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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制度文化的震荡与更新

时间:2024-06-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制度文化的震荡和更新一、军事上的征服与文化上的被征服游牧民族以其锐不可挡的铁蹄横扫整个中原大地,所向披靡,然而这种政治上、军事上的冲突恰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文化上更为深刻的交融。在统治者的大力倡导下,汉文化渗透到辽代社会的各阶层,被广泛地吸收与移植。汉族的制度文化、教育科举、文学艺术都是金人强烈渴求与学习的内容。御史台是全国最高的监察机构,长官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司和察院。

中国传统文化:制度文化的震荡与更新

第一节 制度文化的震荡和更新

一、军事上的征服与文化上的被征服

游牧民族以其锐不可挡的铁蹄横扫整个中原大地,所向披靡,然而这种政治上、军事上的冲突恰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文化上更为深刻的交融。辽金元的统治者们在踏上中原土地的那一刻起就已经陷入了这种文化上的交融之中,不知不觉间就步入了另一种被征服的轨道

辽、金的统治者都将儒家文化作为发展本朝政治文化的主导思想。辽建国后不久,其开国者耶律阿保机和诸大臣展开了一场讨论,史籍记载:太祖问侍臣曰:“受命之君,当事天敬神。有大功德者,朕欲祀之,何先?”皆以佛对。太祖曰:“佛非中国教。”倍(耶律倍)曰:“孔子大圣,万世所尊,宜先。”太祖大悦,即建孔子庙,诏皇太子春秋释奠。(《辽史·义宗耶律倍传》)这则史料说明阿保机欣然接受了耶律倍将儒学放在第一位的建议,而没有理睬众人的“皆以佛对”,从而确立了儒学在辽朝的地位。此后这个主导思想一直为辽历代统治者所遵循。在统治者的大力倡导下,汉文化渗透到辽代社会的各阶层,被广泛地吸收与移植。当时中原的诗在辽国大受欢迎,苏轼李白白居易陶渊明等著名的汉族诗人为辽人所熟悉和喜爱,辽代君主亦“雅好词翰,咸通音律,文学之臣皆淹风雅”。

辽朝灭亡后,女真人在北方建立起金国。入主中原之后,金统治者也建立了以汉文化为主干的文化结构。金太祖在对辽、宋的战争中特别注意对文物典籍的保护和搜寻,他们还采取强硬手段从南方掠去大量的士和艺人,尽管手段粗暴,但是对加快女真文化的封建化进程意义重大。汉族的制度文化、教育科举、文学艺术都是金人强烈渴求与学习的内容。在文化的主导思想上,金人亦尊崇儒家文化。金熙宗在位时曾亲祭孔庙,“款谒先圣,北面如弟子礼”,(《金史·世宗纪》)体现了金国统治者以儒为尊的意向。

相对于契丹和女真,蒙古人“汉化”的道路走得要艰难一些。蒙古地处北亚,与突厥系民族一脉相通,长期以来受西域文化的影响非常深,蒙古族的盖世英雄成吉思汗就比较亲近于畏兀儿文化,对中原文化比较陌生甚至排斥。他一生征战无数,一直将他在漠北的游牧宫帐作为大后方,对已经占领了的中原地区并无兴趣,只是用西域人以西域法或蒙古法加以治理。例如窝阔台时,蒙古大臣别迭等人就主张“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人以为牧地”。尽管一向为成吉思汗所欣赏的汉化契丹贵族耶律楚材极力反对用西域法治理汉地,但终究势单力薄,孤掌难鸣。

