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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源于多样声音:文学与法律的结合

时间:2024-06-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先文学,后法律文学是一个人的江湖,“一曲新词酒一杯,去年天气旧亭台”。而且我顽固地认为,先文学,后法律。文学作品是有灵魂的,而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灵魂,需要法官赋予其灵魂。在中国现阶段,以文学故事来演绎法律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避免真人真事所可能引发的争议或诉讼。

智慧源于多样声音:文学与法律的结合

文学,后法律

文学是一个人的江湖,“一曲新词酒一杯,去年天气旧亭台”。洋人似乎也一样,诺贝尔文学奖通常只给一个人,而物理奖、经济奖什么的,经常是两三个人分享。法律则不同,法律不是一个人的世界。不用课堂教学,也可以产生作家,而且可以产生很好的作家,但很少听说法律有自学成才的。法律需要讨论,需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法律重严谨,文学重奔放。如此看来,法律和文学似乎相隔很远。其实不然,文学与法律其实是相通的。而且我顽固地认为,先文学,后法律。

一、文学是统帅,是灵魂

法律是群体与群体、群体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妥协。而在文学作品中,个人的自由可以发挥到极致——至少在精神上是这样。现实中我们是不自由的,受到诸多限制,但我们内心渴望自由,我们的心灵也可以得到自由。人有心灵的自由,这是人类动物之间的一个根本区别。英国历史学家诺曼·戴维斯是这样表述的:“即便身上披枷戴锁,灵魂有时也能傲然微笑”。(注意,这是灵魂的傲然微笑,而不是没事偷着乐的麻木)。正是因为有这种个人自由的发扬光大,才能有真正意义上妥协。如果个人或个体都没有真正的独立或自由,甚至连精神上的独立和自由都没有,妥协又从何谈起?而不是通过妥协产生的法律,适用时必会遇到很大麻烦,因为人们不会从内心对这些法律有敬畏之心,只能靠压服才能使人们屈从。

文学作品是有灵魂的,而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灵魂,需要法官赋予其灵魂。我以为有了文学家,才会有法学家,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善法。我坚信,先有“相逢何必曾相识”,才会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美国联邦法官勒尼德·汉德说过:“自由置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心间;如果我们心中的自由已死,那么世上任何宪法,任何法律,任何法院,都无济于事。如果我们心中有自由,即便没有宪法、即便没有法律、即便没有法院,那又何妨?”

文学家和法官对人都充满关心。对于弱势群体和处于弱势状态的人,作家和法官有发自内心的关怀。比如,张爱玲说过这样一句话:“对于孩子来说,父母是上帝。可父母不是上帝。”如果我们对这句话有感同身受的理解,我们对现行中、小学教育都会有深刻的理解,就不太可能残害自己的孩子。我们就不会因为自己的短视或一己私利,去教授孩子那么多无用的东西。如果法官对这句话有感同身受的理解,在家庭法诉讼的审判中会是另一种取向。

在法律、法制建设中,文学作品还有其特殊的作用。比如《秋菊打官司》,这部被拍成电影小说是被作为案例来解析的。在美国,小说就是小说,如何能够作为既定事实来演绎法律?美国学者讨论法律,事实大多是引用法院的判例,尤其是引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

一审中当事方主要打得是事实。诉讼也涉及法律的阐述,但法律学术讨论则主要是研究法律,事实已经由法院做了认定,对事实部分有了共识,大家可以放下心来讨论判例。很遗憾,中国没有如此深入人心的判例,所以只好借助广为流传的文学故事来演绎法律。

在中国现阶段,以文学故事来演绎法律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避免真人真事所可能引发的争议或诉讼。在现阶段中国,是非观念、真伪观念极为模糊。法院在判案方面缺乏应有的道德权威,有时甚至无法起到公正解决一般民事纠纷的职能。当然这并不妨碍坏人做坏事,坏人反正是要做坏事,宁当凶手,不当苦主,即便是败诉,也并不冤枉。既然没有公道,那只能是谁无耻谁占先。既然如此,大多数人只好明哲保身,避免任何诉讼的可能。法学家也是如此,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借助文学故事来讲法律,以免有人为了所谓名誉权而乱告。

二、心随长风去,吹散万里云

文章中插入名人名言,可以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为了增加说服力,我们也借助大师的话语——拉大旗做虎皮是普遍现象。英、美人可以引用他们自己的作家、哲学家、法学家或法官(美国的许多联邦法官本身就是法学家)。我们没有伟大的法官——至少是近代没有。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多用唐诗宋词唐诗宋词不一定充满理性,但确实充满灵性,充满了人的灵性。中国有光辉灿烂的古代文明,不引用先人的话,不用古人词句,我们的话语经常略显苍白。

“心随长风去,吹散万里云”(李白,《赠何七判官昌浩》)。我以为唐诗就是这种精神,这也是我们个人衷心向往的自由王国。唐诗中还有关心弱势群体的,如“拜迎官长心欲碎,鞭挞黎庶令人悲”(李白,《封丘作》)。唐朝是我们民族的辉煌时代。现实越是令人失望,就越是让人怀念我们古代的灿烂文明。

