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实行土地的农户承包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第一次革命的话,那么,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便是完善土地农户承包制的一项重要举措,甚至可以说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第二次革命。
一、土地农户承包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第一次革命
为什么说土地的农户承包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第一次革命呢?分析这一问题不得不从农村社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谈起。
按照传统的说法,农村社区土地集体所有制属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低级形式,因为它只是在小范围内为部分人所公有。然而,对于此种形式的公有制若进行进一步具体分析,便不难发现其真正的性质类似于“共有制”,确切地说为“准共有制”,换言之,“准共有制”是其所有制性质的更为确切的表达。
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农村人民公社时期,其成员虽然拥有平等地参加劳动的权利,享受按劳分配的权利,而且还拥有参与土地管理和处分决策的一份民主权利,但是,每个成员并不拥有单独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财产权利。此时的土地财产权利是归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全体成员所共同共有的,而对于每个集体经济成员来说,其土地财产权利只是间接的、笼统的、模糊的。正因为如此,“共同共有”便是一种不具有保障功能和激励功能的土地产权制度,也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土地产权制度。在农村改革开放初期,这种陈旧的制度就被土地的农户承包制所取代,并不是偶然的,乃是经济利益必然诱致的制度变迁。
土地农户承包制的基本特点是,一般实行“按人配地,按户承包”制。实行“按人配地制”使得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每一个成员都拥有一份土地承包权(含占有权、使用权、一定的处分权),在30年不变的承包期内可出租、出让、遗赠等。这就使得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土地产权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笼统的“共同共有制”转变为具体的“按份共有制”——土地承包权的“按份共有制”。而且,由于承包土地是按人平均分配的,因而可以说形成了土地承包权的“平均按份共有制”。
这种“按份共有制”,使得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土地产权由间接变为直接,由模糊变为清晰,使得广大社区成员能够“看得见,摸得着”,从而较好地发挥了土地产权制度的保障功能和激励功能。因此,实行土地农户承包制称得上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上的第一次革命。其丰功伟绩已是举世公认,毋庸赘言。
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举措
尽管土地农户承包制发挥了十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已暴露出严重的缺陷而难以在其制度内得到完满解决。其主要缺陷是:在“按人配地,按户承包”的条件下,形成了“人地合一”的凝固效应——农户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土地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以直接掌握承包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从而影响了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和集中。目前,在农业劳动力离农率已经可观的地区和单位中,土地的规模经营却未能相应地到位,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土地抛荒或半抛荒现象,就是这种凝固效应的表现。
显然,人地关系凝固化及其不良后果,根源在于农村社区成员的“按份共有”的土地产权是以土地实物的形态存在的。从而,改变这种状况势在必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成员土地产权的股份化——土地承包权股份制,就是客观形势的必然产物。这也是人们追求经济利益所必然导致的土地制度变迁。
土地承包权股份制作为我国农民和农村干部在第一线实践中的创造,已经具有雏形。其典型的做法可概括如下:(1)以土地承包权作股,变以人划地的“均田制”为以人占股的“股田制”,凡户口在农村的农民每人获得一份土地承包权。(2)当农户人口增减时,通过股利的增减而进行调节——增人、转出土地者获得“股利”;减人、转入土地者交纳“股利”。
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并不意味着取消农户承包制,而只是从土地产权上改造了土地农户承包制。为了行文上的简便,本文以下分别采用“原土地承包制”和“新土地承包制”的称呼——前者指不实行股份制的,后者则是指实行股份制的。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在社区成员拥有土地产权方面,前者拥有土地承包权,而后者拥有土地承包股权;(2)在土地产权的分配方面,前者是“按人配地”,后者是“按人配权”;(3)在承包权的体现形式上,前者是实物形态,后者是份额形态或价值形态;(4)在承包权与使用权的关系方面,前者是二者合一(可能分离),后者则是完全分离。后者的本质特征是:社区成员普遍拥有的土地承包权转化为土地股权,即土地承包权股份化而与土地实物脱钩。
与原土地承包制相比较,新土地承包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第一,可加速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农户转出土地可获得“股利”;社区成员只能凭据土地承包股权而取得“股酬”,而土地实物由社区集体经济统一掌握、统一发包。这样。就彻底扫除了土地使用权流转、集中的基本障碍,使得“剩余农田”得以更加有效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或者形成其他形式的规模经营。
第二,有利于把社区集体经济改造为真正的合作经济,而且有利于土地承包权与其他要素(如资本、设备、劳动力等)相结合,共同进入股份制合作经济。
以上两方面的优越性已经在一些实行新制的地方得到初步体现。从全局和长远的观点来看,其影响和意义可能是巨大的。从而,把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视为完善土地产权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当然是顺理成章的;甚至把它视为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第二次革命,也并不过分。
