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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的征地难题:个人财产保护与征用权相争

时间:2024-06-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宪法》则不同,美国《宪法》首先强调保护个人的财产。国家征用权是各方利益不断平衡的一个焦点,有关诉讼层出不穷,美国最高法院经常受理此案件,澄清或修正有关内容。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征收私人财产给私人开发商,“不得为可确定的一批人谋取利益”。对于自由派大法官的意见,保守派大法官坚决表示反对。

美国法院的征地难题:个人财产保护与征用权相争

征地:美国法院的难题

真的,中文是很有魅力的语言。比如,中文形容词用得比较多,特别适合用来表决心、献忠心。这类形容词还进了法律,像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说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不可侵犯”,这就表明了坚强的决心。反观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提到公民财产时只说“不受侵犯”,没有“神圣”二字。

不过“神圣”二字确实奇怪。我们的主流思想一直是无神论,何以宪法中会出现“神圣”两字?“神圣”是带有宗教色彩啊。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神圣”指“极其崇高而庄严,不可亵渎”,例句和词组有“神圣的使命”以及“我国的神圣领土不容侵犯”。“使命”可以是“神圣”的,可以是“极其崇高而庄严的”。勉强一些,领土也可以是“神圣”的和“极其崇高而庄严的”。但财产就是财产,财产怎么可能是“神圣”的呢?怎么可能是“极其崇高而庄严的呢”?“神圣”这个形容词至少不是法言法语

诗歌语言的特点之一就是铿锵有力、掷地有声,让人热血沸腾。比如“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这两句。读这样的句子,刀山敢上,火海敢下,什么人间奇迹都敢于创造,更不用说闯股市了。中文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句子经常省略主语。中文是古老的语言,其他语言发展到后来,可能也要省去主语——英语中已经出现这种现象了。简略是诗歌语言的特点之一,留出空间给人想象。凡事重意会,轻言传。但法律不应该有太多的想象空间,否则就会引起歧义。

还有,诗化的语言比较夸张。古代臣子常对皇上说“臣罪该万死”。这是一种夸张的说法,也是一种虚伪的说法。大臣知道皇帝并没有杀机。如果皇帝真是动了杀机,大臣怕是不会如此从容自如,而是大声含冤,呼叫“皇上饶命!”诗化的夸张若是出现在法律之中,就会显得很不严肃。

一、什么是“公用目的”?

那么美国法律中是怎样的措辞呢?我们不妨看一看。按照美国的法律,政府征用私人土地或是授权开发商征用私人土地的权力叫做“国家征用权”。上文提到,我国的《宪法》要保护财产,首先是要保护公共财产,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个人财产也是不可侵犯,但并非“神圣不可侵犯”。美国《宪法》则不同,美国《宪法》首先强调保护个人的财产。国家财产有军队、警察以及其他国家机器严防死守,现实中很少有人敢于侵犯国家财产,而且也难以侵犯国家财产。就像警民关系,相关法律应该强调警察保护公民,不应侵犯公民的权利。不错,警察也有权利,警察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但警察多的是权力,警察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在话下。就警民关系而言,如果法律首先强调保护警察的权利,似乎逻辑上有些本末倒置。基于同样的逻辑,美国《宪法》首先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犯,而且重中之重是保护个人财产不受国家侵犯——国家实在是太强大了。

那么,美国是怎样限制国家征收私人财产的呢?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不给予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充作公用”。这条法则有两大要素,一是“公用”,二是“合理补偿”。中国《宪法》也有对应的一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就具体内容而言,美国的判例已经确定:修公路或建造军事基地是典型的“充作公用”征地。此外,出于“公共目的”,政府可以授权私有公司修建铁路公共事业公司和体育场。除此之外,政府授权房地产开发商征地只限于两种情况:一、被征收的房地产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健康;二、打破业主对土地的垄断。

国家征用权是各方利益不断平衡的一个焦点,有关诉讼层出不穷,美国最高法院经常受理此案件,澄清或修正有关内容。2005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凯龙诉新伦敦(1)(下称“新伦敦”),得出了新的论断,即:为了“经济开发”,政府授权开发商征用土地,也是出于公共目的,因此也是合法的。

