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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诚自选集:土地经济学教科书体系的困境与出路

时间:2024-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略论土地经济学教科书体系上的困境及其出路任何一门学科的教科书,都应当具有严格的体系。作为一门应用经济学的土地经济学,自其在20世纪20年代诞生之日起,就处于体系不清的困境之中。总而言之,土地经济学教科书篇、章的取舍、组合、顺序等等,似乎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从而也使得它作为一门严谨学科的客观完整性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周诚自选集:土地经济学教科书体系的困境与出路

略论土地经济学教科书体系上的困境及其出路(1)

任何一门学科的教科书,都应当具有严格的体系。这种体系应当能够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该学科的基本内涵和合理结构。其中,“基本内涵”反映一门学科的基本性质;“合理结构”则涉及基本内涵的合乎逻辑的分解和组合。例如,众所周知的普通物理学划分为力学热学、声学、光学、电学、原子学等六个基本的、稳定的组成部分,无法再加以分割或组合;普通经济学可按所涉及的领域划分为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政府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等四大部分,而无法再加以分割或组合(当然可按照其他标准划分,与这一划分并存)。

作为一门应用经济学的土地经济学,自其在20世纪20年代诞生之日起,就处于体系不清的困境之中。其具体表现是,难以按照各章的性质划分为几个比较准确而相对独立的部分,即无法划定本学科的二级研究对象。就笔者手头可查到的几部土地经济学教科书而言,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二:其一是不分编(或篇),但是章的排序在不同程度上是混乱的;其二是分编,但是存在编名不当、编数过多、编的内容不当之类的问题。

就第一种表现形式而言,仅举四例。其一,美国经济学家伊利等著的《土地经济学原理》(1924)未分编(篇)而列出14章,其中包括土地利用、土地产权、土地价值、土地税、土地信用等性质的问题,但是同一性质的章,却并不是集中排列的。例如,第5章为土地利用的现状与前瞻,紧随着的第6、7、8章分别为市地、农地、林地等的利用,这当然是顺理成章的,可是土地利用的社会目标、土地移垦与开放政策却分别被列为第13、14章;又如,第9章为水的产权,第10章为土地所有权,此种顺序也令人费解。其二,美国经济学家巴洛维的《土地资源经济学》(1978)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土地财产、土地价格、土地信贷、土地税收等18章。但是对于相关章的类别归纳并不够严谨,以致将土地利用计划章置于土地信贷章之后,地租章与地价章之间插入土地资源开发、保护、土地区位等章次,显得混乱。其三,林英彦所著《土地经济学通论》(1999),包括绪论、地租、地价、地税、地权、土地利用、农地、市地、土地资源、土地市场等10章。此种结构,作为章而言不够细致;若将章视为篇,则过于细碎,而且,从基本内涵上来看,地租、地价、地税、土地市场等应属同一大范畴,而土地利用、土地资源当属同一范畴;至于农地、市地两部分,从实际内容上来看,则已属综合性的,从而,这种多标准并列的分章法,从整体结构上来看,显得有些混乱。其四,王克强等的《土地经济学》(2005),主要列出土地产权与土地制度概论、土地的集约利用与规模利用、土地的分区利用、地租理论、土地市场、土地供求、土地价格、土地税收、土地可持续利用、土地征用、土地管理体制等问题,共14章。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属于同类的土地产权与土地管理体制问题分别置于首尾,将土地利用的一般内容与可持续利用分别置于首尾,在地租理论与土地价格问题之间楔入市场、供求等问题而加以分割,从而表明未充分考虑到各个相关章次之间的有机联系而显得散乱。

就第二种表现形式而言,举出三例。其一,刘潇然的《土地经济学》(1945)划分为地租、租佃制度、地价、地税、土地利用等5篇。显然,这样分篇使得土地所有制、土地信用等内容无所依托。其二,张德粹的《土地经济学》(1969)的视角为土地利用,包括人与地的关系、土地利用的经济原理(土地报酬、集约度、地租等)、各种土地利用的特质与实务、土地利用的社会法制(主要包括地权、土地金融、地价、地税)等四篇。如此分篇,至少有两点值得质疑:(1)为何地租问题属于“经济原理”,而与其关系密切的地价问题却属于“社会法制”问题?(2)在土地经济学中列出“社会法制”问题的专篇,而除了地权问题可算作“社会法制”范围的问题外,其余的三个问题都很难简单地归并为此类问题。其三,在张熏华、俞键主编的《土地经济学》(1978)中,除了第三篇为“上海土地经济问题”外,第一、二篇分别为“土地与生产力”、“土地与生产关系”,固然简略,但却比较含混。

