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陇东苹果标准化生产技术及安全认证管理

陇东苹果标准化生产技术及安全认证管理

时间:2024-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认证机构依据安全农产品认证技术准则、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对申请的安全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实施规定程序的系统评估,并颁发证书的过程被称为安全农产品认证。

陇东苹果标准化生产技术及安全认证管理

第四节 安全农产品认证与管理

“认证”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它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在国家注册并被认可的“第三方”叫做“注册认证机构”。认证机构依据安全农产品认证技术准则、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对申请的安全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实施规定程序的系统评估,并颁发证书的过程被称为安全农产品认证。经认证的安全农产品便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销售也有利于市场监督。安全农产品泛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

一、无公害苹果认证与管理

(一)无公害苹果产地认定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苹果产地认定工作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产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可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获取),书面申请应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3)产地环境状况说明;(4)无公害苹果生产计划;(5)无公害苹果质量控制措施;(6)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7)保证执行无公害苹果标准和规范的声明;(8)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苹果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无公害苹果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二)无公害苹果认证程序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实施无公害苹果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苹果认证活动。目前无公害苹果认证工作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凡生产产品在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获得无公害苹果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无公害苹果认证。

申请无公害苹果认证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申请认证,并提交以下材料:(1)《无公害苹果认证申请书》;(2)《无公害苹果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3)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4)产品品种、产地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5)无公害苹果生产计划;(6)无公害苹果质量控制措施;(7)无公害苹果生产操作规程;(8)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9)保证执行无公害苹果标准和规范的声明;(10)无公害苹果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11)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12)“公司+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及管理措施;(1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中心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并且不需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分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申请人。该中心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的)和产品检验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符合颁证条件的,由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无公害苹果认证程序流程见图2-2。

每月10日前,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上月获得无公害苹果认证的产品目录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公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苹果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苹果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反映或投诉。中心会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的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并抄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反映或投诉。

苹果质量安全中心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获得苹果认证证书的,但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苹果标准要求,或者经检查、检验、鉴定,不符合无公害苹果标准要求的,中心会暂停其使用苹果认证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于获得苹果认证证书,但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或者转让、买卖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或者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或者被暂停苹果认证证书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都会撤销其苹果认证证书。

图2-2 无公害苹果认证程序流程图

(三)无公害苹果的标志管理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凡获得无公害苹果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苹果标志。获得无公害苹果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在证书规定的苹果或者其包装上加施无公害苹果标志,用以证明产品符合无公害苹果标准。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苹果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苹果标志使用。使用无公害苹果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公害苹果认证证书规定的苹果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使用无公害苹果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无公害苹果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无公害苹果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

无公害苹果标志的印制工作应当由经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的印制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无公害苹果标志的印制单位,不得向具有无公害苹果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无公害苹果标志。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无公害苹果标志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绿色食品认证与管理

(一)绿色食品认证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为保证申请成功,标志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在一年以上。5.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1)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有经济和其他利益关系的;(2)能够引致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的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企业,如批发市场、粮库等;(3)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4)政府和行政机构。

(二)绿色食品认证申请程序

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要求,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出于自愿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者,均可成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申请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并连同生产操作规程、企业标准、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及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并上报所在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3.各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依据企业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如考察合格,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大气、土壤和水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4.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将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企业和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合格者,由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由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6.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终审。7.终审合格的申请企业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8.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合格的产品进行编号,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向社会发布通告。9.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或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申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定点监测机构对其重新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三)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注意事项

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须注意:1.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2.绿色食品产品标签、包装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3.包装、标签上必须做到“四位一体”,即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绿色食品”文字、编号及防伪标签须全部体现在产品包装上。凡标志图形出现时,必须附注册商标符号“R”。在产品编号的正后或正下方须注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文字,其规范英文为“Certified China Green Food Product”。4.产品标签还必须符合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标签上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和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和产品标准号。另外,还须注明防腐剂、色素等所用种类及用量。5.在宣传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在其宣传广告中应注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在所有可做广告宣传的物体和媒体上,如在名片、台历、灯箱、运输车和办公楼上或电视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6.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绿色食品标志在包装、标签上或宣传广告中使用,只能用在许可使用标志的产品上。7.作为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8.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终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9.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若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10.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使用期限内,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并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销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11.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有机农产品认证与管理

