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代是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繁荣时期,也是中国封建政治制度发展并逐渐成熟时期。唐承隋制,为后世封建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隋唐政治制度的实质是门阀地主与皇帝分权的发展。
一、政治制度:门阀地主与皇帝分权
隋唐五代的官制,最具特色的是三省六部制。
隋唐名义上的最高官职和古代一样,有“三师”和“三公”。三师为太师、太傅、太保,是“训导之官”,“不主事,不置府僚”,是师位;三公是太尉、司徒、司空,是“论道之官”,也就是坐而论政的高级顾问,他们并没有实权,掌握实权的是三省六部。
隋代的三省制,以尚书省、内史省、门下省为中央最高管理机构。三省长官尚书令、仆射、内史令、纳言共同承担宰相职责,三省地位大体相同,互相牵制。
与隋相比,唐朝的三省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唐代三省的组织情况如下:
中书省是最高决策机关。长官为中书令,二人,职责是参与国家大政决策,处理政府机关奏章、公文,并根据皇帝旨意起草诏书。副职为中书侍郎,主要官员为中书舍人,还有右散骑常侍、右补阙、右拾遗等谏讽建言之官。
门下省是最高审议机关。长官为门下侍中,二人,职责是参与机密和国家大政的决策,并审查政府各机构的奏章、公文,提出供皇帝裁决的意见。另外,门下省还有封驳诏书的权力,对中书省起草的诏令,认为不便实行或无益政事者,可以将其驳回。对中书省及皇帝权力具有牵制作用。副职为门下侍郎,主要官员有给事中,还有左散骑常侍、左补阙、左拾遗等谏官。
尚书省是最高行政机关。长官为尚书令,职责是参与国家大政决策,并具体执行中书省、门下省颁发的各类诏书。副职为左、右仆射,其下有左、右丞各一人,主持省内事务。尚书以下还设侍郎、丞、郎中、主事和员外郎等。
尚书省下设吏、礼、户(隋朝称民部,唐朝避李世民讳,改为户部)、兵、刑、工六部,六部长官为尚书,与尚书令及左右仆射合称“八座”。六部的职责是: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等事务;礼部掌管礼仪、祭享、贡举等;户部掌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兵部掌握全国武官选用和兵籍、军械、军政等事务;刑部掌握国家的法律、刑狱等事务;工部掌握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务。
唐代三省六部制是在隋朝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备和健全。三省长官位高权重,职责与秦汉时代的丞相相同。因唐朝开国不久发生了一件事,这就是曾经做过尚书令的李世民登基做了皇帝。于是臣下避不敢居,除郭子仪曾做过很短时间外,朝廷也不再以此职任人。尚书省两名副职左、右仆射与中书令、侍中同为宰相,一起在门下省的政事堂共议国政。后因三省长官位高权重,朝廷不再轻易授人。为弥补宰相的缺额,皇帝又以其他自己信任和品级较低的官员加“参议朝政”、“参知政事”等名号参加政事堂会议。唐高宗时,由于尚书与左、右仆射既能参与决策,又负有统领行政、督率执行之职,权位太重,于是朝廷便有意加以限制,形成了仆射带“同三品”名号才能参加政事堂会议,不加此名号便不是宰相的局面。同时,尚书省长官逐步被排斥在宰相行列之外。职位较低的官员若加上“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这些名号就成为宰相,从而行使宰相的职责。而发展到后来,即使是中书令和门下侍中,若没有加“平章政事”或“同平章政事”,也就不能掌国政。肃宗后,“同中书门下三品”之称也被废,“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遂成为中唐之后宰相的固定名称。
隋唐两代,特别是唐代政治制度核心的实质是门阀地主与皇帝分权政治制度的发展。魏晋南北朝士族地主势力发展,南朝自东晋以来形成了“王(王导)与马(司马睿),共天下”的局面,政权由皇帝和门阀地主共同执掌。三省制的出现也是适应这种分权局面而产生的。门阀地主占据门下省,皇帝诏书一旦有损他们的利益,他们就可以驳回。隋唐时期,魏晋门阀政治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特别是隋唐统治者本身就是士族地主,如建立唐朝的李唐皇室本身就是关陇士族的代表,很自然就承袭了三省制。因此,隋唐政治制度的实质是门阀地主与皇帝分权的发展。(www.xing528.com)
在地方官制上,隋唐也沿袭与发展了汉魏旧制。隋代将州、郡、县三级改为州、县两级制,县官称“县令”,州官称“州牧”。唐朝仍实行州、县二级制。贞观十三年(639年),全国有州358个,县1511个。县以下的地方组织有乡,乡下有里,里是最基层的政权单位,对人民进行直接的统治。贞观年间,唐太宗还根据山川形势,把全国分为10道,后改为15道,为地方监察机构。
隋唐时期是我国兵制从府兵制向募兵制的转折时期。
隋代及初唐都是继承西魏、北周的办法,实行府兵制,但情况并不尽同。军队的职能本来在于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和解决民族之间的矛盾,所以,原先府的兵专选鲜卑和汉人贵族子弟及有限的农民当兵,兵、农分开。而隋、唐则已天下一家,尤其唐代这一胡化华人的王朝,其府兵制完全从农民中征选,名为“点兵”。点兵的条件是:一要身强力壮;二要家庭人丁兴旺,三丁挑一;三要有财产。也就是要从地主或富民子弟中挑选。这样做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府兵的甲马衣粮要自备,贫苦农民没有这个能力;另一方面是为了将武装掌握在有产阶级手中。朝廷对其相应的待遇则是免去其租庸调。