宋为元所灭,国破家亡,生离死别,凄凉万事。一吐胸中积郁,没有比宋词更善于表达了。比如,“少年听雨歌楼上。壮年听雨客舟中”(蒋捷,《虞美人》)。万千感慨,尽在其中。宋词也有豪放、义气的一面:“拼一醉,留君住。歌一曲,送君路”(吴潜,《满江红》)。我们今天也有饭局,也喜欢劝酒,但比宋人的劝酒令如何?宋词表现力强,至少是比黄段子强。

引用孔子老子如何?我以为不好。《论语》太压抑,大多是清规戒律。孔孟之道下,妇女和儿童受害最深。孔孟之道要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还赤裸裸地叫嚣“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鲁迅批孔更是一针见血,说是“孔子曾经计划过出色的治国的方法,但那都是为了治民众者,即为权势者设想的法律,为了民众本身的,却一点也没有”(《在现代中国的孔夫子》)。老子呢?老子太玄,我们自己都读不太懂,如何引用?而诗歌则是人民大众的。“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这两句有谁看不懂?你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可能过于抽象,但白居易的两句诗,我们大多是心领神会。

许多朋友连中文都写不好,甚至是连中文都说不好,却自认为是爱国的,是传统的,而且他们要求别人爱国,要求别人传统,口口声声地说什么要发扬光大民族特色。我以为,果真要谈中国特色,唐诗宋词是中国特色。

三、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

我顽固地认为,只有伟大的国家,才会产生伟大的文学作品。看看唐诗宋词,就能感受到当时中国的伟大文明。美国是法律大国,但美国也是一个文学大国,甚至可以说首先是一个文学大国。美国开国之初,就有拉尔夫·爱默森和亨利、戴维·索罗等人,他们的出现远在律师群体横行美国之前。美国有大批文学家,仅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就有十来位。从布鲁德斯基(1936年)开始,然后是珀尔·巴克(1938年)、威廉·福克纳(1949年)、海明威(1954年)、斯坦贝克(1962年)、索·贝娄(1976年)、辛格、柴莎·米尔罗茨(1980年),直到托妮·莫尼森(1993年)。除诺贝尔文学奖得主之外,美国还有其他许多杰出的文学家,像《麦田的守望者》的作者塞林格和《推销员之死》的作家阿瑟·米勒。(www.xing528.com)

近几十年来,美国大片比较猖獗,大有盖过文学作品的势头。但若是仔细看一看,就会发现,许多好的美国大片,都是借尸还魂,是文学作品借助电影获得更广泛的传播。《阿甘正传》、《飞跃疯人院》、《难以忍受生命之轻》、《飘》、《日瓦格医生》是这样,就连《爱情故事》和《廊桥遗梦》这样的轻喜剧,也是小说的翻版。

中国现代文学比较弱,要害是缺少幽默。诗歌不需要幽默,但小说、戏剧随笔需要幽默。而小说是现代文学的主要形式。中国文学最大的败笔,也可以说是中国文化最大的败笔,就是缺少幽默。幽默的实质是自嘲,承认自己不是绝对正确的,承认并尊重自己的对立面。幽默在英、美法律中也有对应,其典型代表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书中的不同意见。

中国的作家大多不敢面对现实,而且有此传统。张爱玲是很多人比较喜欢的作家。但处于民族最危急的时刻,张爱玲基本不谈民族的苦难。何止是张爱玲,钱钟书也一样。《围城》是被公认的优秀作品。但就是这部好作品,也不敢正面写抗战,对南京大屠杀只字未提,尽管小说的故事发生在同一时间段。更要命的是,尽管文学作品没有面对现实的勇气,但文学作品中杀人的勇气委实不小。《水浒》中的好汉大多杀人如麻,杀贪官奸臣,更杀无辜的平民百姓。贪官污吏陷害忠良,忠良则滥杀无辜。《水浒》中的第一好汉武松杀贪官是个英雄,但杀得兴起时丫鬟也杀,养马的长工也杀。贫苦出身的李逵更是以杀人为乐。最令人不安的是,《水浒》中杀人杀的轻巧,全不把杀人当一回事。岂止是《水浒》,中国武侠小说也是这样,杀人轻松愉快。当然,武侠小说是否可以归作文学作品一类,确实还是一个问题。

轻松杀人,好莱坞大片也有这个问题。好莱坞大片中杀起人来也是轻松潇洒,其典型代表是施瓦辛格动作片。而我们大多看得兴高采烈(这样看来,不仅帝王喜欢杀人,百姓也喜欢杀人,至少是喜欢看人杀人)。但除了大片之外,美国还有比较严肃的作品,而且好莱坞大片中也有比较严肃的作品。

“南去北来如梦梦,生离死别太频频。”中国人和犹太人都有苦难的历史。但犹太人敢于面对现实,至少是敢于面对历史。犹太人有伟大的文学家,美国诺贝尔文学奖得主中就有两位犹太人:索·贝娄和辛格。犹太人有伟大的文学家,更有伟大的法学家,如美国大法官卡多索和布兰代斯。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中犹太人占了很大比例。从美国犹太人的成就看,文学与法律或许有必然的联系。