(一)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

有机认证以规范化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可追溯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申请有机认证前,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有机农业基地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和产品追踪体系。

1.质量管理体系

有机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1)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手册是阐述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质量体系和质量活动的纲领指导性文件,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长期遵循的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开始有机食品生产的原因、生产管理措施;企业的质量方针;企业的目标质量计划;为了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管理的措施;生产过程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组织机构图、企业章程等。

(2)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是将《质量保证手册》具体化的程序和方法的文件,有机种植业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栽培操作规程。规程要涉及种子和种苗的选定及处理办法;田地的准备方法;播种及育苗;基肥和追肥的制作方法;基肥和追肥的施肥管理方法;病虫草害防除方法;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轮作制度;对来自水源及周边的污染防范和处理办法;异常和问题发生时的处理或报告方法;收获的方法等多方面。②收获的管理规程。涉及收获方法、有机原料识别批次号的编号方法、从收获到出货的各道工序的批次号编号管理方法等。③收获后的各道工序规程。涉及从田地到加工厂的运送方法;加工厂的接货检查程序;筛选、加工、清洗的作业程序,临时保管方法;包装程序;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法。④出货规程。包括保管方法、出货的程序、不合格产品的处理。⑤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包括使用前的清洗方法、维修方法、灭菌消毒方法。⑥客户投诉处理。包括投诉的处理方法;投诉处理记录的完成方法;投诉原因的调查、改正及预防措施。⑦给认证机构的报告及接受检查规程。包括认证机构的检查计划以及年度栽培计划、实际栽培结果、收获累计、生产损耗及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销售业绩。⑧记录管理规程。包括完成和修订各种规程及文本数据的方法;完成、修订后的新文本使用方法。⑨内部检查规程。主要有内部检查的实施计划;内部检查的责任和权限;对所发现问题的纠正措施;改正措施效果的验证方法;生产过程的检查实施程序。⑩教育、培训规程。包括必要的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目的及认证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的参加情况。

(3)记录的完成和保存。文本及数据类文件的管理规程,如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要保存时间3年以上。

(4)内部检查。包括内部检查监督方法规程,对操作规程进行定期重新审阅、修订的规程,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确认并提出改进意见的规程,对各类记录进行确认、签字认可的规程。

(5)合同内容的确认。为了确认和履行合同及订单要求的规程。

(6)教育和培训。对本企业参与有机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成员进行必要教育和培训的规程。

2.生产过程控制体系

完善的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要求:(1)产品必须来自已经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2)加工产品所用原料必须来自已经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3)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准。(4)有机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更强调环境的安全性,突出人类、自然和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采用积极、有效的生产措施和手段,使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

3.追踪体系

(1)追踪体系的概念和意义。追踪体系是一套基于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各个阶段的连续信息而建立的可溯源性保障体系,由一整套记录组成。通俗地说,该体系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商品标上号码、保存相关的管理记录,从而可以进行追踪的系统,它是食品质量案例管理的重要手段,系统能够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追踪检查产品,有利于监测任何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有机食品的可追踪是指对从最终产品到原材料以及从原料到产品的整个过程,根据生产日期、生产及加工记录、原料到货记录、仓库保管记录、出货记录等各种记录和票据必须是可以追踪调查的。追踪体系是一个保存系统,可以跟踪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全过程,当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时,依照追踪体系相关记录向上追溯,可找到问题产生点的过程。它是有机生产的证据、是检查员检查评估是否符合有机的重要依据,也是生产者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对于同时进行常规生产和有机生产的生产者,追踪体系尤其重要。追踪体系在最终产品出现违反准则的情况时,能方便查找违规事项原因。原因找到后,使需要回收货物的量最小,并削减回收费用。并能分析、辨别所用原材料的风险度。还能在记录上使最终产品的品质保证成为可能。反之,如果产品未确立追踪体系时,一旦其最终产品发生问题就会遭受很大损失。