府兵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下有团,每团200人;团下有旅,每旅100人;旅下有队,每队50人;队下有火,每火10人。折冲府分三等,上府6团,中府5团,下府4团。折冲府散布在全国各地,分别统领于中央的12卫。每卫所统兵府多者60,少者50或40。每卫设大将军一人,将军两人。大将军是府兵最高军官,直接隶属于皇帝。府兵征调的方法,是由中央兵部把铜鱼或木契下到州和府,经刺史和折冲都尉校对符合后,才能发兵。这样,调兵大权归中央掌握,有战争发生时,中央临时任命将领统兵。战争结束,则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府兵在布置上内重外轻,全国最多时有360多个折冲府,而中央政府所在地关中就有260多个。
唐代在兵制上建立了完善的府兵制。“兵散于府,将归于朝”的调兵政策和内重外轻的设置,是唐朝兵制的主要特点,该制度有利于封建中央集权的加强。后由于均田制破坏,政局混乱,外兵归于藩镇,实行不足百年的府兵制,最终为募兵制所取代。
三、法律制度:今存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唐律疏议》
盛世修典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盛唐时期的《唐律疏议》,将封建社会的成文法发展到一个高峰,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隋朝建立后,针对北周刑法苛滥的情况,在北魏、北齐旧律的基础上修订新律。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颁行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开皇律》更定刑名为死、流、徒、杖、笞五刑,规定“八议”之制,又发展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而制定“十恶”之条。改定后的《开皇律》法行宽平,适应了新王朝建立之初人心思稳的政治需要。《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朝刑律是刑律及疏注的合编之书。唐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但予以进一步更新完备。唐武德七年(624年),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开始颁行《武德律》。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年)颁行《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又命长孙无忌、李勣等人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修成《永徽律》。《永徽律》共12篇502条,篇目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永徽律》刑名有死、流、徒、杖、笞五种,量刑定罪方面比隋律有所减轻。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撰写《律疏》,阐明律文内容,逐字逐句进行具体疏证解释。《律疏》采用问答形式,共30卷,于永徽四年(653年)颁行。《律疏》与《永徽律》统称为《永徽律疏》。宋元时称《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称《唐律疏议》。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的制订与颁行,起到了维护封建统治和封建等级特权,保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协调统治阶级内部以及各阶级、各阶层之间关系的作用。《唐律疏议》为研究唐代历史和社会提供了极宝贵的资料。唐代除律外,又有令、格、式,四者共同构成了唐代完整的法典体系。
《唐律疏议》最主要的特点是“依礼制刑,礼法合一”。首先,统治者在制定、修订法律的过程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在唐代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是礼本刑辅,明刑助礼。其次,从唐律的条文看,均“一准乎礼”。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表现。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备的法典,不仅对唐朝封建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对当时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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