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说的服务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从根本上来说不同于过去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人民公社以及目前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而且也不同于进行商品经营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我们来说,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这种合作组织,在西方国家中早已相当普遍。它使得广大农户在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十分深入而细致的服务,从而使得个体农户能够得到互助互利的实惠,而又不至于使其私有的产权和独立自主的决策、经营受到损害。这正是它广受欢迎、长盛不衰的根本原因。以中小农经济为主力的西方国家,其农业和农村经济之所以能够得到持久的发展,根本的“法宝”之一便是大力发展和倚靠这种服务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但是在我国,这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却尚处于其发展的初级阶段,从而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为什么呢?因为在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之后,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很不健全。而且,由于难以得到农民群众的信任,通常它所进行的活动也不多。那么,发展服务型农民合作组织便是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到户、进行分散经营的体制的条件下,发挥农户之间互助互济作用的良好形式。
笔者认为,这种服务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具有以下五方面的基本特征:成员的群众性、业务的服务性、所有制的按份共有性、股份的内部性和决策的民主性等。只有明确这些特征,而且不违背这些特征,才能够办好这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下面,主要根据国外和国内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的文献,对于这种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基本特征加以重新整理和概括,并密切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进行论述,以供参考和进一步探索。
一、成员的群众性
笼统而言,这意味着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应吸收农村广大群众参加,而不设任何限制。具体而言,则可分解为以下三个特征,即农民主体性、非社区性、自愿性。就“农民主体性”而言——既然称之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便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果简单地直接规定其成员的“农民性”却是不恰当的。这是由于,农民中的大部分将逐步转变为非农民;农村中的非农民与农业、农村、农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成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地缘性、业缘性和亲缘性基础。因而,即使不加任何限制,其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便是自然而然的,而且非农民的加入,有利于增强合作社财力等,绝对有益而无害。
“非社区性”是指,尽管合作社的成员不可避免地以农村社区范围内的成员为主体,但是,在吸收社员时却不可仅仅限定于本社区成员范围之内,否则,便不可避免地产生目前农村社区集体经济那样的严重局限性,不利于其发展、壮大。与此紧密相连的是“自愿性”——作为新型合作社,应当切实汲取过去搞集体经济的教训,认真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而不应具有任何非经济的强制性。
二、业务的服务性
这一特征的展开,包括以服务为主导、进行综合经营两方面。之所以要强调新型合作社以服务为主导,其根本原因在于,建立这种合作社的基本目标并不是要取代农户经济而是要弥补其不足。具体而言,通过提供技术、设备、资金支持,组织供销加工,等等,为农户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弥补农户的本小、力单的不足,是这种新型合作社的核心任务。至于除此之外所进行综合经营,其目的并非是单纯追求盈利,而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支持其作为主导业务的支农服务性活动。如果并不考虑是否以支农为主,那就根本没有必要组织这种新型合作社,而是可放手让人们去发展各种企业或组织各种专业性合作社。
不仅如此,服务性合作社所获得的利润,还要根据“惠顾返回原则”(即按以货币计算的服务量的多寡)分配给社员——这也是这种合作社的性质所决定的分配原则。
三、所有制的按份共有性
一般而言,这种新型合作社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属于集体所有制范畴。这种定性,尽管使其区别于国有制,但是,仅仅如此却不能反映其所有制的具体特征。下面从“共有制”的角度对于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分析。(www.xing528.com)
“共有制”是指若干人对于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一种财产制度。其中的“共同共有制”是指,各个共有人对于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但是却不能划分出归个人所有、由个人单独处分的份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人民公社即属此类。此外,还有“按份共有制”,其特征是各个共有人均可划分出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单独份额并拥有其处分权。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中分配给社员个人长期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即具有此种特征。从而,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来看,现阶段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即属于“按份共有”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至于本文所论的新型合作经济,其财产所有制,则是完全属于“按份共有”的。
在实行“共同共有制”的集体经济中,尽管每个成员从理论上来说拥有一份财产,但是在实际上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在实行“按份共有”的新型合作经济中,社员所拥有的各自的财产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社员不仅享有“按份分红”的权利,而且拥有自由退股的权利。
四、股份的内部性
现代新型农民合作社都是实行股份制的,不过它区别于一般的、公开的股份制,即实行“内部股份制”。这种内部股份制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每个社员的股数有一定的限制,即对于社员所拥有的股金差额有一定的限制,避免差距过大,以免形成少数人单纯倚靠股金获利,从而与合作社的性质不相符合。其二,社员可退股,但股份不能转让,以便保持合作社的本性。这一点是大大区别于公司制的——后者不能退股,但是股份可以上市,从而使其资本存在于金融市场之中。
保持合作社股份的内部性,其基本原因在于,它应当避免金融市场的风险,稳妥地进行服务性经营。至于那些单纯盈利性的投资,则可直接投向股市、一般的股份公司,而不必投入农民股份合作制经济。
五、决策的民主性
决策的民主性,乃是合作社的本质的反映,这是不言而喻的。这一特征,固然也可表达为“民主控制”、“用户控制”等,但是这种“控制”最终还是要体现为决策民主性,即实行“民主投票,多数票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为了真正落实“决策的民主性”,就必须相应地执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一股一票制”,以便避免少数较大的股东联合起来操纵合作社的决策,使其失去成员的群众性、业务的服务性、决策的民主性等基本特征,而混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
对于这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当然还可用更加简练的语言加以进一步概括。例如,“民办、民营、民受益”(源于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提法固然十分简练,但是却失之于含糊;至于“约定共营”(韩元钦)的提法,虽然更加简练,但是却更加含糊不清。因此,笔者试作出如下概括以供探讨:农
民自办,服务农户,按份共有,民主决策。以上是这种新型合作社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如果就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外部环境而言,则“政府支援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一条外部特征。政府从各方面支援这种新型合作社经济,必将大大有利于它的迅速而健康的发展,从而大大造福于广大农民群众。此外,有条件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当然也应当对其健康发展,助一臂之力。这样做,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改善其活动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举措。显然,具有上述特征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必将使得农户之间的互助、互利活动获得有效的载体,从而显著改善农民的生产、交换、金融条件,明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换言之,广泛建立服务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不改变以农户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基本体制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整合,挖掘农村自身潜力,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的一种最佳的组织形式。它将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这恐怕是不言而喻的。
【注释】
(1)本文的摘要发表于《中国经济时报》,200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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