三、对于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的认识
(一)关于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时的土地产权结构问题
在实行原土地承包制时,社区集体经济拥有的土地权利包括社区集体经济发包权、承包费收取权等项;农户拥有土地承包权、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等项权能。在实行新制时,社区集体经济虽然仍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代表,但是社区及农户所拥有的具体的产权结构发生了变化——社区拥有土地承包权股权的分配权、土地使用权的发包权、土地承包费的收取权等项权能;农户拥有土地承包股权(每人一份)、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权(按能、自愿)等项权能。
前后对比,两者在产权结构上的共同点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使用权三权分离,土地所有权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掌握。其不同点是,在前者,农户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中包括了土地占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在后者,农户所拥有的承包股权,则与土地占有权、使用权脱离。(www.xing528.com)
(二)关于在土地承包权股份制中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的问题
在土地承包权股份制产权设计与运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落实公平原则的最基本的内涵是使社区集体经济的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拥有一份土地承包股权,而且实行“增增减减”原则(即农户增加一人时相应地增加一份土地承包股权,农户减少一人时则相应地减少一份土地承包股权),这是土地按份共有制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由于每个成员享有的只是份额化的股权,因而股权的分散和变动绝对不会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和集中。
在土地承包权股份制产权设计与运作中,应当遵循的另一基本原则是效率。其具体化的提法是:在落实土地承包时,贯彻“按能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其道理是很明显的:既然已经通过地权股份化使每个成员获得了应有的份额,那么,对于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就没有理由再按人头平均分配。此时,落实“按能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就意味着效率——土地实际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规模经营的逐步形成和提高,都是可以预期的。
(三)关于实行单纯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中的产权改革问题
这里所说的“单纯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是指并不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进行全面的股份制改造,而只是单纯地把土地承包权股份化并量化到社区成员。一般而言,建立全面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意味着对于社区集体经济中的产权进行全面的改造,其所需要的条件较高、难度很大,多数社区目前难以做到。至于实行单纯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则仅仅是进行土地产权的改革,从而是目前一般社区所能够做到的,而且是有益的。
(四)关于土地承包权量化到人及其实现的问题
在建立全面股份制合作经济时,由于土地以外的要素与土地同时参股,因而各个参股要素都必须折价,并按同一标准折股。然而,在实行单纯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时,土地股权量化到人,只不过是明确个人拥有土地产权的份额(比例)而已(例如,若土地承包权享有人为80人,则每人享有1/80的股权),因而就没有必要将这一份额货币化。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土地承包权股份制的推行。此时,土地承包权的价格当然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未显化而已。
既然此时股权是按人平均分配的,而土地的使用是按能自愿承包的,那么,股权的实现就必然是以社区内人均土地面积为准: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超过平均面积的农户,按其超过数付出股酬;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平均面积的农户,按其不足数取得股酬。其实质是土地转包费的付出与收取,简明而合理。
【参考文献】
1.蒋励.股份合作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农业经济问题,1994(12)
2.郭铁民等.论农地股份合作制.经济与管理研究,1998(1)
3.徐锋.股份合作与农业土地制度改革.农业经济问题,1998(5)
4.桓台县农村改革试验办公室.桓台县积极进行“股田制”试验,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1999-02
5.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武义县土地管理局.股份合作制是明晰产权促进土地合理流转的重大实践.1999-07
6.史金善.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回顾与展望.中国农村经济,2000(1)
7.周诚.论现阶段我国农地所有制.见:土地经济研究.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1996
8.周诚.论我国土地产权构成.中国土地科学,1997(3)
9.周诚.论现阶段我国农地使用制.见:农业经济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农经系印行,2000
【注释】
(1)原载甘藏春主编:《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有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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