直到忽必烈建立元朝后,这种情况才开始扭转。在成吉思汗一系的众多亲王中,有的远离中原,有的一直在蒙古本土,因而都不可能对中原文化产生爱慕,只有忽必烈一人对汉文化采取了接受的态度,因而他的身边聚结了大批儒生,并不断向其进言施行“汉法”。至元元年(1264年)徐世隆进言:“陛下帝中国,当行中国事。”(《元史·徐世隆传》)至元二年(1265年)汉族著名的理学家许衡上疏:“考之前代,北方之有中夏者,必行汉法乃可长久。故后魏、辽、金,历年最多。他不能者,皆乱亡相继,史册具载,昭然可考。使国家而居朔漠,则无事论此也。今日之治,非此悉宜?”(《元史·许衡传》)在儒生士大夫们的劝说下,再加上当时蒙古已经统治了中原地区,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忽必烈改革旧俗,大量任用汉人,采用汉法。这里所谓的“汉法”,包括一整套先进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汉法的采用加速了蒙古的封建化进程,也得到了汉族地主的支持。

在农耕世界的包围下,游牧民族的汉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尽管各族统治者并非心甘情愿放弃本族的传统,但在这种切肤彻骨的文化交融中,军事上的征服者最终成为了文化上的被征服者。汉民族也因此更加生机勃勃。

二、官以类分:辽、金、元的官制

在辽的统治范围内,有从事农耕的汉人和渤海人,也有从事游牧的契丹、蒙古、回鹘、女真等族人。因此,根据这种两元化的经济和民族结构,辽的统治者设立了南、北面官两大系统。南面官用汉官管理汉人,几乎没有实际权力;北面官用辽官管理契丹人,是实际执掌权力者,“北面治宫帐、部落、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辽史·百官志序》)北面官设有北、南枢密院,长官有枢密使、知枢密院事等。北枢密院掌管全国军政,南枢密院掌管选拔、丁赋等事。枢密院下设有北、南宰相府(虽然有北南之分,但他们都是北面官),北面宰相例由皇族耶律氏或后族萧氏所把持,是大权在握的最高官职。此外还有北、南大王院、宣徽院,敌烈麻都司、夷离毕院等。南面官多仿效唐制设有三省六部,各台、院、寺、监、卫等官,多用汉人担任。地方实行州、县两级制,州级长官为节度使,县级长官为县令。

西夏官制仿效宋制,官号有汉名和蕃名两种。汉名官号有枢密使、三司使、御使大夫等。蕃名官号有宁令、丁卢、祖儒、枢铭、领卢、春约、祝能、令能、昂聂、吕尼等等。其地方机构亦分州、县两级,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各级官员都是蕃、汉人杂用。

金代不设中书、门下两省,最高的权力机构是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即是宰相,例由皇族担任。其次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和左右参知政事。六部长官为尚书。枢密院长官为都元帅。此外还有大宗正府、御史台国子监、谏院、诸寺、监。地方机构设有路、府、州、县。路设转运司、按察司,长官为转运使、按察使,府的长官为府尹,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为县令。

元代的中枢权力集中在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元史》对当时的职官制度有这样的记载:“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体统既立,其次在内者则有寺、有监、有卫、有府;在外者则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这段记载十分详细地介绍了元代的官制。(www.xing528.com)

元代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事务,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定由皇族成员担任,是虚职,实权掌握在其下的左右丞相手中,左右丞相以右为上,必以蒙古人充任。枢密院是全国最高的军事机构,枢密使也是由皇族成员担任,亦是虚职,实权通常由枢密院副使把持。御史台是全国最高的监察机构,长官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司和察院。

元代在地方上设立行中书省,简称“行省”,长官为丞相,掌管全省军政大事。元世祖时全国设立了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行省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它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得到了保障。行省下又设有四级行政机构:路、府、州、县。路级长官为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来担任;府州县级长官分别为知府、知州、知县,一般由汉人担任,但也有由蒙古人担任的。

三、原始遗风:辽、金、元兵制

辽金元之初都实行部落兵制,原始色彩浓郁。辽初兴起时,其御帐亲军、宫卫军、大首领部族军等都是以部族为基础。契丹法规规定,凡男子在15岁到50岁之间的,都要隶属兵籍,计正兵一人,马三匹,打草谷,守营铺,家丁各一人,实行全民皆兵,实际上也就是生产战争一元化、兵民不分的制度。

