技培训活动、提供经济信息等,这一社区组织是完全意义上的群众自治组织,不承担行政功能;社区活动是完全意义上的群众自治活动,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完全由社区成员自己决定,自组织的自治活动大大丰富了村民自治的内容,开拓出村民自治的新天地[31]。这对范围扩大、人口增多而村民委员会功能不足的当前农村来说特别重要。村民在形式多样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文化娱乐组织和公益组织等自组织中实现了广泛地参与,自身的多方面要求得到满足。这类组织成长,能够起到了弥补村民委员会在为村民提供公共产品中存在的单一化、少量化的不足的作用,是对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有益补充。同时,因为这些自组织不承担任何行政功能,完全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在这种自组织中,形成了广泛参与,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完全由村民自己说了算,从而真正实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这正是村民自治的本意所在。而且对于村民自治来说,村民可以通过自组织的形式去参与,比村民单个的、“原子化”的参与要更为有力、更为有序,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强。可以说,在村民的自组织发育良好的阶段,也将是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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