(2)追踪体系的要素。①地块分布图、地块图。清楚地显示出地块的大小和方位、边界、缓冲区及相邻土地的状况,显示作物、建筑树林、溪流、排灌系统及明显标识等。②产地历史记录。产地历史记录应详细列举过去的作物种植和投入物的使用,通常包含地块号、面积、有机种植或常规种植,作物品种和每年的投入物,投入物使用的数量和日期。新购买或租借土地的生产者应要求得到原所有者签署的记录以前种植过程的陈述文件(3年内)。有机种植者全部名称。③农事活动记录。全部有机种植者农事活动记录,是实际生产发生事件的详细记录,如施肥、除草、防治病虫害、收获的日期和形式、投入物记录、天气条件、遇到的问题和其他事项。④投入物记录。要详细记录外来投入物的购买,包括种类、来源、数量、使用量、日期和地块号的信息。记录应和地块号相关联,应能够从收据和标签上加以鉴别。⑤收获记录。收获记录应显示地块号、收获日期、数量、等级等。⑥贮藏记录。包括贮藏场地、方法、数量及地块号。贮藏记录应反映贮藏场地清洁卫生条件。⑦销售记录。包括发票、收据、订单等。显示销售日期、等级、批次、数量和购买者。销售记录应指示哪些产品是经过有机认证的,证书号、销售者的地址。⑧批次号。批次号是与生产地联系起来的一种代码,在有机食品鉴别中,起着重要作用。批次号的确定没有特定标准,但一经确定就应连续使用。批次号应指明地块号、收获日期等要素。⑨经认证的投入物。所有在产地中使用的投入物必须经认证中心认可或得到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有机农产品认证书面资料

1.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土地租赁者须提供承包合同书;基地负责人与农户之间的有机种植合同书(包括农户姓名、地块号、地块面积、种植作物品种等);新开垦的土地必须出具政府的开发批复和过去3年内未使用违禁物质的情况证明;通过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的项目,提供证书及认证结果通知书或检查员报告;如是合作项目,请提供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如果前次有机认证通过后,项目申请人或基地或其中某一环节发生变化,应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文件。

2.基地环境情况

基地环境情况包括基地5公里范围内的行政图,标明周边工业污染源位置;环保部门近3年的环境监测报告,并附上基地分年主导风向及出现频率的气象部门资料。

3.质量管理

申请企业必须建立有机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

4.种植栽培及初加工规程

该规程内容要求可参照HJ/T 80—2001《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5.其他相关资料(www.xing528.com)

(1)未使用转基因作物的种子和种苗的证明书。(2)购买有机种苗后的有机证书复印件。如果市场上没有有机种苗出售,而使用了非有机种子或种苗,应提供至少3家种子或种苗供应商不能供应有机种子或种苗的证明(包括详细地址与联系方式)。(3)购买各种生产资料发票的复印件,如购买已通过有机认证的肥料、农药、调节剂等,需提供有机证书复印件。(4)如果使用了微生物技术生产的肥料及农药,生产企业出具未使用转基因技术的证明。(5)省市或县级行政区划图、基地所在地的方位图。(6)每块地的地块详图(标明地块的形状、大小、具有代表性的参照物及与周边普通地块的隔离情况等)。(7)有机种植农户和基地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农事记录,包括:品种名称、种苗来源、定植日期和栽植密度;土地耕作的时间和方式;施肥的时间、数量、方法和肥料的名称、来源;除草的时间、方法;采取植保措施的时间、方法、原因及用量;灌溉的时间、数量和水的来源;收获的时间、方式、数量;种植期间发生的其他重要事情如水灾冰雹、飞机喷洒农药等;原料入库时品质检查记录;原料的储存、运输、保管记录。(8)工艺流程图。(9)完整详细的生产、加工、包装记录。产品在加工时,物流管理和产品标识与批次号的形成应严格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在册;加工记录必须包括加工日期、原料的投入量、加工损耗、出成率(净料量/毛料量)、批次的形成等内容。(10)机械设备清洁记录。(11)储存及加工过程中的防虫防鼠记录、使用药剂记录。(12)产品的标签。所有有机产品都必须标有“有机”、“转换”字样标明产地、收获年份、包装编号或批次号及认证机构等。(13)产品生产配方。(14)本年度产品成品的销售统计和销售证明。(15)本年度物料平衡统计总表。(16)本年度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17)内部检查员检查实施记录。(18)上一年度产品收购明细表等复印件。除产品特征外还必须有年度产品收购、销售的标签、货运单、入出库单、发票。