新伦敦案的案情简要如下:自1990年以来,新伦敦市经济持续滑坡,居民不断外迁,20世纪90年代末该市居民只有24000人,为历史最低。1998年,辉瑞制药公司在附近建了一家工厂。市政府决定,由开发商使用该地更好,可以创造就业,增加税收。新伦敦案共有9位原告,他们的15套住房将被开发公司征收。

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征收私人财产给私人开发商,“不得为可确定的一批人谋取利益”。新伦敦案中的多数大法官认为,这里不是某一个开发商要做一个楼盘赚钱,而是事关招商引资的大问题,是经济发展整体规划的一部分。新伦敦市政府征地不是为了开发商或一小部分人,而是为了全市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进行的。大法官们的逻辑推理可用下列等式表示:

宪法第五修正案=充作公用=用于公共目的=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和增加税收=开发商可以征收私人住宅

新伦敦案的表决结果是5比4,自由派大法官以微弱多数定案。该案中大法官投票按其政治倾向站队。大法官分别属于自由派与保守派两大营垒。自由派人士与民主党亲,保守派与共和党亲。美国政党是一个十分松散的组织,大法官还是以自己的信仰和个人利益为重,但许多案件中自由派与保守派的立场泾渭分明。新伦敦案站队时,大法官中的自由派与保守派各占一半。这样一来,游离于两派之间的肯尼迪大法官就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肯尼迪大法官有点像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具有很大的两面性,忽左忽右,有时随自由派,有时随保守派。布什、戈尔大选之争,就因为肯尼迪大法官倒向保守派,结果大法官以5票对4票判布什获胜。

对于自由派大法官的意见,保守派大法官坚决表示反对。奥康纳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旗帜鲜明地指出,以“经济发展”的名义征用土地是反宪法。奥康纳大法官在“公用目的”之后斩断了逻辑链。按照她的推论,逻辑链也应该改为:

宪法第五修正案=充作公用=用于公共目的=保护公共卫生或打破土地垄断≠开发商可以征收私人住宅

奥康纳大法官进一步指明了新伦敦案的危害性,说是此判例一出,“征用土地的幽灵笼罩着所有财产。无法阻止国家以卡尔顿大饭店取代一家汽车旅馆,以商业区取代住宅,以工厂取代农田。受益者很可能是包括大公司和开发商在内的特定公民,他们在政治过程中拥有更多的影响和权力。政府有了执照,可以将资源少的人的财产转给资源多的人”。另一位保守派大法官托马斯也明确表示,发展经济不能成为开发商征收房地产的理由。他更进一步指出,新伦敦征收土地的做法十分可疑,有可能是有益于辉瑞公司。

美国法院对立法机构有很大的牵制,可以审查立法机构所通过的法律,并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各地立法机构可以授权开发商征地,但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改造危房(即,公共卫生安全已受到威胁);二是打破业主在某地对土地的垄断。而新伦敦一案的判决案扩大了立法机构在这方面的权限,允许立法机构为了经济开发而授权开发商征地——或是说立法机构的这种授权并不违反宪法。而这一立场正是原告、该案中的少数意见(四位大法官)以及大多数法学教授所坚决反对的。

自由派大法官可能有点为天下劳苦大众求解放的思想,他们认为发展经济是硬道理——英文就是用的“发展经济”。他们在案情介绍中特别强调,新伦敦市经济持续滑坡,居民不断外迁,征用土地搞开发可以创造就业,增加税收。自由派大法官的确很奇怪,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他们主张政府要后退再后退,而对于经济活动,他们主张政府向前再向前。自由派大法官的理念是,政府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帮助弱势群体。但按照他们在新伦敦案的判法,吃亏的一般是中产阶级。(www.xing528.com)

在征用的问题上,权贵通常是不会吃亏的。开发商一般不会挤走富人,开发商也没有这么大的势力,同时他们还指望富人的居所可以抬高周边的房价。即便富人的房产真被征收,那也无损于他们的根本利益。富人完全可以换个好地方重新置业,反正他们有的是钱。而另一方面,对于社会的低层人员,美国政府也不敢轻易下手。比如在纽约市,政府就不敢对黑兄弟的房产有什么想法。别说是黑兄弟的房产,即便是政府的房产,只要是作为廉租房租给了黑兄弟,政府就不敢收回。黑兄弟的能量很大,纽约市政府的那些老爷们对黑兄弟避之唯恐不及,哪里敢去招惹他们?倒霉的大多是夹在中间的中产阶级,有点小地产,但没有足够的势力自保。