我们这个民族也是苦难深重,但为什么常有小人得志,残害忠良?这点法律规定本身无法解释。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好的了,至少是最好的之一。所以我不懂,为什么遇到各种问题,还有那么多的人吵着要立法。立法难以解释我们的问题,判决书难以解释我们的问题,法律学术文章也难以解释我们的问题。但文学可以解释。我觉得,北岛的两句诗便全说清楚了:“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这就是我们民族的真实写照。

中国的文学大家太少。中国的作家也不敢面对现实,这也是情有可原的。中华民族和犹太民族都是苦难深重的民族,历史上都曾惨遭杀害。但犹太人主要是被异族杀害,而中国人则主要是自己杀害自己。这就是沉重的悲情,大概也是我们不敢面对现实、不敢面对自己的主要原因。

四、是生,还是死?

选择永远是痛苦的,经常是两难的局面。文学作品充满选择的痛苦:是背叛主义还是出卖亲友?伟大的作品来自冲突,冲突来自矛盾,而选择又是典型的矛盾。法律也是充满选择。律师可以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但法官不行。法官必须平衡各种利益,在价值方面有所取舍,而且经常是在道德方面有所取舍。从理论上说,检察官也有很多的选择:起诉或不起诉有时是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检察官的独立性远小于法官,因此其所需要做的选择也少得多,痛苦也要小得多。

选择或取舍是人面临的永恒挑战。比如堕胎,在美国就是很难选择的问题,美国人民也因此而分为势不两立的两大派。堕胎派一口咬定:堕胎是妇女的权利,而反对派则认为婴儿的生命权重于孕妇的权利。对此,我们不仅要求法官做出困难的选择,而且还要求他们给出令人信服理由。

还有,选择和关于选择的思考,可以把我们推到极痛苦的地步。比如,我们这个民族有两恨:一恨汉奸,二恨叛徒。但历史上我们的汉奸又何其多。说起来大家都发誓要保全民族气节。可中国过去为什么盛产汉奸?这个问题没有人回答。既然大家都恨汉奸,怎么还会有人当汉奸?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在当汉奸?今天大家都发誓宁愿站着死,绝不跪着生。现在跪着的朋友也发誓,只要异族敌人一来,他们就会站起来,昂首挺胸地站起来。我相信他们说的是真心话,但我还是怀疑他们真的会站起来。果真如此,岂不是盼着异族敌人来吗?因为假如异族敌人一到,他们就会勇敢地站起来反抗,再也不用跪着了。这里似乎有些问题,文学家可以对这种人性进行深刻的探讨。

现实中还有很多人被打成叛徒——后来又被证明不是叛徒,而把人打成叛徒的人自己又成了叛徒。如果我们自己落入敌人的魔爪,受到严刑拷打,我们会不会供出同志?供出同志是不是就等于出卖同志?这样一来,就出现了难题:我们是应当痛恨叛徒呢,还是应当反省我们自己?是两者都不痛恨,或者两者都宽恕,还是只宽恕其中的一种?如果仅宽恕两者之一,理由是什么?再进一步问,今天我们没有落入敌人魔爪,没有受到敌人的严刑拷打,我们不也是照样出卖自己的同志和弟兄吗?从来没有出卖过?我不信。历次运动中我们没有揭发过别人?我们有没有背后说过别人的坏话?我们有没有“不经意”地谈到别人的“缺点”?我们有没有给人使绊下套?我们有没有暗算过别人?暗算与出卖难道不是一回事吗?我觉得,这里的道德定式难以成立,是文学作品可以大写特写的地方。

法律上也有这种易位、换位的思考。比如“冷战”期间,东德士兵开枪射杀逃离东德的平民。两德统一之后,就遇到了是否追究开枪士兵刑事责任的难题。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要求普通人(普通士兵应当属于普通人的范畴)为了良知或道德而承担牺牲?但反过来说,我们能以服从命令而逃脱罪责吗?如果普通士兵可以免责,那么军官呢?下级军官与高级军官在这个问题上有没有区别?

法学家和文学家都在挣扎,在痛苦的思索中挣扎。写作的人大多有穷途末路的感觉,是“破船载酒泛中流”。法国人有个说法,知识分子的特点就是焦虑和担忧。一个人得意了最好不要写文章,写也写不好。我有时很纳闷,有的朋友已经爱情事业双丰收了,却仍然酷爱写文章。我实在不明白是为什么。当然,得意或不得意,并没有科学的衡量标准。比如白居易,官已经做到正局级以上了,但还是不得意,听“三陪”弹琵琶居然听的“江州司马青衫湿”。同样,法官也不应该是洋洋得意的。英文“Judge”就没有“官”的意思。法官应该多的是焦虑和担忧。

五、在没有文学家的世界里,法学家是孤独的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文学则向传统的道德定式挑战。文学家是开路先锋,法学家不敢说的话文学家敢说,法学家不敢想的事文学家敢想;如果没有文学家的呐喊和彷徨,法学家思索和讨论的范围就会小得多。至少可以这样说,在没有文学家的世界里,法学家会是很孤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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