6.内部监督检查

对有机种植户和内部监督人员在有机农业方面的培训记录。包括培训的时间、内容必须详细记录、有签名的参加人员名单。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与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形成内部监察报告,并由有机农户和内部监察人员双方在该报告上签字。

(三)有机农产品认证程序

申请有机认证需要缴纳一定费用,但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不允许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他条件。认证机构的服务向所有申请者开放,每一个认证机构都有自己的一套认证程序,但都大同小异,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

申请人提出正式申请,向有机认证机构或其代理索取有关申请表格和文件,如有机认证申请表、有机认证调查表和有机认证书面资料清单等。申请人填写完毕有机认证申请表和有机认证调查表后寄回检查认证部门,同时准备按有机认证书面资料清单中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确认相关事宜。

2.文件审查并制定检查计划

有机认证机构或其代理或分中心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项目情况,估算检查时间,制定初步检查计划、估算认证费用,并向申请者寄发受理通知书和有机认证检查合同。审查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3.签订有机认证检查合同

申请人与有机认证机构签订有机认证检查合同。申请人根据检查合同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的50%~70%。申请人指定内部检查员配合认证工作,并进一步准备相关材料。

4.实地检查评估

全部材料审查合格后,有机认证机构指派检查员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员依据有机生产技术准则等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检查员可对水、土、气及产品抽样,由检查员和申请人共同封样送指定质检机构检测。

5.编写检查报告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有机认证机构要求编写检查报告。检查员在检查完成后规定期限内将检查报告送达有机认证机构。

6.综合审查评估

有机认证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以及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相关检验报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估,填写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有机认证机构将评估意见报送颁证委员会审议。

7.颁证决议

颁证委员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做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

同意颁证即申请内容完全符合有机食品标准,颁发有机食品证书。有条件颁证即申请内容基本符合有机食品标准,但某些方面尚需改进,在申请人书面承诺按要求进行改进后,亦可颁发有机食品证书。有机转换颁证即申请人的基地进入转换期一年以上,并继续实施有机转换计划,颁发有机食品转换证书,产品按“转换期有机食品”销售。拒绝颁证即申请内容达不到有机产品标准要求,颁证委员会拒绝颁证,并说明理由。

8.签署认证协议,支付余款

有机认证机构与申请者签署认证协议,申请者支付相关费用的余款。

9.颁发证书

根据颁证委员会决议,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获证申请者在领取证书之前,需对检查员报告进行核实盖章,获有条件颁证申请者要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做出书面承诺。

10.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

根据有机产品证书和有机产品标志管理章程,签订有机产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办理有机标志使用手续。

(四)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及有机标志管理

1.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的使用

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必须在限定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取得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生产基地划定地域范围,标注地理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及时予以公告。

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通常为2年(有的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有机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其经营的有机农产品未获得重新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继续使用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当持证单位或个人、产品类型(规格)、产品名称、原料或贸易产品来源发生变更,使用新商标时有机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向原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有机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接受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认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变更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建立有机农产品经营管理制度及生产、加工和贸易的档案;进行有机农产品销售宣传时,必须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对本单位从事有机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样品检测工作由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有机农产品基地环境质量状况检测工作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2.有机农产品标志管理

取得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其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农产品标志。标志的图形式样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可根据需要对标志的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使用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号码。

