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经济学的对象、性质与体系等问题的拙见(1)
本文系笔者对以往关于土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性质与体系等问题的简要回顾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新的看法,以供土地经济学界同仁探讨。
一、关于土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笔者在1986年10月由北京土地经济研究会印行的《土地经济学初编》一书中,对于土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提出的看法是:“概括地说,土地经济学的对象可表述如下:土地利用中的生产力的组织和土地所有、使用、管理中的生产关系及其调节。”(2)在笔者主编的《土地经济学》(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一书中,在拙文《我国土地经济学的学科建设》(3)中,以及在该文收入《土地经济研究》一书时,对于土地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这一表述都原封不动地保留着。
在提出上述看法以前,笔者所接触到的关于土地经济学对象的看法大体上是: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例如,R﹒T﹒伊利等认为,土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由土地利用所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4)。张德粹认为,土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5)。笔者认为,上述提法肯定了土地经济学要研究因土地利用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经济关系,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是不全面的。首先,人与人因土地而发生的关系并不仅仅涉及土地利用,而至少要涉及土地的所有、使用(利用)、管理等方面;其次,土地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等理论学科不同,它不仅要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要研究土地利用中的生产力组织问题。基于这种考虑,笔者提出了关于土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上述见解。但是,笔者在《我国土地经济学的学科建设》一文中,把这一对象中的生产关系部分解释为“人们围绕土地利用而产生的土地关系”,却是词与意违的败笔,是令人遗憾的。
现在,对于笔者于1986年提出的关于土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看法,予以反思。尽管笔者对于把土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大方面,至今尚未感到需要加以变更,但是,对于“生产力的组织”和“生产关系的调节”的提法,却感到有加以修改的必要,以便使之更加确切。
首先,在这里,“组织”和“调节”都是仅指外部力量对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干预,即指单纯的外部干预行为。然而,作为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则应是经济生活自身的运行。其次,“土地所有、使用、管理中的生产关系”,是对与土地有关的生产关系的方面的罗列,很难做到详尽无遗。那么,与其罗列不尽,就不如高度概括。据此,笔者对于土地经济学的对象重新加以表述如下:土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土地利用中的生产力的运行和与土地相关的生产关系的运行。当然,这一提法可简化为:土地生产力与土地生产关系的运行。其中,自然包括了土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运行的要素、机制、规律以及外部干预等内容。这些内容,显然是“生产力的组织”和“生产关系的调节”等提法所难以涵盖的。
二、关于土地经济学的性质
笔者在1986年主编的《土地经济学初编》中提到:“土地经济学是一门跨度大、边缘性强、综合性强的学科”,“就关于土地问题的各门经济学科而言,本学科具有概论的性质”(6)。笔者在1989年出版的《土地经济学》中提到:“与一般经济学相比较,土地经济学是一门应用学科。与土地管理学、土地规划学之类的具有直接操作性、技能性较强的学科比较起来,土地经济学又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概论性的学科。”(7)
笔者在《我国土地经济学的学科建设》一文中又进一步提到:“与工、农、商等部门经济学相比较,土地经济学并不是部门经济学而是与劳动经济学、物资经济学等并列的一门生产要素经济学。”(8)
若对以上观点加以归纳,则可对于土地经济学的性质给出如下简明扼要的描述:土地经济学是一门应用经济学,是阐述围绕着土地这一生产要素而产生的经济问题的要素经济学,而且是在各门土地学科中综合性较强、具有概论性的学科。
关于土地经济学的性质,有一个问题是需要加以探讨的:是否可以认为土地经济是一门社会科学?例如,伊利等就认为,土地经济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门社会科学”(9)。笔者认为,这一提法是值得商榷的。一般说来,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属于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范畴”(10)。就土地经济学而言,其生产关系部分,当然可归入社会科学范畴,但其生产力部分却无论如何也无法归入社会科学范畴。很明显,诸如生产力经济学、技术经济学、生态经济学、数量经济学、经济地理学等经济学科,都无法列入社会科学范畴。看来,除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两大类科学之外,在事实上至少还存在着诸如管理科学、生产力运行科学等领域。由此可见,土地经济学是一门具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运行两重性的学科。尽管其主要的部分属于社会科学,也不宜简单地称之为社会科学。