不过,即便有了新伦敦案,美国还没有以国家征用权征用农田的。欧美国家的政府非但不敢征用农田,反而要给农民大量补贴,结果挤压了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弄的世界贸易组织内怨声载道。这是一种比较奇怪的现象,也不知道欧美国家的政客为什么这样怕他们的农民?有人说这是因为欧美国家的农民比较团结,用选票牵制了政客。可是这方面没有什么实证研究,见不到什么数据。会不会有什么阴谋,等我们农田不够,需要向他们买粮食的时候,欧美国家会拿我们一把?真的不好说。从历史上看,欧美国家什么事做不出来?从我们自己的历史看,我们自己也曾有过什么事做不出来的事例呢?40年前我们自己把孔子的墓给炸了,现在又摇头晃脑地学《论语》,不是什么事情都做得出来又是什么?那欧美国家就一定是善男信女?就一定会比我们好?

二、余波未了

不错,美国的国家征用权有两大先决条件,必须是“公用”,而且有“合理补偿”。但一旦政府可以征用,业主可以得到的保护已经十去五六了。“合理补偿”实在难以确定。新伦敦市案中业主凯龙的房子是景观房,1999年起她便拥有此房屋。要她搬走,金钱可能很难补偿她的损失。另一位业主威廉明娜·德1918年就出生在老宅内,而且一直住在这里。老人住了一辈子,房子对她有特殊的意义,似乎不是金钱可以换算的。补偿问题经常是说不清楚的,所以要死守第一道防线。业主就是要求法院严格画线,规定政府不得以发展经济的名义征用私人土地。

自新伦敦市判例以来,美国已有34个州制定法律或修改宪法,限制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这样做并不违反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只是允许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征用土地,但地方立法机构可以自我约束。新伦敦案的多数法官也指出,此案并不排除各州立法机构自己约束自己征地的权力。

该案原告凯龙也一举成名,成了像我们这里“百家论坛”讲演者似的风流人物。她还被请到美国国会作证,声讨新伦敦市案的种种弊端。在华夏这片古老的土地上,宣讲计谋的人可以红遍大江南北。我们喜欢计谋啊,有部走红的电视剧,片名就叫《暗算》。而在美国,主张权利的人则被民众衷心拥戴为英雄。我想,这也是中美两国的一大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式的财产诉讼不仅不适合中国,而且很不适合中国。

那么个人救济怎么办?如果换在中国,如果当事人不服,可能就会出现再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人大代表也可以出来过问,子子孙孙没有穷尽——至少理论上如此。法律之外,诉讼之外,我们也经常反复。中国有这种传统,喜欢平反,喜欢翻案——平反、翻案是一种做法,两种说法。美国没有这种再审制度,但整个程序拖得很长。新伦敦市案中业主2000年11月接到征用通知,接着是告到法院。直到2005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才做出终审裁决,长达五年时间。如果原告对补偿金额不满意,他们还可以重新起诉,再走一遍程序。拖上五六年应该不成问题。许多开发商怕是等不起这么久,只好知难而退了。如果是在中国,五六年下来,其间政府换届,征地之事很可能是不了了之。这就是程序的胜利。与行政决定相比,法律程序较为复杂,也较为公正——至少这是程序设计的目的。

业主通过诉讼死缠烂打有两大好处:一是可以遏制腐败,二是能够放慢经济增长速度。有了这样的大辩论,市领导从项目中得好处费的可能性就小而又小。新伦敦市案一出来,不仅美国人民都知道,而且全世界人民都知道。利用诉讼,可以延缓经济的增长速度。我们经常发愁,经济速度增长过快,苦于找不到放慢的好办法。微观看不到宏观,但宏观也经常左右不了微观,但诉讼就可以从微观牵制宏观。

