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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史概论:制度文化的因循与专制

时间:2024-06-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制度文化的因循与专制一、明初的君主集权:灭异端的大一统明朝初年,职官设置承袭元朝,中央设中书省,“百司纲领,总率郡属”,地方设行中书省,总揽一省大权。并进一步宣布丞相之职永不再置。秦汉以来实行一千余年的宰相制度,从此废除,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就此消失,皇帝将大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明朝的法典和太祖的廷杖制度作为慑服臣民、维护皇权的重要手段,反映了封建统治者的专制和残暴。

中国传统文化史概论:制度文化的因循与专制

第一节 制度文化的因循与专制

一、明初的君主集权:灭异端的大一统

明朝初年,职官设置承袭元朝,中央设中书省,“百司纲领,总率郡属”,地方设行中书省,总揽一省大权。不久,朱元璋认为中书省与行中书省的权力过大,决心改革。首先,在洪武九年(1376年),他废掉行中书省,在全国设置了13个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管一省行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分管刑法军事,即是所谓的“三司”,互不统属。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借口丞相胡惟庸私通蒙古及倭寇,阴谋篡权,将其处死,乘机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制,将相权分于六部,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并进一步宣布丞相之职永不再置。秦汉以来实行一千余年的宰相制度,从此废除,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就此消失,皇帝将大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

丞相废除以后,太祖置内阁大学士充当他的幕僚,协助他批阅奏章,草拟诏旨。成祖时,阁臣开始参与机务。到仁宗、英宗之后,阁臣的权力更是越来越大。尽管如此,内阁毕竟不是一个正式的行政机构,也没有下属机构,它仍带有皇帝秘书顾问的性质。另外,洪武十年(1377年),设通政使司掌奏疏封驳之事,是一个下传上达的机构。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原来的监察机构御史台都察院,专职弹劾百司,纠举不法。又根据全国当时有13省行政区,在都察院下设13道监察御使,纠察内外百官。监察御使只有七品,但是位低权重,外出巡查,号“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决。此外,还设立六科给事中,负责对六部进行监察。太祖时,还设立特务机构锦衣卫,负责侍卫、密缉盗贼和诏狱。通过这些监察和特务机构的设置,皇帝进一步加强了对官吏和百姓的控制。

洪武三十年(1397年),《大明律》正式颁行,这是由刑部奉旨编定,经太祖亲自裁酌,后又几经修订才正式施行的。《大明律》按照六部体制,分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加卷首的名例律共七律。《大明律》旨在维护君主集权,维护贵贱尊卑的封建等级制度。如《吏律》规定,大臣私自选授官吏者斩,交接朋党者斩,擅离职守、违弃制书、误犯御名庙讳、遇事应奏不奏等等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刑律》对谋反、谋大逆的量罪尤其重,不但共谋者不论首从一律凌迟处死,其祖父、父、子、兄弟,不分异姓,伯、叔、侄不限同籍,一律处斩。对于等级制度,《大明律》亦有严格的规定,如主人犯罪,奴婢不得首告,奴婢殴家长者斩,骂家长者绞,而家长殴死无罪的奴婢仅杖60、徒1年。明朝通行的律典还有朱元璋亲自编撰的《大诰》三篇,其中汇集了大量惩治官民犯罪的案例和凌迟、剥皮实草等酷刑。另外,明太祖还实行了廷杖制度,在大殿上杖责大臣,很多功名显赫的勋臣就被活活杖死在朝堂之上。明朝的法典和太祖的廷杖制度作为慑服臣民、维护皇权的重要手段,反映了封建统治者的专制和残暴。

二、清代统治机构的强化

清代的统治机构基本沿袭明朝,但清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面对阶级关系和民族关系的新变化,清统治者不能不对其政权结构的某些方面做相应的调整和变动。

清入关前,最高的权力机构是由八旗诸王和总理旗务大臣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军国大政,都要由它讨论决策,亦称“国议”,权力非常大,是满州贵族控制朝政、维护自己权益的特权机构。这种贵族专制形式,必然同皇权发生冲突,而且也不利于清朝取得汉族地主的支持,所以清朝在统一中国后,统治者便开始采取措施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并最终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正式予以裁撤。