金代原为女真部落,其兵制也是如此,出则为兵,入则为民,战时各部落男人一起出征,打完仗以后,再回到原来各自的部落继续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将领就是部落的首领,也就是“猛安谋克”制。部落首领“孛堇”在出征时就兼为军队的“谋克”,也就是百户长的意思,下辖300户,十“谋克”为一“猛安”,相当于千户长,这是女真族最基层的军事制度。猛安之上有军帅,军帅之上有万户长,万户之上有都统,都统之上有都元帅,是最高的军事长官。金朝在灭宋入主中原之后,补充了宋兵,因而也就兼用了北宋的兵制。

元朝初期也是实行部落兵制——“那可儿”制。“那可儿”意即帐下亲兵,蒙古法规规定,凡男子在15到70岁之间的一律有服兵役的义务,而且也是出则战、入则耕的兵民合一制。忽必烈入主中原之后,吞并许多他族兵丁,形成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四个兵种。探马赤军是蒙古灭金时组成的以蒙古人为主体,包括色目、汉人在内的一支先锋军。汉军是以中原汉人为主,经过整编而成的。新附军是南宋灭亡后改编而成的。其中蒙古军和探马赤军是主干。随着军事力量的强大和兵种的复杂,忽必烈实行了军民异籍、军民分治的政策,改变了以往那种兵民一体的状况,使军职不得干预民事。元中央设中、前、后、左、右五卫,统领诸军,每军设亲军都指挥使、副使,下设千户、百户、牌头。这些官职虽然都是世袭,但军队的调遣、军官的任命,都由军事机构枢密院直接掌控,这样做既打击了割据势力,又保障了政治上的统一。

四、元朝的民族歧视政策

元朝统治者为了保障蒙古贵族的特权,建国初就开始实行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当时全国有四等人: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我国西北地区各族和从中亚、东欧来到中国的人;第三等是汉人,指原来金统治下的汉人和女真、契丹、渤海、高丽等族人;第四等是南人,指南宋灭亡后南方的汉人和西南各少数民族。这四等人在政治、经济各方面所受的待遇有很大的差异。

元朝法律规定这四等人犯了罪,分属不同的机构审理,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只能申诉,不能还手,而蒙古人失手打死汉人,只需为其出一份安葬费即可。汉人、南人不准集体聚会,不准私持武器。在政府机构里,正职永远都是由蒙古人充任,掌握实权,而汉人和南人只能充当副职。即使在地方上,为了严防汉人,各路都设有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职权在汉人担任的总管和同知之上。在缴纳赋税方面也是按照等级征收。

另外,元朝的科举制度也鲜明地体现了这种民族歧视政策。世祖即位之初,汉人官员就不断建议实行科举取士,但是当时国家的重要官职都是由蒙古和色目贵族来担任,是否实行科举,对他们并无多大意义。所以这个建议一直悬而未决。直到仁宗年间才正式实行,这一拖就是40余年。元朝的科举三年一次,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每级考试,蒙古、色目人都会与汉人、南人分开考,而且在乡试和会试时,蒙古和色目人只考两场,汉人和南人却要考三场。殿试的时候,虽然都是考策问一道,但蒙古、色目人500字即可,汉人、南人却要在千字以上。在发榜时,蒙古人和色目人为一榜,称“右榜”(蒙古人以右为上),汉人和南人另为一榜,称“左榜”,较之右榜低一级。蒙古人通过科举考试步入仕途者,一经任用就是从六品,而色目、汉人、南人依次递降一级。

上述所有规定都体现了元朝统治者的民族歧视意识。蒙古统治者之所以最终施行科举也不过是为了笼络汉族的中小地主和知识分子,从而巩固自己的统治。此外,他们也需要利用科举宣扬儒家文化,从而控制人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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