如果确有一家钉子户,而其他业主均已同意拆迁,那确实是比较难办了。好在这种情况在美国还是比较少见的。其实不搬就不搬,为什么那么着急呢?从全球范围看,大部分地方不是发展太慢了,而是发展太快了。贫富差别产生社会矛盾,发展太快也产生社会矛盾。从历史上看,凡是出现问题,大多是发展太快了。但凡我们有重大失误,大多是因为我们跑得太快,大多是因为我们跃进了。如果我们慢了,了不起是少开私家车,少吃几道大菜,不会饿死人,不会出现大规模的污染。这是一个哲学命题,值得我们深思。

三、美国经验不宜推广

美国有比较好的法官——至少联邦法官是这样,还有长袖善舞的律师。但反过来说,美国需要这么多的律师,需要这么多的法官,就是因为许多人在偷奸耍滑,至少是有许多人企图偷奸耍滑。清凉世界、和谐社会,不需要那么多的法院、法官。

欧洲的法院不如美国法院强势,来诉讼的人也少得多。但这并不说明欧洲的法治比美国的差,也不说明欧洲的拆迁不讲规范,恰恰相反,欧洲许多国家的环保和拆迁状况远比美国的要好。比如,瑞士的苏黎世,其城市规划是全体市民公决后确定的,政府想改也难。苏黎世是一个保护很好的城市,也没有太多的拆迁争议。维也纳也有许多老房、旧房,但它们几乎不拆。维也纳联合国大楼附近有片旧房子,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建的经济适用房。房子地段好,还有临水的“景观房”,可市政府并没有在这里搞开发,开发商也没有来这里搞拆迁。维也纳城内也没有什么新楼、高楼。不是维也纳建不成高楼,而是市民们不想建高楼。如果政府有心搞开发——不,只要政府管的稍稍松一些,国内外开发商就会蜂拥而至,维也纳城里的高楼就会遍地而起。可是没有高楼大厦,人民也照样安居乐业,而且可能反倒过得更好。相反,以廉价出售土地换来外来投资,实在是没有什么可以值得骄傲的。

追根溯源,欧洲征用土地少或许并不是因为那里的人重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而是因为他们喜欢保留老房子,轻易不想破坏现有的存在方式。可能是因为他们那里好大喜功的人还比较少——不是没有,只是比较少,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

那么中国的情况如何呢?中国的情况不好说。中国的法院远没有美国法院那么强势。这是否说明我们这里都是些谦谦君子、善男信女,没有穷凶极恶的拆迁?恐怕不能。中国的国情比较复杂,外国人弄不清楚,中国人自己也弄不太清楚。国情问题是个话语权的问题。比如春节放爆竹,我们就不怕火灾,不怕污染,不怕伤人,不怕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这时候我们就要强调中国特色——其他国家没有像我们这样放爆竹的。发展私家汽车,城里养狗,我们就要与国际接轨,而且不是与温和的北欧国家接轨,而是与“穷击极恶”的美国接轨。

看上去我们的问题远不是法律的问题,远不是法院或法官的问题,甚至不是心诚与否的问题。我觉得,在许多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我们这个民族有时候像中了邪。你看啊,我们疯狂地发展私家汽车,春节我们疯狂地放爆竹,股市我们也非常疯狂。我们慌慌张张地把北京城墙基本扒掉,“文革”发展到扒孔子的墓,扒的速度太慢就用炸药爆破。明明是惶惶似丧家之犬,急急如漏网之鱼,但我们非要说自己是在乘风破浪、高歌猛进。

我觉得,我们还是思想上比较矛盾、似是而非、顾左右而言他,没有几个心诚的。比如,通过学习我们知道,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既定发展目标。可书报上经常介绍,四菜一汤是很简朴的生活。这就比较奇怪了。四菜一汤还算是生活俭朴?小康生活不用四菜一汤,大国崛起也不用四菜一汤——欧美发达国家大多数人也只是两菜一汤,甚至是一菜一汤。我以为,如果是奔小康的话,不需要大兴土木;如果是大国崛起的话,可能需要大兴土木。我们到底是要小康社会还是要大国崛起?不过许多事情不能过于认真,想得太多只能使自己折寿。这就是中华民族的大智慧!

【注释】

(1)City of New London,545U.S.469(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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