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改内三院(清入关前的行政机构,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宏文院)为内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设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满汉各半。内阁的职权与明朝类似,代拟批旨,传达诏令。顺治时,大学士仅为五品官,到雍正时,大学士的品级升至正一品,成为朝廷的最高级官员。不过,雍正时军机处的设立大大降低了阁臣的权力。雍正七年(1729年),当时清军正在和西北的准噶尔部交战,为了能及时处理军务,在内廷设立了军机房,雍正十年改称“军机处”,承旨办理机务,取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内阁而代之,成为新的最高行政机构。军机处设“军机大臣”、“军机大臣上行走”等职,都是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和各部尚书、侍郎中选出充任的。军机大臣都是皇帝的亲信,完全听命于皇帝。军机处将皇帝的密旨直接寄给地方叫做“廷寄”,地方上奏请重大问题也是由军机处直接呈送皇上,中间省去了内阁这道手续,所以行政效率比较高。军机处的设立,使得君主的权力空前集中。

理藩院是清朝特设的一个行政机构,为前代所无,是清代用来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专门机构,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四川等地区。还兼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其编制与六部基本相同,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但是只有满、蒙族人担任,不用汉人。理藩院的设置,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十分注意对少数民族的管理。除上述机构外,清代其他的重要机构还有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翰林院内务府、詹事府、国子监等等,都是沿袭明制,略有损益

清代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最高官员为总督和巡抚,总督一般管辖两至三省,例兼兵部尚书和都察院右都御使衔。巡抚只管辖一省,例兼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使衔。他们都是皇帝的心腹。督抚之下,各省都设有布政使和按察使,布政使主管一省民政、财政,按察使主管一省司法、刑狱和纠察。省下设府,长官为知府,掌管一府政务,另外在省与府中间还有一级机构称为“道”,长官道员,道分守道和巡道,驻守在某一地的叫“守道”,专掌钱谷;可去分巡某一地方的叫“巡道”,专掌刑名。还有与府同级的直隶州、直隶厅,直属于省,长官为知州、同知或通判。府下设县,长官为知县。清代地方机构的特别之处在于设置了与省平级的边疆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理藩院相对应。清统治者在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和西藏等地都设有这样的行政区,采取和内地不同的管理措施。(www.xing528.com)

三、明清的兵制

明朝初年,兵力都统属于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年),随着宰相制的废除,大都督府也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管在京各卫所及地方都司。五军都督府只管训练,无权直接统调军队,而且五府之间各不相属,只设一名中军断事官,负责五府之间的联络。军官的选授权在兵部,调遣和最高指挥权则把持在皇帝一人手中。士兵们平时由都督府进行训练,如遇战事,则由兵部奉皇帝旨调兵、选官,发给印信。战事结束,将官向都督府退还兵员,向兵部缴回印信。如此以来,除了皇帝没有任何人能够专事军权。在编制方面,明朝实行的是卫所制,卫所遍布全国,“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明史·兵志一》)卫所的人员编制为:每卫5600人,置卫指挥使;每卫下辖5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有兵1112人,由千户统领;千户所下辖10个百户所,每个百户所有兵120人,由百户统领;百户所下辖2个总旗,每总旗下又辖5小旗,一小旗有兵10名。府县各卫统于各省都指挥使司,各都指挥使司又分统于五军都督府。明初士兵的来源有多种,有前朝遗留的世袭军户,有随朱元璋打天下的农民军,有敌方投降过来的归附兵,有犯罪的百姓构成的所谓长生军,还有从平民中征调的垛集军。所谓垛集,即民户3户为一垛,选出一丁多户为“军户”,其余两户就叫“贴户”。军户出一人为军丁,叫“正军”,正军是世袭的,如有逃亡或死绝的,就由贴户中补充。

清朝的军事制度为“八旗制”。入关前,旗兵都是由女真族人组成,先有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后又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称“八旗”。后又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共二十四旗。每旗设都统1人,副都统2人,每旗有兵7500人,下辖参领5人,各带兵1500人,每参领又辖5佐领,每佐领带兵300人。八旗军分为守卫京师的“禁卫兵”和驻防各地的“驻防兵”。“禁卫兵”又分为“郎卫”和“兵卫”,郎卫挑选上三旗中成绩优异者组成,职责是保卫禁中;兵卫的建制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军营、火器营、健锐营、虎枪营等。“驻防兵”则是根据所驻防地的需要,决定驻防人数的多少。旗兵是世袭制,他们不用从事生产,一个人的兵饷就能养活全家,是清朝各种军种中待遇最好的。清人入关后还组建了绿营兵,主要由明朝降卒和各省改编军队构成,因用绿色军旗,故称“绿营兵”。绿营兵分为步兵、马兵和水师,只在土著地服役,不随军官的调动而转移,兵籍由兵部掌握。编制为镇、协、营、汛。镇的长官称“总兵”;镇下设协,协的长官称“副将”;协下设营,由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统领;营下设汛,由千总、把总分别统领。为了加强对全国各地的控制,统治者将武装力量分布在京师和各省要地,八旗军和绿营军在驻防地相互交叉,在全国构成军事控制网,有利于八旗兵对绿营兵进行监视和控制。这些军队在各地为非作歹,祸害百姓,就连清朝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其为民累,更有不可胜言者”。(《清世祖实录》)