有机农产品标志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在生产、加工或销售过程中有机农产品受到污染或与非有机农产品发生混淆时,必须及时通报原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对该产品停止使用有机农产品标志,并不得再作为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或销售。

四、农产品GAP认证

GAP即良好农业规范(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是在保护、维持或增强土壤、水源、空气、动植物生命和环境,并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前提下,为生产出一定产量和质量的优质农产品,而推行的一系列农业措施。

(一)GAP认证要求

GAP认证是一种自愿性产品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都可作为申请人申请GAP认证。专业合作联合组织与专业种植户必须签订1年以上的协议,并按照标准要求建立相应的程序、操作规程。

认证方式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两种。农业生产经营者,即代表农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并对农场出售的产品负法律责任,如农户、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即该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具有合法的组织结构、内部程序和内部控制,所有成员均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其上说明注册状况。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和每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签署协议,并确定一个承担最终责任的管理代表,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加农户组织。

申请GAP认证的企业应符合GAP标准要求必备的硬件、软件条件,具备齐全的《GAP控制点和符合性规范》要求的所有文件(如生产规程、农事记录、风险分析、环境和产品检测报告等),已按标准要求建立了统一的操作规范,并有效实施;还须有保存三个月以上的完整农事活动书面记录,包括产品的可追溯性文件。

企业规模较大、组织管理体系健全,有产品出口或准备出口,以及位于标准化基地、出口基地、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等区域的企业可优先获得认证。

(二)GAP认证等级

为确定受审核方满足标准的程度,我国GAP标准采取分级评价方式,将内容条款的控制点划分为3个等级,依据控制点的满足情况,将GAP认证划分为一级认证和二级认证,申请人可根据情况,选择申请认证级别。一级认证要求所有适用的一级控制点必须100%符合要求,所有适用的二级控制点至少90%符合要求(果蔬类所适用的二级控制点必须至少95%符合),不设定三级控制点最小符合百分比;二级认证要求所有适用的一级控制点必须95%符合。如果企业申请一级认证,现场检查时,没有通过,则可批准申请为二级认证。

(三)GAP认证程序

GAP认证程序一般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检查准备与实施、合格评定和认证的批准、监督与管理等主要流程(表2-6)。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后,应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合同获得认证机构授予的认证申请注册号码;检查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核所适用的控制点的符合性,并完成检查报告;认证机构在完成对检查报告、文件的纠正措施或跟踪评价结果评审后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

表2-6 GAP产品认证的一般程序

(四)GAP认证后的管理

申请人在获得GAP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可在非零售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作物、果蔬类认证产品可在零售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控制,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以免误导公众。

在获证农场中注册产品的所有种植/养殖区域及模块场所都必须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规定。不论产品在离开农场前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生产范围应涵盖认证模块所有的生产过程,对作物至少覆盖到收获,对畜禽至少覆盖到运输装载点。认证机构每年必须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相关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重新确认,每年必须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检查和确认。

对于一级认证,如果认证机构发现并证实认证证书持有人出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认证证书持有人也未采取适当纠正措施,且未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证书将立即完全暂停,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果在以后的审核、检查中发现重复出现同样的问题,则证书会被撤销。如果在农业经营者组织的一个成员中发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则认证机构必须增加取样数(最大为其成员总数平方根的4倍)进一步调查,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对该经营者组织暂停制裁,或是仅对该成员暂停制裁6个月。如果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认证机构发现之前,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其不符合某个一级控制点,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避免该不符合项的再次发生,这样证书应当被立即部分暂停,其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立即部分暂停的程度可限定到某种产品(地块、温室、动物或批次)的可清楚识别的、可追踪的部分,同时农场应有清楚的、可识别的追踪(追溯)系统。

对于一级认证,如果超过10%(果蔬类为5%)的适用二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延期暂停。在需要时,最长28天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

对于二级认证,如果超过5%的适用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立即完全暂停。认证证书持有人限期纠正,如果在最长期限为6个月内,无法让认证机构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则撤销证书,并解除合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