三、关于土地经济学的体系
除了总论部分之外,笔者把《土地经济学初编》一书划分为土地制度(含土地制度概说、外国土地制度、土地改革、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阶段中国城市土地制度等)、土地利用(含土地利用概说、土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持、土地利用规划、农业土地利用、非农业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效益、土地肥力与“土地报酬递减律”等)、土地价值(含土地价值概说与地租概说、土地评价、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土地价格、土地赋税等)等三个大部分,从而形成了“三大板块”体系。
对于1989年出版的《土地经济学》一书,笔者将其划分为土地资源及其利用(含土地资源利用总论、土地利用布局、农地利用、城市与交通土地利用等)、土地制度(含土地制度总论、中国土地制度史、土地改革、资本主义土地制度、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社会主义城市土地制度等)、土地经济关系的货币表现(含土地价值概说、地租、土地价格、土地税收、土地信用等)等三大部分,依然保持了“三大板块”的格局。
笔者于1992年发表的《我国土地经济学的学科建设》一文,仍然坚持把土地经济学划分为土地利用、土地制度、土地价值“三大板块”的观点。
下面,对以上所说的“三大板块”的观点进行反思。
在这种体系中,实际上,“土地利用”编涉及的是土地资源;“土地制度”编涉及的是土地财产;“土地价值”编涉及的则是土地资产。而土地资源、土地财产、土地资产正是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不同经济形态。其中,土地资源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土地财产是指在产权上有所归属的土地资源;土地资产则是可按货币计价并用以抵偿债务的土地财产。既然如此,土地经济学就应直接按土地的不同经济形态而划分为几大部分,以便使一门完整的经济学以统一的标准进行合理的体系构建。据此,本文把土地经济学划分为以下三大部分:土地资源经济、土地财产经济、土地资产经济。此外,在土地资产投入运营之后,整个土地都会以土地资本的形态出现(整个土地都是有价物并存在着资本增殖问题),因而在实际上还存在着“土地资本经济”问题。不过,这一问题可结合土地资产经济问题进行阐述,不必单独列出一编。
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土地经济学的体系构建,可列出土地经济学初步大纲如下:
第一编 绪论
第1章 对土地的经济学分析
第2章 土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性质与体系
第二编 土地资源经济
第3章 土地资源经济概论
第4章 土地供求与可持续利用
第5章 土地区位与规划
第6章 土地集约利用与立体利用
第7章 土地规模经济
第8章 土地资源的国家管理(www.xing528.com)
第三编 土地财产经济
第9章 土地财产经济概论
第10章 土地财产所有制
第11章 土地财产使用制
第12章 土地财产的国家管理制
第四编 土地资产经济(含土地资本经济)
第13章 土地资产经济概论
第14章 地租理论
第15章 地价理论
第16章 土地有偿使用
第17章 土地市场
第18章 土地金融
第19章 土地税费
第20章 土地资产的国家管理
以上所列的第二编,其内容相当于过去的“土地利用”编。它是以实物形态的土地资源为对象的。其内容主要为生产力问题,但也涉及生产关系问题;换言之,认为它仅仅涉及生产力问题,完全是片面的。仅以土地规划为例,它既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土地的利用方向、利用强度等生产力问题,又涉及相关部门、地区、人群的利害关系即生产关系问题。例如,按照规划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地区的农民和地方政府可获得丰厚的经济收益,而按照规划成为或保持基本农田的地区的农民和地方政府则面临如何既保障基本农田的正常运转,又维持并增加收入的艰难问题;而且进一步还存在土地利用方向不同的地区和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问题。
以上所列的第三编,其内容相当于过去的“土地制度”编,是以土地产权或土地产权制度为对象的。但是,“土地制度”这一概念的内涵,迄今并无定论,在一些著述中往往把属于第二编和第四编的某些问题也列入土地制度编。若改称“土地财产经济”,其内涵就单纯而明确了,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金融制度、土地税收制度等等,显然就不会与土地产权制度并列了。
以上所列的第四编,是以土地实物和土地权利的货币表现形态为对象的,着眼于土地价值的实现和分配。第三编和第四编的内容,显然都仅仅属于生产关系范畴。
【注释】
(1)本文原载《不动产纵横》,1998(3),有所改动。
(2)周诚:《土地经济学初编》,11页,北京,北京土地经济研究会印行,1986。
(3)周诚:《我国土地经济学的学科建设》,载《中国土地科学》,1992(6)。
(4)[美]伊利、莫尔豪斯:《土地经济学原理》,1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5)张德粹:《土地经济学》,13页,台北,“国立编译馆”,1981。
(6)周诚:《土地经济学初编》,11页。
(7)周诚主编:《土地经济学》,19页,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
(8)周诚:《我国土地经济学的学科建设》,载《中国土地科学》,1992(6)。
(9)[美]伊利、莫尔豪斯:《土地经济学原理》,17页。
(10)《辞海》(缩印本),1578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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