四、思想上的控制:文字狱的兴起

明清两朝的统治者都十分注意文化思想控制,对不利于其统治的思想和言行,一律进行严厉的钳制和残酷的镇压,屡兴文字狱。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低微,因此对于知识分子十分忌讳,致使大批儒生士大夫因文字而遭飞来横祸。如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作《谢增俸表》中,有“作则垂宪”之语;常州府学训导蒋镇为知府作《贺正旦表》中,有“睿性生智”等词,朱元璋把“则”都念成“贼”,把“生”读作“僧”,认为是讥讽他参加过红巾军和出过家,于是分别予以严惩。他不仅镇压任何触犯自身忌讳的文字,而且决不允许文人在著文时涉及宫廷密事和政治弊端。洪武年间监察御使张尚礼作宫怨诗云:“庭院沈沈昼漏清,闲门春草共愁生。梦中正得君王宠,却被黄鹂叫一声”。即被太祖“投之于水”。在明代文字狱的施行过程中还辅以特务手段的运用,以士人为重点侦察对象,“飞诬立构,摘竿牍片字,株连至十数人”。(《明史·刑法志》)

清代文字狱的森严,远远超过明代。康、雍、乾三代,曾连续大兴文字狱。一切文字著述,只要清统治者认为触犯了君权,或者有碍于自己的统治,便被视为“狂吠”、“异端”、“悖逆”,往往一案株连数百人。康熙年间,就出现了轰动朝野的“庄氏明史稿案”与“戴名世《南山集》案”。浙江富户庄廷img4请人编辑《明书》,续纂天启崇祯两朝事,名曰《明书辑略》,书成刊印,庄廷img5已死,却被人告发,说书中称清太祖努尔哈赤为“建州都督”,又将南明隆武、永历二帝视为正宗,都属大逆不道,是有意反清。结果庄廷img6被戮尸,其父被捕,死于狱中,亦被戮尸,庄氏全族及为此书写序、校对以及买书、卖书、刻字、印刷的人“一应具斩”,还有几百人充军边疆。戴名世当时是翰林院的编修,他对清初文人方孝标的著作十分欣赏,将其著作中的许多论述引入自己的著作《南山集》中,并且在《南山集》中直称南明三帝的年号。方孝标的著作多阐发民族精神,对清王朝多有微词,如《钝斋文集》、《滇黔纪闻》等。后来此事亦被告发,康熙帝大怒,将戴名世处斩。此案株连数百人,戴名世子孙数人并斩,方孝标被戮尸,方氏后人坐死者多人,当时为《南山集》作序、刊行诸人也被放逐、贬黜。

雍正六年(1728年),发生了“吕留良文选案”。吕留良是一位民族主义鼓吹者,其所著诗文和日记中有激烈的夷夏之防等言论。吕留良早死,湖南人曾静与其弟子张熙,受其思想影响,列举了雍正皇帝的九条罪状,并策动川陕总督岳钟琪起事反清。岳钟琪假意赞同,却立即上奏朝廷,将吕留良家属、师徒以及其他与此事有关的人员一律治罪,主要人物死者戮尸,活者斩首,受牵连者或杀或流,或发配为奴。

乾隆时期的文网更加严密,由于乾隆疑心汉人嘲讽满清,酿成了许多大狱。如礼部尚书沈得潜作诗《咏黑牡丹》云:“夺朱非正色,异种也称王。”被认为是影射清朝以异族夺得朱氏正统王朝。时沈得潜已死,亦被开棺戮尸。此类案件在乾隆时期屡见不鲜,即使是那些曾经深受皇帝赏识的人,只要被认为稍有出位的言行,也会立即招来横祸。

文字狱现象是封建专制主义空前强化的结果,是统治者企图在思想文化领域内树立绝对权威的手段。文字狱的施行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影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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