此外,韩国学者朱奉圭的《土地经济学》(1980)、日本学者野口悠纪雄的《土地经济学》(1989),在体系上也乏善可陈。总而言之,土地经济学教科书篇、章的取舍、组合、顺序等等,似乎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从而也使得它作为一门严谨学科的客观完整性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为解决这一问题,人们一直在寻找出路。例如,1986年问世的《土地经济学初编》(周诚主编)一书,将全书划分为土地制度、土地利用、土地价值三编。从表面上来看,这样的划分似乎简洁、明确、合理,但是却经不起严格的推敲。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无所不包的“土地制度”问题是不宜与“土地利用”、“土地价值”问题并列的。例如,在2004年出版的一本《土地经济学》(刘书楷、曲福田主编)中,就明确地列出涉及“土地制度”的章次: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土地市场与土地市场制度、土地金融制度、土地税收制度。不管这样列章是否完全恰当,但是它至少可以说明,在“土地利用”、“土地价值”、“土地市场”领域中,也存在着“制度问题”,从而,将“土地制度”问题作为一篇而与其他篇并列,便是不合逻辑的。其存在的另一主要问题是,土地制度、土地利用、土地价值三者,都只是按照土地经济问题的表面现象进行的分类,不能反映土地经济问题的实质,从而是谈不上科学性的。

1989年问世的《土地经济学》(周诚主编),划分为土地资源及其利用、土地制度及土地经济关系的价值表现三编;此外,还有人曾主张将土地经济学教科书划分为土地利用、土地制度、土地市场三编。这些划分法,其所存在的基本问题依然如故,并无任何本质上的进展。有一种说法认为,“土地利用”是研究“人与地”关系的,而“土地制度”与“土地市场”是研究人与人关系的。这种对于分编的解释,忽略了在涉及“人与地”的部分中,也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www.xing528.com)

那么,摆脱上述困境是否毫无出路呢?看来也并不是。例如,[美]F﹒隋务瑞(F﹒Dovring)的《土地经济学》(1987)划分为三编:其一为“土地与生产”(land and production),其内容为土地资源的供求;其二为“作为资产的土地”(land as an asset),其主要内容为土地市场、地租、地价;其三为“土地制度”(land Institutions),其主要内容为土地产权制度。这种分编法是很有新意的,最主要的是它在土地经济学教科书中首次将“土地资产”作为一编,即将“土地资产”作为土地经济学的对象之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又如,中国台湾许文昌所著《土地经济学新论》(1991),在章的划分上也颇有新意,即分为地权、地租、地价、地税、地用等五大类,其主要特点是突出了“地权”在土地经济学中的地位。

笔者主要以F﹒隋务瑞的分编法为基础,循其思路而加以提炼、升华,得出作为土地经济学客观基础的土地的三个基本表现形态,即实物形态的“土地资源”,财产形态的“土地财产”,资产形态的“土地资产”,从而构成了“三位一体”的、完整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土地形态组合,三者在内涵、外延上有同有异。其中,实物形态的“土地资源”为土地的原始形态,是其他形态的物质基础和载体,是人们作为使用价值加以利用的对象;财产形态的“土地财产”是土地资源的派生形态即其中在产权上有所归属的部分,也就是其产权在经济上要求得以实现的部分;资产形态的“土地资产”则是在土地财产中能够以货币计价并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部分。

据此,在拙著《土地经济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一书中,笔者将土地经济学划分为土地资源经济、土地财产经济、土地资产经济三大部分,即形成互不重叠的土地经济学的“三大板块”。

这种“板块”,实际上是从土地存在的不同形态,即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和研究土地经济问题而划分的不同部分。这样,每一大部分的研究对象便是明确的、独立的、具有其特殊矛盾的。其中,“土地资源经济”部分,是把作为实物的土地资源的充分而合理的利用作为基本任务的;“土地财产经济”是把土地产权运行的合理调节作为基本任务的;“土地资产经济”则是把以货币表现的土地财富的分配关系的调节作为基本任务的。简言之,建立土地经济学的“三大板块”体系是按土地的“实物利用”、“产权调节”、“货币财富分配”三大相对独立的问题而将土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比较严格地区分成几个二级对象。这样做,似乎可以算得上是分割明确、相互联系、互不包含。进行这样的划分,很可能既有利于深入研究和讲授,也有利于土地经济学学科建设的进一步深化。

土地经济学的学科建设究竟如何创新、如何深入,是一个需要更多的人关心的问题。拙作与拙文只不过是抛砖引玉而已,盼望能够看到持不同观点者的高见。

【注释】

(1)原载中国土地学会网站“学术交流”栏,20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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